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①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应怎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推荐您解相关土【聚土】免费咨询土纠纷类问题我给看些相关土纠纷类问题吧 1 农村土纠纷 直土土权利研究、司实践经验总结做够关土权利著述较少专门土权利纠纷典型案例及裁判编撰更稀缺虽《物权》颁布施行前我加强关物权研究版少关物权、土权相关民商事纠纷案例书籍要仅其部内容涉及土权利要仅关土权纠纷面简单读物所选案例具代表性与现实社司实践相脱节所涉及土权利纠纷广度、深度都存着足权威、肯答案应指导故严格说目前内尚缺少关于土权利纠纷面权威性典型案例选编裁判指导用书与土权利作民重要财产权利、土权利纠纷案件作我主要案件位严重相称能说憾事!本书版力图弥补面空白 2 农村土纠纷处理办 1、自行换效 裁决恢复返 2、未签土承包合同打工乡包驳 3、擅自转包土再转包给第三否受家律保护? 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裁定 5、承包留与否前提条件 6、四川省蓬溪县农村土承包纠纷仲裁委员关于高坪镇马家沟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承包纠纷裁决书 7、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与邵云永、崔英歌农村土承包合同纠纷案 8、诉廖深华与诉廖雄辉农村土承包合同纠纷案 9、海南省文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牛岭经济社诉周金英土承包合同纠纷案 10、承包权收代耕土 11、承包权收代耕土 12、承包期内园偿转包 13、起罕见土承包合同纠纷案 14、项惠金诉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民政府侵犯土承包经营权案 15、陈猪土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 16、土承包合同效责任由谁承担 17、农转非转土承包权纠纷 18、本案原告否享土承包经营权 19、起征用土纠纷案看律与习惯冲突 20、场土纠纷引十起官司 21、陆兆、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诉案 22、起农村土承包合同纠纷案析思考 自行换效 裁决恢复返 发表期:20046月21 处:农民报 作者:张民 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依石淑华与张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双互换承包恢复原状予返裁决 1994石淑华作家庭承包与发包本村村民委员签订土承包合同取村西东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2.62亩土承包经营权且直用于农业产经营 20044月16县政府石淑华补发农村集体土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效期至20278月31石淑华取0.51亩土用于农业产两宗土面积 20037月石淑华与张金等8自行达口协议位于该村西石淑华经营3.13亩承包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内9户建房所用未能办妥建房手续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口协议未经村委同意并报发包备案协议达张等8户农民石淑华土进行产经营石淑华要求返自承包并赔偿损失300元未遂申请至县农村土承包纠纷仲裁委员 3 农村土纠纷调解案例 丰县农村土承包纠纷仲裁庭经审理该案查明述事实认石淑华依取3.13亩承包拥合经营权应受律保护石淑华与张金等8户农民口式进行承包互换其互换目于改变土承包用途其流转行违反律规定该协议效协议申请石淑华虽权主张自合承包经营权其作意向建房9户自身亦错应承担定责任张金等权占或强迫合取土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使用该承包应依恢复原状予返 丰县农村土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依照合同、民通则、农村土承包等律规定依裁决申请于裁决书效七内与申请互换承包恢复原状予返申请赔偿请求予支持 未签土承包合同打工乡包驳 发表期:20056月22 处:农经信息中国 外打工两农民1998第二轮土承包未与村委签订土承包合同今二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未遂各自所村村委告庭近哈市级民院作判决驳诉讼请求 董某孙某别哈市延寿县福山村新兴村村民外打工1998第二轮土承包都未与村委签订土承包合同2004初二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原先承包土早已转包董某孙某各自村委告庭要求村委返土承包经营权审院审理认董、孙二第二轮土承包没与村委签订土承包合同双没形权利义务关系二外打工乡要求承包土应通民主协商由各自村委现机予调整遂驳诉讼请求二服向哈市级院提诉 哈市级院经审理庭两起案件进行宣判维持审判决驳二诉 擅自转包土再转包给第三否受家律保护? 自贡市贡井区农村土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仲裁书 (2005)贡井土裁自第(1)号 申请: 余佰海 性别:男 龄:63岁 职业:农民 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 申请:曾志良 性别:男 龄:35岁 职业:农民 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2组 申请余佰海于20058月20向自贡市贡井区土承包纠纷仲裁委员申请土流转纠纷仲裁案,经审查符合相关律规规定,本仲裁委员决定受理 申请理由:我家8于19969月120268月31止向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依承包土6.374亩20008月5余佰海未征全家土承包同意与曾志良签订土转包合同尔曾志良转包种葡萄部土经营善荒废水土量流失导致转包界址清址明土质量严重降且曾志良没报土发包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情况擅自转包土再转包给第三并收取每份承包100元土转包金申请所承包6.374亩土属家基本农田曾志良述行申请请求收转包曾志良视律及政策合同规定视客观现实变化强行所致使纠纷产经村、镇调解未特申请自贡市贡井区土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仲
③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般怎么办的呢
(一)立法建议
建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在法律出台同时,国务院应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则》,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 的设立、仲裁的范围、仲裁的程序、仲裁的原则及其他仲裁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该办法所设定的仲裁程序应简便、快捷于诉讼程序,既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也减 轻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
(二)行政对策
现阶段,充分发挥并依靠必要的行政手段,能达到预防和处理纠纷的目的。
1、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对尚未发证到户的村,应督促其尽快发放到户;对权证内容有错的,应尽快依法进行更正。
