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协议 » 车险纠纷案例

车险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1-23 09:38:37

① 车险纠纷五类争议 听听法官怎么说

保险具备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减震器”的功能。随着国民财富的快速增长,民众风险意识显著增强,我国保险行业 步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各类保险纠纷案件呈攀升之势。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车辆保险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五大争议问题做了专题调研并提出裁判提示。
调研发现,近三年该院受理的涉机动车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477件,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研究,总结出了五项争议问题:
一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人未及时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诉讼中保险人是否可对维修项目价格提出评估鉴定申请。
典型案例:二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保险公司 要求提供各项材料 办理理赔手续,但保险公司找出一些理由不予理赔,故二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虽发生在保险期内,但对第三者的赔偿数额过高,申请对相关维修项目价格进行评估鉴定。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一方面不能因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而禁止刘某、靳某对第三人履行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亦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维修价格不合理。所以,对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其应按照保险限额向原告赔偿保险金。
法官提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按照理赔流程及时报案,保险人应及时受理并尽快进行查勘定损,如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定损,损害被保险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是天气原因导致车辆发动机损坏,诉讼中保险人以车辆未年检为由主张免责是否可以支持。
典型案例:原告车辆因下大雨导致发动机渗水,报案后接到被告某保险公司通知对此次车损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事发时原告的车辆未进行年检,根据保险法 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属于免责事由,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与车辆没有定期检验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未定期检验不能当然作为拒绝理赔的依据。根据我国保险法规 定,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履行了提示及告知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故被告应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
法官提示:“明确说明”应指保险人除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要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三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诉讼中保险人主张非医保用药费用属免赔范围能否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原告某员工驾驶车辆与赵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赵某及车上人员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先行垫付了赵某等人的医疗费用,随后起诉其保险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药 费用,故对赵某等人医疗费用中的自费费用不予赔付。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被告未明确说明自费费用的具体数额,且该项条款的约定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但书面文本上未见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提示,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该条款内容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法官提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了解免责条款具体内容后再签字确认。保险合同书面文本应当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保险公司应注意保留和提供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明确说明的证据。
四是驾驶证被扣12分后仍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诉讼中保险人主张该项事由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能否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王某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保险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后王某允许的驾驶人宁某驾车与案外人相撞,宁某负全部责任,王某向案外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宁某的驾驶证扣分已达12分,符合免责条款的情形,因此拒绝赔付。故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制定的免责条款中的该项事由属于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且其已对该条款用黑色字体并在保单正面提示投保人阅读。宁某在驾驶证扣分已达12分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又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故被告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提示:驾驶人在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的情况下,应当接受交警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和考试,重新取得驾驶证,在此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如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只要保险公司将这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并进行了提示,该免责条款即为有效。
五是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方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无责任,诉讼中被保险人向自己的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能否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
案例一:杨某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等险种,保险期间内,杨某驾驶车辆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共花费修理费32万元。杨某将刘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损失。由于刘某未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将自己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在机动车损失险项下赔偿修车费31.8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杨某为无责方。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在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张某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三者险等险种,保险期间内,张某驾车与侯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因此次事故花费修理费14500元,因找不到责任方索赔,于是张某将自己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在机动车损失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在本次事故中,张某是无责方,根据相关规定,张某应向全责方侯某主张索赔,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这两起案例中的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均是无责方,在向全责方索赔未果或者找不到全责方的情形下,而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不同之处是案例一的原告在穷尽了对责任方的索赔后,仍没有得到赔偿后才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案例二的原告是在没有向责任方主张赔偿的情况下,就向保险公司索赔。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依据双方的保险合同当然有权向保险人主张赔偿。在这两起案件中,保险车辆的损坏均是由第三者导致,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不重复获得赔偿的前提下,无责方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也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向自己的被保险人理赔后,享有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这两起案件,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涉及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中,为了能尽快解决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被保险人应当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诉讼当事人。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请求权,是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的权利。保险公司享有此权利应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基于第三者的损害行为而发生、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② 八种常见的车险拒赔纠纷案例解析

