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业协议补偿金
Ⅰ 禁业协议 补偿金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每个月都有
你好,应当在离职后每个月发放
Ⅱ 离职时没给补偿金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
离职时如果没给补偿金,那么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单的理解就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或未实际支付,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Ⅲ 离职时没给补偿金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
你好
这就相当于双方亲力行,有一方已经没有履行协议了,那么这份协议就是无效的,你也可以选择不履行协议的
Ⅳ 保密协议 与 竞业限制补偿金
1、
支付赔偿金的诉请应获支持。但其支持点不是合同约定(“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不得设定违约金),而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款中理解,劳动者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追索赔偿金。
不明白你所谓的“合同解除期限”是指什么。
2、
在职期间员工本就有保密义务,保密津贴无需特别发放,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在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的。需强调:竞业限制期最高长为2年,超出的违法无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由双方约定。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上留的联系地址发EMS,要求其履行竞业禁止条款,并给出个人账户以便每月转账补偿金。如其不回复,则视作其放弃权利,但义务必须履行。
3、
你确定是保密协议而非竞业禁止条款吗?如果是保密协议,网络代销模式肯定不属于商业秘密,无法获得支持。如果是竞业禁止条款,则合同/协议中有约定的,可以获得支持。
4、
这关系到对保密信息的定义及范围,若协议中有做约定,则可获得支持。但需注意,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一旦失去了新颖性、实用性、去可控性中的一项,就不具备保密价值,则商业秘密消失,保密期限亦终止。问题中的公司资料、电话信息等如已在网络上公开可查,则已非商业秘密之列。
5、
你确定你要问的是“是否违背保密协议”,还是“是否违反竞业禁止条款”?若是前者,即便人家自己注册公司经营类似模式业务亦无不当,若是后者,则需有证据证明是其直系亲属注册该类似公司,且为其实际经营。
6、
违背了。前提是有签竞业禁止条款,且在2年期限内。
7、员工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保密的前提是单位支付保密费,单位不支付保密费,要求员工继续承担保密责任显失公平;敬业限制条款同样应遵循这一原则,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才规定了“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8、如诉求或支持,该员工可能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Ⅳ 竞业禁止协议,不提补偿金,协议有效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抄十三条用袭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