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纠纷群
① 村里和群众的民事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正确抄引导教育。
扶贫的政策越来越紧,国家已经看到你说的这些情况。所以这两年的贫困户,基本上是真实的。
受教育和见识的限制,村民们对于不正之风的隐忍倒也可以理解,但作为扶贫干部,发现情况理由为民做主,坚决予以指出和制止。
腐败的最大问题就是缺乏监督,如果村民们只字不提,或有见识的人漠不关心,偶尔在网上发几句牢骚,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
正义的人,应当勇敢地担当。
② 遇到医疗纠纷如何维权或有没有讨论群、微信群、QQ群
有是有,不过很多都是营销类的广告群
如果遇到这类医疗纠纷还是建议直接去相关部门进行反馈报案,早点维护自身利益
③ 什么是“群体纠纷”
所谓群体性纠纷,是指纠纷主体一方或双方在多人以上的特殊性社会纠纷;或者说,一方或双方在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相互之间坚持对某个法律价值物的公然对抗。具有共同的价值利益要求、共同的地位或者生活准则的群体或群体之间因权利关系受到侵犯,或者权利归属不明确等原因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多数人诉讼的规则,十人以人的纠纷可视为群体性纠纷。
④ 房产纠纷无理群闹怎么解决
您好,协商不成时您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祝您一切顺利!
⑤ 法律咨询qq群,跟别人发生了纠纷,怎么办有没有这样的律师群,可以咨询和探讨
有。
还有其他解决法律问题的方式:
1、在网上搜索与你有关的法律法规等版规章制度。
2、在网上与权律师沟通、交流。以QQ或Q群的方式。
3、与律师电话沟通、面谈。
你可以去思科律所的网站上。一是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文章,二是你可以跟律师在线上直接沟通。免费咨询的网站。
⑥ 如何将群众间纠纷争执通过法律途径判决解决
如果是群众间的纠纷争执最好让他们调节,然后达成一致,最好不用法律途径解决。
⑦ 民事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公安机关。
根据《抄治安管袭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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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法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⑧ 如何化解因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冲突
一、当前矛盾纠纷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当前,社会治安形式总体良好,但是,维护稳定的任务依然繁重。社会各方面的矛盾纠纷还大量存在,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加。较之以往,目前的矛盾纠纷除数量有所上升外,在表现形式上也有很大的不同。突出表现为公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政府之间,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等纠纷(当然,目前的婚姻家庭纠纷尤其是婚姻纠纷呈大幅上升趋势),也就是个体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广泛性,矛盾纠纷普通存在,非一个地方、一个企业所独有,纠纷涉及面宽;二是群体性,集体上访时有发生,群体械斗情况也有发生,矛盾主体一方往往人数较多;三是复杂性,引发纠纷的原因有体制、观念、作风各方面的因素,有时则是多种因素交结在一起,调处难度增大。当前形势下我乡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在农村方面,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地方的土地权属不清,群众争执激烈,甚至发生械斗。2、在劳动就业方面,一是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困难,自主择业性不强,就业压力增大;二是下岗职工及进城务工的农民增多,就业渠道狭窄,社会闲置人员增加,易诱发治安问题。3、有部分上访老户对信访答复不满意或有关部门未予答复持续上访或越级上访不断。二、社会矛盾的现实解决机制及存在的问题1、我乡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一直作为维稳工作的重点来抓,成立了由乡人大主席为组长的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两次排查会议,一把手亲自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抽调综治、司法、信访、派出所、土地、管理区等部门有关人员,深入农村、企业、学校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调查,及早解决。“三夏”、“三秋”、及元旦和春节期间,还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大规模排查,确保农忙、节日期间的社会稳定。我乡xx村由于近年来高速公路和xx大道占地,导致村里的土地被占了相当一部分,很多群众没有了土地,经过村委会多方面考虑,准备统一再分一次地,但是没被占地的村民不愿意,扬言要捍卫自己的土地,眼看“三秋”大忙来临,没有土地的村民马上要错过今年的小麦种植期,双方矛盾一触即发。我乡“三秋”矛盾纠纷排查小组在进驻xx村得知了这些情况以后,立即分成三组,对持反对分地意见的三个居民小组疏导,终于在经过两天的耐心细致的劝说下,在“三秋”大忙期间,使得全村土地顺利重新分配,把矛盾化解在基层。2、我乡还成立了以乡党委书记为组长,乡长为副组长的预防和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形成了一套制度:一是机关每天安排1xxxx值班,两名班子成员带班,每村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值班;二是机关成立督导组,全天候、不定时对机关和各村进行检查;三是每村确定一名信息员,随时报告情况;四是如发生突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及时赶到出事地点,做好劝返、疏散工作,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以防止事态恶化。3、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还存在有一定的问题:一是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基于司法行政系统指导,自治性解决机制发育不足,村民调委会是在法院指导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与指导下进行工作的自治性民间组织,这种调解受行政权力的支配和影响较大,有许多不利因素:(1)、增加了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的负担;(2)、强化了群众对政府的依赖,不利于群众自我管理的积极性;(3)、增加了基层信访压力;二是调解过程缺乏制度化、规范化。如在农村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调处结果最终往往由村两委班子主要领导拍板,因此,纠纷解决方式比较随意,受村干部个人意志和素质影响较大,可能会造成调处结果的不公平,造成一方不满。同时,在行政协调过程中,由于受“稳定压倒一切”思想影响,个别基层干部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会采取有悖于政策和原则的协调,给群众传递“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信号,使群众大量纠纷涌向信访部门,有的还以各种激化方式引起领导重视,造成社会不稳定。三、如何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的解决机制1、要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深化农村改革,集中精力发展农村经济,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于改革有不解之缘。这些矛盾有的是由于新旧体制的碰撞而引起的,有的是改革没有配套而产生的,有的是由于旧思想看不惯新事物而出现的。解决好这些矛盾的根本出路是发展经济,把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对外招商引资蛋糕做大。社会财富增加了,人民×××了,许多矛盾就可以迎刃而解了;二是要搞好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普法教育,使广大公民在生产、生活中能够依法事、依法做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要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一是定期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地毯式排查和梳理,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给予高度重视,并将排查和梳理出的情况及时上报乡主要领导;二是深入实地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工作中要对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达到“五个底数清”,即矛盾纠纷总数、已调、未调底数清;重大疑难纠纷底数清;婚姻、家庭、邻里、土地纠纷底数清;群体(xxxx以上)上访事件底数清;纠纷重点户、重点人员情况底数清。并要做到矛盾纠纷主要情况及产生原因明确、涉及人数明确、调处部门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明确、处理法及具体措施明确;三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各村委
