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间接侵权
⑴ 间接侵权的概念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直接实施他人专利的侵权,但却教唆、帮助、诱导他人实施专利,发生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教唆他人侵犯专利的故意,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
林建军、杨金琪:《对间接和共同侵犯专利权的分析探讨》,载于程永顺主编《专利侵权判定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把间接侵权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的间接侵权是,出售专利产品或者用于使用专利方法的设备的一个主要零件,并且明知道这个主要零件是为了侵犯专利权而特别制造的,不具备除了侵犯专利权以外的其他用途,这种间接侵权被称为“共同侵权”。第二中形式的间接侵权是,积极引诱和教唆他人侵犯专利权。这种间接侵权被称为“引诱侵权”。
程永顺、罗李华著:《专利侵权判定》,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90页。 专利间接侵权概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保护专利权的实践过程中,有时行为人为了避免侵权,并不完全实现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每一项技术特征,而只实现权利要求中的一部分技术特征或分别实现技术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吴玉和:《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载于程永顺主编《专利侵权判定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间接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以间接的方式实施其发明的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但是却鼓励、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
田力普:《关于专利保护与专利侵权中若干基本问题研究》,载于《专利法研究》,1995年版,第69-92页。 我国学术界关于间接侵权的理解以是否有直接侵权行为相伴随而形成两种观点,即共同侵权说和独立侵权说:
以下学者的观点表述了共同侵权说的主张:
1、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24页,“构成间接侵害专利权行为的条件为:(1)须存在直接侵权的事实;(2)须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实施专利的必要条件;(3)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为他人提供实施专利侵权的条件。”
2、杨立新著:《侵权法论》(下册),吉林人民出版社,第956页,“在间接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中,这种行为是侵害专利权的直接行为的必要条件,它与直接侵权相结合,就构成了侵害专利权的直接因果关系,仅仅单一的间接行为,不构成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3、杨金琪编著:《专利商标技术合同疑难案例评析》,中国物资出版社,第131页,“由于间接侵权的成立主要依直接侵权事实的发生为条件,即只有发生直接侵犯专利权的事实后,才能确认间接侵权,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把间接侵权称之为共同侵权。”
以下学者的观点表述了独立侵权说的主张:
4、吴观乐:《浅议间接侵权》,载于《专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专利文献出版社,第45页,“间接侵权行为是第三者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向无权利用该项专利的人提供或供应其中关键部分的中间产品而故意怂恿和唆使其实施该项专利。”
5、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文献出版社,第111-112页,“间接侵权行为是第三者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向无权利用该项专利的人提供或供应其中关键部分的中间产品而故意怂恿和唆使其实施该项专利。”
⑵ 专利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有什么不同
(一)直接侵权行为的形态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利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所谓间接侵犯专利权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犯人与直接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⑶ 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中的间接侵权
郑成思在其《版权法》曾经将著作权侵权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并认为间接的含义有两种,其一,是指某人的行为系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其二是指某人需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活动。(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40页)。对于第一种含义下的间接侵权,也称为共同侵权。
除此之外,李明德的观点与郑成思殊途同归,他用了第三人责任来指代间接侵权的责任,所谓第三人责任,是指第三人虽然没有直接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由于他协助了第二人的侵权,或者由于他与第二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应当由他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三人责任主要有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两种。(李明德,《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第88页)。
按照李明德的观点,实际上郑成思所说的间接侵权的第一种含义就是帮助侵权,第二种含义是替代责任,正好跟郑成思对于间接的两种定义相一致,这说明了至少在著作权侵权中,间接侵权指的是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
从间接侵权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间接侵权似乎并不考虑主观状态,但是从帮助侵权的帮助来看,这种帮助应当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才具备可惩罚性,特别是其单独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主观要素需要考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 则体现要具备上述主观要素,该条规定:“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发明创造的原材料、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该产品提供给无权实施该专利的人或者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实施,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⑷ 专利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有何区别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直接实施他人专利的侵权,但却教唆、帮助版、诱导他人实施专利权,发生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教唆他人侵犯专利的故意,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⑸ 专利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有什么不同
(一)直接侵权行为的形态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版许诺销售、进口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或利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所谓间接侵犯专利权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犯人与直接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⑹ 什么是专利间接侵权
