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案例
『壹』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各举一例 急!
附条件合同举例:抄
甲对袭乙说,如果你将来与丙结婚,我把藏书送给你。本例中,乙何时结婚,是否结婚时不确定的,因此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附期限合同举例:
甲对乙说,今年国庆节,我送你戒指一枚。本例中,国庆节一定会到来,因此属于附期限的赠与合同。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在于发生与否是否确定,附条件的合同发生与否不确定,附期限合同时确定发生。
(1)附条件合同案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贰』 用通俗易懂的例子解释一下附条件的合同
你和你对象领结婚证,她要你在房产证上有她的名字就和你结
『叁』 合同案例分析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
区别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在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不一定发生,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一定会发生。显然,本案中王瑞告知张龙,其调动工作之事是否成功尚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住之房屋不能卖,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张龙。因此,该民事行为显然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民事行为包括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延缓条件又称生效条件,就是说当条件达成时候,该民事行为生效,就是本案中买卖房屋的合同生效。解除条件则反之,因此,该民事行为显然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
2,法院不应当支持张龙的诉请。
从延缓条件上看,王瑞并没有调到青山工作,似乎合同不应当生效。但是,根据《民通意见》75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那么王瑞是否是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呢?显然不是,因为,王瑞卖房的目的是为了让夫妻共同工作在同一个城市,或者共同在青山或共同在海滨,由于其妻子因为偶然的原因调回了海滨市,才导致延缓条件不能达成,显然,王瑞并没有恶意阻止条件成就。
因此,本案中法院不应当支持张龙的诉请。
####另外,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两种不同的概念,本案并没有对该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确认,不宜称为“民事法律行为”,称为“民事行为”似乎较为妥当。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如果有不对请法学同仁指正。
我们学习和讨论法学是共同进步,不是针对个人,如有冒犯,请多见谅。
『肆』 请教一下 怎么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啊 最好举个例子 万分感谢
合同中附有“十五天后该合同生效”的条件,就是附期限的合同;在合同中附有“等孩子上小学时该合同失效”的条件,就是附有解除条件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