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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广告协议

发布时间: 2021-01-22 15:47:45

1. 有没有广告推广合同范本。

品牌推广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共同发展的原则,推动双方的繁荣与发展,就双方的品牌推广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是甲乙双方进行品牌推广及购销活动的原则性协议:

一.产品规范的界定:
甲方销售给乙方特定数码相机(型号: __________)及其它数码类产品将全部使用英文为“ ”中文为“乐美康”的品牌。

二.销售区域的界定:
1.甲方指定乙方为其特定产品(参见第一点)在中国大陆的唯一经销商(渠道指传统通路,大卖场,IT渠道,直销渠道,礼品渠道,甲方销售给乙方的产品外观,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在中国大陆出售给第二家经销。
2.甲方仅限于以LUMICRON品牌以外,并得以OEM/ODM的形式,更换本产品外观的情况,在中国大陆销售给第三方。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约产品(参见第一点)直接或间接于中国大陆以外之国家或区域销售。
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拥有英文为“LUMICRON”中文为“乐美康”品牌的商标产权及甲乙双方因行销推广商品之文宣著作权。甲方授权乙方在协议期内得以本中英文商标或标章(logo)作为中国大陆独家推广此品牌并销售其产品,但乙方及其关系企业不得以上开商标在中国及中国以外国家,注册登记或申请网域名称或作为其公司名称。
2.甲方有责任为乙方市场提供充足的产品线,新品上市保持与海外同步并保证所有产品的品质及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具体条款另行商量)
3.由于品牌属甲方拥有,故涉及品牌推广的专项费用(指:企业目录制作、CIS设计、空壳机模提供、托架提供、教学光盘、产品检测费、网站申请及维护费)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协助或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监制。除上述专项费用外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售前的技术培训服务支持。
5.售后服务由甲方指定下属工厂全责处理。
6.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推广市场,并保持本品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市场零售价由双方协商定价,若双方产生分歧以甲方决定为准。
7.如遇市场竞争甲方对乙方所购的产品有责任提供价格保护,单品最高价保数量不超过单品总进货量的30%或单品价保总量不超过2000PCS(以二者较低者为准),价保补偿金额由甲方从乙方的下次订单中补偿。如遇双方对价保补偿金额协商不成,则甲方有权对享受价保的数量选择退货。但如产品外观已有损坏,乙方不得要求价格保护或退货。
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责任利用现有资源并全力开拓新渠道来推广此品牌。
2.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再代理或销售与甲方技术规格相同的数码类产品,乙方对台湾品牌的数码相机仅限于经销“LUMICRON”品牌。
3.乙方可以“LUMICRON”及“乐美康”中国总经销的名义进行广告及促销活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的名誉。
4.对于单纯为新品促销而宣传的费用由乙方在市场利润中贴补。(不明确?)
5.乙方每周二提供库存报表及每月10日前提供下月订单及3个月预估销量表报甲方,以便甲方组织货源和审核价格保护。如未按时报给甲方则甲方有权取消价格保护或终止或解除契约。
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其关系企业不得在任何国家直接或间接申请注册与“LUMICRON”及“乐美康”外观近似或读音、观念相同或类似之中英文商标。
7. 于本协议书有效期间及本协议书终止后二年内,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就甲方产品之成本价格、零售价格、技术规格、本协议书内容等与本协议书相关之数据,不得泄漏予任何第三人。
五.购销原则:
1.乙方提供必要的资金质押保证,根据2005年度最低销售目标为1-1.5亿,暂定质押总额3000万台币(其中股票和本票各占一半)。甲乙双方每年检讨一次质押金额及销售目标 ,甲方视交易金额成长得提高质押额度,乙方应将质押物统一质押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在年度目标的销售范围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停止向乙方供货(除乙方应到期的货款未付及乙方未提供双方约定之资金质押保证二点除外)。
2.为加大乙方的推广力度,甲方每个新机种上市时需提供乙方500台作为铺底。考虑到甲方的实际操作难度,乙方同意用货到90天的开单的方式处理。乙方在支付此机种尾数500台应付帐款时可选择退货或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价处理。降价部分即甲方对乙方的价保金额支付办法参见第三条第7点。
3.乙方用货到60天T/T付款的方式开单处理。
六.售后服务:
由乙方负责收集市场上所产生的不良品,由甲方负责售后服务修理。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对渠道的所有售后服务全部采用换货的方式,必须在第一时间解决渠道的销售服务问题(2005年2月底之前)。2004年12月开始在上海设立维修站。
2.第二阶段:在全国部分重点区域北京、南京、成都、重庆、西安等重要区域设立维修站(2005年6月底之前,如有需要设置除此以外重要区域维修站,双方再议)。
3.第三阶段:在全国所有的省会城市建立维修站(2005年12月底之前)。具体办法另议。
七.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完成质押程序日起(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八.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 在有下列情况时,可以变更、终止或解除协议: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2)国家政策的重大改变或不可抗力的原因。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于接获他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仍未改善。
(4)其它订约前或履约中双方不可预料之情事变更状况。
2. 任何一方如更改、终止、解除和取消协议,必须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将承担另一方面因此造成的损失。
3. 取消协议后售后服务必须由甲方负责或甲方授权第三方承担,但第四条第7项之义务仍继续有效。
4. 双方有义务对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或冲突进行平等的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达成谅解,先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地为台北市,仲裁人3人(需为台湾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登录之仲裁人), 仲裁法律依据以台湾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之仲裁程序实施办法及台湾法律为主 ; 如上述仲裁窒碍难行,仍提付仲裁解决,仲裁地为北京市,仲裁人3人,其中二人须为台湾籍仲裁人,仲裁法律依据以中国经贸仲裁协委员会之仲裁程序实施办法及中国法律为主
九:其它条款:
1. 本协议延伸的附件如经双方代表人签署,与本协议共为一体、密不可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 求广告公司之间合作协议书

