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责任
A. 产品通常有哪些侵权行为
产品侵权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的产品、出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有人身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等。
B. 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纠纷的区别
您好!
产品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纠纷。二者有原则的区别。其主要区别如下:
(1)产品质量纠纷必须发生在合同领域,而产品侵权责任仅仅以合同为一般前提,并非以存在合同关系为产品侵权责任发生的必要前提。产品质量纠纷以原有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产品质量纠纷。产品侵权责任的发生,一般也存在原有的合同关系,但是,一方面,产品侵权责任并非因合同关系而引起,这种侵权行为是物件致人损害,而不是行为致人损害;另一方面,很多产品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并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2)产品质量纠纷的损害事实是产品自身的价值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其他间接损失,而产品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伤害或者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这是产品质量纠纷与产品侵权责任的最主要区别。
(3)产品侵权责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是由于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致害人身或者财产,致害的是物,而不是行为;而产品质量纠纷致害的原因,是违约行为,是因为违约而造成损害。
(4)确定产品侵权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因而责任构成无须具备过错的要件。而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责任,构成违约责任,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尽管这种过错的确定采推定形式确定,无须受害人举证,违约一方须提出反证才能推翻这一推定。但产品侵权责任则根本无须具备此要件。
希望以上答案可以帮助到您!
C. 关于产品侵权
请问你做葫芦娃,是不是做塑料公仔
如果是,基本上是不会侵权的,除非有人比你先做葫芦娃的公仔并且申请了外观设计保护,有且只有这种情况你才会构成侵权
另外,解释一下为什么不侵犯著作权
所谓著作权,只是保护作品及其权利。对作品的范围,著作权法第3条有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从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葫芦娃公仔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此说侵犯著作权的说法于法无据
综上,如果你做的葫芦娃公仔基本是不会侵权的,放心吧
希望对你有帮助!
D. 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什么归责原则
产品归责原则的类型主要包括: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绝对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追究致损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
适用这一原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 产品提供者有过错;
2) 产品使用者或他人因使用产品而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过错的存在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作为受害者将要负担起所有的举证责任。
证明以上三个要件全部成立,才存在获得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4)产品侵权责任扩展阅读: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根据。归责原则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为基础的法律上用以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古代社会奉行加害原则,只要有损害发生,受害人即可要求加害人赔偿,而不考虑后者的主观因素。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则完全奉行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便无责任。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后又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即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事由。
侵权赔偿责任。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的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也可以适用调解。
E. 侵权商品的商标所有人 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商标权侵权纠纷中常常涉及到关于侵权商品的商标所有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这种情形是否构成商标权的侵犯呢?
案情简介:侵权商品的商标所有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曹某拥有一项名称为“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2009年10月22日,曹某以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A公司使用涉案专利。A公司在天津市河西区建德固五金商行公证购买了型号为C902L—B3L的锁具一套。该锁具的外包装盒上标示涉案商标。该涉案商标的所有人是B公司。据此,A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近似,B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以盈利为目的,经营被诉侵权产品,造成其巨额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同类产品,两者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涉案商标是由B公司申请,并获核准注册,表明B公司是该商标专用权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作为主体申请商标注册,故B公司提出汪元平因作为自然人无法注册商标故由B公司代为注册的抗辩与法律规定不符。B公司作为商标所有人未能说明该商标的使用状况,也未抗辩并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他人冒用该商标的情况,虽然其不具有锁具制造的经营资质,但不影响法院依法认定B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了涉案商标。B公司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应具备较丰富的商标管理维护专业知识,对其注册的商标使用、管理具有较高的谨慎注意义务,负有保证商标使用合法的职责。B公司将自有商标标注于被诉侵权产品之上,具有向社会公众表明商品来源、提供品质保证的效用。商标本身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决定了商标是开拓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借助商标吸引消费者选择该商品,逐步树立商品声誉,从而获得利益,因此B公司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后果享有利益。综上,B公司将涉案商标标示于被诉侵权产品,应认定具有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的身份。故判令B公司停止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制造者身份
商标是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标志,商标的实际价值也在于区分商品的来源,故应当推定商标所有人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制造者是共同行为人,从而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商标所有人负有正确使用商标和合法使用商标的法定义务,其不仅拥有防止他人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权利,而且也负有防止因标示其商标而损害他人利益的义务。商标所有人具有比社会公众更多关注其商标使用情况的法定义务,为此在商标所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产品及其标识是他人假冒其名义生产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商标所有人能在包括被控侵权产品在内的产品生产和销售活动中享有最终利益,也应对其商标使用的后果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应当推定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所标示商标的所有人B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