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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宗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1-18 10:17:59

① 红牛安奈吉是不是假货

红牛安奈吉也不算是假货,是另外一家公司生产的,盗用了原红牛的包装。广州内曜能量正是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容限公司在2017年收购的公司,推出了红牛安奈吉。

这款产品除了名称外,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红牛外包装高度近似,不仔细看基本无法分辨。由于红牛安奈吉配方使用广州曜能量的保健批号配方,短时间内无法更改,因此与红牛维他命口味差距较大,推广超过半年,也未被消费者认可。

(1)正宗合同纠纷扩展阅读:

红牛安奈吉裁定书:

中国红牛诉求法院判令确认其在2045年11月9日之前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判令天丝公司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在2045年11月9日之前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

包括自行或以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使用红牛商标等方式协助除红牛公司之外的其他第三方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及/或其同类产品;同时赔偿人民币1000万元。

② 向一个供货商订立长期合同 进口原料 如何规定合同中的价格和结算条款

(一)标的(Subject Mstter)
从表面上看,标的是交易中客观存在着的,并不属于谈判的问题。但是事实却告诉我们:虽然标的只是陈述交易的内容。但存在货真价实的标准问题。因而标的的条款一定要拟订得明确、完整和确切。
标的的条款应包括完整的、通行的名称,数量与质量,产地与出厂时间。例如,1998年在我国曾经发生的一件90元人民币邮购水晶项链的事件。卖方就是在“货真价实”的标准问题上做了手脚。因此,使得不少人由于贪心而上当受骗。

(二)数量(Quantity)
合同条款中所采用的数量单位不能用中间性的名称。例如,套、批、某月的需求量等中间性单位名称。因为中间性名称容易引起纠纷。卖方有时用这种方法作价,可使买方处在被动的地位,在发生货物短缺时难以索赔。

(三)质量(Quality)
合同条款中的质量在描述时通常应该包括:过去、现在,将来。所做工作的结果。如果是货物,过去是指设计、造型、用材的要求;现在是指性能、外观;将来是指寿命、潜在的缺陷等。如果是工程和服务,过去是指设计或工作态度。今天是指工程的性能与效果。将来是指有关的隐患或者可能产生的副作用等。

(四)产地与出厂时间(Originlf proction Time)
如果合同不明确产地,供货人可以多方收集同类产品以保证大宗买卖的成交。可以从二三流生产商那里以较低收购价获取超额利润。而作为买者有可能花“正宗”的价格买到并非“正宗”的货物。
例如,在计算机的交易中,合同注明要用IBM公司的机器,但IBM公司的加工厂遍布在世界各地。如果你在合同中没有注明产地,那么供应商自然可以从美国,也可以从英国、日本、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加工厂进货。虽然商标仍然是IBM公司的,但铭牌上可能是印上“香港制造”“台湾制造”有的部件甚至可能是我国境内企业生产的,并打上了“MADEIN CHINA”。如果处于中间商的位置就会因此受到用户的非议,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如果处于工程承包商的位置,严重时还会影响到工程的质量。还有一些矿产和作物,因产地不同甚至有品质上的明显差异。所以这一类货物的购销合同更要注明产地。此外,在合同中还应该注明生产时间。无论是机械、食品、化学品、药品还是其他各类日用品,产品出厂时间是其新旧、性能、寿命等质量指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标的的条款中也应该明确,否则会在交易中吃亏,或陷于长时间的纠纷困扰中。