淡定

③ 车险理赔案例

如果是想找到损失的对方就贴个纸条 如果想问问怎么理赔 就直接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 如果觉得小事故 几百块钱搞定就不报案免得下一年车险没有折扣 得不偿失

④ 车险案例 求教

简单,让客户投诉,不是针对你个人,投诉你们支公司。
真实出险时间与版保户报案时间权不一致不是重点,可以说报案错误,交警认定了责任的双方事故,交强怎么不赔。无交警证明就说保户不懂理赔未现场及时报警,前提是你自己得确定事故没问题

⑤ 车险出险怎么调查案件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车险理赔服务中存在的五大问题
(一)价格是影响服务满意度的焦点所在。保险车辆出险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修理工时费和配件价格上往往产生意见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认为估损价格偏低,市场上的配件价格普遍高于估损价格;二是认为修理工时费少,许多车主出险后都愿意选择4S店或二级以上修理厂,而他们的修理费用和成本往往较高;此外,保险公司坚持的恢复原状即“能修不换”与车主们提出的“能换不修”的要求有较大差距。此外,由于对保险条款理解的不全面,许多车主对按照免赔额扣减一部分赔款表示不满。
(二)理赔手续过于繁杂。据调查,客户对于理赔程序的不满意度位居第二,仅次于价格纠纷。为避免道德风险和理赔失准,保险公司一般都要求客户在车辆出险后提供必要的手续,而许多客户则对手续的繁杂不能认同。此外,各家保险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能一次将有关要求和索赔程序告知客户。造成客户在索赔过程中为案件手续反复奔走的现象。
(三)理赔的时效性不能充分保证。一是客户出险后一些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不能在规定时间(城区一般为30分钟域约定时间到达现场;二是客户等待拆检、定损的时间过长;三是保险公司内部的手续流转较慢。这些都会导致理赔周期延长,影响客户的车。辆修复和正常运营。
(四)部分公司异地出险不能及时理赔。随着交通网络的快速建设、运输业的迅猛发展以及自驾游的兴起,当地承保,异地出险的车险案件日益增多,而一些新设立的公司由于机构数量较少、人力不足、内控力量相对较差,客户在异地出险后报案难、求助难、修复难,只能回投保地办理索赔手续,既延误了保险公司查勘现场的时间,也延误了客户定损、修理和领取赔款的时间,给客户带来极大的不便。
(五)在服务细节上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公司忽视细节服务,如未在“114”登记报案热线电话;承诺的全国统一服务专线在出险地报不上案;答应客户出现场后却迟迟不能赶到,而且不能及时通知客户;营业大厅没有设置引导图示;案件理赔报上级公司审批时间过长等。这些都使得一些客户对保险公司的售后服务提出质疑,极大地影响了客户的续保热情。

⑥ 车险案例

交警定责,互碰自赔,各修各车可以的。不然双车正常定责,若主次的话,2000元以内,就可以互碰互赔。拒赔是不应该的。

⑦ 车险理算案例这个案件怎么里算的!跪求解!

A保险公司:
交强险:车损2000.00
人伤:医药费:10000.00 伤残:110000.00
商业险:商三:
车损:(45000.00-2000.00+30000.00-2000.00)*70%=49700.00
人伤:(100000.00+150000.00-120000.00)*70%=91000.00
B保险公司:
交强险:车损2000.00
人伤:医药费:6000.00 伤残:8000.00
商业险:商三:
车损:(45000.00-2000+30000.00-2000.00)*30%=21300.00
车上人员:
人伤:30000.00*30%=9000.00
注:超出70%的部分应由B车的车上人员险赔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实际上计算公式是 (100000.00+150000.00-120000.00)*30%=39000.00;由于车上人员顶额赔付是
10000.00元/人,故3人受伤顶额赔付应不超过实际保额10000.00*3=30000.00。所以用30000.00*30%=9000.00

