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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侵权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1-18 10:19:55

A. 各位大神,侵犯隐私权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安阳律师谈住宅权案例6
作者: 孙海军律师发布日期:2012-10-20
电台住宅权6
主持人:你好,孙律师,今天带来什么案例呢?
安阳律师:今天这个案例是有关居民住宅权的案例,这个案例中提到的情况是许多市民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下边还是请主持人介绍案件事实。
主持人:雷某家住在二楼,三楼的邻居李某国庆节期间外出。一天雷某突然发现天花板开始滴水,他意识到可能是三楼李某家漏水了,便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情况,该公司称:三楼住户李某不在家,不能入室检修。结果情况越来越糟,雷某的屋子里就像下了雨,天花板、家具、衣服、被褥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其中一些物品受损程度还相当严重。尽管雷某一再要求但物业管理公司仍以上述理由不予维修。雷某没有办法只好求救于110,在警察的要求和监督下,物业管理公司砸开三楼房门入内维修,发现屋内的东西也被泡得不成样子。三楼住户李某回家后对于他们破门而入的行为不满于是将物业公司和雷谋一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主持人:这个案件涉及到邻里关系,相信有些听众朋友会遇到类似问题,那么孙律师,本案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安阳律师:这个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比较多,首先是三楼李某的住宅权的问题。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密、最独立的"私家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落脚点。我国法律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以使公民能够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得以保障。
主持人:那么法律上是否对公民的住宅权有所规定呢?
安阳律师:《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既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也是一项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和准则。法学界有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古老的关于保护公民住宅权和私有财产权的经典谚语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生存权的最基本承诺。
主持人: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这句名言说的非常好,这么说在任何情况下他人都不能进入李某的房屋吗?
安阳律师:这样理解是存在偏差的,法律保护公民的住宅权,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是允许他人合法进入的。必须承认: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也不得滥用,否则就会适得其反。就本案而言,为了保护雷某不再遭受楼上漏水的侵扰法律就规定了紧急避险权。
主持人:孙律师提到了紧急避险权,这是个什么法律概念呢?
安阳律师:紧急避险权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就本案而言三楼漏水,损害了住在二楼的雷某的财产,在三楼住户家中无人的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就必须破门而入修复三楼水管、水道,但客观上势必会对三楼住户的门窗、玻璃等财产造成损害,类似这样的行为都是紧急避险行为。
主持人:关于紧急避险我国法律有规定吗?
安阳律师:紧急避险行为由于其所保护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损害,具有合理性,因而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予以认可。该法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主持人:本案中并不存在危险引起人,那么三楼住户李某遭受的损失应当如何处理呢?
安阳律师:当然,三楼住户李某可能也是无辜之人,由于紧急避险而遭受的损害,是否应受赔偿,如何赔偿,也是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因此当出现漏水等情形时,在不存在"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的情况下,无论是物业管理公司还是二楼住户雷某都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从法律的衡平功能来分析作为受益人的雷某也可以给予其适当的补偿(特别说明不是赔偿)。另外,该紧急避险的行为减少了积水对三楼李某家的损害,所以该三楼住户李某实际上也是受益人之一,因此三楼住户李某也应当承担一部分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雷某的补偿应限定在很小范围之内。
主持人:怎么说二楼的雷某可以适当补偿,这个案件还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安阳律师: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本案中也出现了派出所民警的介入。但我个人理解此处的警察行使的并非公共管理职能而是服务职能。
主持人:在这样的情况下

B. 因为公共知情权而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

因为公共知情权而侵犯个人隐私的事例相当多。最典型的是以公共知情权为名对娱乐明星的隐私的侵犯。娱乐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以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兴趣为限。现在部分记者/媒体不顾底线,揭露娱乐明星隐私,实则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例如王菲之女兔唇的事件。

C. 找几个典型的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案例

1、【艾滋女】事件是典型的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死亡博客】案
2007年12月29日,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
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
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构成对原告王菲名誉及隐私权的侵犯,分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线因于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D. 关于隐私权的案例

