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案例
Ⅰ 婚前赠与的房产是否有效的纠纷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回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答有秋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涉及房产转让的婚前或婚内的财产约定,其法律性质应视为赠与协议。
虽然《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但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离婚协议是根本不同性质,涉及的房产所有权转移条款为赠与性质,《婚姻法》虽未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涉及到不动产必须办理登记,否则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但是,这类婚前或婚内财产页顶仍受《合同法》调整。
Ⅱ 赠与合同失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在赠与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前(动产交付前,不动产过户登记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下列三种合同除外:
1〕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
2〕道德义务性质的;
3〕公证的。
二、赠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生效合同无效可变更、撤销合同合同效力纠纷效力待定合同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4、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特别注意: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特别注意: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6、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案例:因赠与人行为能力欠缺而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1、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丈夫育有一子一女,丈夫多年前已去世,现张女士名下有个人住房一套。2004年,张女士患脑血管病及脑栓塞等疾病。2005年2月份,张女士与女儿张甲签署赠与合同一份,表示将名下房屋赠与女儿张甲,并办理了赠与公证,同年6月,张甲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09年8月,张女士去世。张女士的儿子张乙在张女士去世后对该赠与合同提出异议,并表示,张女士在2006年的时候即被法院判决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且在案件审理期间经过司法鉴定也被确认“于2005年全年为限制行为能力”,因此张女士与张甲所签署的赠与合同无效。
2、审理判决:
法院认为,张女士在2005全年期间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2005年全年范围内,张女士可以进行与她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张女士与张甲签署《赠与合同》及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民事行为,均已超出张女士当时的精神健康状况可适应的民事活动范围,故张女士独立实施的上述民事行为无效,其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3、法官释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围内,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但在法定范围之外,其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两种合同是有效的,一种是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所订立的合同,另一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本案中,张女士与张甲订立赠与合同超出了其当时的精神健康状况可适应的民事活动范围,对张女士而言,该合同也非纯获利益合同,因此该赠与合同依法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张女士监护人的追认方能有效。但本案中,张女士生前并无明确的监护人,因此,张女士与张甲所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Ⅲ 合同法赠与和租赁合同案例
案例一
公司A为谋取利益,将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出租给某乡镇企业。该乡镇企业利用该空白合同书,从公司B处购得钢材若干吨。后该乡镇企业亏损,拖欠公司B货款20万元。公司B向公司A要求其偿还20万元债务。公司A拒绝,公司B起诉。
①该案如何处理?
②设该乡镇企业与公司A有隶属关系,则该案如何处理?
案例二
1988年3月30日,某县先锋大队与该村“豆腐大王”蒋刚签订承包合同,将只承包给本队社员的队属春光豆制品厂交由蒋刚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年,自1988年4月1日至1989年3月31日;蒋刚要向先锋大队交纳承包利润18000元,春光豆制品厂经营了一个半月时间,便交给他的一个外地亲戚以他的名义在此经营管理;而蒋刚本人又在他处受聘。先锋大队发现此情况后,便向蒋刚提出解除合同。蒋刚表示反对,仍要求继续进行承包。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成,先锋大队遂诉至法院,要解除与蒋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蒋刚交纳其承包期间承包利润。
问:此案如何处理?
案例三
1994年7月,技术人员梁某与某民用化工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梁某把自己所有的专利技术“两用鞋刷”(专利号88201848)转让给民用化工厂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合同规定:梁某负责提供该项专利技术的图纸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民用化工厂负责投资、生产设备、材料及产品销售;化工厂向梁某支付技术转让费1500元,此外付技术指导费每月50元,至化工厂掌握该项技术为止;合同还约定技术保密期限等条款。
合同成立后,双方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梁某携有关技术图纸和技术资料到化工厂进行现场辅助和技术指导,化工厂安排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并向梁某支付了技术转让费1500元。化工厂在联系销售过程中,遇一急需活干的加工厂,便与这个厂签订了一项转让专利技术的合同,约定对方支付技术转让费6000元,另外按产品销售额提成2%。
此后,化工厂因自己尚未掌握该专利技术而未能向加工厂按约及时转让,加工厂要求对方负违约责任,双方争执不休,被梁某知道,遂以化工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转让专利技术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厂支付违约金1万元;专利技术失密损失费2万元;指导被告方工作期间的指导费100元。
问:此案如何处理?