(五)价格条款(Clausof Price)
价格条款是合同条款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条款谈判与草拟时要立足准确描述价格全貌,这样对签约双方都有利。
1 应该实事求是地罗列各种开支的性质,便于执行我国现行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避免在征税时重复或遗漏。
2 应该按双方都承认的国际贸易术语以及与此一致的认识描述定价的性质。如果过于简单,仅以“FOB”“C F”“某港价”等一句话概括是不可能讲清楚价格全貌的,除非先前双方有过同类往来,而且双方相当熟悉和信任,否则易产生误解。习惯的条文写法是在引用国际贸易术语的同时,加以扼要解释该术语的含义。如:FOB价补上货越过船舷前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内。甚至仓内指定位置的费用由双方分担,这就使双方明白无误。
3 合同上应写出是固定价还是可调价,有的合同没有注明就会引起纠纷。例如,价格风险没有注明是否已经计入,这样在发生不可预见的风险时,卖方可以强调合同没有计入而借机要求加价。而买方则可以强调已予以计入而不予以加价,甚至引起纠纷。当合同文字注明是固定价时,还要明确是承包性质还是原价不变的情况下允许数量调整。如果是属于固定价,则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无论经济形势如何变化,价格均不得改变,风险由当事方自己承担。如果合同文字明确为浮动价时,就要明确浮动的前提,即在何种经济条件下可以浮动,按什么方式浮动,浮动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等等。
4 履约的费用也要明确由谁负担,银行的费用和税费是否由各自承担等。否则,在日后的履约过程中,双方会凭自己的理解而产生种种分歧与纠纷,那时再进行谈判就会十分被动。

(六)违约责任条款(aused B-oathd Cbrtrat)
在合同起草中必须注意违约责任条款。对于买方而言,对所获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有不向第三者泄露或者转让的义务,违约要赔偿。赔偿的计算方法可参照买方出售这些技术资料的作价。因为这种“泄露”和转让,可视为“又一次出售”。合同还可以规定买方在违约时,卖方可以收回这些技术、资料等。
对于卖方承担按时交货的违约责任,应该规定其支付罚款的详细内容。如果交货拖延时间太长,买方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对交货不符合合同有关数量、质量、产地或者出厂时间的违约。要规定卖方承担免费补充更换或修理,甚至降价赔偿的责任。以及买方撤销合同的权利,卖方退款还本付息的义务。当然对其质量的判定在合同中应该有明确的检验标准及检验办法。如果在技术附件中已经有描述,合同条文则应明确这些规定的原则或明确肯定引证。

(七)产权条款(Clause of Property Ownership)
从法律角度来看,人们只能就拥有合法产权的物品进行交易。否则合同就属于不合法的、不能成立的合同。如果不注意交易中的产权问题,在履约过程中会发生意想不到的纠纷。
例如,我国有一家国际投资公司在海外投资房地产,与国外一位商人谈判将房子建在他的地产上,建成后按一定比例分享房地产的利益。谈判一开始,该商人出示了地产证明,谈判进行得相当顺利。当建筑即将完工时,这位商人的妻子找到我国的国际投资公司,说我们侵权。理由是我方把房子建在属于她的土地上了,并出具了合法的地产证明(原来地产证已在签约前转到该商人夫人的名义下,而该公司在签约时对此未作进一步核对)。由此,她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一是房子造好后,除了她丈夫应得的部分外,再给她若干套房子。二是现在就从她的地产上撤走。这使我国的那家投资公司傻了眼“手中烧熟的鸭子飞走了”由于在合同签约时,没有验明土地的产权证明。结果陷入了相当被动与尴尬的境地。这家公司实在不甘心,于是聘请当地律师打官司。这场官司打了三年多,结果不仅要承担昂贵的律师费用,而且由于错过出售房子的时机,房地产价格大跌,导致这家公司最终损失惨重。
产权条款还要求在合同中对工业产权作明确的说明。例如:卖方应声明对其标的所涉及的工业产权的合法性,即不是伪造别人的产品。没有侵权行为。同时,保证对自己的申明应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买方对该条只承担在第三方向卖方提出起诉时保持中立的义务。产权条款无干衡可言,主要由卖方予以保证。不管卖方提何种条件,这一条的基本精神不能改变。有时卖方提出,买方不能在第三国使用卖方的技术或销售其许可产品,否则第三方起诉时,卖方概不负责。这实际是卖方在耍讨价还价的手法,限制买方的销售权,减少对自己市场的危害,也可以减少第三方起诉卖方的机会。按情理讲,卖方这样做理由不充分,是一种典型的限制性的商业做法。买方完全可以不接受。但在谈判时,如果卖方有一定的苦衷或难言的理由。买方也应该予以适当考虑,有时从妥协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这么签订。但是,大前提是不能损害买方已取得的利益。否则的话,就显得不公平和不公正。当然,在技术贸易中有时规定买方不能在第三国使用卖方的技术或销售其许可产品,是卖方对其工业产权的一种保护手段。那么,这时在价格上应对此类限制予以体现,即买方所获价格比没有这项限制条款的价格要低。