什么是专利间接侵权?专利间接侵权在很多专利领域中常有发生,一般的专利侵权为整体的一个侵权,随着侵权的手段逐步提高,专利侵权的方式也逐渐增多;间接的专利侵权一般会是侵权其中的一部分,通过专利部分使用的方式来利用专利技术或者是通过他人指使侵权的方式;因此处理专利间接侵权也是广大专利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什么是专利间接侵权网络上专利间接侵权是这样讲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诱导、怂恿、教唆、帮助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把间接侵权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的间接侵权是,出售专利产品或者用于使用专利方法的设备的一个主要零件,并且明知道这个主要零件是为了侵犯专利权而特别制造的,不具备除了侵犯专利权以外的其他用途,这种间接侵权被称为共同侵权。第二中形式的间接侵权是,积极引诱和教唆他人侵犯专利权。这种间接侵权被称为引诱侵权但是侵权人需要注意了,纵使是通过间接的方式使用专利获取商业利益,也难逃法网;法律上规定,明知道这个组成零件是为了侵犯专利权而特别制造的,不具备除了侵犯专利权以外的其他用途,他就负有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因此那么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其实我们都可以了解到,就是使用了一方的技术使企业惨遭赔款的多不胜数。
⑺ 哪些行为属于专利侵权专利被侵权如何维权
哪些行为属于专利侵权?专利被侵权如何维权?解决专利侵权时应当收集的证据 专利侵权在日常经营中常有发生,比如在业界引发强烈关注的苹果与三星的7年专利纠纷案,跨国大型企业都无法阻挡专利侵权的发生。其实很多人都是看热闹,不过专利侵权真的很容易发生,了解专利侵权行为对于避免侵权是很有必要的。专利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专利被侵权,可以通过专利声明的方式给他人警告,处理专利侵权的事情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专利人侵权他人的处理方法,另一种是专利人被他人侵权专利。如果有人侵权了我们的专利,我们可以通过专利声明,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达不到协商的条件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赛贝知识产权平台专利专家分析,专利维权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种。
⑻ 是间接侵权成立的前提吗
您好,
(一)有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实际发生和其他侵权行为一样,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必须实际发生。
如果仅有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意图,或仅作好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必要准备,但未实施教唆、帮助的行为,即未实际发生间接侵权行为,则间接侵权行为不能成立。因此,有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是间接侵权的最为重要的构成要件。
(1)故意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只能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模具、或专门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器设备或中间体材料;
(2)未经专利 权人授权或委托,擅自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
(3)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违反合同中关于“不得转让”的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技术;
(4)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技术;
(5)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在委托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时,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利用了其专利技术;
(6)其他。
(二)原则上要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且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间接侵权的成立是不是一定要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学界有“独立说”和
“从属说”两种意见。“独立说”认为,法律里规定或者实践中承认间接侵权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间接侵权应当具有独立性,判定间接侵权成立与否不应该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条件。“从属说”认为,相对于直接侵权而言,间接侵权起的是辅助性的作用,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应当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发
生为前提,没有直接侵权就没有间接侵权。
(三)间接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的心态。
一旦专利间接侵权被认为是一种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的行为,则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人应有主观上的故意。一般来讲,教唆、帮助他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教唆、帮助活动不构成过失。事实上,如果像专利直接侵权行为一样,将过失的行为也予以追究责任,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会给公众带来额外的注意义务,给行为人造成损害。因此我国有关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上都有主观故意的要件。即
使在美国、德国,其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人也是在“明知”或“显然知道”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⑼ 间接侵权的关于判定间接侵权的部分法律规定
1、美国专利法第271(b)条规定:“任何积极引诱或教唆他人侵犯专利权的人负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该法第271(c)条规定:“任何人出售专利产品或者用于使用专利方法的设备的一个主要组成零件,明知道这个组成零件是为了侵犯专利权而特别制造的,不具备除了侵犯专利权以外的其他用途,他就负有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2、英国专利法第60条(2)规定,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内,任何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在联合王国向不属于被许可人或者无权实施专利发明的人,提供或表示愿意提供任何有关发明的关键组成部分,而使发明得到实施的,如果该人明知或者应知所提供的关键组成部分适于并且旨在用于发明在联合王国实施,则同样属于侵犯了该发明的专利权。
3、德国专利法第10条规定:(1)专利权的效力还在于,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在本法有效的地域范围内,向无权使用专利发明的人提供涉及专利发明基本要素的手段,致使后者在本法有效地域范围内销售或供应本发明。如果该第三人知道或者显然应当知道所述的手段适于并且专门用于实施发明专利的话。
4、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间接侵权的直接规定,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构成间接侵权并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适用的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