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投资合伙协议书
A.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
1甲签的合同有效。赚了算大伙的。赔了主要算甲的。2.丁主张成立。已经退伙了还找他干嘛。有责任就不要让人家退伙嘛。马后炮嘛。丁还了债务向公司追偿啊。谁在公司谁就是当事人。3.不成立。要么就别上这条船。上这条船由的自己吗?4.我不是学法律的。就常理来讲是可行的。甲做的事情由甲承担。出了事甲担着。对公司有利算大家的。甲都不能收放自如怎么当老大?5.情理和法律这座天平何时见高低呀!一乙是替死鬼吗?二,如果乙为大伙的利益这时公司该出面了。三,如果乙为私利。那他自作自受嘛。法律规定c公司能不能要钱吗?
B. 2006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答案:(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均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对这些事项如何处理未作约定,因此需要合伙人一致决定,甲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独自决定这两个事项不合法。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虽然甲的行为超出了他的职权范围,但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眼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本例中,C公司为善意的第三人,所以其他合伙人不得以甲超越职权范围为由否认该合同的效力。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合伙人内部的关系是按份关系,但对外的关系则是连带关系,不能以内部的按份性对抗外部的连带性。
(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成立。丙以劳务出资的方式成为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与C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丁退伙之前,所以丁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现合伙人甲、乙、丙、戊追偿。追偿的数额分别是8万元、8万元、4万元和4万元。
(6)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戊不得向债权人C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成立。A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种情况是当然退伙的情形,无须合伙企业对其除名。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通知退伙。
C. 2000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
(5)(6)不成立,法律规定新入伙和已退伙的人都还是要承担债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