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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矛盾纠纷化解

发布时间: 2021-01-22 20:05:15

1. 农村矛盾纠纷怎么化解

由农村干部,或乡镇司法所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2. 如何从源头化解农村矛盾纠纷

当前我们国家仍然存在着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管理方式滞后、社会矛盾内复杂多样以及国际容对敌斗争尖锐复杂等情况,就必须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社会矛盾是引发案件的主要因素,案件是各类矛盾发展的结果,是最突出、最严重的矛盾。以往要求政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更多的是强调依法办案,现在进一步要求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向社会管理工作拓展。因此,审判机关要充分认识肩负的重大责任,把深入推进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结合办案拓展和延伸审判职能,从源头上化解,从管理上预防,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 如何村民调解矛盾纠纷

“村官”虽然不大,却要“上管天下事,下管鸡毛蒜皮”每天都会遇到许多矛盾纠纷。因此,调处矛盾纠纷是村干部一项重要的经济性工作,那如何调解各种矛盾呢?下面进行举例分析:
1、如何处理家庭纠纷?首先要耐心听、细心观察、了解全面,其次是要公平、公正合乎情理的处理问题,学会考虑不周留后遗症。
2、如何处理宅基地纠纷?处理该类纠纷一定要秉公,一碗水端平,必要时可诉诸法律程序。在处理该类纠纷中,村委会就是要巧妙的抓住双方都怕打官司、怕结怨的心态,因势利导,最终促成和解。
村干部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法依法,有理说理,灵和应变。总之,要以维护村民利益为前提,要以为民服务为准则,要以平息事端为核心,要以处理矛盾为根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矛盾纠纷妥善处理,使村民生活安定健康,使各村和谐稳定。
掌握和积累一些有效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方法和途径,可以帮助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把一些棘手的矛盾纠纷进行化解,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巧妙地利用这些工作技巧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做好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处理矛盾纠纷的步骤和方法,在实际工作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虽然不是很全面和科学,有待加以完善,但是具有一定是实用性。在实际处理矛盾纠纷时,我们要了解情况,因势利导,方法得当,灵活运用,处理及时,就能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减少矛盾纠纷的升级,从而密切与广大群众的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4. 村干怎样做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全村和谐稳定

哪里疏导化解矛盾的工作做得好,哪里农民的情绪就顺,社会秩序就好,经济发展就快;否则相反。农村矛盾纠纷都有一个酝酿—发展—激化的过程,要从源头抓起、从根本抓起、从全社会抓起、从平时抓起、从预防抓起、从调解抓起,“宜疏导不宜堵压、宜化解不宜激化”。村干及新农村指导员要“敢于面对矛盾、走进矛盾、化解矛盾”,在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掌握社情民意,分析矛盾纠纷隐患点的基础上,从群众最“盼”、最“难”、最“怨”的事情做起,通过说服教育、思想引导、心贴心沟通等多种方式,全力督促和协助村干部,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排查化解农企利益纷争、征地拆迁、林权纠纷等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涉及面广的热点难点问题;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和谐村镇、和谐村组、和谐家庭创建活动,引导农民群众依法维护权益。

(一)抓好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广大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防范和纠正松懈、麻痹和应付的思想情绪,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方针,在驻村工作、生活期间,注重拉近同群众的距离,广泛宣传农村“最为适销对路”、最为实用的《婚姻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将和谐稳定的家庭观念、诚实守信的履约观念、关爱生命健康的人文观念入脑、入心。多宣传群众已经感情认同、理论认同的理念——冤家宜解不宜结,多宣传协商解决纠纷、调解化解矛盾的功效好处,并且乐于接受、在实践中认同人民调解,使之成为农村发展的“助推器”,成为维护稳定的“减压阀”,成为农民群众的“连心桥”。

(二)抓好制度建设,完善民主管理。积极组织村组干部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的学习会和存在问题的分析会,帮助村级组织完善村务、财务相关管理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一事一议”制度;近年来,泸西县“红色股份”、水果权证抵押贷款等各项惠民便民政策相继试点、推广,广大指导员要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站在减少矛盾纠纷阻碍、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疏通相关政策施行道路,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加快推进各项便民服务措施的落实,促进基层干部依法办事、照章办事,协调村内各方关系,健全和执行好村规民约。