(八)免责条款(Oausedlndemity)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违约事件是屡见不鲜的。为了排除这些消极的问题,人们花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在法律上,对违约又作了分类分成有责与免责。除了可免责的违约原因以外,其他均要追究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和《买卖统一法》第73条作了如下规定:“如一方证明不履约是由于意志以外的阻碍造成的,并且他有理由证明此属不能预测,又未在签订时采取对策,所以在这种不能预防或克服的事实造成了后果的情况下,他可以对其任何义务均不负责任。”目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分别列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迁”“合同落空”的法律概念做免责请求的依据。
根据世界各国的法律倾向,我国综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等国规定承认的“不可抗力”的法律概念,并重新对天灾作原则性的规定。
在免责条款中,应该摒弃罢工、破产、财政的依法冻结等政治和经济因素。坚持自然灾害和一定范围的社会事件下的免责。在条文上不要过于细致地罗列清单,要按有法律依据的定义来拟定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除了免责外,可履约的部分是否也停止履行,事件延长的期限允许多久,是否撤销合同,以及合同撤销的程序和债务清偿的原则均应在条文中规定出来。通常,撤销合同是有条件的,仅“通告”即可。但对过去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应当公正清理,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取消。所谓“不可抗力”的免责仅对正要履行或未来应履行的义务免责,而不管辖已履约的后果。

(九)艰难情势条款(Hardship Clause)
在英美法系中有艰难情势条款(或称“捍卫条款”)其规定为“一旦某一方在合同订立后,发现经济形势出现极为困难的情况,致使该方有公正的理由来考虑不履行义务的基本部分时,各方可以延期履行他们的义务。合约双方诚心诚意地重新谈判。以使合同再次调整,适应新的经济情况的义务。”
典型的“艰难情势条款”可以这样写:“在发生双方预见之外或不可预料的事件,并因此已推翻本协议的经济基础,给某一方带来损失时。双方同意将以签订文件同样的精神,对此情况做出必要的安排。”更明确的写法为“双方同意以签订本合同的同样精神对价格进行调整。使双方再次处于本合同签订时相类似的平衡地位。”
但是在谈判时,对此条款应规定签约与履约的经济背景作参考因素。否则无法衡量和判定,如经济形势变化到何种幅度情况下才可以执行此条款,并能平等地应用此条款。为了简便起见还可以规定在某种幅度内的变化不启动此条款,也不计算补差。条款也可以规定固定的增补或减价量,使双方的费用有一个可预见的开支范围。

(十)财政结算和财产清算条款(Settl ement and Li qudaion)
在合同条款中还应包含财政结算和财产清算条款“这两条条款是针对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天灾人祸,市场、政局急剧变化,使企业无法继续按原来目标或方式履行下去而出现的两个客观现象。”当涉及财政结算时,要明确其机构改组。包括改变法人名称、法人代表或决策人更迭均不能影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还要明确因此造成的延误导致的经济后果如何补偿,如终止合同时债权债务怎么清理等问题。在这些条款中还要规定,如果合同在结算后。某些义务仍然继续执行时,其债权债务怎么处理。在涉及财产清理时,应明确双方合同在其债权债务造册清算中的优先地位。作为财产,该合同拥有优先分配权。或将合同的义务予以分类,视情况订出不同的条件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作为办理程序也应明确破产前“通告”的义务;财产清理时“协助”的义务;以及财产如何交接的规定。
以上情况虽不多见,在签约前需要通过资信审查。因此可以排除许多危机。但是实际的商务活动中确实有此类情况发生。因此,在合同中订入该条款,并注意该条款的执行,对于买卖双方都是有利的。