2、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县人民政府应确保县仲裁委员会有具备相应仲裁资格的仲裁员,足够的工作经费和工作场所。
3、建立健全县、乡二级流转服务中心。加强对流转行为的引导、服务、管理,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4、大力宣传有关政策法律。县、乡、村三级应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尽可能做到家喻户晓。
5、及时调处流转纠纷。县、乡两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处,及时化解矛盾;同时还应重视流转纠纷引起的上访接待工作,及时妥善安排调处。
(三)村民自治对策
流转纠纷大多发生在同一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因此应当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通过村民自治规范管理好流转行为,以减少流转纠纷的发生。并尽可 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轻农民解决矛盾的成本负担。村民委员会要在提高村干部自身法律素质和加强法制宣传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流转台帐,完善流转批准和备 案手续,这样既可消除许多纠纷隐患又能在纠纷发生时有情可考,处理有据。
(四)司法对策
正确审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既为纠纷当事人判定是非,也为大量流转户提供了一个判断流转纠纷是非的司法范例。其内含的价值判断标准和向社会公示的司法功能效应,有着行政管理手段无法 取代的作用,对预防流转纠纷的发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法院实际受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土地流转纠纷的标的虽小,但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农村生 产、生活知识面广,尺寸难把握,法院不太愿受理,往往推给政府有关部门去处理。而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因缺乏法律约束力许多时候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结果 使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因此,必须提高人民法院服务“三农”的大局意识,重视并及时受理土地流转纠纷案件。
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类型有哪些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类型与特点
(一)类型
因为地理条件和农民对土地依赖程度的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征地补偿款纠纷和承包合同、转包合同、转让合同纠纷。
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郊部位,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小,除种地外都有其他的谋生手段。随着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大量的农用地被征用,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表现为对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在较为偏远的农村地区,农民靠地谋生,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土地收益明显增加,转让人、转包人纷纷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时的纠纷类型主要表现为承包合同、转包合同、转让合同纠纷。
(二)特点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出现的比较集中,在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1、流转次数多,纠纷诉讼主体混乱。农户之间相互流转发生纠纷形成诉讼的,有的仅以流转当事人为诉讼主体,有的加上村委会。
2、矛盾突出,庭审驾驭难度大。土地流转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农民,诉讼能力偏低,陈述事实不清,给法官驾驭庭审带来很大阻碍。在土地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为自己有理,因土地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双方均不妥协,说话语气较冲,庭审中容易出现冲突,给法官维持法庭秩序带来很大困难。
3、因流转方式不明确引发的矛盾较多。审判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纠纷是因为流转方式不明确引发的,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流转方式的确认,例如转包与转让的认定、互换是否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等等。若流转方式能够通过其他渠道确认,很多流转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能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确定,无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4、证据较少,事实认定困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常用的证据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及证人证言等。因为流转的不规范,承包合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等证据一般不存在或是有瑕疵。对于土地流转案件,庭审中用到较多的证据是村委会证明和证人证言,但是这类证据容易伪造,证明力较差,在审理中会出现同一个村委会就一个事实同时为双方当事人出具证明的情况,致使证明内容相互矛盾。土地流转案件证据的匮乏、瑕疵或矛盾,增加了案件事实认定的困难。
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原因,怎么处理
推荐您了解一下相关土地法,你也可以去【聚土】免费咨询下土地纠纷类问题。我给你看一些相关土地纠纷类问题吧。
1 农村土地纠纷
一直以来,中国对土地法和土地权利的研究、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做得很不够,有关土地权利的著述较少,专门的土地权利纠纷典型案例及裁判编撰更是稀缺。虽然在《物权法》颁布施行前后,我国加强了有关物权的研究,也出版了不少有关物权、土地权和相关民商事纠纷案例的书籍。但是,它们要么仅是其中一部分内容涉及土地权利,要么仅为有关土地权纠纷方面的简单读物,所选的案例多不具有代表性,与现实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相脱节,所涉及土地权利纠纷的广度、深度都存在着不足,人们无法从中得到权威、中肯的答案和应有的指导。故严格地说,目前国内尚缺少关于土地权利纠纷方面权威性的典型案例选编和裁判指导用书。这与土地权利作为国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土地权利纠纷案件作为我国最主要案件之一的地位严重不相称,不能不说是一大憾事!而本书的出版,力图弥补这一方面的空白。
