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床纠纷
A. 我司出租给对方数控机床十台,价值三百万。当时没有约定折旧计算标准,但租赁到期后对方不愿退还设备,又
就是当初你们的出租合同,协议,还有机床的购买凭证(发票),如你想让对方承担折旧费就需你们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法律条款。
B. 听说东芝公司曾因向中国出口精密机床而遭美国制裁,怎么回事
不是中国,是前苏联,80年度的事情。
80年代的东芝事件1987年5月27日,日本警视厅逮捕了日本东芝机械公司铸造部部长林隆二和机床事业部部长谷村弘明。东芝机械公司曾与挪威康士堡公司合谋,非法向前苏联出口大型铣床等高技术产品,林隆二和谷村弘明被指控在这起高科技走私案中负有直接责任。苏联迫切需要高精度机床。60年代末,苏联情报机关在美国海军机要部门建立的间谍网不断获得美国核潜艇跟踪苏联潜艇的情报。苏联潜艇的噪音很大,美国海军在200海里以外就能侦测到,苏军如果不能及早消除潜艇噪音,不管建造多少潜艇,打起仗来,它们都逃脱不了“折戟沉沙”的命运。要消除潜艇噪音,必须制.造出先进的螺旋桨,而这必须要有计算机控制的高精度机床才行。高性能的机床是“巴黎统筹委员会”(由北约国家和日本等15国组成)严格限制的产品,该委员会明文规定,具有三轴以上的数控机床属战略物资,禁止向苏联、东欧等共产主义国家出口。为了改变本国潜艇面临的危险局面,苏共中央政治局指示,要不惜一切代价从西方国家获取精密加工方面的高新技术。1979年底,苏联克格勃经过精心策划终于找到了机会。克格勃高级官员奥西波夫以全苏技术机械进口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通过日本和光贸易股份公司驻莫斯科事务所所长熊谷独与日本伊藤忠商社、东芝公司和挪威康士堡公司接上了头。在巨大的商业利益的诱惑下,东芝公司和康士堡公司同意向苏联提供四台MBP—11OS型九轴数控大型船用螺旋桨铣床,此项合同成交额达37亿日元。这种高约10米、宽22米、重250吨的铣床,可以精确地加工出巨大的螺旋桨,使潜艇推进器发出的噪音大大降低。为了掩人耳目,苏联没有向日本订购与九轴五联动铣床相配套的计算机控制系统,而是要求挪威国营武器制.造公司———康士堡贸易公司向东芝公司提供四台NC—2000数字控制装置,由东芝公司完成总装后,出口苏联。苏联为此还与康士堡公司单独签订了秘密合同。这种数控装置通常与不受“巴统”限制的两轴机床配套使用,但是只要改变一下配线和电路,就可作为九轴机床的数控装置。苏、日秘密协议签字一个月后,东芝公司即向日本通产省申领向苏联出口的许可证。申领书隐瞒了九轴机床的高性能,伪称产品是用于加工水力发电机叶片的简易TDP—70/110型两轴机床,从而获得了通产省的出口许可证。这四台精密机床顺利到达苏联并很快发挥作用。到1985年,苏联制.造出的新型潜艇噪音仅相当于原来潜艇的10%,使美国海军只能在20海里以内才能侦测出来。1986年10月,一艘美国核潜艇因为没有侦测到它正在追踪的苏联潜艇的噪音而与苏联潜艇相撞。1985年12月,苏、日秘密协议当事人之一、日本和光公司的熊谷独因与他的雇主发生纠纷而辞职,并愤而向“巴统”主席盖尼尔•陶瑞格揭发了东芝事件。陶瑞格立即要求日方调查此事。日本通产省对东芝公司进行调查时,东芝公司以预先签署的假合同和其它技术文件为证,对此事矢口否认。经过进一步调查,1987年初,美国人掌握了苏联从日本获取精密机床的真凭实据。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警视厅对东芝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查获了全部有关秘密资料,并逮捕了涉案人员。在以后的几个月里,美国朝野群情激愤,再三谴责日本,并对东芝公司进行了制裁。当时的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不得不向美国表示道歉,日本方面还花1亿日元在美国的50多家报纸上整版刊登“悔罪广告”。心惊胆颤的挪威政府除了向美国保证今后决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外,还关闭了康士堡公司驻莫斯科办事处,并停止了该公司正在与东欧国家进行的全部贸易。不久后,挪威又以从事窃取科技情报的间谍活动为由,驱逐了苏联一名外交官和三名贸易代表。