(十一)仲裁条款(Arbitrati on Clause)
合同中仲裁条款是十分重要的。它是仲裁庭受理契约双方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处理纠纷的民事协议。否则,在无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双方需重新谈判处理纠纷的方式。如需通过仲裁解决,则要另立。仲裁协议仲裁庭方能受理 但是等到纠纷发生后再协商就不太容易了。因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条件会十分苛刻。所以在合同条款中应一并考虑。
仲裁条款应明确表明双方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而不是诉诸司法机关。对于是采用现有的仲裁庭,还是临时组建仲裁庭,仲裁程序的选择,仲裁的地点取在被诉方还是第三国,仲裁费用由败诉方付、仲裁庭判决,还是由双方平摊都要明确规定。选择的原则是“平等、公正、简单、快速、低费用、自己熟悉的仲裁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已有的仲裁庭虽然费用高,但是有固定的仲裁程序。建新的临时仲裁庭费用低,但人选和程序要临时解决比较困难。仲裁适用的法律则可依合同规定,或由仲裁庭按“关系最密切”的学说而择定。这样做虽然仍有可能是买卖一方所在国的法律,但从概念上换了说法。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是便于仲裁;二是便于仲裁的执行 。这对当事人各方是平等的,所以也是公正的。仲裁地点是否在中立地,这要视其所属政府的态度、民俗、历史交往来衡量。如我国与某国有仲裁协议,则直接引进该仲裁协议即可。费用多由败诉方承担。但并不是所有有争论的仲裁都可以明确地判出胜诉方,此时无“败诉”可言,故有可能由仲裁庭判决。双方平摊的做法可以保证不输,但制约性差,所以不常使用。至于仲裁的结果,绝对要求“终局”。因为,司法诉讼在一开始双方已拒绝,那么仲裁结果就必须服从。

(十二)长期供应备件条款(Clause of Longterm Supply of SpareParts)
按“罗马公约”第55条规定。卖方提此条款,属于卖方对买方提出的限制性条件。但作为买方也可提出,因此不少买方出于自己生产稳定性的需要,希望卖方承担长期供应备件的义务,尤其鉴于有些发达国家的商人借机抬高备件价格,赚大钱,买方作为预防性措施,在购买主机和生产线时,同时提出这个要求。应该说是合情合理的。
这项条款的构成包括:供应的期限、价格条件、意外因素下调整的权利与方式。
期限是义务轻重的尺度。在作此条款谈判时,卖方会要求有一个期限,比如三年、五年等。这样做,一方面固定了买方的采购义务,另一方面也便于卖方安排生产和估计成本。
价格与期限有关。在可预见的时间里,价格才能估计。因此,备件长期供应时,就出现了“在某段时间内,可按主合同所带备件价格计算。而在此之后,则按当时市场上可比的优惠价计算。”的说法。这里有“可比”的问题,应该让卖方在合同的清单中列出“细目单价”。这样,以后才可判定是合同原价,还是“当时的市场优惠价”。此条还应规定,当环境或企业本身发生变化,使义务无法履行时,双方可以采取的措施和解决问题的程序。

(十三)长远合作条款(Clause of Long-term Cooper atior)
这是为了保持双方的友好关系以及所处的市场、行业的地位需要,在缔结合同时,对将来做出的展望。这个条款可以有限制性,也可以无限制性。关键在于条款中措词所表达的真实意愿以及行动步骤。如一般表示愿意长期合格而无具体规定,则视为无限制性、如对,“共同开发产品”、“共同开发市场”等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对活动内容,双方承担的义务、报酬的计算作了明确的规定,则视为有限制性,这种条款具有义务的约束。在谈判时应注意区分

