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家庭纠纷
㈠ 家庭邻里纠纷
邻里应搞好关系,古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对人要宽大,谅解,和你老父亲好好解释沟通,相信你父会想通的。
㈡ 家庭矛盾邻里纠纷 解决用什么词表达
调解
㈢ 为什么婚姻家庭邻里占矛盾纠纷的大多数
有一些婚姻,是因为爱情基础达成的结果,有些人说存在真正的爱情,我也并不内否认,爱情本身是有参杂因容素的,因为有的爱情基于欲望或者一些部分的贪欲,比如喜欢对方的钱,喜欢对方的美色。如果要有一份理智的,较为完善的爱情,则需要彼此加强双方的修养,要有对方所喜欢的特点,如果本身并没有对方所喜欢的特点,就不要强求,因为爱情是需要两厢情愿的,不止是爱情,好的友谊,好的亲情关系,也是需要双方相互理解才能达到共识,而如果双方无法相互认可,即可能产生种种现实矛盾,现实矛盾与双方的对彼此的认知密切相关,因此要想和别人达成共识,自己务必首先有一个接纳他人的悦纳心。同样的,因为良好关系的产生是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非常用心一方无动于衷,结果就可能造成一方的痛苦,因此对待别人好如果以求回报为绝对目的,这种理想由于过于理想,是难以符合当下实际去解决问题的。因此,一个人不可以以他人的良性反馈为建立良好关系的绝对准则,也不应该过度迷信自我情绪化中的恶性思维,必须维持自我的高尚道德,即奉献他人,提升自我的崇高美德。人因为道德智慧,而在众多动物中获得了长足发展,并脱颖而出。
㈣ 用智力解决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 作文
现实中的家庭矛盾,或者是邻里纠纷,是经常见到,并且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处理起来比较麻烦,还成效不大。在处理的过程中,既要动之以情,还要晓之以理,还要有耐心,自己还必须懂法,懂规。以下内容,仅供参考。祝顺!
遇家庭矛盾邻里争吵 找社区法律服务室调解
遇到家庭矛盾、邻里争吵等问题,通过设在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法律服务室,居民便可将矛盾化解。记者了解到,自2006年8月起,北京市各区、县均建立起基层法律服务室,为居民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近日,记者前往北京市门头沟区进行了采访。
法律服务室调解邻里纠纷
“如果没有你们的帮助,我的纠纷很有可能闹到法院去。”4月16日,在门头沟区城子街道桥东社区居委会的法律服务室内,居民林女士不停地向工作人员表示感谢。此前,工作人员刚刚帮她调解完一起因自来水管道漏水引起的邻里纠纷。
林女士告诉记者,她居住的小区属老旧小区,供水管道老化,因没有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每次遇到供水管道漏水,邻里间都会产生一些摩擦。“昨晚楼上邻居用水时造成管道破裂,水全部流到我家厨房里,一些家具被水泡坏了。楼上住着两位老人,家庭条件比较困难,最初不同意赔偿我的损失。”林女士到法律服务室寻求帮助,工作人员立刻赶到现场了解情况。
“我们到林女士家调查发现,造成家具损坏的原因确实是楼上邻居家漏水所致。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给相邻不动产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我们先后6次对双方进行调解,目的是使双方能和解。”桥东社区法律服务室工作人员马德彦告诉记者,最终林女士获赔2500元。通过他们的工作,这起纠纷不仅得到了解决,林女士与邻居间还加深了理解,邻里关系更为亲密和谐了。
记者在桥东社区法律服务室内看到,服务室面积约为15平方米,摆放着两张桌子和5把椅子。正对门口的墙上,悬挂着“人民调解”的标志,周围的墙壁上悬挂着法律服务室的性质、基本制度、工作职责和运行方式及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等。“现在,我们工作人员的手机、住址都被居民们熟知。只要有需求,我们可在30分钟内开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随着我们工作的不断深入,社区内的邻里关系越来越和谐。”桥东社区法律服务室主任李淑芳告诉记者,该法律服务室于2007年6月建成,除了有两名多年担当人民调解员一职的固定工作人员,每月还有律师来这里为居民进行公益性质的法律讲座。法律服务室为社区3000余名居民提供服务,工作人员虽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但只要居民有需要,可迅速进入工作状态。
前期普法排查预防矛盾
已经退休的桥东社区居民孙女士,是社区法律服务室的一名纠纷信息员。每天,她都会与楼里邻居聊聊家常,询问谁家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纠纷。“我已经担任纠纷信息员一年多了,了解到哪家存在矛盾,我就立刻上报给法律服务室。”孙女士说。
李淑芳告诉记者,社区居民间的法律纠纷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家庭内部矛盾,另一种是因缺少物业公司管理导致居民使用基础设施建设不当造成的邻里纠纷。对此,“我们在社区每栋楼都设有纠纷信息员,这些信息员都是楼里人缘较好的居民。信息员每天都会通过聊天的形式与楼内居民进行沟通,一旦发现矛盾隐患,他们会在法律服务室每周一次的例会上及时告知我们,我们再主动找当事人化解纠纷。”李淑芳说,这种主动排查矛盾的方法将一些潜在的纠纷及时化解了。
预防法律纠纷,普法宣传至关重要。李淑芳介绍说,利用门头沟区政府每年给每个工作室下发3000元经费,他们为居民购买了法律图书、光盘,定期组织居民观阅。在桥东社区法律服务室内,记者看到一个法律宣传资料自由索取栏,上面摆放着《人民调解案例》、《合同法》、《部分常用法律条款》等法律资料。
此外,针对一些热点民生问题,法律服务室还在社区内进行大型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维权意识。李淑芳递给记者一本《2008年法律服务室工作记录》,记者在其中看到,该服务室去年共举办了6次法律宣传活动,其中包括“3·15普法系列讲座”、“家庭及邻里矛盾如何避免”、“食品安全注意事项”等,每次宣传活动都有200名以上居民参加。
服务室成基层法律平台
记者了解到,2006年8月北京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在农村建立法律服务室的意见》,要求各区县建立法律服务室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截至2008年底,北京市共建立了1500个法律服务室。
“法律服务室是基层司法所依托街道社区居委会及农村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集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等司法行政职能为一体的法律服务机构,在群众家门口将纠纷进行化解。”4月16日,门头沟区司法局局长马星告诉记者,目前,门头沟区已经建立155个法律服务室,共有1505名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工作。在2008年的工作中,全区法律服务室共调解民间纠纷952件,共涉及20726人次。