C. 数控车床中,G94,G95,G96,G97,它们之间有什么样的冲突
这个具体要看你的系统的
例如fanuc中,G94、G95是设定同步转速和非同步的,系统默认G95,即每转进给速度
G96和G97则是设定恒线速度切削的,默认G97
头大为正,否则为负
D. 大公司的纠纷
江苏某工厂、贵州某工厂、东北某工厂、北京某工厂要引进环形灯生产技术,各家的产量不尽相同,北京某进出口公司是其中某一工厂的代理。知道其它三家的计划后,主动联合这三家,在北京开会,建议联合对外,统—谈判,这三家觉得有意义,同意联合。该公司代表将四家召在一起做谈判准备。根据市场调查,日本有两家环形灯生产厂,欧洲有—家,有的曾来过中国.有的还与其中工厂做过技术交流。进出口公司组织与外商谈了第一轮后,谈判就中止了。外商主动找具熟悉的工厂直接谈判,工厂感到高兴,更直接,而且,外商对工厂谈判的条件比公司谈时灵活,更优惠。有的工厂一看联合在起,自己好处不多,于是提出退伙,有的外商故意不报统一的价格,也与自己欲成交的工厂直接联系,请工厂代表吃饭,单独安排
见面等,工厂认为这对自己有好处.来者不拒。进出口公司的代表知道后劝说工厂,工厂不听。于是最终这四家各自为阵,联合对外谈判也宣告失败. 问题:1 这种联合算不算联合?为什么? 2.外商的主持谈判成功在哪儿? 3,北京进出口公司的主持失败在哪儿?4,有否可能将这不同省市的工厂联合起来呢?怎么做才能实现联合目标? @分析; 1.这不算联合对外的谈判.因为它设满足联合谈判的基本条件。2.外商主持谈判的成功在于利用了中力松散的组织;利用了厂家的差异(交易条什);利用了感情,从而实现了分解中方的联合。 3.北京进出口公司主持失败的关健在于没有按统—联合谈判的规范做。4.有可能。首先应建立跨省市的具有权威的领导班子,然后才是其它的技术性的“统—‘”条件的实现。@案例六
意大利与中国某公司谈判出售某项技术.由于谈判已进行了一周.但仍进展不快,于是意方代表罗尼先生在前一天做了一次发问后告诉中方代表李先生:“他还有两天时间可谈判,希望中方配合在次日拿出新的力案来。”次日上午中方李先生在分析的基础上拿了一方案比中方原要求 (意力降价40%) 改善5% (要求意方降价35%)。意方罗尼先生讲: “李先生,我已降了两次价,计15%,还要再降35%,,实在困难;”双方相互评沦,解释一阵后.建议休会下午2
:00再谈。下午复会后,意方先要中方报新的条件,李先生将其定价的甚础和理由向意方做了解释并再次要求意方考虑其要求。罗尼先生又讲了一遍其努力,讲中方要求太高。谈判到4:00时,罗尼先生说:“我为表示诚意向中方拿出最后的价格,请中方考虑,最迟明天12:00以前告诉我是否接受。若不接受我就乘下午2:30的飞机回国。”说着把机票从包里抽出在李先生面前显了一下。中方把意方的条件理清后,(意方再降5%)表示仍有困难,但可以研究。谈判即结束。中方研究意方价格后认为还差15%,但能不能再压价呢?明天怎么答?李先生一方面与领导汇报,与助手、项目单位商量对策,一方面派人调查明天下午2:30的航班是否有。结果该曰下午2:30没有去欧洲的飞机,李先生认为意方的最后还价、机票是演戏.判定意方可
能还有条件。于是在次日10点给意方去了电话,表示:“意力的努力,中方很赞赏,但双方距离仍存在,需要双方进一步努力。作为响应,中方可以在意方改善的基础上,再降5%,即从30%,降到25%。”意方听到中方有改进的意见后,没有走。只是认为中方要求仍太高。问题:1.意方的戏做的如何?效果如何?它还有别的方式做戏吗?2.中方破戏的戏做怎么评价?3.意方和中方在谈判的进取性上各表现如何? @分析:1.贵方的戏做的不好,效果也没达到。2.若仍以机票为道具,则应把时机改成确有回意大利航班的时间.至少有顺路航班的时间。若为表示“最后通牒”,可以把包合上,丢下一句:
“等贵方的回话”。即结束谈判,效果会更好。或仍用原话.但不讲“若不接受,我就乘下午2:30的飞机回国”的话。3.中方破戏破的较好。4.双方谈判均有进取性。中方的心理上,做法上以及条件上更具进取性。@案例一
欧洲A公司代理B工程公司到中国与中国c公司谈判出口工程设备的交易。中方根据其报价提出了批评.建议对方考虑中国市场的竞争性和该公司第一次进入市场。认真考虑改善价格。该代理商做了一番解释后仍不降价并说其委托人的价格是如何合理。中方对其条件又做了分析,代理人又做解释,一上午下来.毫无结果。中方认为其过于傲慢固执,代理人认为中方毫无购买诚意且没有理解力.双方相互埋怨之后,谈判不欢而散。问题:1.欧洲代理人进行的是哪类谈判?2,构成其谈判因素有哪些?3.谈判有否可能不散?若可能不散欧洲代理人应如何谈判?