(十四)国产化条款(Claused Nationalizati on)
国产化条款,是发展中国家利用自己的资源和市场要求发达国家的卖方帮助自己实现生产国产化的一种做法。虽然这个要求对卖方来说有所损失,但诱人的市场促使卖方不得不做出某些让步。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在与一些发达国家的接触中,这项条款已经大量运用。
国产化条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原材料、零部件和生产线设备及相关技术。这三个方面在合同条款中有不同的写法:
1 原材料,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告诉初级原材料的配方。也可以要求对方协助测试或鉴定国产同类材料,以及要求协作研究,寻找替代材料。卖方当然要区别对待这些原材料涉及的技术秘密或分清产权的归属,以避免侵权之忧。此外还要分析有关费用与所涉及合同的关系。
2 零部件,买方可以在常规资料的范围以外,要求提供零部件的加工图纸、加工方法、取料标准。卖方也可以以“外购”为由减少自己的义务。
3 生产线设备及相关技术。买方可以要求提供设备制造图纸、技术服务,以及技术保证水平、这种情况要详细订明图纸的规范,加工件与组装件的质量保证,总装调试的程序,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等等。作为卖方可以向方提出加工场地环境的要求,加工件的品质验收,关键部件的供应,买方加工进度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并减少自己的风险。
由于原材料、零部件、生产设备、食品品种繁多,因此国产化条款应注意国产化是逐步实现的,不可能一下子要求过多。“国产化”作为谈判的武器,既有攻击性亦有预防性。所以,作为业务人员不应怀疑“国产化”要求的可行性。一个精明的业务谈判人员应该抓住有价格、有前途的部件来讨论“国产化”条款,并把它写入合同中去。

(十五)保证条款(CLause of Warranty)
尽管按国际惯例和成文法的一般原则,买卖双方一旦交易成立,即会自动给予或获得某些保证。但鉴于“合同”在各方面的事务中具有优先性,尤其在处理争端中合同具有“第一法律”的含义,在合同中写明“保证”一定会有益于双方。
“保证”条款的庄严性,体现在具体明确,凡夸大其词的笼统的保证多不可信“于己于人均不利”作为一个专门订立的条款。明确签约双方应保证的事项有其必要性。传统的保证条款基本上只是处理货物的保证期的计算,保证的条件,保证期内货物的修理、更换的办法等。但在引进成套技术设备的项目中,保证条款更加突出了“买方条款”的色彩,体现了买方要求卖方对“咬付”义务予以充分的保证。例如,“资料交付要准时,资料书写要正确。文字印刷要清晰可读并且符合卖方实际应用的水平等等。货物要求“设计合理、取材精良、加工优质”或“设备造型合理没有隐藏的缺陷”。对转让技术要求其“先进通用,符合现行工业化生产的工艺,并且所有权属于卖方所有”。对服务要求“培训买方人员掌握转让技术。使其具有独立使用技术和设备。维护生产设备、管理生产线、生产合同产品的能力。卖方专家指导正确。协助买方按时投产,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设计水平。”等等。
谈判人员应合理明确地体现保证的前提与条件,不能凭空做出保证。作为买方要求保证的前提是有力的,那就是“支付”。卖方做出相应保证也是应该的。在允诺“应该”的同时可以声明保证的必要性及提出合乎情理的前提条件。例如:“培训效果要考虑实习生的素质。”没有一定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另外,技术指导的效果与买方的业务人员能否听取意见有关,如果不听从指导则无从保证。此外,技术能否保证掌握与工艺条件、环境条件有关,与生产用的材料及生产的人员有关。如果环境不符合要求,材料质地也不能满足,人员素质和水平也达不到标准。那么卖方单方面做出保证是不可能的,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这些条件要提得合情合理。如提得超过自己正常生产水平和同行业水平也是不对的。如果这样做,会使买方负担加重并引起反感,并降低自己的信誉。另外,也不能体现真实的技术水平,反过来还会影响到合同的谈判,于自己也不利。

③ 正宗出国务工机构是什么样的

一、出国务工复人员必须制选择具备对外劳务输出资质或正规的中介机构办理出国务工手续;
二、出国务工人员要提前了解务工的目的地,掌握那里的风土人情和治安状况等信息,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三、出国务工人员必须要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特别是有关工资、福利、伤亡事故赔偿等条款,要将对方口头承诺的条件一并写进合同,防止日后出现纠纷;
四、出国务工人员不要以旅游身份出境,持旅游签证务工是非法的,既容易被当地犯罪团伙利用,也会受到当地法律惩处;
五、出国务工人员在国外遇到麻烦时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求助。

