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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权诉讼

发布时间: 2021-01-18 11:13:12

著作权案件中可以把确认之诉和侵权之诉分别起诉吗

知识产权中的所谓确认之诉一般指确认不侵权之诉。在侵权诉讼中,判断侵权与否本身就是一个必要的前提,无须另行主张所谓确认之诉。

⑵ 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催告是必要的么

您好,在最高法院的批复((2001)民三他字第4号)中,确立了“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专审判规则,并明确了属诉权的构成要件。对该批复具体分析,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包括

1.被告发侵权警告,原告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

2.原告的利益已经受到了损害,损害与被告的行为有有因果关系,

3.被告不在合理期限内主动甚至回避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4.符合《民事诉讼法》基本的立案条件;

综上所述,确认不侵权之诉被告对原告的对原告的催告或者警告是必须要件。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⑶ 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与不侵权确认之诉的区分

“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应当等同于“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

本来就只有三种民事诉讼:请求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
你之所以找到这两种称呼,可能是由于翻译的原因。
最高院用的是“确认不侵权之诉”。

⑷ 什么是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还是请求人对于其某一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权利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确认请求?其管辖法院又应如何来确定?在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汉高公司)与贺定高、湖南华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华腾公司)之间展开的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用一份裁定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3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京73民辖终1120号民事裁定认为,确认不侵权诉讼,就其内容实质上是对请求人对于其实施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依法享有的某项权利的侵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确认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应当比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侵权之诉的规定来确定。据此,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汉高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即将该案移送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驳回汉高公司对华腾公司的起诉。 汉高公司诉称,2015年12月,华腾公司受贺定高委托向该公司发出警告函,称汉高公司在京东商城、亚马逊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光明染发霜奢韵系列--深檀褐棕”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奢韵”商标,侵犯了贺定高对第14044379 号“奢韵”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对此,汉高公司随后以京东商城的开办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侵权行为地,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据悉,该案中汉高公司与贺定高、华腾公司所争议的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的涉案侵权行为之一,为京东商城上销售的“光明染发霜奢韵系列--深檀褐棕”商品。在该商品的销售网页上显示为“京东自营”,服务一栏显示为“由京东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 经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该案移送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裁定驳回汉高公司对华腾公司的起诉。汉高公司不服上述一审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汉高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所依据的事实系京东商城销售“光明染发霜奢韵系列--深檀褐棕”产品的行为。但是按照现有证据来看,该产品显示为“京东自营”,并不能证明该产品由汉高公司直接销售。因此,汉高公司不能以他人实施的行为来主张本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依据。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为裁定驳回起诉或其他程序事项的前置程序。 综上,法院裁定驳回汉高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王国浩) 行家点评: 汤学丽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侵权之诉”是权利人基于已有的合法权利对他人对其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请求法院作出侵权认定从而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的裁判;而“确认之诉”则是一方当事人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具体状态,法院在审理后做出的判决并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执行性。知识产权中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一般是在当事人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向其发布的“侵权警告”但又迟迟不采取正式的起诉程序或者肆意发布其侵权的消息给其生产经营与商誉造成严重损害而主动向法院提起的诉,以求法院对其不侵权行为予以确认。该案中,法院将案件定为确认之诉,显然是并非仅从其审理的是“侵权与否”来简单将其认定为侵权之诉,而是从其本质进行了确认。在此基础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的管辖的相关规定作出了本裁定。 在知识产权诉讼实务中,确认管辖法院是当事人及代理人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尤其是在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当事人的应诉、质证与判决后的执行。当出现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侵权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域,而权利人通常更愿意在当地法院管辖的意向来看,权利人可采取在其当地向侵权人直接购买或侵权人的代理商购买进而依据“侵权行为地”进行管辖,或者也可通过向侵权人发起警告函等催告程序待侵权人发起诉讼而参诉。另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并已分别立案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也可通过此种“以退为进”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 王宏涛 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该案争议焦点主要涉及移送管辖和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问题。 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仅规定当事人可以针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3种裁定提起上诉,该情形并不包括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情形,故汉高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二审法院未支持汉高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 针对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多次通过司法答复、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等司法政策作出相关规定和指引,并先后指出,确认不侵犯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和侵权诉讼均属独立的诉讼;确认不侵权纠纷应当具有特有的受理条件;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特有的民事诉讼制度,本质上属于侵权之诉。据此,二审法院根据前述司法规则针对本案进行审查是符合相关司法逻辑和司法政策的。 需要指出的是,鉴于确认不侵权之诉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亦曾在相关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中针对涉案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情形行使了法官释名权并依职权要求原告提交相关证据。具体到该案,鉴于当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限定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原告必须是自己独立实施了被控行为的民事主体,而是明确、清楚地规定涉诉行为的行为人(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该案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将享有诉权的主体进行严格限定,并直接排除了利害关系人,这种司法裁量值得进一步探讨。

