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纠纷
㈠ 房产买卖纠纷要求退房怎么办
在民商事纠纷争议解决途径中,诉讼和仲裁是我国两种不同的司法程序,两者在程序上大版体相同,但因管权辖机关不一样,形式上会略有不同。首先是受理管辖,仲裁的管辖机构是各仲裁委员会,一件纠纷若要适用仲裁管辖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存在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也就是说双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出现了争议,由某家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审理,这样才能适用仲裁程序。而诉讼管辖则无需约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在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约定管辖。其次,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上诉,而法院诉讼一审判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在具体操作程序上,诉讼仲裁并无太大的差别,都是先立案、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被告/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开庭、判决/裁决这一套程序,这套程序看似简单,但其中所隐含的复杂细节难以估量,律师建议,如果大家没有相关诉讼经验,在诉讼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项诉讼程序或者咨询律师来进行应对,否则会产生较大的诉讼风险。
㈡ 退房申请纠纷
首先:有几个合同的陷阱需要你去查看。
一、交房标准是什么(没有特别约定的最低标准是房管部门的验收合格)?
二、开发商现在的工程进度和合同上的交房标准的差别?还要多久能交房,其中对你的影响程度?
三、中间有否不可抗力的因素(对方是否告提前知你了)?
四、是否书面欺骗你签署过类似收房的文件?或在三个月之内给你发过书面的交房通知?
五、合同中是否在、存在除了违约金以外的其他赔偿条件?逾期的赔偿和超过逾期期限可以退房的赔偿之间是否有“不作累加”的条款。
六、开发商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方面的承诺,和其中的约定的处理方式?
七、买受人正式解除合同后多久开发商赔付违约金和退还房款的期限约定?
八、你买房时签的合同是否已经房管局备案?当时开发商的手续是否齐全?(不然在法律上这种案子在赔偿上很难判,漏洞较多)
按你的陈述,开发商应该已经属于承认逾期违约的事实了,你们之间的官司应该就是围绕什么时间退款、赔付违约金和其他损失的赔偿问题在辩诉。但其实开发商就是再拖时间,托你的耐力,拖到交房时,这是开发商的一贯手段,到那时估计你一看周围房价可能也就妥协了,对于小开发商而言,有律师处理,又不需要什么麻烦,损失一点名誉其根本不在乎,其拖得起啊!
所以这种情况下:你的官司最后肯定能赢,但会很麻烦费时,最后很可能得不偿失啊!
其中你的放款和违约金肯定能要回来,至于利息如无这方面的合同约定,是要不回来的,对于我国允许房地产实行预售制度,相当于默认开放商收取的放款在交房期限前不存在利息了,之后的每日赔偿才算基本的利息加损失赔偿,而逾期到解除合同的地步,如果有标注不和上面累加,则其中的违约金属于全部赔偿款。
如果开发商的进度与交房还有很大差距,倒是可以就因房价上涨导致的成本损失可以申诉要求对方赔偿(但是这两年房价调控,估计你们那里的市场指导价应该也没有多少上涨,索要不了多大额度),并且此处属于合同外的损失,法院只要有一点点偏袒,都能不判赔偿。而且此处开发商可以申诉不解处合同,按日按合同规定赔付违约金到交房时止,这又是扯皮事。
倒是可以就像婚期、迁宅、租金等事由索赔一些。但重点是开发商能拖你到受不了。
所以啊!开发商就是在借口拖时间,你能做的就是:咬住挂号信就是解除合同的通知。(在查看合同条款,看看开发商应退款的时间到没到。)
向法院提出:
1、要求开发商马上解除合同(撤销房管局备案)。
2、要求开发商马上按合同约定退款和赔偿(这点要看合同约定的期限)。
3、申请自己因对方逾期造成的在购房损失事项(如交房使用时间、价格),要求额外赔偿。提出现存的该房产的工程进度,表明其逾期的恶劣程度。
4、申请在获得赔偿前冻结该房产,以免被开放商再卖掉。
5、要求对方承担起诉阶段的个人的工作上、生活上导致的一切损失、律师费。
这样以后,等法院判决,基本要不到多少的额外赔偿,能把房款和2万违约金要到,再加上律师费基本就差不多了。要太多了开发商会一直扯皮,咱拖不起,这就是所谓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区分了。
主要是这两年房价基本没什么涨,这样逾期恶劣的小区,不要也罢,不然后期因为此问题不交物业费、初装费的会大有人在,后期管理一定很差,拿回钱找个信誉品牌相对好些的楼盘再买得了。
㈢ 房产合同纠纷退房,什么情况可以退房
严格意义上讲,商品房作为商品,都是可以退的。在我国,商品房作为特殊商品,政府特殊扶持的产业,消费者很难得到公平待遇。
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下,是完全可以退房的。
㈣ 什么情况下会产生退房纠纷,购房者可以退房的
房产交易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来办理各种手续,中间过程某个环节很可能出现意外,导致退房情形的出现。有时候即使是卖房者的原因,买房者往往也因为担心遭受损失而不敢轻易退房,其实法律规定的合理退房情形有很多,下面重点介绍这六种。 情形一、售卖方未告知买方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三、售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抵押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四、存在一房两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五、售卖方故意隐瞒交易房屋已出售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六、售卖方故意隐瞒交易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以上六种情况为退房的相关法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㈤ 商品房退房纠纷案案例
【案情摘要】
2000年11月16日,原告就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大厦某号商品房与被告签定《商品房购销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01年10月31日前将原告所购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在交房时,原告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而与被告发生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要求解除原、被告所签《商品房购销合同》;(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63万元并支付利息35154元;(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16720元。
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刘银栋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了本案一审的诉讼活动。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00年10月27日向被告交清全部购房款63万元,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能按合同约定交房,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被告辩称: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原告验房,并办理交房手续,但原告在验房时提出被告的房屋存在风裂问题,不具备交付条件,而拒绝接收合同约定的房屋(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所以,并不是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房,而是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接收房屋。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原告违约,因此原告诉讼请求的违约金和利息不能成立,被告依法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代理人代理意见摘要: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双方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