④ 秋林里道斯的品牌纠纷

2012年3月,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公司接到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来的“不再续签合作经营合同的通知”,要求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公司于3月31日前无条件撤出在秋林公司设立的所有柜台,并停止销售秋林里道斯红肠等肉灌制品。
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公司的前身是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是秋林公司的下属企业。在企业变革过程中,秋林公司与糖果厂分离为各自独立的企业。其中,糖果厂改制为秋林里道斯公司。“里道斯红肠”就是我公司的主打产品,里道斯红肠选料严谨、配方考究、加工精细、独具匠心,加之松花江水培育出的优质原料使之如虎添翼,畅销全国。不管春夏秋冬,只要那外表枣红色、内瓤枚红色的“里道斯”出现,这座城市就再也不是赤橙黄绿青蓝紫的简单堆砌,这座城市就立刻显示出了它的灵气与魅力。通过了一个多世纪的努力,里道斯人用开拓、创新书写了新的篇章。企业先后申请并获得了秋林肉灌类制品的商标所有权,荣获了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多项殊荣。传承百年、始终如一,一百多年来这座城市文化的发展,被里道斯诠释的淋淋尽致。
按照传统印象,老哈尔滨人都认为在秋林公司买到的秋林里道斯红肠才最正宗,所以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公司多年来一直在秋林公司设立肉灌制品专柜,销售哈尔滨最具代表性的美食“秋林里道斯红肠”。但是由于股权问题两公司未能达成一致,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公司被迫撤离设在秋林公司的所有专柜。

⑤ 加拿大租房纠纷

房东有权问你们要房租和违约金,但是没有权利扣除你的ipad,如果他真的有扣留你的私人物品,现在你可以报警了

⑥ 王老吉为什么要改名为加多宝具体原因

[养生天下]
加多宝,假的吧!--加多宝外资身份假冒民企四宗罪
发表于:2012-7-3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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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错的人啊头 衔:初来乍到 只看楼主发送消息
有道是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
加多宝集团潜伏了17年,终于露出了狐狸尾巴。起先一贯自称是民营资本,民族企业的加多宝,其真相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外资企业。
BVI(英属维尔京群岛)是英联邦成员国之一,是一个自治管理、通过独立立法会议立法的的英属殖民地。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任何国际商业公司在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均无须向BVI政府缴税。BVI(英属维尔京岛)法律体系和我国大陆体系存在迥然差距,存在较大的法律操纵空间。
看到上边资料,大家就明白,加多宝集团为什么要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了吧。因为在维尔京群岛注册公司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而且可以规避中国法律的监管。加多宝要真是他宣称的民族企业和民营企业,那么他就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公司,向中国政府缴纳税收,服从中国法律监管。而事实是,加多宝公司不但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公司,向中国政府缴纳税收。反而以外资企业的身份享受了十余年的税收减免等各方面的超国民待遇!

2009年5月北京市工商局对加多宝因欺诈消费者而作出的行政处罚书,经济性质一栏明 确标注加多宝是“外国法人独资”
不仅如此,他们还通过行贿手段低价廉租百年民族品牌王老吉17年,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目前他们董事长陈鸿道依然畏罪负案在逃,在这次王老吉商标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又操纵不良媒体、大量水军散布“行贿无罪论”,抓住广州市检察院笔误,散布行贿案撤销的的谣言,中国司法仲裁效力待定论等等,而且以民营企业的面目四处喊冤,博取社会同情、客观上挑唆民营企业同国有企业之间的矛盾,给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埋下了隐患。
这些内幕按照卡尔马克思资本原罪论,加多宝集团有四大资本原罪:第一、逃避本国、本民族法律监管、逃避纳税,第二、低价盗用民族品牌,导致国有资产海量流失、第三通过操纵舆论,散布谣言,挑衅中国司法制度权威,为下一步违法经营作铺垫。第四、诋毁中国民族企业,民营企业声誉,挑唆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矛盾,破坏国家经济繁荣稳定。
加多宝正是通过四宗罪的手段攫取了每年销售额160亿的财富,令人发指!在过去的整整17年,中华民族的财富被这个假民企攫取的是天文数字!
加多宝其伪善的画皮已经被揭下,终于露出“假的吧!”庐山真面目!加多宝多年来居心叵测,从质疑国家法律公正,到颠倒政府公私合营历史,其真实身份就是一条破坏中国繁荣稳定的恶狼!我们岂能坐视不管?!