⑸ 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的概念

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函,他与不特定的义务人之间,原本存在的正常法律关系,处于不明确状态。在快速化、复杂化、高度化的现代社会中,法律关系的不明确,将导致经济、社会的重大损害。所以企业在收到侵权警告函时,就应当灵活运用确认诉讼的预防性机能,先请求法院进行不侵权的确认,尽量减少损失。[1]
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在我国是一种新兴的诉讼类型,和其他新生事物一样,人们认知它需要一个过程。 2002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作出的《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郎力福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被认为是我国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的最早法律依据。但是,该批复并没明确表示出不侵权之诉制度设计的目的,这也导致后来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产生了分歧。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由规定》,其中的第152个案由确定为确认不侵权纠纷,而且最高法院将此类纠纷定义为“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至此,确认不侵权纠纷才作为三级案由正式被最高人民法院所认可。[2]
在国际上,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是应对侵权乱诉的普遍手段,是侵权警告函收受方,进行主动反击的有利武器。发达国家制定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法保护其企业的知识产权,企图以此垄断市场,遏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并从中牟取利益。而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举步维艰。在现实生活中,权利人还经常发出侵权警告函,意图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该如何应对?大多数时候企业只是想到进行不正当竞争之诉,而不正当竞争需以主观上故意、行为上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结果上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为条件,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侵权警告函都不符合该条件。而这个时候,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是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除了与知识产权法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还与很多其他的法律法规息息相关。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与反垄断法有关。为了防止其他企业抢占市场,随意发出侵权警告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企业为了利益,任意排放污染物,与环境保护法有关;不善待劳动者,与劳动法有关。有时候需要跨国诉讼,与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有关。
[1]张卫平:《诉讼架构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242
[2]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M],法律出版社,2005

⑹ 确认房屋归一方所有,需不需要打侵权官司

您好,
房屋归一方所有的,第三人侵犯其所有权(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的,房主可以起诉第三方侵权,打官司。
谢谢。

⑺ 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是

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是
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专指民事属诉讼中诉的一种,是当事人要求法院认定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
确认之诉分为两种。凡是原告要求法院肯定与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的,称为肯定的或积极的确认之诉;凡是原告要求法院否定与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称为否定的或消极的确认之诉。