好像应该是这样的吧~哎,但是,楼主的那个不计免赔貌似笼统了,是商三,车损,车上人员全都有不计免赔,还是只有最后一项的啊?
错了的话还请高人批评指正.....
我也是学习阶段,还请高人最下留情啊

⑧ 求一则关于汽车保险的案例

2004 年 3 月 27 日,黑龙江农垦百通运输有限公司 ( 百通公司 ) 将车牌号为黑 R00951 的宇通牌客运汽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支公司 ( 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 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保险期限自 2004 年 3 月 28 日至 2005 年 3 月 27 日,公司按合同的约定交纳了保险费。2004 年 5 月 13 日,该车行驶至五大连池市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市民方某因头部损伤死亡。经五大连池市公安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后认定,双方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同时,交警大队根据新出台的最高院《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在事故中,范某须承担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的一半,即 77071.99 元。但范某实际给付了 88500.00 元,并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保险公司在审核后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按照《办法》所确定的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应该给付车辆保险消费者三者险保险赔偿金 21697.6 元。百通公司不服,由律师代理提请仲裁。2004 年 11 月 10 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对一起典型的车辆保险消费者诉人保财产保险公司“三者险”不足额理赔案作出终局裁决,保险公司因未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履行时或在 2004 年 05 月 01 日前履行对车辆保险消费者“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导致原合同约定的理赔条款 ( 部分免责条款 ) 无效。该仲裁庭依法判令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解释》 ) 所确定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给付车辆保险消费者保险金 77071.99 元。而此前,该保险公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的理赔金额是 21 , 697.65 元。法辩接受此案后,针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 [2004]90 号《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 ( 以下简称《答复》 ) 及合同的第二十五条,律师提出如下观点: (1) 最高院并未明确称《解释》不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2) 人保三者险条款的第二十五条在 2004 年 05 月 01 日后事实上已成为了免责 ( 部分 ) 条款; (3) 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4) 保险公司应该按照《解释》所确定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时间是在《办法》的有效期内自愿签订的,保险费的厘定也是按照原《办法》所确定的标准厘定的,赔偿标准也应该按照《办法》执行。保险公司如果公司按照 05 月 01 日《解释》中的新标准进行赔偿,在不加收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可能面临巨大的亏损,对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律师认为:这种损失如果是保险公司未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是由于保险业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保险公司是要承担责任的,这一点是有法律依据的 ( 《保险法》第十八条 ) 。保险公司不能要求自己的过错由保险消费者来承担。要知道,如此巨额的损失对于每一位保险消费者来讲也是无法承担的,也会导致大部分保险消费者的经济状况因此陷入到困境之中;而且还可能会有部分受害者及其家属由于肇事车辆的被保险人未得到保险公司的足额赔偿而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和抚慰。保险公司认为,在给黑 R00951 宇通客运汽车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中的“重要提示”条款,将责任免除保险条款告知了投保人;在《机动车辆保险单》副本中的“投保人声明”中,投保人也声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作了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

⑨ 一个关于“车险”的案例题

一般这种来情况双方到自场以后会协商,一般根据占责任大的一方保险公司走单子。基本上要双方一致,而且将对方定损单留底上传系统。

因为有交强的问题3 7责任是不太好解释的而且如果有人上的话就更加复杂,基本上就是先扣除交强险赔付金额后按照比例37开发票,然后互换发票去各自保险公司理赔。
大致就是这些了 刚起床打字都不利索。。。

⑩ 车险案例~~帮忙解决~~

理论上是应当拒绝理赔.
条款中明确责任免除的: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投保人专应当属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所以要求必须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另外一个方法就是法院起诉,根据情况,法院会判保险公司赔钱的.我本身在保险公司工作,遇到过这个案件.
另外,要么就是通融赔付,不过看你的情况比较难.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