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权行为
❶ 职务侵权行为是否有免责事由
如果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行为,法令行为,是可以免责的.
❷ 职务侵权的责任
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从责任主体上看,也可以分为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两个方面。
首先,对外责任,主要是指由谁来直接对第三人或受害人承担责任。组织对行为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在此项赔偿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是当然的权利主体,至于义务主体是谁,学者们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组织与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共同的义务主体;另一种意见认为,义务主体只能是组织,组织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即加害人和诉讼法上的当事人即被告。一般情况下,在发生职务侵权行为后,根据法人侵权理论或雇主责任理论,组织应该承担行为的后果,受害人只能向组织请求承担责任。中国的有关立法规定和司法上也基本是这样操作的。在职务侵权行为形成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受害人应向组织请求承担职务侵权行为责任。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职务侵权行为的对外责任都由组织一方承担,在特殊情况下,“对于董事实施的同一侵权行为,公司因为机关理论而要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负责,董事则因为违反了一般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而要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负责。公司和董事是此种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故必须共同地和连带地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现代各国民商法对此都作了规定。”故当行为人为代表人,其在实施职务侵权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当与组织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代表人与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不仅考虑到他们之间休戚与共的利益关联,更凸显现代公司法对董事责任的加重,以平衡其权力的扩张,防止其权力的滥用,保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内责任,则是指组织或行为人在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之后,组织与行为人之间的责任承担。进一步说,即组织对行为人有无追偿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在职务侵权行为中,行为的法律后果完全由组织承担,行为人不须承担该行为的民事责任,不会产生职务侵权行为之对内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职务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对内责任的承担:
(1)根据公司企业等组织的内部协议,行为人对职务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此种情形下,组织是否享有追偿权,能否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起诉要求行为人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则要区分情况:A、若该责任依据是行为人与组织之间的民事协议,包括组织章程或者劳动合同,则该责任属于民事争议,组织可以据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追偿行为人应该承担的责任。B、若该责任属于内部管理方面的责任,如公司的管理规范,学校的管理规章等,其管理规范或者规章属于组织内部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故组织不能据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其权益。而只能根据管理规范的要求,在组织内部,通过工资、奖金发放或者职位晋升等其他奖惩措施,让行为人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实现组织的利益。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与组织应该对外共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在组织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行为人的事先协议或者有关约定,要求行为人承担其相应份额的民事责任,反之亦然。在此情况下,由于该追偿权属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故该组织与行为人内部责任承担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予受理。
❸ 什么是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应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素: (一)行为人的行为 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 行为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一般情况下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等四个要件,但在特殊侵权的情况下,是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以及免责条件等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该行为应为行为人执行职务的行为 对职务侵权行为中执行职务的解释为:(1)行为本身即属职务之执行(包括违法执行在内);(2)有客观事实足以认其系执行职务之行为;(3)与执行职务相牵连之行为。由此看来,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以用人单位的主观意思为基础,即围绕其赋予行为人的职务要求,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执行职务具有适当关联性的合理范围内都应予以考虑。 职务侵权行为,由侵权行为人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可对内对行为人进行追偿。职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规则原则。免责事由只有一个,即该行为非职务行为,
❹ 个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该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职务侵权行为是指职务行为的实施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职务行为。例如,公司甲的法定代表人乙驱车前往谈判地点与公司丙洽谈一笔房屋租赁事宜,在乙与丙公司签订完租赁合同回来途中,乙不慎将行人丁撞伤。在此,乙撞伤丁的行为则属于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从责任主体上看,也可以分为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两个方面。