案例一
我今年15岁,是一名初中三年级的学生,前不久,为了使同学们集中精力学习,班主任在班里宣布了一条规定,凡本班同学的个人信件均应向班长报告主要内容,否则班长或班主任有权暂扣或开拆,违者将受到点名批评。我和其他许多同学虽很有意见,也知道班里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5岁的辉辉就读于腾飞幼儿因,腾飞幼儿园将该园幼儿绘画作品结集出版并公开发售,其中选釜了辉辉6幅作品。辉辉妈妈看到后。认为幼儿园应该支付稿酬。可是幼儿园园长解释说:“你儿子才5岁,不享有著作权。况且你儿子的作品是在我园教师辅导下完成的。著作权应归幼儿园。”
案例二
年仅4岁的玲玲活泼可爱,她所在的幼儿园为她拍摄了几张照片,并将照片卖给了儿童玩具生产商张某,张某用玲玲的照片为玩具做形象宣传。玲玲父母认为幼儿园侵害了女儿的肖像权,但幼儿园认为照片属于幼儿园的作品,其行为不属于侵权。
案例三
6岁的强强因爸爸被捕入狱而性格偏异,为了让幼儿园配合教育好强强,强强妈妈将此事告诉了强强的带班老师李某。谁料,李某对经常打人的强强十分讨厌,不仅不配合强强妈妈教育强强,反而经常对强强冷嘲热讽,并将强强爸爸入狱的事情告诉全班幼儿,致使全班幼儿疏远强强,常说强强是个大坏蛋。强强性格由此变得更加偏异,患了严重的心理疾病。

有这么一个案例,妻子住院治疗期间,丈夫陪护,百般无聊之际,看到妻子的病历摆在护士站的柜台上,随手就翻阅其资料,当看到资料中记载"孕四产一"时,就发生了疑问,后来询问专业人事才知道怎么回事情.实际情况是他们结婚4年,才有现在一个孩子.大家都应当明白是怎么回事.后来他们就因此而离婚,离婚后其妻子起诉医院,侵犯了隐私权,医院败诉.
16岁的少女王雪终于向学校讨回了自己的尊严——北京市首例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和学校侵犯名誉权案2001年9月尘埃落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去年暑假,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苏某反映。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苏某发现王雪和班里一个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下令不许同学和她说话。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下:“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6月4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这场“风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邱女士被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的老人也住进了医院。去年8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法院认为,班主任苏某在对王雪进行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看其书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E. 急需两例侵犯隐私权的案例

隐私权案例
案例:患者隐私部位能否当作教学“标本”?

阿静因未婚先孕到医院检查,大夫在为其检查时叫进20多名医学院实习生,以阿静为“标本”现场讲解,阿静羞愧难当,无地自容。2001年10月8日阿静向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疆石河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当事医生侵犯其隐私权,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此案在全国医学界和法学界引起了争议。

9月15日,22岁未婚先孕的阿静在男友陪同下来到新疆石河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在妇产科医生孙某的安排下,阿静按要求做好准备,躺在检查床上等待检查。这时,医生叫进20多名身穿白大褂的男女围在床前,阿静非常紧张,要求医生让他们出去。医生说,没关系,他们都是实习生。医生让阿静躺好,一边触摸阿静的身体,一边向实习生介绍各部位名称、症状等,检查讲解过程约五六分钟。

据了解,那天的见习生是石河子大学医学院九七级本科生。

事后,气愤难平的阿静和男友经咨询律师,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一事件在全国医学界和法学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医学界认为,作为教学和实习医院,这种做法很正常,谈不上侵犯隐私权,不然,怎样完成培养医学院学生的任务。按照惯例,一般都不提前给患者打招呼,如征求患者意见,患者肯定不同意。再说几十年来各医院都是这么做的,也没有法规和文件规定不能这样做。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基本都认同这一观点。

而为阿静提供法律援助的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次松认为,医院的做法严重侵害了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人的特殊部位有权利不让他人观看、探究或拍摄。医生检查患者身体原则上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因为患者去医院看病,接受相应的检查甚至很多专家会诊有时是必须的。但此事的关键是接诊或主管医生以外的人对患者的隐私部位进行观看和讲解,这是不能允许的。对医学院学生的实习,应作出相应的规范。很多资深律师也都同意这一看法。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因患者被医院当作教学对象,而被提起诉讼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医学界和法学界的专家认为,不论此案判决结果怎样,都将对我国的医学院校学生实习产生深远的影响。

