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公证管辖
即购买过程是有公证员参与证明的,比如带上公证员一起去商场买侵权产品,在公证员见证下向侵权厂家下单等等,以便于在诉讼中认定相关证据的有效性。
我国公证法第36条规定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㈡ 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去公证购买取证
专利侵权案件适用普通民事侵权案件的基本构成要件,即行为具有违法性,产生损害后果,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同时,专利侵权案件还具有其特殊性,这在双方当事人提交各自的证据时尤为值得注意。 原告的举证和证明 一、权利证据 1、原告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2、专利权证书,证明专利权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3、专利登记薄副本,一定意义上说,专利登记薄副本是比专利证书更为重要的证据,因为专利证书记载的是专利授权时的权属状况,在授权之后,专利的权属状况可能会发生改变,如专利权转让,专利被宣告无效等,这些内容在专利证书上并不能反映出来,但却会在专利登记薄副本上记载。在诉讼中,这项证据往往被当事人或代理人忽视。 4、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不同的专利公告文本也是不一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的为公告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专利公告文本能够明确地反映专利保护的范围,对于侵权事实有直接的证明力。 5、专利年费收据,能够证明专利持续有效。其实这一证据在提供了前述的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情况下,是可以不提供的。因为在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最底行会注明“该专利年费已缴纳至某年某月某日”。司法实务中专利权人提供专利年费收据的证明目的在于说明专利已缴纳年费,专利持续有效。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的缴费实务中,即使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或因没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后,缴纳专利费也是可以进行的,从而取得专利年费收据。因此通过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是不充分的,有时甚至是错误的。如此以来,前述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就显得极其重要了。笔者认为之所以在实务中出现用专利年费收据来证明专利持续有效,可能是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影响,该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这里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是专利真实有效的文件之一,却并未提及专利登记薄副本,不能不说是一个瑕疵。 6、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因此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法院在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时,若没有提供实用新型的检索报告,法院拒绝受理。但此种做法明显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随后最高法院在答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中明确表示,出具实用新型的检索报告并不是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但若不提供检索报告,被告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如无其他可以不终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该中止诉讼。因此原告在起诉时最好提供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避免案件被中止审理。 二、侵权证据 1、书证,通常是公证书,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了侵权行为后,通常会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对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在公证取证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的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要求公证机关对前述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作出说明,一并记载在公证书中。另外顺便提及一下,在选择公证机关时,也应有所考虑,如在省会城市,可以选择省公证处,而不要选择区公证处,一则可能区公证区缺乏经验,二则可能区公证处出于地方保护或者担心受到打击报复,而以各种理由推托。此外在选择公证处时还要注意《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而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因此,在选择公证处时,要注意其管辖范围和执业区域的双重限定,以免申请不予受理,或错误受理后导致公证书的程序瑕疵。 2、物证,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购得的侵权产品应由公证人员封存,并拍照。在提交给法院之前,原告应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否则被告将可能在质证时提出异议,对侵权产品不予认可。如上所提,物证的取得过程是经过公证的,专利权人或其代理人与公证员一起,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侵权人处购买侵权产品,然后封存。在公证书中,会对这一过程进行说明,但是,很多公证书没有对封存产品进行详细说明。举一个案例说明,笔者经办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作为被告(销售者)的代理人,笔者发现原告当庭提交的经公证处封存的侵权产品的型号、规格在公证书中并没有提及,封存的袋子虽然密闭无损,但是上面没有编号等注明其与公证书的一致性。而原告是针对大量的销售者进行公证取证和诉讼的,这就无法绝对排除该封存的物证非本案被告所售的可能性。经过法庭质证和辩论,法官亦赞同这一意见。 三、损失证据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现在司法实务中,少有原告提供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证据,主要原因是此类证据举证难度较大,举证成本较高。目前,有大量的专利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但是有些专利权企业虽然会和其业务单位签订名义上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会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付款和缴税凭证,但被许可方实际并未生产专利产品。在此种情形下,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严格来讲不应作为赔偿的参照依据。对此,被告虽然可以提出抗辩,但是鉴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力较强,法律对此又有明确规定,因此,法官一般是会予以采信的。 2、财务审计报告。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赔偿的数额确定除参照前述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外,还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以及法定赔偿。