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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侵权案

发布时间: 2021-01-20 12:07:49

1. 安徽阜阳有管造假,侵权的吗

吃撑了吧

2. 安徽山寨兵马俑群陷侵权纠纷是怎么回事

2月7日,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发布声明称,该“山寨兵马俑群”并没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许可授权,将保留相关法律权利。涉事的安徽五千年文博园回应称,“兵马俑”只是为了展现历史典故而建,不涉及侵权。律师表示,我国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但兵马俑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早在2000多年前就已不在世了,很难认定侵权。

9日,北青报记者联系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工作人员张先生,张先生表示,“此前并不知情,是在网站上看到相关媒体报道后才知道,随后发布了这一声明。”

知识延伸:

兵马俑建筑结构

秦始皇兵马俑陪葬坑坐西向东,三坑呈品字形排列。最早发现的是一号俑坑,呈长方形,坑里有8000多个兵马俑,四面有斜坡门道。一号俑坑左右两侧各有一个兵马俑坑,称二号坑和三号坑。

兵马俑坑是地下坑道式的土木结构建筑,即从地面挖一个深约5米的大坑,在坑的中间筑起一条条平行的土隔墙。墙的两边排列木质立柱,柱上置横木,横木和土隔墙上密集地搭盖棚木,棚木上铺一层苇席,再覆盖黄土,从而构成坑顶,坑顶高出当时的地表约2米。俑坑的底部用青砖墁铺。坑顶至坑底内部的空间高度为3.2米。陶俑、陶马放进俑坑后,用立木封堵四周的门道,门道内用夯土填实,于是就形成了一座封闭式的地下建筑。

兵马俑历史沿革

据《史记》记载:秦始皇陵由丞相李斯依惯例开始主持规划设计,大将章邯监工,修筑时间长达39年之久,兵马俑是修筑秦陵的同时制作并埋入随葬坑内。

秦子婴元年(前206年),秦始皇陵遭遇了第一次也可能是最大一次的劫难。据《史记·高祖本纪》[8] 、《汉书·卷一·高帝纪第一上》[9]
、《汉书·卷三十六·楚元王传第六》
等史籍记载,项羽攻入关中后,大规模破坏秦始皇陵,地面建筑毁于一旦,并挖掘了帝陵,兵马俑在这场浩劫中也损毁严重。考古发掘情况表明,一号俑坑和二号俑坑有黑色木炭遗迹,说明一、二号俑坑的塌陷都是因为被火焚烧后造成的。

1974年3月,临潼县骊山镇西杨村农民,在陵东1.5千米的地方打井时,发现几个破碎的用泥土烧制的与真人一样大小的陶俑,经陕西省考古队勘探和试掘,兵马俑重见天日。

1974年7月,考古工作者开始对陕西临潼县秦始皇陵东侧的秦代兵马俑坑进行发掘工作。

1987年12月,秦始皇陵及兵马俑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2009年6月13日,秦始皇陵兵马俑一号坑开始第三次大规模发掘。

兵马俑历史背景

人殉是伴随原始公有制的瓦解而萌芽,至奴隶制建立而盛行的一项残酷而野蛮的丧葬制度 。人殉最兴盛的时代是殷商时期,商代贵族大墓中都有殉人。在安阳殷墟工陵区内,已发掘的十几座大墓中被生殉、杀殉的多达五千余人。

周王朝吸取了殷商暴政的教训,强调“明德保民”。周礼的诞生和推行,使得人殉现象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但并未根绝。到了春秋时期,列国争霸,时代动荡,人殉复燃。战国时期,诸侯各国先后废止了人殉制度。秦献公元年(前384年),“止从死” ,秦国正式废止人殉制度。

春秋战国之际的社会变革促使葬俗发生了变化,出现以俑殉葬,即用陶俑、木俑等来代替人殉。“俑”的本意就是人殉,当人殉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之后,“俑”便成了墓葬中陶塑、石雕、人像的专有名词。秦兵马俑就是以俑代人殉葬的典型,也是以俑代人殉葬的顶峰。秦俑之所以在规模、写实程度上达到如此的高度,除了工匠的智慧之外,还与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皇帝的意志分不开。

3. 我要和一个安徽人打官司应该去哪里去起诉他

涉及到案件管辖权的问题,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 安徽一男子拍视频救娃被指侵权,当时该男子拍摄视频的心理是怎样的

安徽一男子拍视频就娃,却反被指责侵权,实际拍摄者当时只是想以此警示其他家长!