案例:当隐私权遭遇生命健康权

挽救了病人的生命却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日前在厦门市某医院发生的一件事引起了有关人士“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究竟哪个更重要”的争议。

19岁的宫小姐因子宫出血,一个星期前走进了一家心理门诊就诊,在心理医生作了“绝对保密”承诺后,宫小姐袒露了自己的心病:自己因未婚先孕擅服流产药物造成子宫出血不止。就在心理治疗过程中,宫小姐开始出现昏迷状态。为抢救宫小姐的生命,这位医生违背承诺,向有关的妇产科医生道出了实情,并请求妇产科医生进行紧急救助。

经抢救,宫小姐脱离了危险,但心理医生的一片善良之心却遭来了宫小姐的责怪声:本来不为人所知的隐私,现在很难再遮遮掩掩。赶来医院的父母亲也从她难以自圆其说的回答中隐约感到了女儿的秘密。此后,虽然宫小姐的子宫出血病一天天痊愈,但她的心病却一天天加重,19岁的她始终感到难以抬头见人。

一些人士认为,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医生绝不能公开病人隐私。宫小姐已经向心理医生陈诉过保密要求,而且心理医生也已承诺“绝对保密”,虽然这位医生向他人公开隐私是为了病人的生命,却违背了病人本人意愿,侵犯了隐私权。

许多医生认为,生命健康权大于隐私权。省人民医院的张医生认为,医生当然应该尊重病人的隐私权,但当病人出现病危、昏迷时,首先考虑的是抢救,这是医生的职业道德。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的蒋金音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必须保护病人的隐私权。但当患者的隐私权危害公共安全时(如按规定,患者患了传染性性病,医师必须将其上报卫生防疫站),隐私权必须服从公共安全。而当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发生矛盾时,生命健康权应该大于隐私权,也就是说,当一种危害必然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较小的危害避免更大的危害。

F. 生活中隐私权受侵害的实例

1、隐私被侵犯 少女离家出走

去年暑假,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苏某反映。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

苏某发现王雪和班里一个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不许同学和她说话。原本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

王雪在日记里写道:“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6月4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

这场“风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邱女士被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的老人也住进了医院。而在王雪出走后,学校和班主任却对此事漠不关心 。

2、擅自用学生作实例宣传侵犯隐私权

在吉林省长春市一些中小学校园周边,有不少以中小学生为服务对象的视力保健或牙齿护理工作室。

为了让接送孩子上学的家长们相信其“治疗”效果,招揽到更多的学生,这些商家想办法弄来家长的手机号,将做过视力保健或牙齿护理的学生实例,以群发短信的方式发送给家长。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认为,擅自使用中小学生实例搞宣传侵犯隐私权。

(6)隐私侵权案例扩展阅读

隐私权的种类

1、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

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2、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