案例四
1992年2月1日,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签订购销钢材合同。合同规定: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供给某县王路居预制厂10号钢材450吨,每吨价格1200元,货款总额540000元;交货期限为1992年2月底,由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代办运输,运费由某县王路居预制厂负担,货到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及运费。合同签订后,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即积极组织货源,于1992年2月28日,将货物全部发往某县王路居预制厂,某县王路居预制厂收到货物后,以所收钢材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曾先后多次派人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也曾提出请有关部门对此钢材进行质量鉴定,以明确责任。但是某县王路居预制厂表示反对,并单方作主将钢材全部退回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造成数量短少了3.50吨。无奈,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投诉于当地人民法院,要求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给付货款,并偿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受诉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有关部门对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所供钢材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供给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的全部钢材均为合格品。
经法院查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在与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签订合同后,又以略低于此合同价格与另一单位订立了购销同一种钢材的合同,由于将货款全部预付出去,故在收到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发来的钢材无力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借口钢材不合格,以此来拒绝给付货款。
问:此案如何处理?
案例五
某公司授权公民王某代理寻找本公司产品的买主并代签经济合同,请指明其授权委托书有何不妥之处。
××公司委托代理证书
兹委托王××同志代理我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委托单位:××公司
(1)上面的委托证书有何缺陷?
(2)以下有关经济合同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法人的代表人可视为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
B. 公司的子公司不经授权就可以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
C.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
D.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经济合同有效
E.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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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某供销社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一栋6层营业、办公两用楼的工程承包合同。供销社作为发包方,以大包干方式(即包工、包料)承包给建筑公司。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1993年5月10日,竣工时间为1993年12月20日。经双方和质量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问题:
①假设1993年11月25日工程竣工,但经双方和质量部门检验,存在若干安全隐患与承包合同要求不符。供销社提出,建筑公司应该改建部分工程。建筑公司认为,部分改建,耗工费时,不如少收部分报酬,供销社不同意。就上述问题,请选择正确选项:
A. 建筑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应该予以支持。
B.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供销社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供销社的要求是合法的。
C. 如果建筑公司改建后,使工程交付期超过合同规定的竣工交付期,视为承包方违约,其应当偿付逾期违约金。
②假如工程在1993年11月25日竣工后,由于供销社急于开业未经验收就提前使用工程,后发现了严重质量问题,质量责任由谁承担?如后经查明,质量问题是由于某建材商店销售的建材不合格所致,又经证明,建材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建材生产企业的过错导致的,请问,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追究建材生产者的责任吗?
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以什么为标准?
④由于供销社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图纸,以致工程延期20天才竣工,而供销社没有按期提供图纸又是由于某工程设计院的责任,则以下处理正确的有:
A. 建筑公司对工程逾期不负责任
B. 供销社应当偿付建筑公司因顺延工期造成的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C. 由于施工图纸不及时交付是由于某设计院的责任,所以建筑公司可以直接向某设计院索赔
D. 建筑公司的停工、窝工损失先由供销社赔偿、然后由供销社向设计院追偿
案例七
某矿山机械厂与某钢铁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由钢铁公司提供原料,机械厂为其加工烧成车50台。总价款250万元。钢铁公司给付机械厂定金5万元。钢铁公司提供加工图纸,并要求机械厂保密。合同规定,由钢铁公司于1994年5月底自提货物,验收合格后就价款转帐结算。
1994年5月,钢铁公司去机械厂提货。检验后钢铁公司以20台烧成车与加工图纸规格不符:另外30台质量低劣。因此,拒收货并要求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机械厂认为,与加工图纸不符的20台是合理的技术误差,另30台质量低是因为钢铁公司供料不合格。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
问题:
①钢铁公司与机械厂签订的是什么合同?该类合同中还有什么其他种类?