都说人人付出一点爱,世界会更美好。然而最近安徽一男子却遇到一件糟心的事情。他本是好心救人,却被其家长指责侵害孩子及家长的隐私权!一起来看看误会是怎样产生的吧!

然而,随之而来的除了孩子母亲的感谢,还有是孩子母亲的指责!孩子母亲私信该男子,表示该视频侵权了,要求其删除!该男子则表示,本身上传视频也是为了警惕其他家长,不要把孩子一人放在车内很危险,希望大家可以引以为戒!并且他还表示,孩子的母亲态度很强硬,还威胁他说如果不删除就要起诉他,该男子自己则表示:挺寒心的!

当然相关律师表示,该男子的本意并不构成侵权。但他的做法确实有失妥当!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的保护,在危急时刻,孩子痛苦大哭的表情,在镜头下展露无疑,视频被上传,甚至传播,也是有可能会造成孩子心理疾病的!并且车牌号这种个人信息,一旦流露,有时候后果也是很难想象的。毕竟现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就会随时接到骚扰电话。更有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能做出什么危害他人的事情,也是难以预计的!

其实,初衷是好心,可能想要借助网络力量尽快联系到孩子父母。但是既然联系上了,想要以此来警示别人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完全可以删掉之前的视频,稍微处理下再做上传呀!所以,做了好事应该表扬,但是后面的处理方式确实不妥当!

5. 原告安徽人,被告是江苏人,原告能不能在安徽法院起诉被告,或者必须在江苏起诉被告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的案情,不同的诉讼管辖地不一样

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法律条文
结合自己的情况参考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由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出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的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民事诉讼法
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6. 安徽一公司取名微信侵权了吗

安徽3月29日消息,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微信保健品公司)因为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微信”二字,给自己引来了麻烦。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将该保健品公司起诉至合肥市中院,认为保健品公司侵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百万损失。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腾讯认为,保健品公司存在攀附、利用腾讯持有的商标知名度的行为,足以误导公众将保健品公司及其产品与腾讯发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因此,腾讯公司诉至合肥市中院,要求保健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并申请变更公司名称中的“微信”字样;立即停止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其网站、办公场所等处不得使用“微信”字样、类似于“微信及图”的商标图形,停止生产和销售并且召回带有“微信”字样、类似于“微信及图”商标的商品;赔礼道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据了解,微信保健品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经合肥市工商局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保健与健康用品、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的批发与零售。


在微信保健品公司的官网首页上醒目地标有其公司名称、全国服务热线等信息,在“产品分类”网页上有其公司名称、瓶装生榨椰子汁等产品外包装图片;网页上有“微信单品系列”、“微信箱装系列”原浆粗粮产品的图片等,其中罐装产品及外包装箱上使用了与腾讯公司“微信及图”高度近似的标识,瓶装产品上使用了“微信加五角星”商标,在大桶水产品上使用了“微信矿泉”商标。


微信保健品公司辩称,其公司对企业名称进行工商登记,享有企业名称权,使用企业名称和字号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未侵犯腾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我们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多年。我们使用‘微信’商标的商品与腾讯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不同,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保健品公司称,腾讯公司的驰名商标不足于扩大保护到与之毫无关联的食品饮料类产品上。