@分析:1.欧洲代理人进行的是代理地位的谈判。2.构成其谈判的因素有:标的——工程设备;当事人——欧洲A公司,欧洲B工程公司和中国c公司;背景——中国市场竞争和A公司第一次进入中国市场——微观经济环境.3.谈判有可能不散,至少可以避免“不欢而散”。A公司应核代理地位淡判的要求做到:“姿态超脱、态度积极’应做“好人”。@案例三
1983年曰本某电机公司出口其高压硅堆的全套生产线,其中技术转让费报价2.4亿日元,设备费12.5亿日元.包括了备件、技术服务(培训与技术指导)费o.09亿日元。谈判开始后,营业部长松本先生解释:技术费是按中方工厂获得技术后,产的获利提成计算出的。取数是生产3000万支产品,10年生产提成事10%,平均每支产品销价s曰元。设备费按工序报价,清洗工序1.9亿日元;烧结工序3.5亿日元;切割分选工序3.7亿曰元;封装工序2.1亿日元;打印包装工序o.8亿日元;技术服务赞分培训费,12人的月曰本培训,250万日元;技术指导人员费用l0人月,65O万元曰元。背景介绍(1)日本公司技术有特点.但不是唯一公司,是积极推销者,该公司首次进入中国市场.也适合中方需要。(2)清选工序主要为塑料槽、抽风机一类器物.烧结工
序主要为烧结炉及辅助设备、切割分选工序,主要为切割机,测试分选设备。封装工序,主要为管芯和包装壳的封结设备和控制仪器。打印包装工序主要为打印机及包装成品的设备。此外,有些辅助工装夹具。(3)技术有一定先进性、稳定性,日本成品率可达85%,而中方仅为40%左右。问题:1.卖方解释得如何?属什么类型的解释?2.买方如何评论?@分析:1.卖方解释做得较好,讲出了报价计算方法和取数,给买方评论提供了依据使买方满意。由于细中有粗,给自己谈判仍留了余地,符合解释的要求。卖方采用的是分项报价,逐项解释的方式。2.买方面对卖方的分项报价和逐项的解释,应采用“梳蓖式”的方式进行评论,也就是按拄术、设备、技术服务三大类来进行评论。评论点较多:其一,技术价。针对卖方取数——
年产量、产品单价和提成率以及年数的合理性进行评论;其二,设备价。针对各工序设备构成按工序总价值或工序单机进行评论,如清洗工序的设备价值;其三,技术服务。可分为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两大类,各类又可分出时间、单价、人员水平、辅助条件(吃、住、行)等点进行评论。@案例二
天津某半导体工厂欲改造其生产线,需要采购设备、备件和技术。适合该厂的供应商在美国、日本各地均可找到2家以上的供应商。正在此时,香港某半导体公司的推销人员去天津访问,找到该厂采购人员表示可以协助该厂购买所需设备和技术。由于香港客商讲中文,又是华人,很快关系就熟了,工厂同意他代为采购。由于工厂没有外贸权,又必须委托有外贸权的公司做代理,A公司接到委托后,即与美国和日本的厂商探询,结果,美国和日本的厂家有的不报价却回函问:A公司与香港B公司的关系是什么?有的出价很高。A公司拿的探询结果未达到预期目标,具体人员与工人进行了讨论,最后得出了一致的结论。问题:1.A公司的探询是否成功?为什么? 2 天津工厂应做何种调整?为什么? 3.天津公司的探询要做何调整?为什么’
@分析: 1.天津香港公司公司香港公司的探询姑夫败的。田为外商有的不报价,探询没结果。有结果时,条件太苛刻,非诚意报价。2天津工厂的委托有时序错误,必须调整。香港公司不能代工厂签进口合同,直接找香港的探询可能加快进度,但存在签约和对后续工作影响的问题调整内容;让香港公司的外探纳人天津公司的对外探询中,并且以天津公司为主,避免探询混乱。3.天津公司要与工厂、香港公司统一意见——内容和策略,并把该项目的探询统一组织起来。同时要重新部署探询地区和对象,不给外商造成有多个同样项目在询价的错觉。 @案例四
曰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购买电石.此时.是他们间交易的第五个年头,年谈价时,曰方压丁中方30万美元/吨,今年又要压20美元/吨,即从410美元压到390美元/吨。据日方讲,他已拿到多家报价,有430美元/吨,有370美元/吨,也有390美元/吨。据中方了解,370美元/吨是个体户报的价,430美元/是生产能刀较小的工厂供的货,供货厂的厂长与中方公司的代表共4人组成了谈判小组,由中方公司代表为主谈。谈前,工厂厂长与中方公司代表达成了价格共同的意见,工厂可以在390美元成交,因为工厂需定单连续生产。公司代表讲,对外不能说,价格水平我会掌握。公司代表又向其主管领导汇报,分析价格形势;主管领导认为价格不取最低,因为我们是大公司,讲质量,讲服务。谈判中可以灵活,但步子要小.若在400美元以上拿下则可
成交,拿不下时把价格定在405-410美元之间,然后主管领导再出面谈。请工厂配合。中力公司代表将此意见向工厂厂长转达,并达成共识和工厂厂长—起在谈判桌争取该条件。中方公司代表为主谈。经过交锋,价格仅降了lO美元/吨,在400美元成交,比工厂厂长的成交价高了10美元/吨。工厂代表十分满意.日方也满意,问题:1怎么评价该谈判结果?2.该谈判中方组织与主持上有何经验?@分析:1.谈判结果基本上应肯定,因为仍处在中高档的价格水平。2,中方组织上基本成功,主要原因:巾场调查较好一—有量有性;分工明确——价格由公司代表谈;准备方案到位——有线,有审,有防.
商业谈判是最常见的商业活动之一,在买卖交易、企业兼并、技术引进乃至各种商业冲突中,人们都可能采取谈判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商业谈判就是在谈判的双方进行的情报博弈。在这场博弈中起重要作用的因素不仅仅有谈判者的口才、素质、公司的实力地位,更重要的是各自所掌握的相关情报。在本文中将要介绍的就是商业谈判中的一些运用情报策略取得谈判胜利的案例。
