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工程纠纷
『壹』 个人无资质与公司签定的隧道开挖合同是否生效
合同应当是无效的。因为建筑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承接工程业务必须要有相应资质。这种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属于“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所以合同应该无效。
但是,如果你签的是劳务合同,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这个可能需要询问律师。但至少已经做下去的工程的工资是应该能够拿回来的。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贰』 土木工程或者建筑行业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这种有争议的地方太多了,建筑行业一直百花齐放。
1、比如有人建议多修高层,有人认为高层不舒适,应多修多层;
2、高层基础,有人喜欢用平筏,有人建议用梁筏,梁筏省混凝土,但我见过用得多的是平筏;
3、比如有人认为筏板过厚中间应布钢筋,而有人则不以为然。认为不受力,配筋没用;
4、不说那么专业,建筑外饰,有人认为幕墙美观,而有人认为光污染严重,还是涂料好
5、保温材料,有人倡导聚苯板,就是上海着火的那种,有人用那种金属外膜板;
6、道路上,有人认为水泥混凝土更舒适,而有人则提出沥青混凝土的万千优点;
7、而在建筑方式上有人认为现浇好,整体性好,而有人认为装配整体式省模板,建造快,工期短;
8、再说建筑模板工程,有人认为木模好用,而有人在倡导钢模板,说预制好,误差小,施工快,但还未推开;
9、再往表面里说,桥梁建设行业,有人喜欢纤细,美观性,有人则倡导安全性,做得敦实而厚重;
10、再说砌体建筑,有人说砌体建筑应限制,抗震性能太差,而有人说只要加强抗震措施,砌体也可以在偏远地区推行;
11、再说抗震这块,有人认为设计中梁需要做好抗震措施,但抗规主编却说梁是次要的,不需要抗震设计,只要做好柱即可。
12、。。。。。。。。
太多了。写不完,就这些吧,建筑材料、建筑形式、施工方法,设计方法等各个方面。有选择,就有争议,孰是孰非,让时间来检验。
还有问题可以HI我。
有什么需要可点击“向TA求助”。
我和我们的团队“建筑结构设计师”将尽力帮助你,给你提供最专业的帮助,有帮助望采纳,谢谢
『叁』 三车道骤变两车道的隧道设计争议有结论了吗
8月10日23时34分许,西汉高速陕西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目前已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版
目前,事发现场已恢复通车,期待事故原因的最终调查结果。
『肆』 你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他跟一个包工头在四川广元元观山隧道项目打工,包工头答应那个工作岗位的工资是6
可向项目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依法支付工资。
『伍』 火车进隧道不了望撞死人要怎么索赔
深表同情 但是不好举证啊 因为你违规在先 其次 虽然是老年痴呆(限制行为能力人) 但是作为家专属 就是没有做属到看管好的义务 。 再说说铁路 即使我前方线路有人 我只要鸣镝了 就已经算是做好了了望 不违规 具体说停车的情况 一般都不停 电台呼叫就近站处理 还有就是司机是否知道出了事故呢 ???因为在驾驶室的视角(视觉盲区)问题 可能导致看不见后面以及跟前的情况
『陆』 隧道工程钢材被偷卖属盗窃罪吗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⑴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所有。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所有。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手机号码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⑵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中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 (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
⑶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一定范围内的砂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
『柒』 隧道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应注意哪些方面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捌』 请教司法实务工作者:无资质施工人员非法转包、倒卖工程行为涉嫌哪个具体刑法罪名“非法经营罪”行吗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理原则
《建筑法》、《合同法》都明确禁止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里的“非法所得”,笔者认为应作狭义的解释,即是指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而不包括当事人进行违法活动时约定取得但实际没有取得的财产。理由是,《解释》第4条已经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确认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6条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当法院在审理后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当事人之间不再依照原合同继续履行,那么原合同中约定取得的财产也不可能再实际取得。将这部分没有实际存在的所得也予以收缴显然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扩大了法律后果。所以将非法所得限定在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范围内比较符合行为与处罚相一致原则,也符合民事制裁的初衷。至于收缴非法所得的对象,笔者认为《解释》第4条中的“当事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也即这里的当事人不仅包括非法转包,非法分包的承包人,发包人有非法所得的,也应当予以收缴。
值得注意的第一个问题是,该《解释》第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而《建筑法》第67条、第76条同时又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当法院在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的民事制裁措施发生竟和怎么办?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并根据法律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民事制裁措施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属于法院的审判权的一部分。建设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其依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措施是属于行政执法权。法院和行政机关各自采取制裁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实际上两者制裁的目的是一样的,非法所得部分也是一样的,两者各自采取制裁措施无疑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导致制裁过重,影响制裁所要达到的法律效果。故而对于非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措施,法院与建设行政机关不应当重复适用,具体由谁来执行,笔者认为,哪个机关最先受理,就由受理的机关来执行。如果建设行政机关已经在法院审理前作出了行政处罚,法院就不应当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民事制裁。
『玖』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有没有官司纠纷啊 财务有没有亏损啊
请看上交所发布复的中制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及年报,中铁隧道股份是上市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作为一家公众上市公司下辖的重要三级企业的重要信息原则上应该在这种场合让投资人和股民了解,但是,我可以很负责的告诉你,即便年报里面没有中铁隧道未涉及的诉讼,也未必其真的就没有,有些小的案件可能不会写进去的。
隧道局是不会亏,他是中国中铁的品牌之一,同大桥局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