(三)抓好乡村治理,创建和谐乡村。广大新农村指导员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与运用,组织村组干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做法治建设的宣传者、组织者、推动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活动,组织开展法治宣传学习,倡导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秩序。依法依规做好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及时化解农企利益纷争、征地拆迁、林权纠纷等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涉及面广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引导当地政府与村民、企业等社会组织之间建立沟通机制,为群众提供参与公共决策的平台和机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关注热点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广大指导员要在建设高原花园城市建设中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实践锻炼,加强思考总结,学会走百家路,说百家话,吃百家饭,办百家事,充分发挥“先锋队”作用。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密切关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山林纠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问题,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确保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深入、有序推进;妥善解决农村社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消除农村不稳定因素,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五)树立法治权威,维护农民权益。面对面、心贴心,用嘴交流,用心沟通,正确引导群众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正确享受法定权利,在心中培育法治意识。一定要实现从宏观向微观的转变,把自己完全置于普通老百姓当中,变“空谈”为“实干”,把工作重心转变到办好小事上来,办好群众期盼的事情,办好群众难以解决的事情。维护农民在土地、财产、就业、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权益;让农民按自己的意愿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重视扩大村民自治范围;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意识,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村治理机制。

(六)关注弱势群体,做好贴心服务。近年来,随着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老人、妇女、儿童成为部分农村主要的留守人员,治安管理和防范上存在一定隐患。广大新农村指导员在千方百计抓农村项目建设时,要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和谐建设问题,关注留守人员,加强对留守在农村的老人、妇女、儿童服务与管理工作,提高其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别是对那些无人照顾或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要积极协调,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小问题不出大隐患。

5. 如何有效化解农村矛盾

●王承琴 彭欣 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并成为影响农村稳定、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首要问题。如果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得当,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出现群众集体上访等事件。通过调查走访,我们发现当前部分地区在化解农村矛盾的方式方法上还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 1.方法简单。有些干部在化解矛盾时,仍沿用老办法,动辄在公开场合点名批评,导致矛盾越积越多。2.态度粗暴。有些干部在化解矛盾时,以势压人,态度粗暴,总想通过一次谈话、一次批评就能解决所有矛盾。稍有反复,就大发脾气,结果往往适得其反。3.立足点错位。有些干部总认为群众寻求解决问题是在故意找茬,很少设身处地体谅群众苦衷;或者干脆回避矛盾,一推了之。4.主观臆断。有些干部不依法办事甚至违反民主议事原则,仅靠主观臆断,便以少数人的意志作出决定,从而引发矛盾。 化解农村矛盾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必须正确运用经济的、讨论的、批评的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事情具体对待。从实际出发,坚持做到六个结合: 1.摆事实和讲道理相结合。化解农村矛盾时,要坚持在摆事实的同时讲道理。既要摆党的富民政策使农民生活有了很大改善这个基本事实,又要摆双层经营体制不完善、为农民提供的服务和支持还不够到位的事实;既要讲“发展才是硬道理”,又要讲农村生产力状况极不平衡、农民承受能力参差不齐,农民不能因此只要权利不尽义务的道理。在摆事实、讲道理的时候,农民的正当要求必须得到满足,一时解决不了也要讲清楚;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否则就是干部工作失职;向农民承诺的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否则就是失信于民。要坚持讲真话,办实事,敢于和善于把摆事实和讲道理统一起来。 2.听取多数人意见与重视少数人意见相结合。尊重群众意愿不但要尊重多数人的意见,还要重视少数人意见。对于已经发生的矛盾事件,动辄提“少数人闹事”是不科学的。我们作决策时必须着眼大多数,而抓落实时却不能机械地照抄照搬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知道,按多数人的意见决策后,也必须说服少数人才能行得通,否则就真会出现少数人闹事的情况。 3.发展经济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只有农民富裕了,很多矛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否则,就是将农民所有的负担全取消,困难的农民仍旧是困难。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与此同时,还要强化法制宣传教育,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新形势下,一些农村群众对法律法规有两种错误认识:一种是“法律无用论”,不学法、不懂法,很多矛盾纠纷就是因此而引起的。另一种是“法律万能论”,断章取义,片面地理解法律法规及政策条文,以此维护个人的既得利益。因此,我们必须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力度,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认真学法,正确用法,自觉守法。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解决农村矛盾。 4.转变作风和深入基层相结合。农村矛盾回避不了也不能回避,只有深入下去,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只有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性地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一线上推动工作落实,才能有效化解各类矛盾。 5.积极疏导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要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依法保护人民群众正当的信访权利。对于群众的无序上访,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教育、疏导和劝阻。同时,还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群众执行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引导群众摆正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引导群众按程序、依据政策法律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以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工作重点,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和提供服务等方法,多做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6.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相结合。应立足于防范,及时发现苗头,完善处置预案,并采取措施尽快解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和问题。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必须做到“四要”:领导要到位,警力要慎用,群众要疏散,对个别违法犯罪分子和敌对分子要有效控制并依法处置。

6. 农村土地承包常见的矛盾纠纷如何化解

土地承包矛盾纠抄纷的袭,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5081230

7. 如何推动农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8. 如何化解村级矛盾纠纷

现在的农村矛盾越来越多,主要是经济纠纷,土地纠纷,以及各种利益的分歧很大,也很难处理,这就需要好的村官,公正无私,具有奉献精神,而且还要有一定的管理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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