合同号: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 ” 的策划推广(包括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发布代理,以及营销、招商、推广的计划、策略、提案)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 合作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作为“ ”(以下简称“项目” )的策划推广,全权负责本项目的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发布代理,以及营销、招商、推广的计划、策略、提案等合作事宜。二、合作期限委托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协议合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合作协议。三、广告投放总额本协议合作期间,本项目广告投放总额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四、工作内容1、宣传推广的总体策划思路及具体广告操作方案;2、各阶段的媒介策略和具体排期计划、媒介预算建议;3、报纸广告、画册、宣传单张、展板、户外广告等创意、撰文、设计、输出、印刷、制作、发布等事宜;4、影视广告:创意、撰文、设计、制作、发布;5、广播广告:创意、撰文、制作、发布;6、公关促销活动的策划和组织;7、针对目标消费群进行适当的市场调查;8、营销、招商、推广的计划、策略、提案;9、媒介发布的监控、统计、评估。五、广告运作规则1.严格按照规范的广告策划流程进行。策划流程的基本顺序如下:签约立项——支付月费——制定策略——创意构成——广告表现——客户审定——正稿制作——正稿确认——支付发布费——广告发布——财务结算——效果跟踪——意见反馈等。签约后项目即进入具体操作阶段,由乙方提供总体策划案,经甲方修改、审定、签字确认后,由双方按照总体策划方案,严格贯彻落实到每一个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并按照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媒介计划分步实施。2.各分项目将围绕第一款所述基本流程进行,各分项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a.乙方依本协议所附的《设计、制作、发布等收费标准》向甲方提交正式的分项报价单;b.甲方审定乙方提交的分项报价单,如无异议,则签字盖章认可,并签署正式的分项合同;c.乙方依据彼此签字盖章的分项合同,开始实际性的工作。六、双方责任与权力甲方的责任和权力:1、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各类图片和文字资料,并应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而引起法律纠纷,其相关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2、甲方有权及时地对乙方所提交的策划思路、广告方案、设计稿和其他书面工作文件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据此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签字认可方可定稿。但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应考虑乙方工作周期等因素,在乙方提交有关文件后,应及时、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的意见,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业务。甲方应指定一位全权代表与乙方沟通,以避免多头决策而导致工作质量、效率下降。3、若签字定稿后,甲方再次提出修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承担。若因甲方资料提供、审稿、定稿以及再次修改等方面因素所造成的工作延误,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与损失。乙方根据甲方签字稿输出菲林及其他费用发生以后,若甲方还要再次提出修改要求,乙方根据修改稿重出菲林及其他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4、双方合作期间,甲方有权对某些双方分歧较大之项目进行修改、调整。5、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付款,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6、甲方在提出各种正式建议与意见时,应采用包括传真在内的书面方式,以增进沟通之效率,及未来之查证。7、合作期内,甲方在事先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设计、制作、发布等广告、策划合作事宜,否则视为违约。乙方的责任和权力:1、乙方承接甲方广告业务,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项策划、设计、制作和代理业务,并为甲方资料保密。2、乙方应主动提前向甲方索要各类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按甲方确认之正稿进行设计/输出/印刷/制作/发布等业务。若因乙方工作缘故导致成品与甲方确认之正稿不一致,从而致使甲方受损,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相应的损失。3、乙方所有策划方案及相关建议文案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汇报。4、乙方需与甲方保持紧密联系,经常与甲方交流与沟通。5、若甲方未能按本协议和各分项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付讫有关款项,乙方保留暂停策划、设计、制作、发布等相关工作的权利,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责任。6、如因甲方未按照本协议和各分项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付款而导致撤版或罚款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双方确认的计划发布,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七、收费条例1、收费范围与标准:a.定金:为确保合同执行的规范化,乙方预先收取甲方定金 叁 万元,定金可在合作期结束时抵冲甲方应付款。若甲方在合作期中途单方面中止本协议的执行,此项定金转为甲方支付乙方的违约金。b.策划费:甲方应在合作期内每月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元;c.设计、制作、发布等费用:见附件《设计、制作、发布等收费标准》;d.合作期甲方支付了月服务费,则乙方负责发布的报纸、杂志广告不另收设计费,电视、电台广告不另收脚本创意费,营销、招商、推广的计划、策略、提案不另收方案创作费;e.