②双方所签合同中没有质量和技术标准,双方又各执一词,怎么处理?
③如果钢铁公司给付机械厂5万元预付款,如果机械厂不履行合同怎么处置?
④假如合同签订时,钢铁公司提出,加工的烧成车质量缺陷可能短期内难以发现,对这种情形,应相应在合同中加上什么条款?
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钢铁公司有无检查权利?
A. 有 B. 没有
⑥在本案中,在交货时,承揽方提出定作物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定作方供料不合格所致,是否合法为什么?
⑦假设在合同履行时,机械厂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有不合理之处,则应;
A. 停止工作,解除合同
B. 承揽方应及时通知定作方,并规定时间,让其提出修改意见
C. 不必通知定作方,对原图纸作合理修改即可
D. 定作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承揽方,承揽方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⑧假如1994年3月由于机械厂所在地后面的山体崩落,巨石砸坏了已制成的20台烧成车,该损失由谁来承担?
⑨假如机械厂延期交货,该损失由谁承担?
案例九
王某系某部委转岗干部,某日在朋友聚会上,恰遇新春商贸公司总经理潘某,王某告诉潘某,他有诸多关系,可以给潘某提供生意上的方便,助其订立合同,但须给予一定的好处。潘某当即应允,又对王某说,如其愿意,可提供一批商贸公司的商品,王某可以自己名义以不低于公司指定价格出卖,公司支付报酬。王某见有利可图,也爽快答应了。现问:
1. 王某和潘某及其公司间是否有合同关系?说明理由。
2. 若王某以帮助潘某公司订立合同为名,向潘某公司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其利益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 若王某接受潘某的商品后,以低于公司指定价格出卖,王某并外补偿差额,该买卖对潘某公司是否发生效力?
Ⅳ 案例分析 急用,帮忙
1.成立时来间为甲公司公开做出承诺捐赠即源告生效。 理由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它是一种诺成性合同,赠与人一经作出,受赠人表示接受,就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赠与人必须按约履行。
2.不需要承担责任。 因为山体滑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甲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3.不成立。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4.可以。 《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Ⅳ 求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75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1)说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举例合同法的规定。
(2)本案健身房寄包是否属于无偿保管合同,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件解析
(1)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规则原则,过错为例外。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
《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仓储合同:
《合同法》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此案例中的健身房寄包非无偿合同,因为健身房是营利性场所,虽然寄存包不收费,但是其为顾客提供免费储存柜是为了其盈利服务的,事实上把储存物品的成本已经计入服务成本,故应当认定为有偿合同。在这个合同的履行中,委托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其只能请求按照一般物品请求赔偿。
Ⅵ 房产知识科普:什么样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房屋对于每个普通家庭都是财产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为避免交易税费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会存在业主需要将房屋赠与他人的行为。因赠与不等同于买卖关系,房屋可能因赠与人撤销赠与而被收回,且违反国家政策订立的赠与合同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这一点您知道吗?
