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案例分析
A.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陆某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9岁),一日趁体育课自由活动时,溜出学校大门。
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版造成损害的权,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所以该机动车的车主并不承担责任,应由盗窃人王某承担责任。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地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此事肯定会给九岁的陆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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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解析】 本题考查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动物的独立动作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而依法应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动物致损属于危险物致损范畴,为增强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增加对人们安全的保障,减少社会危险因素,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抗辩事由,即受害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应以受害人知其为谁为必要条件)可以免责。本题中,小男孩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因素,他对自己的“勇敢行为”是负不了责任的(尽管其很自信),故不构成“第三人过错免责”。当然甲与乙作为受害人本身并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故: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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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关于侵权责任对案例分析。高分!!
1,酒店方:
酒店方有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 人或者群众性生活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种情况是无过错归责原则。
2,当事老师:
这个要分情况,第一种情况:喝酒时是女孩自己主动喝酒,老师没有劝酒,那么这种情况下,因为女孩已经满18岁,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能喝多少酒,是应该有一定的判断力的。此种情况下,老师不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喝酒时,女孩已经不胜酒力了,老师还要极力劝酒,那么此种情况下,老师就应该对他的劝酒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此第二种情况属于过错归责原则。
3,学校方:
女孩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学校方不承担责任。
4,女孩自己:
女孩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坠亡有过错,应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D.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1、由具体行为人承担责任。
2、若雇员系一般过失,由雇主承担责任;若雇员系故意或重大过失,由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雇员造成雇主伤害的,直接向雇员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原则上为甲。
5、皆为甲的扶养人。
6、乙承担适当减轻的主要责任,丙的父母承担次要责任。
E. 侵权行为法案例分析
1、过错推定原则,民通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版悬挂物发生权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2、存在侵权行为、有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联系、主观过错
3、饭店负主要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莫小明是在接受饭店的服务过程中,由于饭店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损害,所以饭店应当赔偿
F.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题目
酒店对宾客负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本案中,酒店保专安不制止,对甲的属损害构成间接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具体先由乙对甲进行赔偿,若甲无法赔偿或没有完全赔偿能力,酒店就应在它未尽的义务范围内对甲进行赔偿。
G. 案例分析:希望了解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每一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本身 侵权行为法的具体条例
我想你一定是遇到类似情况了吧?别研究了.那是国外.在国内只能认倒霉.你骑车撞我车了.你受伤了.我还得赔你钱.这就是国情.
H. 用侵权责任法分析以下案例
1.该媒体侵犯小兰的隐私权2.本例双方均无过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3.本例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该小偷负责4.本例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I. 郑大远程教育侵权行为法学案例分析
1.(1):债权人为戊的继承人.
(2):无理由。因为戊在乙经营的餐厅中用餐时由于餐厅的回过失而导致损害发生的答,因而应该只向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为乙雇用的厨师丁的重大过失造成的,所以乙可以在赔偿了损失之后向丁追偿。
2.(1):甲不能向乙丙丁戊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只能向乙请求赔偿。因为只有乙对该车有保管义务。
(2):还可以向乙请求返还保管费。
3.(1):己可以向甲和乙的父亲庚请求偿还其所指出的费用。
(2):庚只能向丙和戊客运公司亲球赔偿医药费。因为丁为戊的雇员并且是在实在进行雇用活动中造成的损害结果。
(3):可以向戊客运公司追偿。
J.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该案驾驶员承担主责,韩某承担次责,大约是四六开。
原因是这样的驾驶操作超出了车辆正常运用范畴,属不安全作业;其次驾驶员在这种情况下,没有采取切实的安全监控,有放任危险因素存在的客观过失。而韩某在车辆行进过程中攀爬拖车,属于明显知道危险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而作为,也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方面。但是,驾驶员是车辆的操作方,负有对乘员安全的监管责任。因此驾驶员要承担主要责任。
但其中要注意一点,如果乘员的意图不为驾驶员了解,驾驶员误以为乘员跳车是等待车辆上坡停车后再上车的话,那么这个责任可能为对开,或倒四六开(即乘员承担主要责任)。这需要驾驶员充分举证证明自己。
这里不存在“意外伤害”问题。意外伤害属于无法预见的范畴,而本案的发生可以预见并明显违反安全驾驶和安全乘车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