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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1-19 12:49:57

A. 合同中约定解决纠纷方适为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可以的,
虽然合同约定是仲裁,
但不剥夺你们向法院起诉权。

B. 合同纠纷哪几种情况

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商品质量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专合同中对于交易的属对象——合同的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应该有个明确的约定,包括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质量异议期限以及法定的鉴定检验机构。2、商品交接及货款支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合同中应约定是送货还是提货,目的地在哪里,运费如何承担。因为这样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对案件的管辖会产生重大影响。3、违反诚信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讲诚信,就会产生纠纷。4、未考察主体资格或主体的偿债能力。5、违约责任问题。

C. 法律有规定,合同中的条款又和该规定冲突,怎么解决

合同法复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制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D. 双方合同的约定(不违法)和当地政府的规章冲突,应以什么为准呢理由或法条

首先来给你纠正一下,当地政府源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是规章,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规章只有国务院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才称为规章(详细可查阅立法法),地方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文件不叫规章,只能叫行政决定、命令或文件。
如果双方约定的合同不违法,当于当地政府的行政决定有冲突,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相关链接:《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 合同纠纷问题

乙方如果提前通知,甲方同意接收的,不能再主张
另外看合同有没有约定验货期限,超过验货期限无法再主张货品不一致
如果属于甲方可以主张货品不一致要求退换的,乙方只能按合同约定给甲方换原来货品
《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F. 违约金应如何约定,才是有效的合同纠纷

1、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
既然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的基数是违约相对方的实际损失,那么,我们要约定违约金,首先就要应确定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
很多情况下,实际损失是难以计算和确定的,比如:违约行为导致相对方花费的时间、精力,机会成本等等,是无法简单用金钱来衡量的。既然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往往是难以确定的,那么我们就更应该事先约定明确,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范围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的预期利益、因违约而造成当事人的时间损失、精神焦虑损失、律师费用损失以及其他机会损失等。损失范围明确后,当事人可以就有关损失的具体数量、标准作进一步的约定。
概言之,双方当事人应该对违约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标准)予以明确,使之成为没有争议的合同内容。
2、确保约定违约金不会明显超过上述实际损失的30%。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约金明显超过实际损失的30%的,视为“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于是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少。
所以,衡量一下,确保约定违约金不会明显超过上述实际损失的30%。从这个角度讲,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反而是不利的,大多数情况下是会被法院调整、减少的。
3、对违约金条款作出特别说明。
合同中应增加以下4条特别条款,进一步强化违约金条款的稳定性:
1)确认有关违约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标准,以及有关违约金的标准,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设立有关的违约金即可以促使一方当事人积极严格履约,又可以保障使另一方得到充分的救济,完全符合公平原则以及适当惩罚原则。
2)确认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但没有明显高于可预见的实际损失的30%,不存在本合同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
3)直接确认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一致确认《合同法》第114条在本案是不适用的,在没有发生可以导致合同情势变更的重大事由情况下,违约方在合同生效之后又主张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的行为,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4)无条件明确放弃《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调整减少违约金的权利。

G. 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仲裁委员会件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不可以,除非合同无效。

根据《仲裁法》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7)合同约定纠纷扩展阅读

根据《仲裁法》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五十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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