◆掌握情报,后发制人
在某次交易会上,我方外贸部门与一客商洽谈出口业务。在第一轮谈判中,客商采取各种招数来摸我们的底,罗列过时行情,故意压低购货的数量。我方立即中止谈判,搜集相关的情报,了解到日本一家同类厂商发生重大事故停产,有了解到该产品可能有新用途。再仔细分析了这些情报以后,谈判继续开始。我方更具掌握的情报后发制人,告诉对方:我方的货源不多;产品的需求很大;日本厂商不能供货。对方立刻意识到我方对这场交易背景的了解程度,甘拜下风。在经过一些小的交涉之后,乖乖就范,接受了我方的价格,购买了大量该产品。
▲评点:在商业谈判中,口才固然重要,但是最本质、最核心的是对谈判的把握,而这种把我常常是建立在对谈判背景的把握上的。
◆制造虚假情报,声东击西
某工厂要从日本A公司引进收音机生产线,在引进过程中双方进行谈判。在谈判开始之后,日本公司坚持要按过去卖给某厂的价格来定价,坚决不让步,谈判进入僵局。我方为了占据主动地位,开始与日本B公司频频接触,洽谈相同的项目,并有意将此情报传播,同时通过有关人员向A公司传递价格信息,A公司信以为真,不愿失去这笔交易,很快接受我方提出的价格,这个价格比过去其他厂商引进的价格低26%。
▲评点:在一条路走不通的时候,往往应该去探索另一种方法,在本例中,我方运用了传播假情报,获取了主动权,取得了胜利。
◆掌握环境情报,以静制动,静观其变
1987年6月,济南市第一机床厂厂长在美国洛杉矶同美国卡尔曼公司进行推销机床的谈判。双方在价格问题的协商上陷入了僵持的状态,这是我方获得情报:卡尔曼公司原与台商签订的合同不能实现,因为美国对日、韩、台提高了关税的政策使得台商迟迟不肯发货。而卡尔曼公司又与自己的客户签订了供货合同,对方要货甚急,卡尔曼公司陷入了被动的境地。我方根据这个情报,在接下来的谈判中沉着应对,卡尔曼公司终于沉不住气,在订货合同上购买了150台中国机床。
▲在谈判中,不仅要注重自己方面的相关情报,还要重视对手的环境情报,只有知己知彼知势,才能获得胜利。
◆厚积薄发——养兵千日,用兵一时
80年代我国光冷加工的水平较低,为改变这种状况,国家决定为南京仪表机械厂引进联邦德国劳(LOH)光学机床公司的光学加工设备。南京仪表机械厂的科技情报室马上对劳公司的生产技术进行了情报分析。在与劳公司谈判时,劳公司提出要对我方转让24种产品技术,我方先前就对劳公司的产品技术进行了研究,从24种产品中挑选出13种产品引进,因为这13种产品技术已经足以构成一条先进完整的生产线。同时我方也根据对国际市场情报的掌握提出了合理的价格。这样,我国既买到了先进的设备又节约了大量的外汇。事后劳公司的董事长R·柯鲁格赞叹道:“你们这次商务谈判,不仅使你们节省了前,而且把我们公司的心脏都掏去了。”
▲在平时注意对情报的收集和处理,在谈判中往往能够游刃有余,获得成功。
◆获得有用情报,正确认定价值
1982年,石家庄市第三印染厂准备与联邦德国卡佛公司以补偿贸易形式进行为期15年的合作生产,规定由外方提供粘合衬布的生产工艺和关键设备。该工艺包含了大量的专利。初次谈判的方要求我方支付专利转让费和商标费共240万马克。我方厂长马上派人对这些专利进行了专利情报调查。调查发现其中的主要技术——“双点涂料工艺”专利的有效期将于1989年到期失效。在第二轮的谈判中,我方摆出这个证据,并提出降低转让费的要求,外商只得将转让费降至130马克。
▲评点:在我国的技术引进中,常常为了一些价值低廉的技术付出巨额的投资,在技术转让的谈判中往往不能据理力争,如果在谈判之前多掌握些合理的情报,也许结果会完全不同。
◆掌握历史情报,逼出谈判底牌
我国某厂与美国某公司谈判设备购买生意时,美商报价218万美元,我方不同意,美方降至128万美元,我方仍不同意。美方诈怒,扬言再降10万美元,118万美元不成交就回国。我方谈判代表因为掌握了美商交易的历史情报,所以不为美方的威胁所动,坚持再降。第二天,美商果真回国,我方毫不吃惊。果然,几天后美方代表又回到中国继续谈判。我方代表亮出在国外获取的情报——美方在两年前以98万美元将同样设备卖给以匈牙利客商。情报出示后,美方以物价上涨等理由狡辩了一番后将价格降至合理。
▲评点:从某种意义上讲,谈判中的价格竞争也室情报竞争,把握对手的精确情报就能在谈判中的价格竞争中取胜
E. 提个问题急需高手
学什么都要一个精,只要你学一门技术,只要精,都可以的。
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回元!答
现在还小,高中毕业,就该学什么东东都不难的。
学些画图呀,就是模具设计绘图呀。做模具呀,模具设计师现在还是比较可以的。调色呀……等学一些实际的,也就是技术方面的都比较好。
F. 西铁城走心机床正常运行状态下发生警报冲突检测及非常停止报警是何问题
西铁城走机床,这张雨欣长的小,发生警报,他的那个是有问题
G. 法律上的保护第三方权益具体只什么我的情况受法律保护吗
1、机器的所有权是机床公司,他有权收回,但他需要和A协商,因为他欠专A的钱。2、如果B与A签定属好正式合同,通过正常流程来买,那公司就不能从B手里拉机器,B与A的交易是受保护的。如果万一被公司强行拉走,B可以先报警,如果解决不了,可以拿合同起诉A和公司。
H. 如何处理某机床厂与某钢构公司关于钢厂房建造的纠纷
张晟杰
案情简介