⑻ 如何确认不侵犯专利权

等同特征的通常表现形式包括:产品部件位置的简单移动,必要技术特征的分解或者合并,方法步骤顺序的简单变化,产品部件的简单替换。
司法实践中使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与否的条件是从严而不是从宽,最大限度保持适用等同原则标准的客观性、一致性和社会公众的可预见性。
等同原则构建的初衷是为避免被侵权人通过一些细微的非实质性的改变来逃避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给予专利权人以有效的救济,等同原则的判定准则是“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即专利发明和被控侵权物相比较,在必要技术上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作为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也有称之为三基本原则)。实践中由于进行等同物替换导致的效果有所不同,可能优于或者劣于专利,但只要在实现发明目的范围内的变化,都应当属于等同原则基本相同的范围内,实践中还有一些改劣发明,如果因改劣发明,致使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或者技术手段发生了根本变化,就不构成专利侵权。判定侵权与否中等同规则的演进:判定专利侵权对比方法的演进上,以发明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来认定侵权是否成立,即独立权利要求的每一个技术特征要么以相同的方式出现在被控侵权客体中,要么以相似的方式出现在被控侵权客体中,两者必须满足其一,否则不能认定侵权。后来的司法判定中,全部技术特征被整体等同规则替代,整体等同规则的运用明显地加强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但权利要求被过宽解释增加了等同原则适用的不确定性,影响到公共利益,随即便出现了“特征一一对应”标准,比较方法上有了重大转变,以“逐一要素比较法”来判定侵权,用以平衡专利权人和共公利益,这一方法将专利保护范围由字面意义的限定拓展到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所有等同物,排除无关紧要的替换和简单的复制,等同替换的标准是被控侵权物是否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得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发挥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并且这种“方式、功能、效果”的相同性对同一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专利侵权成立。
正确认识等同原则的标准,既有客观上的判定,又有主观上的标准,客观标准是“三一致”也叫“三基本”,主观标准是“一普通”,客观上分析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主观上判断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就能显而易见地想到。
寻求利益平衡是法律调整社会机制的主要功能的最极目标,既刺激研究开发者的积极性,又防止专利保护边界模糊而损害公众利益,在判定专利侵权中强调以权利要求书作为确定专利权利范围的标准,不宜随意扩大权利范围,正确运用等同侵权对比的“三一致”测试标准。
“三一致”原则是抽象的标准,为判定侵权提供了一个大致划定的方向,等同侵权的判定适用于具体案例,需要律师充分考虑相关对比参数,在利益均衡的前提下依照程序规则精心判断,具体说在对比过程中以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能力作为比较尺度,将“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作为对比参数,以普通技术人员的主观判断作为误差参考,验看在三一致方面是否相同。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方法、功能、效果”三一致标准的理解差别很大,权利人总是往宽方向解释,侵权人则相反,司法判定者也因其技术性往往陷入被动之中,技术毕竟有其抽象的一面,除了这些技术之外,找不到其他可信的方法,从某种程度上讲,等同三一致认定标准带有经验性,三一致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给司法者提供一个较为接近真实的参考依据,并非绝对精确的判定标准。
等同三一致原则对于我们而言是舶来品,我国的专利保护体系大多是在外力塑造下建立起来的,因而要时时关注最新动态,分析利弊得失,正确划定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保护界限,探寻等同原则创始的理念。对于涉及国计民生和重大科研项目以及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技术支持的高新技术专利,应作较宽解释,以激发专利人继续加大科技投入的热情,对于为了改善某些技术领域落后而引进的技术,应当强调权利要求书对公众的公示功能,对权利要求书作较为严格的解释,以保护公众利益,重视司法规则的规范性,合理抑制主观裁量解释权限的幅度,维持公共领域的自由开放,力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个别正义和社会正义在最大限度内得到统一。
加强专利权的保护与制止专利权的滥用是一对矛盾体,保护权利是矛盾的主要方面,遏制滥用行为同样不能忽视,根据专利解释的规则,首先要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实务案例中的三一致原则:北京A公司与河北B公司之间的专利侵要案件可以看出,两家公司都是生产防火卷帘的企业,北京某公司生产的耐高温防火卷帘取得发明专利,河北某公司生产的特级防火卷帘未取得专利,两家企业在一次招标会上因同时参与竞标相遇,北京某公司落标后以河北某公司生产的防火卷帘构成专利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从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分析,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大致相同,如何判定侵权与否成为难题,原告诉求专利侵权,被告以公知技术以及技术特征明显不同为由提出抗辩。
1、原告起诉主张被告的防火卷帘侵犯其专利权利要求4以外的权利,注重的是“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而忽略了其表达的中心内容,将凡是利用“耐火纤维制品帘面和夹芯复合而成”特征的产品全部纳入其保护范围,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边界。
合理界定权利保护范围:依据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边界,对权利要求进行法律解释。尤其是内容较为复杂的权利要求,通常可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如果不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只简单地抄录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就不可能得到明确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对被控侵权客体的技术特征不作分析认定,就缺少比较对象,或者把比较依据搞错。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方案是“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复合而成卷帘”,说明书中将该技术解释为“耐高温性能极佳”“导热系数极小的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中间植有增强用耐高温的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的耐火纤维毯夹芯”“两面固定该夹芯的耐火纤维布”(使用有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织成)(帘面受火面的耐火纤维布采用陶瓷纤维布或高硅氧布,另一面采用玻璃纤维布);“卷帘帘面中纵向可等间距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说明书记载的“耐火纤维制品”包括碳纤维、耐高温不锈钢丝、陶瓷纤维、膨体或普通玻璃纤维、高硅氧纤维、莫来石纤维、氧化铝纤维、氧化锆纤维、矿棉以及由它们纯纺或混纺制成的各种纱、布、绳、毯、毡,这些材料一般是两种或两种以上复合、配套使用,亦可单独使用,说明书强调“如果使用陶瓷纤维纱、布、绳时,必须经过防火涂层或用250-450度的高温对其中的有机纤维进行氧化处理。”故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突破这一明确的条件限定,这种界限非常清楚的限定词,应当认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无法联想到未经特殊处理的玻璃纤维布或者不含防火氧化涂层的玻璃纤维布仍可实现发明目的,故仅有普通玻璃纤维布的结构应排除了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否则就等于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去了“由植入不锈钢丝的纤维纱线制成”“必须经氧化处理或涂有防火涂层”。
