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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合同

发布时间: 2021-01-23 09:11:27

❶ 劳动合同和一般合同的差别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内

权利、义务有较容强的法定性。

一般合同是个人、组织等任意群体间的合同;可以是单务合同;没有许多法定的权利义务。
条款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

❷ 劳动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 1

    劳动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被雇佣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被雇佣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劳动协议的被雇佣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个体组织。

  • 2

    劳动合同和劳动协议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如果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主要涉及的法律是《劳动法》,需要劳动者进行劳动仲裁,而劳动协议产生的纠纷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法律程序涉及的主要管理机构是人民法院属于民事诉状。

  • 3

    被雇佣的个体不同劳动合同雇佣的个体只能是企业,也就是具有相关机构注册具有独立经营权的组织,而劳动协议雇佣的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具有独立经营权的企业。

  • 4

    企业在招聘的时候可以根据不同的工种选择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动协议,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签订劳动的合同的员工在法律上属于企业的正式员工,劳动协议在法律上属于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工作而聘用的临时人员或者组织,二者之间是平等的。

  • 5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接受企业的绩效考核以及企业的奖惩措施,而劳动协议的员工可以不遵照企业的规章制度,但是必须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内容。

  • 6

    那么在企业正常的用工中,企业人力资源还会有临时用工的需要,那么小时工在法律上的要求是每天工作不能超过4个小时,一周的工作时长不能超过24小时,这样的员工可以同时被多家企业雇佣,企业可以不为其缴纳保险和一些社会福利,企业以小时的方式计薪,发放的方式为现金。

❸ 劳动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名称并不重要,只要一个协议、合同具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版,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权思表示,就应该认定为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❹ 劳动合作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劳动者不清楚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而有些单位利用这一点与劳动者签定劳务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那么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区别:

1、劳动合同是约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合同成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务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合同成立,单位与提供劳务的一方就形成了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调整。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不能与别的单位建立另一个劳动关系。向单位提供劳务的一方可以向另外一个单位提供劳务签订另一个劳务合同(除双方约定外)。

3、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医疗、福利、保险等待遇。劳务合同中的提供劳务的一方不享有以上待遇。

(4)劳动和合同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❺ 劳动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❻ 劳动合同和服务协议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服务协议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服务协议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但服务协议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而服务协议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

因服务协议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6)劳动和合同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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