法律服务室的工作人员由村镇、社区人民调解员、律师、离退休法官、法律志愿者及其他行业专家学者担当,保证了工作人员自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同时,对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当前热点民生问题,司法局会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便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到今年年底,我们建立的法律服务室的总数将达到232个,并逐步建立律师值班制度和服务预约制度,使群众的法律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
这种邻里纠纷怎样解决?
7月25日,居住在朝阳路65号楼的朱女士来到报社投诉:住在她家楼上的某足浴中心员工经常半夜发出很大的声响,闹得邻里无法安睡。她到很多部门投诉,但效果都不理想。
朱女士告诉记者,他们楼上的住房从去年年底开始租给了某足浴中心。该足浴中心将住房作为员工宿舍,住进了40多个人。由于足浴中心经营时间长,每天晚上到了11点多,员工们下班,在楼道上发出很大的声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休息。同时,40多个人进进出出,楼下的电子门经常开着,给整个楼道造成了安全隐患。为此,她曾经向社区、房东、足浴中心经理等投诉过,甚至打了110。虽然每次投诉后,半夜吵闹的情况会有所改善,但过了几天又恢复原状。有一次,楼上实在闹得厉害,她没办法,就打了110请求援助,可过了一会儿,楼上又不闹了,只得又打电话给110,告诉他们不用来了。这令她全家很烦恼。
记者随即联系了管辖该栋楼的司徒街社区,社区干部告诉记者,社区为此曾多次会同民警、辅警上门协调,并到足浴中心协调。现在经他们与房东协调,房东表示等租房合同到期后就把房子租给别人。
其实,像这样的情况,记者日常生活中也经常遇到。租住房成了员工宿舍,众多年轻人住在一起,难免比较喧闹,尤其是上夜班的,下班时或下班后的声响会影响周围居民休息,从而造成邻里纠纷。就像朱女士遇到的情况,即使这些员工搬出去,但他们总还要租地方住,还可能影响其他邻居。对于这种纠纷,只有提高市民素质、完善管理制度,才能彻底解决。
㈤ 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都不判死刑立即执行吗
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取决于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尽管判处死缓也是判处死刑,但判处死缓的罪犯除个别以外一般不再执行死刑。这样,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对犯罪分子来说往往是生死两重天。因此,在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尚未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准确裁量犯罪分子是否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从而作出选择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无论是对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还是发挥死缓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重要作用而言,都具有非凡的意义。
当犯罪行为触犯法定刑为绝对确定死刑之罪的,在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该情节可以作为适用死缓的依据。当犯罪行为触犯相对确定死刑之罪的,在既具有相应的从重处罚情节又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可见,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是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这种从轻处罚情节,既可能是法定的也可能是酌定的。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况一般可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从而可以考虑对被告人适用死缓或者其他较轻刑罚。
第一,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从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不立即执行。1999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指出:“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司法实践中,自首情节是裁量死缓中适用最广泛的法定从轻情节。
第二,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如实供述同种罪行,或者能如实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和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如实供述同种罪行,其价值和意义有时并不逊色于自首情节。尤其是供述同种较重罪行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和酌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降低,故可不立即执行。
第三,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或者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后果等具体情节,可不立即执行。如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案件中,只有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对于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可以考虑适用死缓或者其他较轻的刑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般应坚持同一案判处死刑不要过多的原则,应当对最重要的主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其他可适用死缓或其他刑罚。