在原告主张以自己所受到到的损失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时,应提供自己单位产品获利情况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原告因被告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或者被告制造的侵权产品的数量,两者相乘之积就是原告的损失数额的依据;在原告主张以被告的获利作为赔偿的依据时,原告通常要申请法院保全被告的财务会计账册,经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后,以审计结论确定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从而明确被告赔偿的依据。最后在法定赔偿中,原告可提供一些证明被告侵权情节及专利产品市场价值的辅助证据,作为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的参照因素,比如被告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被告在其网站等宣传材料上关于侵权产品的标价等等。 被告的质证和举证 被告在收到专利侵权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后,不宜盲目地与原告协商和解,而应全面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根据抗辩主张,收集组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实务中被告的抗辩主张有多种,针对上文原告的各项权利要求,被告就有如下不同的抗辩主张。 一、权利瑕疵抗辩 被告提出权利抗辩时,通常是对原告的主体资格、专利权的权属、专利权的效力等方面进行抗辩。 专利侵权诉讼通常是由专利权人自己发起诉讼的,但在一些专利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由被许可人提起诉讼。在此种情形下被告应首先审查许可使用的方式,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普通许可和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没有得到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都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这就涉及到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了。 有些原专利权人在专利权已转让给他人后,仍以专利权人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此被告可以提供该专利的登记薄副本,以证明该专利权已发生转移,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从而要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还有一种情况是,专利权可能已终止,但原告却出于竞争策略的考虑,对被告提起侵权诉讼。此种情况下,被告提供专利登记薄副本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授权专利的登记薄副本。因此被告提供专利登记薄副本没有任何法律或实务障碍,只要缴纳必要的费用即可。 更特殊的一种情况是,专利权人对专利申请至专利公告授权日期间的制造销售相同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提起诉讼。而根据法律规定,在此期间的制造或销售行为是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因此作为销售者或制造者的被告也可以此提出抗辩。 二、不侵权抗辩 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覆盖原则,被告抗辩不侵权的,应证明侵权产品缺少了权利要求中的必要的技术特征,或者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在实质上不同也不构成等同。对此,被告只需根据原告提供的专利权利要求与侵权产品进行比较,就可得出结论,在必要情况下,也可以申请鉴定。 但若被告主张不侵权的理由是产品是他人假冒被告生产的,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应该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呢?是由原告举证产品确实是被告生产的呢,还是由被告举证产品不是自己生产的呢?笔者认为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首先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是原告诉讼的核心要件,另外,就举证原则来说,证明作为要比证明不作为容易些。 第三种情形是被告以禁止反悔原则主张不侵权。为了证明原告反悔,被告应举证原告在专利申请或无效过程中,向国家知识产权据或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作出的意见陈述书或其他专利相关的文件中对其专利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作出了某种限缩性的解释。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却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作出认定,视图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这样作对被告不利,对社会公众也不利,且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是为专利司法所不准的。为此被告应详细的了解专利所有文档。跟前述专利登记薄副本一样,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请求复制专利文档。因此专利被告在收到被告的诉状后,首先要做的就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制涉案专利文档。 三、公知技术(设计)抗辩 所谓公知技术(设计),是指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设计)。为此被告应提供与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记载公知技术的出版物,或有确切来源、销售或使用时间的产品实物及有关的辅助凭证,如产品说明书、产品图册、销售发票以及证人证言等。有的被告在得知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首先做的工作就是寻找上述证据,以证明原告的专利权不具有新颖性,以宣告专利权无效。这点主要运用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诉讼中,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相对比较容易,专利局受理后不进行实质审查,这就使得“有效”的专利存在“无效”的风险。 四、先用权抗辩 先用权虽然不会导致原告的专利权失效,但却是法律明确的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实务中不少被告会选择使用先用权进行抗辩,但成功者却寥寥,这主要是因为证据不足。通常情况下被告应提供以下证据: 1、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的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 2、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已购置的设备数量及产能的资料。 五、合同抗辩 有这样一个案例: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但合同签订后不久,专利权人又与另一人再次签订许可实施合同。被蒙在鼓里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随后发现了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的产品流入市场,遂对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提起侵权诉讼,此时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拿出普通许可实施合同抗辩,原告无奈只好撤诉,退而向专利权人提起违约之诉。此案例就是典型的合同抗辩成功的例子。 另外一种情形是被告实施的与原告专利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是从他人处获得许可的,在此种情形下,被告应向法庭提供许可合同。