1.2001年7月,某机床厂需建造两幢钢结构厂房,由某钢构公司编制建筑工程概算书,A厂房报价1297972元、B厂房2829383元,另外B厂房南立面180000元,合计4307355元。同年7月4日,双方签订《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书》一份,合同主要条款载明:钢构公司负责代为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图纸设计和钢结构件的加工及拼装服务,拼装服务在机床厂向钢构公司发出《拼装作业通知书》后五天内开始,7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大厂房(B厂房)必须在60天内完成,工程按施工图及说明文件、国家现行钢结构标准和依据进行中间验收,逾期不进行中间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工程整体完工后机床厂应作最终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不影响支付工程款。如未经验收,机床厂擅自使用或提前使用,则视为工程整体验收合格。本合同的总价款是4307355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机床厂应支付完合同总价的25%,计人民币1076838元。定作构件开始进场三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计人民币1292206元,定作屋面板开始进场三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计人民币1292206元,安装结束后三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计人民币430735元,余额5%计人民币215368元一年内付清。因钢构公司过错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使用的,每天按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五偿付逾期违约金。机床厂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开竣工日期可以顺延外,还应赔偿钢构公司由此造成的实际停工损失。最后,合同第十四条备注栏特别注明:合同签订时机床厂向钢构公司支付25000元,预付款25000元在钢构公司出施工图并经确认后按总价25%的款中扣回25000元预付金,大厂房1轴立面待方案确定后重新核价。
2.合同签订后当日,机床厂通过银行支付25000元。2001年9月初,钢构公司将建筑结构图纸交给机床厂。同年9月5日,机床厂通过银行支付1045000元,但未向钢构公司发出《加工制造通知书》。11月7日,钢构公司出具开工报告,第一批拼装主构件开始进场。11月28日,钢构公司向机床厂出具B车间《工程联系单》,说明发货情况。12月3日,机床厂又支付给钢构公司60万元。
2001年12月4日,机床厂与钢构公司及浙江某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三方就屋面板等的加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书》一份。合同第五条载明:货款按承揽方(建材公司)实际交货数分批付款,货款两清,具体由使用人(机床厂)约定付款方式,即承揽方把每批的实发货量通知使用人,使用人做好给定作人(钢构公司)的银行汇票由承揽人业务员带回,再经定作人背书转让给承揽人,专款专用。2001年12月11日,第一批屋面板开始进场,机床厂支付15万元,12月12日支付50万元,12月18日支付22万元,12月27日支付18万元,12月31日支付25万元,2002年1月7日支付35万元,2002年1月11日支付20万元和6.55万元。另有施工人员借款共21000元。
2001年12月31日,钢构公司向机床厂出具《中间结构验收报告》,机床厂法定代表人余某于2002年1月3日在报告单上签注:整个A、B车间结构基本上已安装完毕,涂装基本完毕,屋面板大部分已安装,但具体验收尚未进行。2002年2月28日,A、B车间除南立面装饰工程外其他已完工。同年3月初,A、B车间尚未通过竣工验收,机床厂搬进厂房。
3.2002年夏,钢构公司出具B厂房南立面装饰图纸,经机床厂同意后委托第三方某装潢公司进行施工,但在施工中机床厂对B厂房南立面即“大厂房1轴立面”装饰施工方案意见反复多次变动。而双方对南立面装饰方案及其造价无法达成一致,致使南立面装饰中途停工,遂形成纷争。
2002年10月20日,机床厂以工期延误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钢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延期违约金65万元和其他经济损失35.28万元。钢构公司则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终止履行合同,由机床厂支付所欠工程款692375元,并承担违约损失32.4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机床厂是否逾期支付工程款,钢构公司可否据此顺延工期?对此,机床厂认为其没有逾期支付工程款。理由有四:一是认为合同第十四条备注栏注明的内容是对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进行变更,已由原约定“合同签订时三日内应支付完合同总价的25%”变更为合同签订时支付25000元预付款,在图纸确认后再支付合同总价25%;二是机床厂未按合同约定的在主构件开始进场后三天内支付第二期款项30%,是因为钢构公司于2001年11月7日拉了一车主构件后其他定作构件未及时全部进场;三是2001年12月4日,本案双方与某轻钢建材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对款项支付重新作了约定,故可以不按约定在屋面板进场三天内支付第三期30%的款项;四是最后两期即安装结束后付10%和1年内付清所余5%之所以未付是由于南立面装饰至今尚未完工,因此谈不上具备付款条件。
