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协议
❶ 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
信件无法视作协议的,补充协议是需要的是对生效的合同做补充,没有签字是无效专的属,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关于补充协议扩展阅读:
补充合同的效力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补充合同与合同变更
补充合同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约定,则该补充合同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合同了。补充合同对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过了适当的量,或补充合同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
比如对价格条款,技术标准,履约期限等约定进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这也不能称之为补充合同。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❷ 合同法 对补充协议,法律怎么规定
严格而言,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新发生回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答的约定。
效力方面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补充合同和正式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补充合同中与原合同相冲突的条款,补充的条款优先。
2、合同本身就是公民、法人自由意思的表示,只要不违反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都可以协商。
注意
1、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
2、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
3、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
❸ 关于补充协议的司法解释谁知道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内会保险费的,容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条文上用“应当”,表明第四十六条为强制性规定,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排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也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因此,“:本人自愿放弃社保”的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❹ 关于劳动法的补充条款和补充协议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其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劳动合同,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只要修改的内容不违法,且不存在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则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之日起,修改后的劳动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应以修改后的劳动合同作为依据。 江苏明道法咨询 法务顾问、厂房信息、IT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