此证据虽然不能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但被告可申请追加转让人作为被告,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避免直接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这也是一种诉讼技巧,在无法避免承担责任的时候,尽量少得承担,即部分免责。 六、侵权获利低于原告请求赔偿金额的抗辩 原告在提起侵权诉讼时,较多的依据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侵权赔偿数额的依据或者以法定赔偿50万元的上限作为赔偿的依据。而后者,因为有法律的规定,很多原告索性直接按照50万元的上限提起诉讼。若被告的侵权成立,但获利明显低于原告的主张时,被告可以以自己侵权获利的数额对原告提出的过高的赔偿数额进行抗辩。为此被告应提供有公信力的财务审计报告,证明自己的获利状况。同时也可提供其他辅助证据,如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成立日期至发生侵权行为之间的时间较短等证据,以进一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七、合法来源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此条为被告提供了较好的法定抗辩根据,被告应充分利用。为此被告应提供确切的合法来源的证据,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发票、运输单据以及其他证明交易合法成立的所有证据,同时被告可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如封存的样品,产品的图片等,以免被告在前述证据的关联性方面提出异议。当然,这是针对比较正规的被告公司而言。实务中有一些个体经营者,由于管理问题,通常无法提供上述详尽的证据,那就面临着因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利后果。
㈢ 忠诚和隐私,公证处侵权了吗
公证具有三种法律效力。
一、证据效力。公证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内容专具有特殊的属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证明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无须审查则应被采证。
二、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具体说,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大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非经公证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法律行为非经公证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三、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持该债权文书公证书为执行依据,不经过审判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也可大大减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工作负担,并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㈣ 公证购买地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地吗
侵权行为地,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所在地。一般来说,在公证购买地是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地的,比如说商标侵权。
㈤ 怎么为网络侵权证据作公证
可以做 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保全证据公证可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现状保全证据公证、房屋拆迁保全证据公证、建筑功能/规划变更公告保全证据公证、房屋交易事实保全证据公证、隐名购物保全证据公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保全证据公证、电话录音保全证据公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保全证据公证、网页内容保全证据公证、文书材料保全证据公证、邮寄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等,
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也包括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证据保全,房地产证据保全和网络证据保全等。另外,保全证据公证是一项非诉讼活动,适用范围极为广泛,无论是非诉讼领域,还是诉讼领域;无论是诉前还是诉讼过程中,都可以发挥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能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构及时解决纠纷和诉讼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保全证据公证申办所需资料:
1、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个人需提交身份证明,企业法人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提出申请的提交原件,介绍信或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提出申请的无需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现场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相关职务证明等);
2、证明当事人与所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如合同、诉讼材料等。
㈥ 专利被侵权,公证取证应注意什么
专利出现侵权后,一般有三种解决途径。但是不管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途径,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收集专利侵权的证据。只有做好了这一步的工作,后面的措施才有了主动权,否则,后面的工作无法开展。解决专利侵权时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
1、专利权属证据。证明原告享有专利权或者专利许可使用权。
2、侵权存在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证据。
3、赔偿金额证据。证明其提出的赔偿金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上述赔偿数额可以包括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证据收集好之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形选择如下侵权解决方式:
1、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经常使用,而且还常取到较好的作用。侵权警告信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1)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2)对方的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中止或禁止对方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行为;(3)希望对方于何时就此作出答复;(4)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2、行政裁决或协调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3、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同时有权申请对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和证据进行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强制令,禁止侵权人继续侵权行为。为保证经济赔偿的切实执行,专利权人在起诉的同时,可向受理法院申请对侵权人的等额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选择起诉的法院可以有:
(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a.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b.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c.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d.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e.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专利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做上述工作如果自己没有经验或能力,建议最好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代为处理,否则,也容易处于被动。因为处理专利侵权毕竟是专业性和程序性很强的
㈦ 网站侵权怎么做公证或证据保存
证据保存可以由无利害关系二人以上作见证,也可以做公证。相比而言,公证的效专力高于见证属,用于诉讼时胜诉的几率更大些。建议到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为佳。
办理网站侵权的证据保全公证,应在公证处由公证员按如下保全程序操作计算机:
1打开屏幕录像软件,开始录制电脑屏幕上显示的内容;
2打开IE,通过网络等搜索网站进入要保全的网页浏览并保存网站侵权的相关证据;
3在保全网页内容过程中,应将网页页面内容进行保存,或保存聊天软件下的聊天记录;
4保全完毕后,应即时将保存内容打印,并将保存内容刻入光盘等数据保存媒介;
5对证据保全的全过程制作工作记录。包括上网方式
、电脑型号、操作人员、保全开始时间、文件下载时间、内容打印时间、保全活动活动结束时间、光盘刻录时间、光盘刻录份数等内容。在办理过程如遇到停电、网络信号中断、下载过程中断等情况,也应如实在工作记录中记载。
办理网站侵权应由被侵权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向公证处提供侵权的事实及依据。
㈧ 侵权公证是什么意思
网络证据实质上即为电子证据,它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它具有易被删除性、易被修改性和能够被无限复制性的特点。在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证据是通过公证机构保全固定的。由于法律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没有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存在着种种瑕疵,影响了公证文书的证明力。本文作者结合审判实践,对网络证据公证保全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求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应避免选择与当事人有关联的地点、电脑、操作人进行网络操作。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最好选择在公共地点,电脑最好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上网操作人应选择与当事人无关联的人或者公证机构指定的专家进行上网操作。
根据网络证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操作程序。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应对公证的程序进行规范,如计算机的选择、操作人的选择、开机前的检查、硬盘的格式化处理、上网的过程、证据下载的过程等要有具体的规定。
建立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专家库。
㈨ 遭遇商标网络侵权应如何做好证据保全公证
商标网络侵权的类型及特点,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三个方面进行简要梳理:
一、公证保全证据的合法性方面
1.申请公证的申请人须与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是申请人申办保全证据公证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申请商标网络侵权公证的当事人一般为商标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商标权利人无疑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代理人如果已经得到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授权,那么其代表权利人申请的公证也同样具有利害关系。
2.互联网具有延展性和跨地域性,任何一地的公证机构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发现商标侵权行为,但能发现侵权行为的公证机构并非都享有公证的管辖权。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即商标权利人可向其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实践中,综合考虑取证便捷、成本、保密等因素,建议首选申请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二、公证保全证据的真实性方面
1.为避免使用个人电脑或网络时因缓存、存储等因素可能引起的公证证据真实性存疑的问题。在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时,应尽可能选择到公证机构并使用公证机构的电脑进行操作。操作前应先由公证员对网络的连接情况及计算机存储设备进行确认检查。公证书中应体现此次公证的时间、地点、操作人员、操作过程、操作文件、网络连接、存储设备清洁度、连接过程等关键问题的描述。
2.针对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应选择适当的证据保存方式。对于一般的网页页面和图片,建议采取实时打印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存。如打印效果不佳,也可同时请公证员将网页页面和图片另存为电子格式拷贝至光盘中保存;对于网页中嵌有FLASH或其他网页插件的页面(打印无法正常显示),建议采取先截屏再打印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存;对于APP、软件或游戏类等程序文件和多媒体文件建议将相关程序数据拷贝至U盘或光盘中进行证据保存。电子证据的存储介质应进行封存并粘贴至公证书中。
三、公证保全证据的关联性方面
1.针对侵权主体信息,需要公证的内容主要包括侵权主页、侵权主体名称、单位简介、经营规模、联系方式、联系人、电子邮件等;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的,还需将侵权主体的注册账号、ID、QQ、旺旺、微信及电子商务平台所公示的主体信息等一并公证。
2.针对侵权客体信息,需要公证的内容主要包括商标侵权页面、侵权产品规格、种类、型号、包装、售价等以及其他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宣传等;涉及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侵权的,还应对侵权网页源代码公证;涉及网络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除对网络购买的线上交易流程(询价、洽谈、下单、支付)进行公证,还要对线下的提货、确收的流程公证,以保证网络购买交易证据链的完整性。
3.针对侵权赔偿信息,需要公证的内容主要包括侵权主体的注册资本、年产量、销售额、侵权产品的销量、销售时间及销售区域等;涉及软件、App、手机游戏名称或游戏元素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还应对其宣传、价格、点击率、下载量、游戏内消费、用户评价等信息进行公证。尽管其中公司规模、产量、销售额、用户评价等存在一定夸大宣传和刷单的情况,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打折扣,但对于确定赔偿数额仍有一定积极参考意义。
㈩ 网站侵权怎么做公证或证据保存
互联网侵权的取证手段有:
1、用摄像机录制网页,滚动录制。
2、到公证处对侵权的网页进行公证,出具公证书。
3、到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见证,出具见证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