保健品公司认为,即使其构成侵权,腾讯公司主张的100万元赔偿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请也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微信保健品公司成立之时,腾讯公司的“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已与腾讯公司建立起稳定的联系,其“微信及图”商标标识也家喻户晓、广为人知。因此,保健品公司作为后成立的企业,在选择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时应对腾讯公司的即时通讯服务名称“微信”、“微信及图”驰名商标中的文字部分进行合理避让。


法院认为,微信保健品公司将“微信”二字用于其企业名称进行登记,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微信保健品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未使用其经许可注册商标,而是使用了与腾讯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标识及未经注册的“微信矿泉”、“微信及五角星”组合商标,而“微信”二字是该两件未注册商标的核心部分,保健品公司的行为摹仿他人驰名商标在不相同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构成对腾讯公司“微信及图”驰名商标的侵害。


据此,合肥市中院判决,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其公司名称中停止使用“微信”字样、在其网站停止使用类似于“微信及图”的商标图形;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标有“微信”字样(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除外)、类似于“微信及图”商标的商品,召回侵权商品;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

7. 安徽男子多次侵犯两个亲生女儿,女儿都大了,为何不报警

先说一下,不是亲生女儿,而是继女,男子跟妻子是重组家庭,孩子是妻子跟前夫的,每次侵犯都是趁着妻子出门做的!

总结:

离异的家庭,伤害最大的就是孩子,女儿跟着妈妈有继父,跟着爸爸有后妈,日子都不好过!

所以那句,若不是因为孩子早跟你离婚了,不是气话,是真的!

为了孩子,会努力的维持婚姻,只为孩子的爹是亲爹,做不出畜生的事儿,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保护孩子的内心不受伤害!

离异重组家庭的孩子比正常家庭的孩子要懂事很多,她宁愿自己委屈,也不会委屈了带着自己的亲妈,这就是女孩不报警的原因!

8. 安徽警方去年查获侵权假冒产品230余万件怎么回事

2017年1月12日,记者从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6年,全省公安经侦部门共立侵权假冒犯罪案件442起,破案28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92名,查获各类侵权假冒商品230余万件,涉案总价值2.6亿余元。针对节前市场供需两旺和制售假犯罪高发的规律特点,经侦部门组织了重点案件攻坚和集中整治行动,有效维护春节期间的市场经济秩序。

2016年,我省公安经侦部门把打击矛头对准直接侵害群众利益、危害生产生活安全、妨碍创新发展大局的侵权假冒犯罪,同时围绕源头区域,梳理本地屡打不绝的地域性造假“顽疾”清单,防止发生区域性、领域性侵权假冒风险。此外,我省经侦部门还关注网上犯罪,积极应对“互联网+侵权假冒”带来的新挑战,及时总结、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战法组织有效打击,坚决压制侵权假冒犯罪网上生存空间。严打产业全链,坚持全程打击策略,上溯生产源头、下追销售去向,全链条、整环节围剿侵权假冒犯罪。

9. 有没有一些侵权行为的案例

倪XX、王X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一、事实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属的超级市场购物,被告工作人员怀疑二原告偷拿东西,于是在公众场合训问二人,并根据市场内所贴无效公告,对被告进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属于市场所有的东西。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都不能自认为有权利行使这样的行为。法律从未赋予市场工作人员有盘 问顾客和检查顾客财物的权利,因而被告无权张贴要求被告将自己的提包打开供被告工作人员查看的公告。

尽管此公告张贴在市场门口,但由于它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是无效的,顾客有权不执行公告的规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员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众场合用带有贬义的话语询问原告是否偷拿东西,并根据市场内所贴 无效公告对原告的包裹、衣服等进行搜查。

上述行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已遭贬低,而且也实际影响了对二原告的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原告的名誉因此而受到损害。被告的工作人员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被告为其规定的工作职责时对二原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因此,其侵权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依据 民法通则第43条)。

三、法院判决(处理)及适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后,双方自行和解。被告愿向原告表示歉意并向两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撤诉。

(9)安徽侵权案扩展阅读: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构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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