外地操作费:乙方因甲方策划推广工作需要而发生长沙市区外操作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补助费等,乙方按照甲方部门经理级差旅标准和程序,提交实际费用单据,甲方予以据实报销。2、结算方式与时间:a.定金:本协议书签定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汇至乙方帐户。b.策划费:按月支付,每月8日前汇至乙方帐户,月策划费为 元。c.媒介发布费与代理佣金:任何由乙方与媒介进行结算的广告、杂志等发布工作,乙方不承担垫付的责任。甲方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投放计划及媒体预订情况,在实际发布日期前5日内将款项汇至乙方帐户。d. 策划、创意、设计费:如双方不是月服务费制,而是单项付费制,甲方应在分项报价单得到正式认可并签定合同后3日内,将合同款的50%付至乙方帐户;在正稿签字确认后3日内,将合同款的50%付至乙方的帐户,最后移交成品或设计稿件。如双方是月服务费制,则乙方此项费用全免。e. 其他费用:乙方按期提供有关费用的结算单向甲方收取款项,如:差旅费、市场调研费、媒介监测费等,甲方应在收到结算单3日内审核无误后付款,如有异议,应及时知会乙方。八、知识产权本合同所完成之成品或所确认之设计稿件,在所有款项结清后,其所有权归属甲方所有。在所有权归甲方后,乙方仍有权未经甲方同意,用所设计之作品参与公益、专业、行业或各类组织机构的竞赛评比活动。但乙方不得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目的与事项。九、违约责任1.乙方的有关报价资料若未经甲方签字认可,乙方就进行单独成品制作或媒介发布,均视为乙方违约,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甲方不作任何补偿。2.乙方除自然力、政府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应按本协议或各分项合同约定之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本协议或各分项合同,及对乙方进行直接经济损失索赔。3.各分项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非因乙方原因,甲方中途终止执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及时纠正,如甲方不能在通知的时间内纠正,则视为甲方违约,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终止执行本协议和有关部门分项合同。4.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或各分项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款,使乙方不能及时开展各项工作,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工作延误或影响,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或责任,乙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合作的权力。5.滞纳金:如甲方逾期7日仍未付款,则须自本协议或各分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算起,每日按拖欠款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决定工作推迟,则收款时间相应顺延。十、 中止合作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或各分项目合同各项规定的,对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予以及时纠正;如一方不能及时纠正,则另一方有权中止本协议或各分项合同的执行。十一、甲乙双方可在协商一致情形下,以附件形式补充其他条款。十二、本协议与附件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十三、本协议连同附件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四、本协议之附件资料:《设计、制作、发布等收费标准》。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约日期起生效。甲方: 乙方:法人代表(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法人代表委托人: 法人代表委托人:地址: 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真号: 传真号: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编: 邮编: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3. 报纸上的招聘广告是否属于合同的要约为什么

一般的招聘广告不应该属于要约。
所谓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内向他方提出的,以容订立合同为目的的确定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要件:
1.要约是特定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的发出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谓特定,即为可以被外界所客观认定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要约是向相对人所发出的。所谓相对人,是指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相对人可分为特定的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相对人。特定的相对人,包括具体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但不一定只限于一人。如果要约人欲出售一批商品,可向若干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甚至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家橱窗的标价商品。
3.要约必须包含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要约的有效成立,必须要在其中体现出要约人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如果不具有要约人主动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愿,不应视为要约。
4.要约中必须包含合同成立所必需的主要条件。
招聘广告一般来讲属于要约邀请行为。即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4. 签订某些报纸广告协议合同时一定要交印花税吗是签订双方都要做账交税吗

是的。

双方均要缴纳印花税的,

按承揽合同缴纳,税率是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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