第四,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案件系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可不立即执行。《会议纪要》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起的杀人、重伤案件,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具有特定性和局限性,行为往往带有突发性,危害结果发生后犯罪人往往会醒悟悔罪。因邻里纠纷等引起的杀人、重伤案件,往往都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对于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死刑案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防止新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7年9月中旬再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决定》第35条明确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案件因被害人过错引起的,可不立即执行。《会议纪要》指出:“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因而是分析、考察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的重要依据。被害人过错可分为严重过错、明显过错、激化矛盾过错和一般过错。对于一般过错,过错程度轻微,尚不足以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发生、行为方式和侵害强度产生较大影响的,一般不考虑过错情节而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双方对案发都有过错的,要分清哪方是严重过错,哪方是一般过错。对于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明显大于被告人过错的,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六,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其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且不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反映了被告人具有真诚悔罪的态度,并因此得到被害方的宽恕和谅解,显示了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然,对于罪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并不能仅因为赔偿得好,又得到了被害方谅解,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需要十分慎重,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七,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作案时的年龄、智力和身体状况等自身因素,可不立即执行。如对于年龄超过70周岁的老人、智力低下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犯罪的,尽管罪行极其严重,一般不宜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考虑适用死缓或者其他较轻刑罚,体现刑罚的人道主义关怀。
第八,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作案时系间接故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比直接故意相对要小,且有其它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不立即执行。正如《会议纪要》指出的那样:“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第九,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案件个别事实情节难以完全查清,而在量刑时留有余地,可不立即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仍有个别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事实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或者同案人之间的罪责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如没有直接查获贩毒犯罪分子的毒品,贩卖毒品的数额是凭口供及言词证据而认定,缺乏定性定量分析的,宜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在共同杀人或共同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当多数案犯在逃的情况下,谁是直接致人死亡的凶手或谁是主犯未能查清,就不能对已归案的少数案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判处死缓刑,以留有余地。
㈥ 杀人要偿命吗
俗话说,杀人偿命抄。但是在法律袭上,并非所有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都应该被判处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使用死刑。不仅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审判的时候”应包括因刑事犯罪被羁押的整个期间。“怀孕的妇女”既包括正在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在羁押期间被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妇女。
(2)过失致人死亡的,依照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3)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死亡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㈦ 拆除违法建筑是否要补偿
如果是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一、根据《国有土回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