首先,对外责任,主要是指由谁来直接对第三人或受害人承担责任。组织对行为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在此项赔偿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是当然的权利主体,至于义务主体是谁,学者们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组织与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共同的义务主体[10];另一种意见认为,义务主体只能是组织,组织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即加害人和诉讼法上的当事人即被告[11]。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在发生职务侵权行为后,根据法人侵权理论或雇主责任理论,组织应该承担行为的后果,受害人只能向组织请求承担责任。我国的有关立法规定和司法上也基本是这样操作的。在职务侵权行为形成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受害人应向组织请求承担职务侵权行为责任。
其次,对内责任,则是指组织或行为人在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之后,组织与行为人之间的责任承担。进一步说,即组织对行为人有无追偿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在职务侵权行为中,行为的法律后果完全由组织承担,行为人不须承担该行为的民事责任,不会产生职务侵权行为之对内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职务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对内责任的承担:
(1)根据公司企业等组织的内部协议,行为人对职务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此种情形下,组织是否享有追偿权,能否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起诉要求行为人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则要区分情况:A、若该责任依据是行为人与组织之间的民事协议,包括组织章程或者劳动合同,则该责任属于民事争议,组织可以据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追偿行为人应该承担的责任。B、若该责任属于内部管理方面的责任,如公司的管理规范,学校的管理规章等,其管理规范或者规章属于组织内部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故组织不能据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其权益。而只能根据管理规范的要求,在组织内部,通过工资、奖金发放或者职位晋升等其他奖惩措施,让行为人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实现组织的利益。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与组织应该对外共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在组织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行为人的事先协议或者有关约定,要求行为人承担其相应份额的民事责任,反之亦然。在此情况下,由于该追偿权属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故该组织与行为人内部责任承担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予受理
❺ 什么是“职务侵权行为”
所谓
职务侵权行为
是指
职务行为
的实施侵害了
第三人
的
合法权益
,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职务行为。例如,公司甲的
法定代表人
乙驱车前往谈判地点与公司丙洽谈一笔房屋租赁
事宜
,在乙与丙公司签订完
租赁合同
回来途中,乙不慎将行人丁撞伤。在此,乙撞伤丁的
行为
则属于职务侵权行为。
❻ 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主体
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性质
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代表或代理所在单位实施,因而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与执行或履行职务无关,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不当行为
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所谓不当行为,是指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滥用行政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错误的拘留、逮捕等。如果是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则不构成侵权。
合法权益
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人身损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损害。
因果关系
不当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因行政违法行为要求的行政赔偿;二是与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有关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赔偿。这两类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普通民事赔偿程序。
❼ 如何认定雇员执行职务侵权行为
雇主之所以要承担雇员职务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是因为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特殊的人身关系,雇主能够选任、监督雇员,雇员按照雇主的意志,为了雇主的利益而执行职务。雇主对雇员的非职务行为并不承担责任。如何认定雇员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十分重要。一般而言,应从两个标准考察:一是考察他人之间是否具有雇佣关系;二是考察雇员在实施侵害行为时是否在执行职务。考察雇主与雇员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主要看他们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的,一般可以认定与雇主与雇员间存在雇佣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就要进一步考察:雇员是否为雇主提供劳务,是否享受报酬,是否接受雇主的监督。尽管不存在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但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务且享受报酬,同时雇员还接受雇主的管理、监督的,视为雇员和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考察雇员在实施侵害行为时是否在执行职务,应以雇员执行职务行为的外在表现形态为标准。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就应当认定为属于执行职务和范围。例如,某饭店的采购员奉命去甲商场买菜,途中听说乙商场的某价格更便宜,遂驾车绕道去乙商场,途中撞伤他人。雇主明确指示去甲商场,而采购员去乙商场买菜,途中听说乙商场的行为是为了增进雇主降低成本、增加盈利的要求是一致的,采购员的行为是为了增进雇主的利益。因此,应当认定采购员去乙商场的行为是执行职务,采购员致人伤害的行为构成雇员执行职务侵害人身权。此外,雇员超越其职责的行为、擅自委托的行为都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雇员与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伤害他人的,属于雇员在执行职务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相应的责任应由雇主承担。
❽ 如何界定职务侵权行为
2.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公务所致。如果不是在执行职务中或是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侵权行为则不适用职务侵权行为的规定。但如果法律规定有为某种预防或防止义务而不为反而参与,则认为这是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对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个人行为则不构成职务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