而钢构公司则坚持机床厂逾期支付工程款,据此依约可以顺延工期。其理由为:第一,合同第十四条仅是对定金25000元的支付和扣回作了约定,并非是对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或变更。第二,双方对主构件于2001年11月7日进场无异议,则依约应时支付30%。主构件陆续进场是拼装工作需要,与工程款支付约定不矛盾也无关系。第三,与某轻钢建材公司的三方协议约定的仅是钢构公司与该建材公司之间的货款结算方式,并不涉及本案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也未变更合同约定的第三期付款方式和时间。同时,机床厂也未按三方协议约定执行支付。第四,工期仅是指钢结构的拼装时间,安装结束不包括B厂房南立面的装饰。第五,根据合同约定工期机床厂逾期付款可以双倍顺延工期。
2.B厂房南立面(大厂房1轴)装饰工程是否属于合同造价和约定工期范围。
对此,机床厂认为南立面装饰工程包含在合同中。其理由是:(1)合同概算书由A厂房、B厂房和B厂房南立面三部分组成,概算书合计总价与合同约定总价款一致。(2)南立面是指B厂房的南大门及其南面整体墙,南立面装饰工程是B厂房附属工程。
而钢构公司则认为南立面装饰不应受《合同》的约束。其主要理由为:(1)《合同》中除总价款中包括了南立面装饰工程的概算报价18万元外,则无其他实质性约定。(2)18万元报价并非预算和确定的造价,因这是在方案未定、没有图纸的情况下的估算,合同第十四条明确注明:该工程待“方案确定后重新核价”。(3)《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工期仅指钢构件的拼装而不包括装饰。(4)安装结束后,机床厂对第三人某装饰公司的装饰方案多次更改表明,该项工程不包括在《合同》范围内。
3.《合同》是否继续履行,钢构公司可否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已完工工程的价款。
对此,机床厂认为南立面装饰工程中途停工,整个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况且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隐患,尚需整改,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钢构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支付余款于理于据均不符。
而钢构公司则认为合同已无履行的必要和可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支付余款。理由是:(1)机床厂违约在先,多次未按约付款,又妨碍正常施工程序,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南立面装饰工程不属于钢结构加工安装,该装饰项目是未确定工期和单独核价的,目前方案和造价未定,无法实施;况且,钢构公司是代为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人某装饰公司施工的,自己无资质,无法完成。(3)主体工程已竣工,机床厂已使用年余,依约视为验收合格,钢构公司有权结算余款。钢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4.《合同》的性质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
机床厂认为是工程施工合同,而钢构公司认为是加工承揽合同,因为《合同》内容包括了设计代理、制造加工、拼装施工和装饰代理四部分,所有工作均符合承揽的性质。
审理判决
1.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虽名为定作方和承揽方,但内容为建造钢结构厂房,故性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机床厂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不存在逾期付款事实,而钢构公司迟至2002年2月28日才完工,逾期交付厂房已构成违约,其中A厂房超过38天,B厂房超过48天,应依约每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南立面装饰工程由于是单独核价且合同未明确完工期限,故不受B厂房工期约束。但依据钢构公司于第三方某装饰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总工期为30天,最迟也应于2002年6月22日前完成。由于机床厂未经验收就使用厂房也属违约行为,故互不追究。整个工程尚未完工,故机床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于法有据,酌情给予钢构公司一个月的时限。基于机床厂选择强制履行合同则钢构公司再无权请求终止履行,同时工程未完工,工程款也无法结算。故判决如下:
