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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1-24 16:56:07

『壹』 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

今年1月19日凌晨4时许,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女教授欧阳洁跳楼身亡。欧阳洁生前曾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翻译研究中心主任王东风签订一份翻译合作协议,由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为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进行翻译。欧阳洁父母认为,女儿的死,和女儿与王东风的合同纠纷有间接关系。就这份翻译合同,欧阳洁的父亲欧阳周向天河法院起诉王东风违约,要求王东风支付违约金26万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开庭。王东风称:他严格执行了翻译合同,欧阳洁的死与他无关。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欧阳洁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王东风以及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签订三方翻译合作协议,约定由王东风翻译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决策管理――理论、方法、技巧与应用》、《国际管理挑战赛赛前必读》、《市场预测与决策分析方法》),3本书合计126万字。该协议内容十分简单,未就翻译质量作出具体约定。仅约定欧阳洁需要支付给王东风3笔费用,合计30万元。
欧阳周提出,虽然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3本书的翻译要达到什么水平,但王东风组织了一批学生翻译,导致翻译出的文稿质量不合格,被皮尔逊公司退回。
欧阳周认为,在合同没有具体约定翻译质量的情况下,应当参照行业标准。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只是一个研究机构,不是营利性机构,没有资质去为管理学专业著作进行翻译。“如果欧阳洁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那么王东风作为专业人士犯了更大的错误。”在没有资质的前提下,王还组织没有翻译资格的学生对该书进行翻译,直接导致翻译质量不合格,书稿被退回。此后,欧阳洁为了让书稿达到出版标准,又出资让他人翻译书稿,给她经济上带来很大困扰,回老家借钱时曾在家人面前痛哭。
王东风的律师提出,翻译质量并无问题,而是欧阳洁一直都有资金问题的困扰,到译稿已经完成时欧阳洁都未能全额付款,至今仍有4万元未付,如果说违约也是欧阳洁违约。欧阳洁也知道不是由王东风本人翻译,有一批学生在翻译书稿。协议并未说明要由王东风本人翻译。
年过70的欧阳周和陶琪参加了长达3个小时的庭审。陶琪向记者表示,打这个官司并不是为了钱,而是要讨个公道。法庭建议双方调解,王东风的律师表示,如果要补偿愿意补偿1.5万元,对此,欧阳周表示,如果补偿数额太低他不会接受。

『贰』 合同纠纷的案例有没有

您好
合同分很多种类,不清楚您指的是哪一类的合同,关于合同的陷内阱,如果您实在无法容分辨,您可以把合同条款贴出,然后我再来帮您审核。
如果您认为这涉及到隐私,不方便在网上公布,您可以找律师机构帮您审核合同,但这需要花费一定的金钱。

『叁』 电子合同纠纷案例有吗

早在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就对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这在国内属于首例电子合同案例。此后,包括杭州、苏州、广州、上海、重庆、天津等地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先后认可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简单例举如下:

·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平台电子合同判决一起互联网金融交易案;

·2016年07月,我平台签署的劳动合同获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可;

·2016年10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3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批量小贷案件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8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起买卖案件仲裁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2018年,我平台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天津地方法院和重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可。

下面,就例举其中一个电子合同案例,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电子合同为什么能够获得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的认可。

2016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达成合作,A公司负责为B旅行社的旅游产品招徕游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当天,双方通过我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

后来,由于B旅行社的违约,某次已经确认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游客投诉。A公司退还了游客的款项,并为此支付了4万多的赔款。

不久之后,A公司一纸诉状将B旅行社诉至法院。

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过电子签章形成,电子签章的真伪由我平台大审查确认。

随后,A公司向我平台申请了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并向法院递交了该报告。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对这个案件做出判决,认定在我平台上签署的旅游电子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旅游者委托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产品取消单、投诉确认单、付款回单、委托接待合同及公证书及其庭审中的陈述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其真实性。据此,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接待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摘自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我平台电子合同多次获得法院及仲裁机构的认可,成为行业内拥有丰富判例的电子合同平台。

