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理赔案例
① 车险纠纷五类争议 听听法官怎么说
保险具备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减震器”的功能。随着国民财富的快速增长,民众风险意识显著增强,我国保险行业 步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各类保险纠纷案件呈攀升之势。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车辆保险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五大争议问题做了专题调研并提出裁判提示。
调研发现,近三年该院受理的涉机动车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477件,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研究,总结出了五项争议问题:
一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人未及时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诉讼中保险人是否可对维修项目价格提出评估鉴定申请。
典型案例:二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保险公司 要求提供各项材料 办理理赔手续,但保险公司找出一些理由不予理赔,故二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虽发生在保险期内,但对第三者的赔偿数额过高,申请对相关维修项目价格进行评估鉴定。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一方面不能因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而禁止刘某、靳某对第三人履行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亦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维修价格不合理。所以,对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其应按照保险限额向原告赔偿保险金。
法官提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按照理赔流程及时报案,保险人应及时受理并尽快进行查勘定损,如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定损,损害被保险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是天气原因导致车辆发动机损坏,诉讼中保险人以车辆未年检为由主张免责是否可以支持。
典型案例:原告车辆因下大雨导致发动机渗水,报案后接到被告某保险公司通知对此次车损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事发时原告的车辆未进行年检,根据保险法 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属于免责事由,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与车辆没有定期检验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未定期检验不能当然作为拒绝理赔的依据。根据我国保险法规 定,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履行了提示及告知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故被告应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
法官提示:“明确说明”应指保险人除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要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三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诉讼中保险人主张非医保用药费用属免赔范围能否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原告某员工驾驶车辆与赵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赵某及车上人员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先行垫付了赵某等人的医疗费用,随后起诉其保险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药 费用,故对赵某等人医疗费用中的自费费用不予赔付。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被告未明确说明自费费用的具体数额,且该项条款的约定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但书面文本上未见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提示,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该条款内容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法官提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了解免责条款具体内容后再签字确认。保险合同书面文本应当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保险公司应注意保留和提供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明确说明的证据。
四是驾驶证被扣12分后仍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诉讼中保险人主张该项事由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能否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王某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保险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后王某允许的驾驶人宁某驾车与案外人相撞,宁某负全部责任,王某向案外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宁某的驾驶证扣分已达12分,符合免责条款的情形,因此拒绝赔付。故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制定的免责条款中的该项事由属于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且其已对该条款用黑色字体并在保单正面提示投保人阅读。宁某在驾驶证扣分已达12分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又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故被告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提示:驾驶人在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的情况下,应当接受交警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和考试,重新取得驾驶证,在此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如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只要保险公司将这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并进行了提示,该免责条款即为有效。
五是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方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无责任,诉讼中被保险人向自己的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能否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
案例一:杨某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等险种,保险期间内,杨某驾驶车辆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共花费修理费32万元。杨某将刘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损失。由于刘某未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将自己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在机动车损失险项下赔偿修车费31.8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杨某为无责方。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在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张某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三者险等险种,保险期间内,张某驾车与侯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因此次事故花费修理费14500元,因找不到责任方索赔,于是张某将自己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在机动车损失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在本次事故中,张某是无责方,根据相关规定,张某应向全责方侯某主张索赔,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这两起案例中的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均是无责方,在向全责方索赔未果或者找不到全责方的情形下,而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不同之处是案例一的原告在穷尽了对责任方的索赔后,仍没有得到赔偿后才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案例二的原告是在没有向责任方主张赔偿的情况下,就向保险公司索赔。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依据双方的保险合同当然有权向保险人主张赔偿。在这两起案件中,保险车辆的损坏均是由第三者导致,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不重复获得赔偿的前提下,无责方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也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向自己的被保险人理赔后,享有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这两起案件,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涉及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中,为了能尽快解决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被保险人应当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诉讼当事人。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请求权,是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的权利。保险公司享有此权利应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基于第三者的损害行为而发生、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② 民事纠纷案例,急急急
这个事情你可以抄放心,你妈妈不会被袭拘留,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1、双方的争吵是口头上的,即使发生拉扯,但没有动手打人’;
2、没有造成对方身体受伤,对方没有证据证明你妈妈打人和打伤对方;
3、对方要求赔偿3000元没有证据,没有依据。不是对方想要多少赔偿就要多少赔偿,一切要有证据,要有法律依据。
4、如果对方要求进行各类检查,那也可以,你可以提出你的权利要求:如果经医院检查对方身体没有受到任何伤害,必须返还一切费用并支付你妈妈的误工费交通费。
③ 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可以兼得吗
因为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双赔。
劳动者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第三人侵权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单位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走造成工伤的,只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十五、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采用何种赔偿模式?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④ 打架民事纠纷案例
如果复甲在丙家与乙方发生口角,乙方将制甲方打伤,现昏迷不醒,乙方的行为就触犯了《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未成年另过,乙方的家长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现在,甲方家长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要求甲方家长先承担医疗费用,如果甲方家长不承担,乙方家长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先给予执行医疗费。
甲方可以得到医疗、误工、护理、营养、伤残补助等赔偿。
⑤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1、案情介绍
2011年7月日,侯某驾驶的浙A小型轿车(车主系候某某)从上塘路由南向西左转弯进入永庆路口时与由北向南郑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人身伤害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郑某受伤后在浙江省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认定:侯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承担次要责任。
2、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判决结果
2012杭拱初民半字第XX号判决:
一、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郑某护理费2,700元、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300元、医药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合计29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
二、被告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25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律师建议
交通事故发生后,千万不要着急,更不要盲目的调解与诉讼,在哪儿告?告谁?告什么?一定要搞清楚,否则一旦启动,进入司法程序,恐怕结果就不由您决定了。有时不同的程序会使诉讼结果大相近庭。 良好的诉讼开端是官司成功的一半。
⑥ 民事纠纷头部骨折需静养三个月的赔偿案例
这陌上的千
⑦ 对托运人货物丢失引发的赔偿经济纠纷的案例研究 - 副本
对托运人货物丢失引发的赔偿经济纠纷的案例研究 nizhaoziliao ???
⑧ 中韩人寿祥佑终身重大疾理赔纠纷案例
中华人寿享有终身重大疾病呃,纠纷案例这块的话,具体你得问一下当地的法院
⑨ 医患纠纷典型案例评析的目录
第一章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例1何玉国诉某医院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案例2蒋某诉嘉兴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医院误诊引发的继续治疗费用应否赔偿
案例3林某某诉深圳市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医疗单位延误诊断的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4汤亚辉诉达川地区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是否可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患者权益
案例5刘亚芳因输血传染丙肝医疗纠纷案
——在输血医疗纠纷中可否适用产品侵权责任
案例6毛某与无证游医吴某医疗损害纠纷案
——无证游医由于过错造成患者损害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案例7孙某某诉某市计生指导站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应如何适用法律确定损害赔偿
案例8刘某某诉李某某及天津市某医院将硝酸银当麻醉剂滴入耳内造成鼓膜和面部灼伤赔偿案
——退休医生的非职务行为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案例9张某诉南京某医院医疗广告欺诈案
——医院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患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10王某诉江某医疗损害赔偿案
——医生使用私配药物须担“双责”
第二章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与归责原则
第三章医院耒尽注意义务的医疗纠纷
第四章未构成医疗事故的责任
第五章医疗纠纷中的鉴定问题
第六章医疗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七章医疗纠纷中侵权行为的认定
第八章人身损害赔偿
第九章美容引起的医疗纠纷
第十章医疗合同引发的医疗纠纷
第十一章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
第十二章医疗纠纷中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