首先,赠与合同也是需要遵守《合同法》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在赠与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案例来一窥端倪:
【案例一】丈夫赠房给情人赠与合同无效
郑某与朱某系夫妻。 2007年郑某与陈某相识并发展为婚外情。郑某为了讨好陈某,安排其在与朱某共同购买的房屋中居住。2008年,事情败露,郑某自觉愧对妻子,向陈某提出分手,赠与陈某现居房屋作为补偿,陈某表示同意。朱某得知此事后,要求陈某立即返还房屋,陈某则以郑某自愿赠房屋为由拒绝返还。
分析:一、郑某未得到朱某的同意,本就无权处分共有财产。二、郑某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终止不正当恋爱关系才进行房屋赠与,且郑某明知房屋为郑某与朱某共同所有而接受赠与,这不属于善意获得。
结果: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郑某因非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违反了社会公德,系属无效行为,在判决生后应立即将该房屋归还原告。
【案例二】遗赠房产转赠
甲乙为夫妻,二人有共同房屋一套,登记在甲的名下。2001年乙立下遗嘱,其死后房屋中属于自己遗产的部分,遗赠给孙子丙。2005年乙去世,丙随即表示接受遗赠,但房屋登记没有变更,还在甲的名下。2008年,甲将该房子赠给女儿丁(丙的姑姑,其也知其母乙遗嘱),并过户到丁名下。现在孙子丙起诉,要求确认甲赠与丁房屋的行为无效。
分析:在乙去世之后,甲和丙对该房产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因此甲赠与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的人未取得处分权或未被处分权人追认,那么一般属于无效合同。因此,甲和丁的赠与合同属于无效。
另外,在人们的日常赠与中也可能会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例如不及时办理登记手续或只是简单的将房屋交给受赠人使用等等。因此如果有需要通过赠与行为完成房屋过户的情况,双方应当知法守法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8-0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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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离婚财产怎样分割案例
1、第一份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同时也是实践合同,即必须实际给予赠与物,赠与才生效。在本案中,李B对李A、李X的赠与合同都经过公证,这两个赠与合同都符合赠与合同成立的要素,故二合同均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给付,系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要到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赠予合同不生效。本案中李B对李A的赠与,虽经公证成立,但因未实际交付使用及未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故赠与并未生效,房屋的所有权一直未发生转移。所以,该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赠与标的物南房1间仍为李B夫妇共有财产。而李B对李X的赠与则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并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故该赠予合同在形式上是成立且生效的。
2、第二份赠与合同,虽生效但其效力不能及于全部房产。1997年,李B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X,形式上合同成立且生效,但法院同样不能支持。本案争议的房屋是李B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李B妻子去世后,全部房屋未进行家庭析产继承,一直处于共有状态。所以,李B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无权处分其妻的遗产,李B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X系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行为,即对李B应继承部分的赠与是有效的合法处分,对其他人应继承部分的赠与是无效的无权处分。2002年8月,法院依法对被告李B之妻的遗产北房、东房、西房进行了分割,但未对南房1间做出处理,可见诉争的南房并未确权。李A以财产权属为由起诉,并非以遗产继承为由,故不应支持李A的诉讼请求,对此只能另案解决。
综上,赠与合同成立,不必然就生效,赠与的生效要件是赠与物的实际给付,就本案而言就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要式转移。本案原告所根据的赠与因不具备实际给付要件而未生效,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原告本应以其父无权处分其母遗产份额,要求继续分割其母部分遗产即南房1间为诉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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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法院调解房屋赠与后,子女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案例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使未交付赠与回物,赠与人也答不能撤销该赠与。本案中,原告将自己仅有的一套住房赠与给被告,实际上是附含了被告应当对其进行赡养和照顾的条件,且本身被告作为原告子女对原告就有赡养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因发生矛盾,原告单独生活,被告主张其对原告尽到了赡养义务,但又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原告有权撤销对被告的赠与。
Ⅸ 在线等!!!!! 有关赠与合同的案例分析..追加分..
赠与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情况下签订的,有效。且其中赠送鸡蛋的行为是李某主动提供,不属于欺诈,胁迫,趁人之危。
因此李某有义务给付500鸡蛋
Ⅹ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钱某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件中,钱某未将手提电脑交付孙某,且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性的赠与合同,因此钱某可以撤销赠与。
2)钱某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未交付;2.不具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此在钱某已经将赠与物交付给孙某的情况下,赠与合同已经生效,物权发生转移,钱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3)钱某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并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在钱某完成交付后,赠与合同已经生效,物权发生转移,钱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