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①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云南判决案例车祸造成一个九岁的农村户口男孩和一个12岁的居民户口女孩死亡,对方全
适合,同命同价
② 未成年人开车撞了,需要赔偿吗
必须赔偿!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不得申领任何机动车的驾照,未成年人开车,显然属于无证驾驶,这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罚;对未成年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行政拘留的处罚,应当视情决定是否执行;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所有车型的最低申领年龄要求为年满18周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③ 老师摔学生手机算不算犯法
老师摔学生手机是犯法行为。
根据《物权法》: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版损的,权利人可以权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如果老师对手机造成损害,可向其索要赔偿。
(3)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扩展阅读:
关于手机等物权的保护如下:
根据《物权法》: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参考资料:物权法-网络
④ 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怎么区分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方和次要责任方是否对无内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容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各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侵害行为直接结合或者间接结合作为确定责任各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标准,属于直接结合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间接结合则不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各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确定。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各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不应一概而论。
⑤ 请问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怎么区分呢即累计因果关系和共同因果关系
第一题选择B,第二题选择D
这两个问题分别对应的是侵权责任法的第12条和第11条。11条是说的累计因果关系,十二条说的是共同因果关系,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每一个行为能否单独造成全部损害的发生,如果说任何一个行为都能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话那就是第十一条所说的累计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就是你所问的第二个问题,如果说单个行为不能造成全部损害的话那就是共同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按份责任也就是你所问的第一个问题。
⑥ 侵权责任法第11条第12条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的关系,侵权法第12条就是人身损害解释第3条第3
严格来说,解释将两人以上侵权的几种情形用一条来说了,而侵权责任法责任是把它区分开了,具体如下:
1、共同侵权:理论上的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同共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侵权,它的要件是:①二个人以上②两人的行为之间有关联性③两人存在共同过错(故意或过失)④造成了单一侵害结果。
《解释》的第三条,第一款前半部份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说的也是这种情况。
2、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行为,造成结果不能确定的侵权,它的要件是:①两人以上②各自实施危险行为[行为之间无关联或结合]③独立过错[无意思联络]④不能确定谁造成⑤连带责任
《解释》第四条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说的也是这种情况。
3、无意思联络多数人侵权:数人无共同过错由数个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这里面存在两种责任承担方式:
首先,连带责任,它的要件是:①两人以上②数人数行为无意思联络③损害后果统一④每一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解释》的第三条后半部份说的就是这种情况:“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说的也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按份责任:能确定大小各自分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平均赔,他的要件是:①两人以上②数人分别实施行为无联络但后果同一;
《解释》的第三条第二款讲的就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讲的也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多人共同侵权,进行更为细致的归定,从第八条到第十四条都在说,而《解释》只是在第三、第四条说。实际上你说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一、十二条,只在讲一种情况,那就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当然,这是因为,在《解释》出台多年以后才有《侵权责任法》的原因。
不知道,我以上的回答你是否理解
⑦ 几人一起吃饭喝酒后其中一人回家后死亡,其他人要负担的法律责任
不管是逢年过节,还是平时关系好的朋友聚会,喝点酒,对于中国人来讲,是十分正常的事情。随着社会风气的逐渐转变,以及实际生活中发生的经验教训,不文明的酒桌习惯,也慢慢消失了。
聚会喝酒,劝酒的少了,逼着别人喝酒的更少了,好多人因身体原因或者个人习惯,从死命喝白酒,改成了适可而止,或者用红酒、啤酒代替。身体不好的,大家都会体谅,酒喝多的,也都会由清醒的人或者召集者安排人送到安全的地方,开车的找代驾,也成为共识,还催生了一个新的服务行业。
但是,意外总是会发生,也不排除一些不文明现象,或者自制力不强的人,喝酒发疯,因而发生一些对自己、对别人不负责任事情。按法律规定,朋友聚会喝酒,如果有人因醉酒或者身份原因,受到损害甚至死亡,同桌所有人都有责任。区别是有过失行为的是连带责任,无过失的责任人,分担民事责任:
倘若其中某一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对该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按照公平原则,可由追偿权人和其他债务人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分担。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其成立的条件和范围可依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约定而定,没有约定的,应适用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