『肆』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

[案情]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物资供销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岳阳市花板桥。
法定代表人熊光辉,经理。
被告江苏诚德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德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都市诚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怀德,董事长。
2000年4月17日物资公司与诚德公司签订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诚德公司为物资公司加工钢质为10M。WVNb的四种规格的高压化肥管(即钢管),其中直径127MM、壁厚21MM(以下简称127×21)的五吨,直径159MM、壁厚28MM(以下简称159×28)的8吨,直径180MM、壁厚30MM(以下简称180×30)的15吨,直径219MM、壁厚35MM(以下简称219×35)的15吨,加工费均为每吨4500元,计193500元。原材料钢管坯由物资公司提供,钢管坯到厂后40天内完成加工任务,款到发货,成材率不低于65%,余料单独堆放保管等等。合同签订后,物资公司遂从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殊钢公司)购买了钢质为10M。WVNb,直径为180MM和230MM的钢管坯24.61吨和28.52吨,计53.13吨并于2000年12月底前提供给了诚德公司,该批钢管坯的单价为7101.54元。钢管坯到厂后,诚德公司即进行了加工生产,仅加出127×21的钢管。2001年3月1日物资公司给付诚德公司7万元。同年4月29日诚德公司向物资公司交付127×21的钢管5.61吨,加工费为25245元。后物资公司将该批钢管以每吨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了浙江工业大学化工设备厂。因诚德公司对其他三种规格的钢管未能按约完成加工任务,按照成材率65%的约定,应有44.49吨、价值315947.50元的钢管坯以及2.59吨料头(每吨980元)在诚德公司处,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物资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2001年2月至3月,物资公司与承德高压阀门管件厂、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中南销售处、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化工机械厂分别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由物资公司供给以上三个单位127×21、180×30的钢管,总货款计363300元。另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物资公司前往诚德公司处协商处理争议支出差旅费2967元。
物资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所订的加工合同;退还原材料钢管坯款315947.51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19994元,赔偿物资公司对第三方的违约金108990元,退还残余料头款2538.20元,赔偿差旅费损失1万元,合计552469.7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诚德公司辩称,物资公司所提供的原材料钢管坯的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我司无法进行加工;物资公司给付的7万元不是加工费而是其他货款,因合同约定款到发货,物资公司未履行先付款义务,无权要求我司交付加工物、赔偿损失等,故请求驳回物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本院认为:双方所订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诚德公司未能完全按约完成加工任务,已构成违约,应负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双方所订立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物资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诚德公司对此也无异议,双方所订合同应终止履行。诚德公司对尚存的钢管坯44.49吨及料头2.59吨应予退还。鉴于诚德公司对钢管坯已不能原物返还,应按照每吨7101.54元的价格折价退还物资公司315947.51元。因诚德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尚有28.92吨钢管未加工生产,应当赔偿物资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119994元和差旅费用的支出2967元。对物资公司要求诚德公司承担其对第三方的违约金赔偿的主张,因物资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第三方已实际赔付,故对物资公司的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诚德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双方所订加工合同终止履行;
二、被告诚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物资公司原材料款315947.50元;
三、被告诚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物资公司钢管坯料头2.59吨,如不能退还,则按每吨980元的价格折价返还;
四、被告诚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物资公司可得利益损失119994元; 五、被告诚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物资公司差旅费损失2967元;

『伍』 合同纠纷案例

1.甲可以不付款,因为合同对甲履行时间的约定有效,甲有权按合同约定履行。2.甲,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乙交付承运人即视为完成交付。3.丙,购买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风险由购买人承担。4.不当得利,应当返还。5.不能,已过检验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对方履行。6.乙,丙。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

『陆』 合同法的案件

个人意见尽供参考:第一根据合同相对性棉纺厂只能起诉棉安公司,合同法121条。内107条,民法通容则111条。第二棉安公司可以向蒂娜纱厂追偿。第三蒂娜莎厂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和第五十四条,撤销或变更该合同(因材料涨价,严重影响生产,我认为属情事变更原则,不过法院会不会支持不晓的)第四现在的合同法是1999年才实施的,该纠纷发生在1997年,应根据当时的法律。

『柒』 合同纠纷案例

1.甲可以复不付款,因为合同对甲履制行时间的约定有效,甲有权按合同约定履行。
2.甲,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乙交付承运人即视为完成交付。
3.丙,购买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风险由购买人承担。
4.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5.不能,已过检验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对方履行。
6.乙,丙。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

『捌』 合同订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的法律案例·急!