⑨ 土地纠纷的四种解决途径是什么
□陆佩云 赵涛
一、双方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①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协议。任何一方,无沦是单位、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②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方法适用于因土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地界没有标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双方协商后,应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行政调解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①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②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③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④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当事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双方当事人盖章。调解协议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双方当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据。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不服调解,或在调解成立后调解协议书送达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规定,都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处理。
调解时不能带有自己的感情,不能决而不调,也不能久调不决。调解时间越久,越会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带来麻烦和被动。行政调解不成时,要及时进入处理阶段。
三、行政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即所谓的行政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纠纷主要是因为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个人的土地权属争议(争议范围不大,数量少,情节不太复杂)。为了及时解决土地纠纷,方便群众,这类纠纷宜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但是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权属争议,处理后牵涉登记、发证,因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登记、发证,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为妥。但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承担受理。
行政处理是仲裁的一种形式,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进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时,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应先认真审阅争议双方提交的申请书、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要调查事实、核实证据、查阅有关历史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可请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或现场勘察。在争议的基本事实调查清楚后,依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后,要制作《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要写明下列各项: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申请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③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④处理结果。⑤不服处理的补救措施等。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土地纠纷时,要注意审查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如发现有下列问题,受理机关在收到处理申请书7个工作日内,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①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没有直接利害关系。②申请的具体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③无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④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等案件。受理机关如发现上述问题仍然进入处理程序,将很可能使自己陷入尴尬境地。具体办案人员如果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及早回避。当事人如对《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在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四、诉讼
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请求国家运用法律来加以保障。诉讼作为土地纠纷处理的一种方法有3种形式,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一)土地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如未发生重大的人身事故,没有引起生命财产等严重损害后果的诉讼属民事诉讼。这类民事诉讼案件虽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调处,但这种行为是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请求进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是调处者,不是诉讼的参与者或关系人,所以不参与该项诉讼。诉讼当事人仍为原来争议的双方。这类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其目的是为了更快更好地解决土地纠纷,减少诉讼以便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平息事端。
(二)土地纠纷的行政诉讼。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如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不服处理一方的当事人作为原告,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三)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立了四条土地犯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都有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争议双方的一方当事人或知情的公民或组织认为土地违法者已构成了犯罪,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各种证据,通过侦查,进行仔细分析,认真研究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情节已经查明,证据确凿充分,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这类案件概括起来可分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土地纠纷的解决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研究问题,分析原因,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尊重历史。依照法定程序,依据不同时间的有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按照先易后难、先调查后判断、先个别后一般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依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