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纠纷的案例
Ⅰ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
可以要回土地!虽未签书面合同,但有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你把你承包的土地又包给本村人承包,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合法行为。
如果已经规划修路要占用这块地,你再去要地已经没有意义。因为:
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青苗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中劳力安置费归土地承包人;土地补偿费国务院规定归土地所有者,但各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由承包人和土地所有权人按比例分配;青苗费归耕种者、地面附着物补偿归其所有权人。但所有归个人的补偿,均会(应该)做在承包人(也就是你)名下。你再按上述分配原则分给实际耕种的人。
修路占用剩余的土地,你可以协商是否收回。
提醒你:今后无论约定任何经济上的往来,只要不是能当场结清的,最好都签订书面合同。免得事后纠纷。
Ⅱ 农村村与村土地纠纷需要一个案例
土地纠纷引冲突俩村民互殴“两败俱伤”
人民网贵港2017年1月16日电 黄某与覃某是同村村民,但两人却因土地纠纷而大打出手,最终导致一方被另一方打伤。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覃某赔偿原告黄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37元。
原告黄某与被告覃某系同村村民,两家存在土地纠纷。2016年6月13日,原告去到被告家中与被告家人就土地纠纷问题进行理论,期间双方言语大声,继而演变成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原告黄某被被告覃某打伤头部。同日,原告被送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6年6月20日,原告办理出院,其住院7天期间花去医疗费共计5157元。
另查明,本次事件发生后,贵港市公安局港城派出所接警前往处理,后组织双方进行治安调解,因原被告对于赔偿数额协商不下,调解不成立。2016年7月4日,原告黄某伤情经贵港市港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对于土地纠纷的问题,原、被告应秉持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途径理性、妥善地处理。但原、被告在本次事件中不能保持成年人应有的文明和理性,而是采取争吵或肢体冲突的方式使事态恶化、矛盾加深,并在双方推搡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
故原告在本次打架事件中也存在相应的过错。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原被告应按4:6比例对原告因本次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被告覃某承担60%赔偿责任,原告黄某自负40%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黄某的损失为6895元,被告覃某应承担60%赔偿责任,即应向原告黄某赔偿4137元。(黄丽丽 陈拥静)
扩展材料
农村村与村土地纠纷案例审理注意事项:
1、是要高度重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审理中要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司法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公正的作出裁判结果。
2、是要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工作。
基层法院在受案前疏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渠道化解矛盾,引导或帮助当事人通过行政机关解决争议。有仲裁条款但未经仲裁的,告知当事人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起诉前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3、是要注意强化调解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作用。
法院应该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深入实地,全面掌握争议土地的基本事实,找准稳妥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耐心、细致、深入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注重发挥村委会、地方党政有关部门的参与协调作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是要做到慎审快结。
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合理确定和把握时机,尊重本地农业生产的自然规律。对于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调整、变更的案件,尽可能在当年农作物秋收后受理,在下年春耕前一、二审结案,不影响农民第二年的耕作。
5、是科学认定和使用证据。
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很少注意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流转时的相关证据,如果法院审理案件机械依照《证据规则》进行,很多农民的诉讼请求都无法得到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更多的注重实体正义,最大程度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Ⅲ 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案例
你听说过坟场两个字吗?中国有的地方的风俗习惯是设立坟场,以后子孙后代也埋葬在这里,当然容不下的时候有人家出去另立祖坟,另设坟场。一个人一个人的埋估计很少地方这么做。这与承包地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Ⅳ 土地纠纷事件案例分析,请大家分析。请从律师的角度出发。
根据你述的情况,你们的转让行为没有进行过户登记,也未经村委会同意,土地的回承包权仍属a。b的种植属代答耕代种,或租种。征地款分为两部分1是地上附着物或种植物的赔偿归种植人b所有;其他补偿(包括安置、土地补偿和社保费用)应归承包人a享有。
剩余土地的分配:如双方有关于种植的书面合同或口头合同,能够明确b的种植期限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继续由b耕种。
在土地证上书写的内容没有描述清楚,这是双方的私下约定,不能改变土地证的登记内容。但是,书写内容可以证明b的种植行为,a是知道并允许的,可部分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
Ⅳ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
《中华人民共来和国土自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Ⅵ 农村土地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的书籍内容
一直以来,中国对土地法和土地权利的研究、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做得很不够,有关土回地权利的著述较少,答专门的土地权利纠纷典型案例及裁判编撰更是稀缺。虽然在《物权法》颁布施行前后,我国加强了有关物权的研究,也出版了不少有关物权、土地权和相关民商事纠纷案例的书籍。但是,它们要么仅是其中一部分内容涉及土地权利,要么仅为有关土地权纠纷方面的简单读物,所选的案例多不具有代表性,与现实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相脱节,所涉及土地权利纠纷的广度、深度都存在着不足,人们无法从中得到权威、中肯的答案和应有的指导。故严格地说,目前国内尚缺少关于土地权利纠纷方面权威性的典型案例选编和裁判指导用书。这与土地权利作为国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土地权利纠纷案件作为我国最主要案件之一的地位严重不相称,不能不说是一大憾事!而本书的出版,力图弥补这一方面的空白。
Ⅶ 土地纠纷案例
第一 在我国土地是国有的 是任何人不得买卖的 所以此题有问题
第二 若是邻居版甲转卖了邻居乙的房权屋而不承认 可以通过司法途径 做有关鉴定(笔记鉴定)来确认真伪 若鉴定结果确实是甲所为 则 甲有构成诈骗最的嫌疑
Ⅷ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急!急!急!
土地仲裁委员会可以处理。
你的几个问题,只要把握住一点就可以,所有你们村的土地池塘山林都是集体所有,是所有的户口里的农民所有,不是村委会所有,村委会是你们选出来办事的。另外, 承包的事情也是要公开的,同样的鱼塘,两个人都要承包,那就要公开竞价了,至于承包款,是分给村民还是在村委会的主持下修路或者其他用途,都要公开,财物公开,用途公开,总之,村委会不是你们头上的人,是给你们办事的,他们没有任何理由隐瞒任何跟村民利益相关的信息。
Ⅸ 一个关于土地纠纷的案例分析。。。谁能帮帮我
农业补贴和缴纳农业税的亩数是对应的,分地行为是家庭自己的,政府不会干涉,不过办理补贴时村委会会根据政策自动把补贴给纳税人。他的三伯应该考虑公平,如果人家的税款没有靠补贴领回来,他打算要地就应该用现金补够,当然商量着来最好了
Ⅹ 农村土地道路纠纷案例
土地归集体所有,没有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