劳动合同争议
http://www.zhcj.net/Articles_anli_list.asp?Category=案例分析-劳动合同争议

劳动报酬争议
http://www.zhcj.net/Articles_anli_list.asp?Category=案例分析-劳动报酬争议

保险福利争议
http://www.zhcj.net/Articles_anli_list.asp?Category=案例分析-保险福利争议

『玖』 求合同法的案例,最好有法院的判决结果

××年8月19日,广东省某市海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海化公司)委托供销员吕某某和孙某某持本单位介绍信和盖有单位图章的空白合同书到浙江省临海县订购蛇皮。吕某某和孙某某来到某镇蛇类养殖场(以下简称养蛇场),看样后比较满意,于10月3日将情况电告海化公司,征求订货意见。海化公司复电:“要求坚持质量标准,脱鳞不要,有多少订多少。”吕、孙接到电报,即与养蛇场洽谈,于10月4日签订了购销眼镜蛇等7种类型、3种规格的无脱鳞蛇皮5万张的合同。合同规定:总价款为40.75万元;由海化公司先付给养蛇场货款总值的30%作为定金;养蛇场收到定金之日起10天内到深圳北站交货,运费自理;如一方违约,按货款总值的25%支付违约金给对方。合同签订后,养蛇场即行备货。吕某某也将合同的内容电告海化公司,并让海化公司快给养蛇场定金。海化公司复电时未对合同的签订及内容提出异议,只讲银行不给款。此后,虽经吕某某多次催促,海化公司一直没有汇出定金。同年11月28日,海化公司发给吕某某的电报称:“长度欠标准,外商不签订合同,银行不给款,此批货不接收,说明情况,你俩即回。”吕某某收到电报后,将电报内容转告养蛇场,并欲回海化公司,一走了事。此时养蛇场已备好蛇皮25000张,对吕某某和孙某某拒不放行。双方遂发生争议。养蛇场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海化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海化公司辩称:10月4日所订合同无效,因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且合同规定的定金未付。
问题:

1、 本案宜如何处理?
2、 本案各有关方面应吸取哪些经验教训?

分析:本案应该属于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谨慎防范的“成约定金”合同。否则很容易引发不必要的复杂纠纷,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请看:双方在合同中这样约定:总价款为40.75万元;由海化公司先付给养蛇场货款总值的30%【双方约定的定金过高应属无效,应该不超过总价款的20%,超过的10%无效】作为定金;养蛇场收到定金之日起10天内到深圳北站交货,运费自理;【也就是说,收到定金之日起10日内才进行交货这一主要合同义务,不收到定金则不用交货,这点上可能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这只是我的个人理解】

所谓成约定金,是指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而约定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不成立。既然合同不成立则养殖场就不能主张海化公司的违约责任。【从这点上来看,对蛇类养殖场非常不利,但本人认为应该还不至于彻底悲观】

因为: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定金,但是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此时,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就不再以定金交付与否作为成立或者生效的标志,即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再有权宣称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指履行合同的主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供货义务,而不是合同的次要义务、附随义务,如通知义务、说明义务等等【而蛇类养殖场确已完成备货并准备交付的主要合同义务】。基于上述分析的情况下,我个人的意见是应当认定双方约定的定金合同无效,但主合同有效,蛇类养殖场有权主张违约责任。考虑到继续履行会导致双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应该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拾』 合同经济纠纷案例

1.你们和客户是委托关系。你们只不过是受托人,接受委托转钱给该客户的供应商。
2.钱已经转给中间商了,你们完成了委托义务。你们和客户之间的口头委托合同已经终止。那35万元既然不是给你们的,你们也没有义务偿还。
3.客户无权要求你们赔偿,所以就赖你们和他之间有合同关系。并基于不当得利要求你们返还35万元。

你需要找证据来证明你和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
1.打款给他的供应商的记录、存根等。
2.该供应商与该客户以往的交易记录,特别是你们曾参与其中的。
3.证人证言,比如找那个供应商的堂哥出庭作证。
4.如果可以,拿到那个供应商他堂哥的担保合同。
5.其他证据。

建议找当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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