2 农村土地纠纷处理办法
1、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恢复返还
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
5、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
6、四川省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高坪镇马家沟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书
7、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云永、崔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8、上诉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9、海南省文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诉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0、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1、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2、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
13、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4、项惠金诉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15、陈小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
16、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
17、“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
18、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19、从一起征用土地纠纷案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
20、一场土地纠纷引出的十起官司
21、陆兆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22、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考
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恢复返还 发表日期:2004年6月21日 出处:农民日报 作者:张爱民
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2003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3 农村土地纠纷调解案例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3.13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发表日期:2005年6月22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因外出打工,两农民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董某和孙某分别是哈市延寿县福山村和新兴村的村民。他们因外出打工,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都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4年初,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但此时他们原先承包的土地早已转包他人,董某和孙某将各自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返还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孙二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二人外出打工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应通过民主协商,由各自的村委会从现有机动地中予以调整,遂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 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自贡市贡井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书 (2005)贡井土裁自第(1)号 申请人: 余佰海 性别:男 年龄:63岁
职业:农民 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 被申请人:曾志良 性别:男 年龄:35岁 职业:农民 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2组
申请人余佰海于2005年8月20日向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土地流转纠纷仲裁一案,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申请人理由:我家8人,于1996年9月1日到2026年8月31日止,向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依法承包土地6.374亩。2000年8月5日,余佰海未征得全家土地承包人同意,个人与曾志良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尔后曾志良在转包地上种上葡萄,部分土地经营不善荒废,水土大量流失,导致转包地界址不清,地址不明,土地质量严重下降。且曾志良在没有报土地发包方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转包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并收取每份承包地100元的土地转包金。申请人所承包的6.374亩土地属国家基本农田。一年以来,因曾志良上述行为,申请人请求收回转包地,而曾志良无视法律及政策和合同规定。不正视客观现实的变化而强行所为,致使纠纷产生,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特申请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
⑥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采取哪些方式解决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采取哪些方式解决?
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院不受理,也不给出《不予受理裁定书》,怎么办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任命法院提起上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7)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