⑦ 关于销售方面的问题

商业活动抄怎么用暴力去解决呢?袭如果你的厂家真如你说要你用暴力的方式去解决,那么估计你的代理权限在不久的将来就会被取消,而取而代之的就是另外一家和你竞争的对手!
在商言商!在一个地区有多个经销点是很正常的事情,除非在你加盟或者代理的时候公司给你承诺在此区域独此一家!如果不是厂家随时可以增加你这个地区的其他代理点!第一是为了快速的打开市场,第二是激发你们的竞争意识,第三是为厂家选择更好的分销商!这么简单一个商业问题,你怎么能真的用暴力去解决呢?这明显是厂家在考验你!你应该直接去和他们那个销售点谈判,要求他们在你规定的时间把所有没有手续的产品撤架!如果不这样我就走法律途径强制执行!千万别以为你代理了厂家的产品,你就是厂家的“上帝”那是在他的产品还没有名气的时候,当他的产品出名了,销量好了之后,他会反过来成为你的“上帝”!处理好厂家和竞争对手和你自己的关系是做代理最难的功课!

⑧ 《嵩阳汉柏图》贱卖案是怎么一回事结果如何

在刚刚过去的2012年艺术品市场上,乾隆皇帝创作的《嵩阳汉柏图》以17万元的价格售出,引.起了艺术品投资者和收藏家的关注。但此案仍在诉讼过程中,尚未结案.

1.经过:

2009年9月,朱云和弟弟郑州市民将爷爷传下来的《嵩阳汉柏图》带寻宝节目《华豫之门》专家刘岩说,不是正宗的。值三万元。半个多月后,刘岩和朱云最终以17万元的价格将家里的乾隆御笔嵩阳汉柏图卖给了程功。2011年5月,朱云突然发现,在2010年12月4日保利北京5周年中国古代书画秋季拍卖会上,嵩阳翰白的画作以7800万元的高价拍出。算上佣金,成交价格达到8736万元。价差是500多倍。朱云和刘岩坚持认为,交易过程合理合法。2011年9月,兄弟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认两被告人刘岩、程功赔偿损失8719万元

在证据方面,我们应该能够证明刘、程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⑨ 明星片酬表单曝光,倪妮片酬竟然是争议最大的

最近,由于娱乐圈曝光的“阴阳合同”事件,相关部门开始正式对明星的电影片酬进行整顿。多家媒体平台联合抵制明星天价片酬,明确要求明星片酬总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单一电视剧片酬不得超过100万元。这次抵制确实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看来这位明星的工资在未来会大幅下降。

近年来,这位明星的高片酬在网民中引发了争议。很多演员随便拍一部戏就能拿到5、6亿元。在一个剧本的制作上,许多投资都进了男主角的腰包。只有男主角和女主角承包了整部戏的大部分投资金额,所以剩下的钱基本上是一样的。由于无法支持该剧的制作,所以一直有很多粗制滥造,各种特效50美分。最近,一些网友曝光,一些演员的片酬超过5000万美元。这些演员在业界都很有名,包括一些电影演员。他们也开始转型拍电视剧,大概是因为电视剧的片酬比电影高得多。

但令编辑惊讶的是,在这部高价影片中,倪妮的片酬最高。她的电视剧《黄泉》片酬超过9000万元,一人片酬近1亿元。远高于陈坤相同的戏剧,陈坤电影只有收到了超过6000万元的工资,根据理论的资历,陈坤应该高于倪妮,。倪妮的电影工资高于孙俪和周迅,真的难以置信。

有必要纠正这位明星天价的薪水,真的很可怕。我觉得这个明星很容易就能赚那么多钱。这出戏的整个制作过程都花在邀请演员上。这是目的本身的倒置。电视剧最重要的是制作水平,只是要大牌演员有什么用?

⑩ 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设计的案件有多少法人代表田燕书,涉及多少,诈骗案件合同纠纷案件,这上面百度

正宗诈骗公司,在全国很多地方被田燕书骗了,她有一个团队,说部队的,央企,国企,工程都是多少亿,都是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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