(1)钢构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合同履行完毕;(2)钢构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机床厂逾期交付违约金92608元:
(3)驳回钢构公司要求终止履行合同及承担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
2.钢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而予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合同》虽名为加工承揽实为建筑施工。合同第十四条内容仅系针对25000元预付款的预付时间及如何返回作了约定,并未有在钢构公司出图纸后再支付合同总价25%的约定内容,机床厂将合同订立后三天内应付的25%欠款延至同年9月4日才付足,显属逾期;而合同关于在定作构件开始进场三天内支付30%的条款中,并没有机床厂可以在全部构件进场后再付足30%的约定内容,机床厂依约应在双方无异议的定构件开始进场日即11月7日支付30%计1292206元,却延至12月3日才支付60万元,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符。至于双方当事人与某建材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仅涉及与本案有关的屋面板等的加工付款事宜,并非对《合同》付款义务的重新约定。因此,机床厂逾期付款属实,钢构公司依约可以顺延工期,至2002年2月28日完成施工合乎合同规定,不构成逾期交付。关于B厂房南立面装饰工程,虽合同表明暂定价18万元,但由于该工程具体内容在合同中未作约定,不属于本案合同组成部分,该争议在本案中不宜一并调整,当事人可另行主张。基于钢构公司已完成厂房施工义务,故机床厂应依约支付除南立面装饰暂定价18万元之外的工程价款。对于约定一年内支付5%尾款,鉴于机床厂已实际使用诉争厂房超过一年,故有义务结付。因此原判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故判决如下:
(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2)机床厂应于本判决送达后一个月内支付钢构公司工程价款520837元:
(3)驳回机床厂的本诉请求;(4)驳回钢构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3.本案终审判决生效后,在执行阶段,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机床厂支付了40万元,其余与该工程所涉问题双方互不追究。
经典评析
本案关系错综复杂。对于机床厂而言,这是一场事与愿违的诉讼,而钢构公司却抓住了合同的有利约定和案件的关键要点进行了有效的抗辩,从而获得了满意的结果。而一、二审法院不同的观点也值得探讨和深思:
1.关于合同的性质。虽然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名为加工实为施工,将其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的意见,但仍然值得探讨。目前,较多钢结构企业倾向于将此类项目以加工承揽合同的名义签署,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加工经营行为的税负低于建筑安装业;二是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有利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钢结构企业对管辖权的争取。三是部分钢结构企业只有加工制造能力,而无建筑安装资质,但仍欲承揽业务。并且大量的合同内容如本案一样涉及设计、加工、安装等多个方面。对此,笔者认为此类合同无论其名称为何,应视为无名合同,就合同内容所约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分别区分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并针对不同案件的纷争点而理清案件的性质,从而区分该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还是施工合同纠纷。