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G. 谁有“隐私权”“肖像权”侵权案例

案情梗概 2000年10月17日至11月13日,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联手推出了“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网蛙公司负责撰写此次活动在网上发布的文章,主要有:以“金银财宝”的名义介绍此次评选活动的主题、宗旨、评选方法,并在未告知且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含臧天朔、韦唯、赵薇等三十名歌手被列为 “十大丑星”候选人的照片、文字介绍以及评选结果和相关评论。网易公司对上述文章未进行删改。评选期间,上述文章分别在网蛙公司所属的三九网蛙音乐网站和被告网易公司所属的网易网站的音乐频道上以网络链接的方式发布。有近万网民参与了评选,选票为415363人次。还有以“方言”、“品味低下”的名义在网站上发表的对此次活动的评论文章等。在11月13日公布的评选结果中,臧天朔以16911的票数名列“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的第三名。 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举办上述评选活动时,没有告知臧天朔把他列为“丑星”候选人之一,也未征得臧天朔本人的同意。在发布候选人名单中使用了三张不同的臧天朔的肖像照片。对照片的使用没有经过臧天朔本人的同意。对臧天朔的文字介绍是“有人说要嫁就嫁臧天朔。我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未婚女青年有什么重大举措啊!”文字介绍中“要嫁就嫁臧天朔”是《音乐生活报》上关于臧天朔的一篇报道的标题。 臧天朔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组织的“评丑”的行为,强行将其本人列入所谓“歌坛丑星”候选人的行列,给广大网民提供了可以在网上随意发表针对臧天朔人身评论的平台,招致广大网民的随意攻击,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应享有的平等、独立的人格权利,也破坏了其健康向上的职业歌手的形象,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其人格权和名誉权的侵害。被告为提高其网站知名度,谋取企业无形资产的增加,未经同意使用其照片,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在《新华社通稿》、《音乐生活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北京晨报》、《南方周末》等报刊和网蛙、网易、新浪和搜狐网站上就二被告侵害原告的人格权、名誉权和肖像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要求二被告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承担原告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和公证费1500元。 被告网蛙公司认为,他们公司是专门从事音乐娱乐活动的网站,“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是一个带有网络时代轻松、幽默、诙谐语言特色的网上调查活动,目的是为了促进网民和歌手间的交流,没有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主观动机。“评丑”活动虽是网蛙公司作为一个经营性机构的自主经营行为,但网蛙公司在此次活动中没有获得商业利益,相反通过网民的参与,还提升了原告在社会中的知名度,获益者是原告本人。不存在侵害名誉权和人格权的问题。在评选过程中使用的照片都是原告在社会上公开的演出照片,使用公开的照片不构成对原告的肖像权的侵害。此外,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的数额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网易公司则认为这次活动仅只是客观地“评丑”而已。原告生理上的外貌特征是客观事实,不以他人的评说而改变。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公司无法控制众多网民的行为。我公司对网民在活动过程中上网散发的网帖中的言论,不应承担责任。而且原告本人是国内较知名的歌手,是公众人物。无论是我国的司法实践还是国外的法学理论,对公众人物的保护都呈弱化趋势。我公司的行为仅带有一些调侃的味道。所以,我公司没有侵害原告的权利,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2001年9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歌手臧天朔与被告北京网蛙数字音乐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人格权和肖像权一案,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网蛙公司和被告网易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臧天朔肖像权和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在各自所属的网站上发布向原告臧天朔赔礼道歉的声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臧天朔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其中网蛙公司赔偿1125元,网易公司赔偿375元;因侵害原告臧天朔的人格权赔偿臧天朔10000元,其中网蛙公司承担7500元,网易公司承担2500元;因侵害原告臧天朔的肖像权赔偿臧天朔人民币10000元,其中网蛙公司承担7500元,网易公司承担2500元。原告臧天朔认为二被告侵害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支持。

H. 你身边有哪些隐私被侵犯的案例,你们是如何处理的

隐私被侵犯: 少女离家出走。去年暑假,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苏某反映。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 苏某发现王同学和班里一个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不许同学和她说话。原本性格活泼的王同学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同学在日记里写道:“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同学于去年6月4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同学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南宁市。这场“风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身为高管的邱女士被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的老人也住进了医院。而在王同学出走后,学校和班主任却对此事漠不关心 。 ■学生告老师, 只要一声道歉, 回家以后,王同学的心情一直很压抑,后来被诊断患上了忧郁症。邱女士为女儿联系了一所新学校,但事情并没有就此平息。因原校提供的学籍卡被涂改过,转学手续迟迟没有办妥。对此举,邱女士一家人认为这是学校故意在刁难他们,间接地剥夺了女儿的受教育权利。去年8月1日,王同学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法院认为,班主任苏某在对王某进行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看其书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苏某的上述行为和王某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向王某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我觉得像这样的侵权行为直接向法院起诉比较好。

I. 找几个典型的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案例

一名中学生,有同班同学的点烟视频。便想到了举报。但和老师之前有点小矛盾,不敢当面和老师说。便叫了一名同学。把视频发在家长群上。构成犯罪吗

J. 侵犯隐私权的事例

你好,我们是西南民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现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根据我回国国情及国答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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