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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之诉

发布时间: 2021-01-21 06:28:37

1. 共同侵权如原告对其中一人撤诉其他侵权人如何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其中一人撤诉的,不影响其他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因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部分或者全部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被侵权人有选择起诉部分或者全部侵权人的权利。
法院一般会判决剩余被起诉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撤诉只是程序上的处理,撤诉后并不意味着被撤诉的侵权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其他侵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在共同侵权人的内部就产生了追偿问题,已承担超出自己责任部分的侵权人有权要求其他侵权人承担自己多承担的部分。
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伤人,造成丁3万元医疗费损失,丁起诉甲和乙,法院判甲和乙承担3万元的连带责任,经法院强制执行,甲赔偿丁3万元。因甲、乙、丙三方难以确定各自的责任大小,因此在三人内部应平均承担责任。这时,甲就有权要求乙和丙各返还1万元给甲。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2. 共同侵权可以分别诉讼吗

持共同侵权为可分之诉观点的人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民法理论认为,共同侵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根据连带债务的性质,被侵权人有权就一部或者全部债权向全体或者侵权人请求赔偿。据此原理,债权人有权对部分侵权人就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起诉,也可以向全部侵权人就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起诉,那么被侵权人在诉讼主体和诉讼标的上具有选择权,可分别起诉。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侵权人中最具有赔偿能力的人请求给付。按照这一理论,上述案件中在丁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甚至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形下,甲可以直接起诉乙、丙要求二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无需追加丁为被告。
持共同侵权为不可分之诉的人认为,对于共同侵权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即不可分之诉。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此,当受害人仅对部分侵权人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他共同侵权人参加诉讼。按照这一理论,上述案件中,即使原、被告都不申请追加丁为被告,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属于共同侵权,也应依职权通知丁参加诉讼,否则属于遗漏必要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笔者认为,共同侵权在程序上应按必要共同诉讼处理较妥当,理由是:
第一,追加当事人是案件的审理和推进所必须。共同侵权未经诉讼,事实尚未清楚,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都需要经过诉讼审理之后方能确定。未经诉讼就认定构成共同侵权,赋予原告选择权,有未审先判之嫌疑。
第二,从保护被侵权人的角度,并无不妥。将共同侵权之诉界定为必要共同诉讼,并不会损害被侵权人的利益。在审理过程中,将可能构成共同侵权的侵权人追加为案件当事人,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被侵权人的权利可以得到更充分的保护。那么被侵权人如何实现实体法上赋予的可请求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也可请求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呢?被侵权人可在执行阶段选择,其可选择执行共同侵权人之一人、数人或全体承担责任,这与连带债务理论并无不合,只不过将其选择权的实现后置到连带债务经诉讼确定后的执行阶段而已,对被侵权人有益无害。这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侵权人可根据义务人的经济情况、履行能力等,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执行方式。
第三,有利于案件的审理,防止未到庭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果侵权人没有全部到庭,被侵权人和到庭侵权人的合意将有可能损害未到庭侵权人的合法利益。在没有通知其他当事人实现诉权的前提,法院作出的判决,也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利。至于法院追加当事人后,当事人仍不到庭,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其放弃诉权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四,避免重复诉讼,防止被侵权人不当获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意见》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可见共同侵权诉讼中,两个及以上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人民法院之间信息不通,被侵权人分别向不同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各侵权人承担全部之给付而获利就成为可能。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连带责任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但亦限制仅能请求全部的的支付,不能因有多数债务人而得各为全部之给付而获利。”如对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人分别起诉,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既不经济也不效率。

3. 共同侵权情形下,受害人只起诉了其中的几个人,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规回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答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4. 哪些属于共同侵权,共同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上的关连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际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对于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直接结合,实际上就是客观的关连共同。3、共同危害行为。共同危害行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对此,本文专门设立一个题目进行讨论。4、团伙成员。团伙组织的成员的集合行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结果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5. 共同侵权人是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分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这就是说,共同侵权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6.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意思联版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典型的权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上的关连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际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对于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直接结合,实际上就是客观的关连共同。3、共同危害行为。共同危害行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对此,本文专门设立一个题目进行讨论。4、团伙成员。团伙组织的成员的集合行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结果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7. 两个单位共同侵权,我可否只起诉一个法律依据是什么

可以,但是法院会建议你把另一方加为共同被告。如果你不同意,没关系,法院会判决。但是判决后你不能在向另一方主张,视为你放弃对他的权利。

8. 在共同侵权中,如果赔偿权利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只列其他侵权人为被告吗

没冲突的,,你作为赔偿权利人起诉侵权人是你的权利和决定权在你自己的。但你的起诉主体性质得区别开来,,不可以是同一种性质,,

9. 民法共同侵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七条、四十条、六十八条和八十三条规定了“第三人过错规则”。有观点认为,第三人过错的特点之一是:过错第三人与当事人无过错联系……第三人和加害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即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此,第三人过错只能是第三人自己的过错;如果第三人和被告之间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原告损害,他们将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而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在有些情况下,第三人和加害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这不是共同侵权,各自应分别按照按份责任对受害人负责。
从该观点可以看出:“过错第三人”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具有极其相同的特征,使之难以区分:
一、“过错第三人与侵权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均侵害了受害人的权益;
二、除特殊侵权外,“过错第三人与侵权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均基于过错侵害了受害人的权益。
三、“过错第三人与侵权人”之间、“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之间均无意思联络。
那么,“过错第三人”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的区别是什么?
我认为:
一、“过错第三人与侵权人”之间、“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之间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仅承担按份责任,而后者在“各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场合,各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过错第三人”既不能归入原告(受害人)一方,也不能归入被告(加害人)一方,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均可归入被告(加害人)一方;
三、“过错第三人”是受害人(原告)与加害人(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间接法律关系。即受害人(原告)与加害人(被告)之间法律关系是直接法律关系,“过错第三人”与受害人(原告)、加害人(被告)之间是间接法律关系。
有过错第三人的侵权之诉,本应解决受害人(原告)与加害人(被告)之间的纠纷后,加害人(被告)承担责任的,由其与过错第三人作为另一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诉讼。但是,由于过错第三人与之有利害关系,而被纳入受害人(原告)与加害人(被告)之间的纠纷一并解决。

10. 共同侵权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吗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是指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同一个诉讼标的,在这个诉讼标的中他们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例如,多人的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诉至法院,以所有侵权人为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因此就要求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应诉。必要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防止矛盾判决。 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所谓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这是由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同一性决定的。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宜于合并审理但需要分别裁判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依据我上面所说,属于多数人侵权,abcd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在E起诉的情况下,FG可能放弃起诉权,也不可以与E一起为共同诉讼人。这种情况下,EFG就是普通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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