2、是查明被控侵权物相应的技术特征。
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看,原告的专利采用的是“防火隔热的功能性限定为特征”,对该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当考虑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说明书记载涉案发明专利的目的是克服现有缺陷,提供一种耐火极限时间长、防热辐射性能好、高温强力好、化学性能稳定的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帘面。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分析,原告的发明是在上述基本方法的基础上以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功能性限定为必要技术特征。所谓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是指在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不是采用结构性特征或者方法步骤特征来限定发明,而是采用零部件或者方法步骤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产生的效果限定发明。侵权判定中应当对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解释为仅仅涵盖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或步骤,以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解释为基础,合理限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判定侵权与否之前,要甄别和界定哪些是必要技术特征,哪些是非必要技术特征或通用技术,就本案来看判定侵权与否时不应扩大理解到凡是制造“耐火纤维复合卷帘”的所有技术都构成侵权。
分析查知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对“耐火纤维复合卷帘”指明“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定”的功能效果。说明书中将“耐火纤维制品”进一步限定为“中间植有增强用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毯”、“中间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制成的耐火纤维布位于两面”,说明书表述这个技术方案的具体实现方式:如果使用陶瓷纤维纱、布、绳时,必须经过防火涂层或用250度-450度的高温对其中的有机纤维进行氧化处理,卷帘由同样具有优良耐火性能的耐高温缝纫线或耐高温不锈钢丝缝制而成,纱线中可以加耐高温不锈钢丝或其他耐高温增强材料。由此可见,原告此项发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是“耐火纤维制品夹芯和中间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制成的耐火纤维布位于两面的实现方式和背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为功能限定”,原告确认被控侵权物没有落入其权利要求4“耐火纤维布使用有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织成”。从说明书记载看原告的权利要求4是以“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定”和“固定耐火纤维制品夹芯的背火面和迎火面的耐火纤维布”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将该项权利要求排除在外,原告的专利技术无法实现其“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的功能。被控侵权产品与之对应的技术特征并非与原告权利要求书1-3,5-9完全相同或等同,被告方特级防火卷帘的技术方案是“玻璃纤维、镀锌钢板、金属网”的复合,结构特征并非与原告说明书中表述的“涂有耐火涂料并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纱线织成的耐火纤维布”“纵向等间距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使用陶瓷纤维纱、布、绳时,必须经过防火涂层或用250度-450度的高温进行氧化处理”,被告的另一被控侵权物“挡烟垂壁”是由“玻璃纤维布、陶瓷纤维毯、钢丝绳、陶瓷纤维毡、玻璃纤维布”五层复合而成,其中的“陶瓷(煤矸石)纤维制品”及表面的“玻璃纤维布”不同于原告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经过氧化或涂层特殊处理”特征和“植有不锈钢丝纤维织成的耐火纤维布”的材质,其作用和功效不同于原告专利技术“背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发明,不构成原告专利技术的任何一部分。挡烟垂壁由未加入钢丝的玻璃纤维布、未经氧化处理的陶瓷纤维毯、煤矸石纤维毡、镀锌金属绳、玻璃纤维布复合而成,挡烟垂壁表面的“纤维布”并非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织成,多一层煤矸石纤维毡,没有落入原告的权利要求范围。
3、是对经过界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与被控侵权物进行比较,作出侵权还是不侵权的分析认定,这三个步骤一个也不能少。
判定专利侵权与否的前提是合理确定专利权的边界,坚持确保公共利益平衡,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利用司法政策和法律适用技术妥善处理适度保护的关系,从严把握专利侵权的适用条件,避免抽象保护和防止过度适用侵权。
被控侵权物是依据国标规生产制成的,案中还出现专利权与国家标准的关系,这就需要注意,既要防止利用标准滥用专利权,又要有利于在重点技术领域形成一批核心的技术标准,对涉及纳入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行业特点以及标准制定现状和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行为的性质,给予相应的法律救济,根据建筑行业的具体情况,就建筑行业写入标准的专利侵权判定和支付使用费办法有个案答复,如果专利权人参与国标制定时,未明确专利保护声明的,视为允可执行国标的企业免费使用。
从方法、功能、效果三一致原则出发,本案专利中结构不同,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增加或减少层数的差别,而是对于防火卷帘构件的功能效力及索引固定具有不同的物理学意义上的作用,防火卷帘中夹有金属板和金属网,在增强防辐射阻隔热源防火方面达到技术效果应优于专利效果,应当认为结构的增加与未增加不能具有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效果,故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与专利相应技术等同的特征,更不是相同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亦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⑼ 请求确认不侵权 在发出侵权警告之后多久向人民法院起诉

随时可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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