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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可以不签吗

发布时间: 2021-01-19 11:38:47

Ⅰ 保密协议可以不签字吗

如果你爱要入职的话
建议你看清楚弄明白保密协议的内容,然后再去决定签字不签字,一般的工作单位都是需要签字的。

Ⅱ 员工一定要签署保密协议吗

保密协议签订是看工作岗位而定的。

Ⅲ 这种保密协议要不要签

这种保密协议是有效的,对你今后出去再找工作 其实是没有什么影响的,我是过来过很多的人,假设你离职以后,他还能管你去哪上班吗,在那做什么吗,你别违法,别触犯道德底线,谁能把你怎么样

Ⅳ 关于合同上的保密协议,能否拒签呢

没有强制规定,可以不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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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Ⅳ 员工有权不签保密协议吗

1、可以不签。

但是保密义务一般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专用人单位属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履行了保密义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费用,可由双方自由约定,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一般无需支付。只要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还有保密的必要,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

因为约定竞业限制是劳动者的合同义务,而不是法定义务,即使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也有权拒签竞业限制协议。

2、对于题中员工的情况,公司无权要求员工立刻走人,但有权在合同到期后单方解除协议。合约期内提出增加保密条款属于合同变更事宜,需双方协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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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

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

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Ⅵ 提出离职期间可以不签公司的保密协议吗

就算是不签也有保密义务,如果滥用照样会被追究。生活中有很多没用的手续,比如跟公司签协议自愿放弃交社保,照样会被管理部门处罚。签放弃的放弃不了,不签的未必不需要遵守。

Ⅶ 签保密协议保密费是必须给吗

不是必须给。
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内权人是否支付容保密费为前提,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是竞业限制协议就不一样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保密协议中或者单独约定了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保密协议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数额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

Ⅷ 公司要签保密协议,协议上说离职后公司不需要再给员工支付保密费。这样的协议合法么

1. 只能说部分条款有效、部分条款无效。

2. 在劳动合同期内要遵守约定。劳动合同期外,如公司愿意支付经济补偿,要遵守;如不支付经济补偿,可以不遵守。

3. 此为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有规定。

4.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5.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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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的发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的设计与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乙方不得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方公布。

5.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6.双方协定竞业限制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8.甲方安排乙方任职涉密岗位,并给予乙方保密津贴。

Ⅸ 然后单位要求我们签订保密协议,是不是不

1、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能签保密协议吗?

保密协议虽然从属于劳动关系,但可以单独订立,具有法律效力。即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

2、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离职时签订保密协议吗?签订保密协议是员工的义务吗?

法律未规定保密协议的签订时间,因此签署双方可以在劳动关系履行期间的任一时间点签订。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会选择在劳动者入职之时签订,如果用人单位在入职时未签订,那么在劳动者离职时,签订保密协议也需要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形下才可以,因此签协议并非劳动者的义务。

3、劳动者未签或者拒签保密协议的,还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吗?

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密义务属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书面的保密协议,劳动者依旧要对用人单位的秘密事项承担保密义务。

4、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后,可否要求保密费或是保密津贴?

《劳动合同法》未对保密费做出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对于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没有支付保密费或保密津贴的义务,但如果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了保密费的支付金额和方式的,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依据协议约定执行。

5、保密协议的期限可否为无限期?

我国至今还未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有关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也未明确规定如何确定保密义务的期限,但基于保密义务属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双方未约定保密期限,只要企业的秘密未对外公开,那么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这也就意味着保密协议的期限可以是无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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