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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风险

发布时间: 2021-01-20 23:17:52

①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合同法》第抄142条规定: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② 合同法中 买方和卖方承担风险的情况有哪些

首先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原则是交付主义:内即标的物交付之前由买方承容担、交付之后风险转移由卖方承担。

有两个例外(不依照交付转移):
1、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在合同成立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一方的根本违约,
如 买受人不在指定时间地点收取标的物,风险自买受人违约之时转移;
如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③ 合同法第142条和144条如何理解标的物风险转移

(1)在运输中的标的物,以合同成立时间为分界线,也就是合同签字为标志,合同签字之前,货物灭失,由卖方负责;合同签字之后,货物灭失,由买方负责。
也就是说东西在移动中的交通工具上,合同签字为标志,合同签字的一刻,说明“交货”已经完成。
第144条规定,这是特殊情况。因为在不断移动中的交通工具上,风险界限不好划,就以合同签字时间为准。

(2)而第142条,是一般情况:风险由谁承担,看交货“地界”。货物从我的脚下移到你的脚下,我们之间隔一条线。过了这条线,货物交给你了,损坏、灭失你负责。没过这条线,我负责。

补充:假设我是卖方,你是买方:
一般情况,就是按照142条,以交货为准,我货交给你了,货物被人偷去,你负责。
如果货物在交通工具上(比如在轮船上)的时候,我们签了合同,就算是把货物交给你了。

一般情况下,货物是在仓库里,在商店里,或者在码头上,是不动的,买卖的时候,交货了,我把东西交给你了,如果东西被人偷去、或者被雨淋湿了,那损失责任是转移到你买方了。

但有的时候,货物是在轮船上、火车上,如果被人偷去、或者被雨淋湿了,损失总要有一方负责,那么什么时候由我卖方负责,什么时候由你买方负责?就按照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比如说按照日期为准,今天24小时之前我负责,明天零时开始你负责。

这是两种情况,分开的,要么是第142条的情况,要么是144条的情况,一次买卖只能碰到一种情况。

不是说一次买卖中,又要交货为风险转移事件,又要签订合同转移,不是两种风险转移办法混在一起的。

这还不好理解吗? 不管是学法律,还是做贸易生意,风险转移是基本常识,一定要弄懂。

④ 合同法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

(2006年)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版载明乙为收货人权。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义务是由于丙的原因,但是甲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和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要求赔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对甲承担责任,而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乙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⑤ 合同法的风险承担

您好!题目中有些词句不太理解。但应该还是能够辨识大概意思。您这是在准备什么考试的练习题目吧。我个人认为,上述选项中,根据即将实施的法律来看,至少第二项是错误的。当然,每个人都可能有认知盲点,也许这个答案并不正确,欢迎您交流指正,以求共同学习进步哈!

⑥ 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⑦ 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风险应当如何承担

1、交付之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回和国合同法答》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⑧ 合同法中有订立合同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条款吗

您好抄!合同订立只要不存在以下情况都是可以的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所以,风险共同、利益共享的条款看你们怎么约定的。在合同法中不冲突

⑨ 合同风险有哪些

合同风险: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合同风险中很重要的一项是价格风险。而所谓价格风险,是指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还应支付货款的风险。

中文名称
合同风险
外文名称
contract risk
常见风险
之 买卖合同中的欺诈与反欺诈

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现形式。常见欺诈手段主要有:

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

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

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

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专利产品谎称法

当事人一方(供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盗用其他单位名称法

一方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在对方当事人不知自己为无权订约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履行的钱或物。

假单位欺骗诈法

所谓假单位,又称“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这样的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有是虚假的。社会上极个别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骗取营业执照成立所谓的“假单位”,然后冒充某单位董事长或业务经理的名义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做出履行或预付款项后,携带钱财逃之夭夭。

虚假价格欺诈法

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活动实现的。

长线大鱼欺诈法

所谓长线大鱼,即“放长线钓大鱼”。这种欺诈手段的特征: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钱款。二是欺诈方对被欺诈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诈方对欺诈方的了解一裔是假象。待上当受骗后,方知欺诈方原来所说纯属谎言。三是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后,欺诈方往往逃避或隐藏起来。

买卖双重欺诈法

这是一种古老传统且较难识别的欺诈手法。其特征:一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即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受欺骗诈方产生有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现象。然后欺诈方再多次派人以买方或求购方的身份出现,使被欺诈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二是受欺诈方是一些开业不久,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由于缺乏签约交易经验,这些新企业很容易上当受骗。三是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合同,受欺诈方付清贷款后,就携款逃走。

⑩ 试用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

解答: 试用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是指狭义的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造成的损失。
试用买卖合同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即试用买卖合同虽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是否生效则以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满意为前提。合同法第171条中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满意,表示购买的,则合同生效。否则,合同不生效。《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间内,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因试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与买受人试用的行为不是交付行为,买家尚未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此时的所有权仍然在卖家,因而试用买卖期间的标的物风险应由所有权人即出卖人负担,而非由买受人负担。试用期满后买受人表示购买的,合同此时生效,则交付完成,其交付方式应适应《合同法》第140条的简易交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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