2.关于本案中B厂房南立面装饰工程问题。一审法院虽认定是单独核价未约定工期,却未作分析就贸然认为应在合理的一个月内完工,显然前后矛盾。一审法院撇开合同对南立面装饰工程未作具体规定,而合同双方事后又未能就方案和核价达成一致的事实,强行要求钢构公司施工,与合同约定本意和现实均相冲突。这也是一审法院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定而为二审法院否定的错误根源。而二审法院能抓住事物的本质,虽然合同价中包括了18万元装饰暂定价,钢构公司也事实上委托了他人已实际进行施工,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就此项目未作具体约定,因此,关于南立面装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双方之间的纷争应属其他法律关系。并且巧妙地将18万元概算价从合同总价中剥离,建议当事人双方另案处理,既理清了解决本案的思路,又给予了双方当事人另行维权的机会,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是合理的做法。但是这个问题也给当事人双方及相关单位留下了诸多的思考。由于签约的不严谨及事后的不及时补救,造成了双方理解上的歧义直至诉争。应该说,本案纷争的起因就源于此。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如果图纸未定,不应为了承接项目而贸然报价,尤其是采取固定价方式;对于建设单位而言,不要草率地认为施工单位的概算报价就是真实造价。双方如果就此项目在签约时不将其列入合同总价,另行订立一份固定单价而视实际图纸方案而调整造价的合同,可能会有助于防止此类纠纷发生。
3.关于付款与工期。本案中工期延误是事实。实践当中,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较为普遍。客观地讲,既有施工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建设单位的因素。克扣、拖延支付工程款是建设单位常见的影响进度的行为。大多数工程施工类合同对于工期的顺延均约定要求有建设单位的签证,而无拖延工程款则工期相应顺延的约定。而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而非建设部的示范文本,故钢构公司对机床厂不按期付款可以顺延工期的内容在合同中作了多处约定,有效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机床厂未按约付款是显而易见的,其辩解理由也根本站不住脚。二审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
4.关于合同的继续履行和解除及处理。机床厂主张合同应继续履行的理由一是南立面装饰未完工,二是整个工程未竣工。第一项理由也是一审法院支持的观点。对此,如前述分析,钢构公司所持的南立面装饰不作为合同范围的意见已为二审法院采纳,因此,该理由显然难以支持机床厂的观点。那么,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可否解除合同和结付工程款呢?本案中,合同约定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并不影响工程款的结付。基于此项规定,而机床厂在未验收前已实际使用,故钢构公司主张虽然工程未竣工验收也可以解除合同结算余款。同时,钢构公司还援引《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认为机床厂的逾期付款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双方的观点,二审法院虽然未作正面评判,既驳回了机床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本诉请求,也未支持钢构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但从其判决结果和所作阐述分析,二审法院是倾向于钢构公司意见的。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尚未出台,二审法院依照合同的有关约定如此判定无可厚非。那么,如按《解释》有关规定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解约问题,二是结算问题。前者《解释》第九条第(一)项已明确规定此类情况施工方可以解约;而后者《解释》却无明确规定。《解释》第十四条的第(三)项中仅对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竣工日期做了规定,而《解释》第十三条也仅涉及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质量异议权问题。根据《解释》第十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解约后,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或经整改修复后合格的方可结算相应工程价款。因此,本案若在《解释》颁布后审理,未经竣工验收而结算已完工工程款的问题可能会有较大争议。
I. 违约案例分析
某机床厂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主要内容是:由该机床向工业公司提供一台内机器,价值2.2万元,运费容及其他零星费用共1500元,交货日期为同年12月底,货到10日内付款。结果机床厂延期1各月才交货,工业公司收货后,以延期交货为由,一直未付货款,经多次催要,才支付1.5万元。机床厂要求对方偿付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J. 开叉车出租时,帮人搬机床,把机床放下来后,机床倒了,
建议报警 或者找司法局里面有个人民群众纠纷调解中心可以解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