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加
『壹』 什么是合同的附加义务合同法上是怎么具体规定的呢
您好,您说的是否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指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且法律也无明文规定,但为确保合同履行及维护对方的利益,按照普遍和一般习惯,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
《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的具体规定见第60条: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等”字表明其他附随义务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随义,这也反映出,附随义务的类型及内涵尚在发展中。下面将阐述其中的几种:
(1)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对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的一般要求,即债务人应尽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债务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职业、判断能力及债务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当事人应作一个善良管理人并像管理自己事务那样做到尽职尽责,以尽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的义务。
(2)保护义务。保护义务是指在由于合同接触(准备交涉、履行、受领等)而有发生侵害对方生命、身体、财产的可能性的场合,对于诸此法益不予侵害的义务。其所要保护的法益,不是给付利益,而是相对人的维持利益或者固有利益。我国《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并且在审判实务中,也肯定了保护义务作为一种附随义务的存在。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贰』 关于合同附加条款
这个协议一般叫做某某合同的补充协议,在合同中这条一般这样表述: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需进行变更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叁』 合同附加内容有效吗
合同附加内容双方签字确认就有效,
买卖不破租凭,
何况你作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肆』 关于劳动合同中的附加条款
一.乙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2.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二.乙方在本公司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公司外任何工作;三.乙方不得自营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的任何经营活动;四.乙方必须尽职尽责,忠诚履行职务,遵守本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务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贪污、受贿或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甲方有权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五.仓库及销售人员须妥善保管库存物品及商品,对超出正常损耗之外库存物品及商品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六.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管理综合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规章制度可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七.如用工岗位性质需要按计时工资的岗位,经乙方签字同意后按计时工资计算乙方工资;八.经过入职及岗位培训,乙方对甲方(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清楚明白,并保证认真履行公司制度及岗位职责;九.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进行工作岗位调整,乙方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如乙方连续三次不服从甲方工作岗位安排,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十.甲、乙双方就薪酬待遇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全部协商妥当,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伍』 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1、合同附抄件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是针对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主要矛盾进行的细分和补充。
2、如果二者没有冲突,有同样的法律效益。
3、主要取决于你的意图。
『陆』 劳动合同附加条款
劳动合同附加条款内容如下: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回上述7项必须具备的条答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这类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样本,一般都将必备条款写得很具体,同时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双方随机约定一些内容。例如: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购置等等内容。
『柒』 合同的附加条款范本
*****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内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容(下称“原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
鉴于:
甲方和乙方于2010 年12月2日共同签署了《 ****** 合同》,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同》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合同内容补充部分:
1.
2.
3.
其它事项说明: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甲 方 : 乙 方 :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捌』 关于劳动合同附加条款
这个合同可以签,没有问题。但是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专口扣发劳动者的工资的。这属点是很明确的。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必须接受辞职,而不管是否工作满几年,并不需要赔偿给用人单位。即使因为劳动者没有提前辞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那么也要先发工资,再解决损失的赔偿问题。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用工资扣抵。因为,依据法律规定是可以确认该合同的这个条款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的。可以不用管它,只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一般是没有问题的。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扣发了一个月工资的,那么可以通过法院申请支付令;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进行解决;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及诉讼。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