二、《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依法不应予以解除。
1、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不成立。合同明确约定被告逾期三个月不能交房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事实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被告已通知并接洽原告交房验房,被告没有违约。
2、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亦不成立。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法定解除条件的规定。
3、原、被告双方未就解除合同的条件订立过补充协议,亦未达成变更原合同的协议。
三、原告所提的房屋风裂问题并非质量缺陷。
1、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原、被告约定了质量保修条款。也就是说,房屋作为一种产品而言,其出现一些小的质量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原、被告通过合同的形式设定了被告在所交付房屋存在一些细小的质量问题时的保修责任。
2、被告已于2001年11月15日将原告所述的风裂问题全部予以整改,该商品房已完全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四、原告不按照合同约定接收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被告提供的“楼宇接收记录”证据证明:被告按合同约定通知原告验收交房,原告也于2001年11月4 日对其所购房屋进行了验收,并非被告不交房;
2、被告提供的“ 关于某大厦内墙抹灰质量情况的说明”及“竣工验收说明书”证据证明:原告所购房屋内墙抹灰是作为样板房之一,工程验收后出现的内墙风裂现象,此问题不属于质量问题,并且,被告已于2001年11月15日针对该问题作出全面处理。同时,“竣工验收说明书”证明该工程施工质量等级为优良,完全具备交付条件。
3、被告提供的“会谈纪录”证据证明:原告不按合同约定接收三层的房屋,而是要求八层的房屋,在其无理要求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就以种种借口要求退房的事实。
综上,真正的违约方是原告,而非被告。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
在本案经过开庭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 调解协议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二、被告在二00三年二月一日前退原告购房款二十一万元,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前退原告购房款四十二万元;
三、诉讼费一万三千八百二十九元由原告承担。
【审裁结果评析】
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合意而形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协商解除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方式。单方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故单方解除又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本案中,原告根据《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以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被告主张其法定解除权。事实上我国《合同法》对法定解除权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而原告并无相反的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被告如此抗辩为其最终达成较成功的的调解协议奠定了基础。
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原告同意放弃主张违约金和利息,并以低于其诉请的金额即二十一万元的价款与被告达成协议,其实溯其本源还是由于各方当事人均遵循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纠纷成因分析及避免纠纷的方法】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发生纠纷已屡见不鲜。而本案是一起因当事人退房而引发的纠纷,究其原因,还是归结为合同的履行存在瑕疵。开发商在开发整个小区,或大规模的楼盘时,难免会出现各种令业主不够满意的情形,但是业主在购房主张权利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来行使。房屋质量存在瑕疵并不绝对意味着开发商已构成根本违约,而我国《合同法》对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权限范围基本界定在“对方构成根本违约”的这样一个范畴内,所以业主在主张权利时应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提出要求,并准确领会 “根本违约”的概念精髓,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则不但增大了诉讼成本,甚至会给自己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总之,只有严格依法订立合同、依约履行合同,才能有效地实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对此,律师建议:
一、细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二、注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收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7-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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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退房纠纷有哪些,如何避免退房纠纷
您好,退房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开发商的原因,也有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情况错综复杂,案例各不相同。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致使房屋不能达到购房者的满意是造成退房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一般而言,由于以下原因常常导致购房者提出退房:
(一) 广告宣传营销言过其实;
很多开发商在前期销售中为了吸引购房者来看房,往往在广告宣传中会语言很华丽,比如什么几a级幼儿园入住,什么黄金海岸,什么皇家园林设计,这些往往言过其实,给购房者一个很大的虚假承诺。而一旦房屋交付使用,广告中的海景房和江景房等美好的景象却无影无踪,使购房者无法从“美好梦想”中一下回到现实,于是“愤而退房”。
(二)售楼员的口头承诺成为“空头支票”
很多购房者购房有一定盲目性所以一般比较相信置业顾问的描述。她们因经济利益的驱动为了促使购房者尽快签订合同,以拿到高额的售房提成,对很多没有的配套进行默许或者作出口头承诺。等房屋交付后购房者肯定会很失望进而退房。
(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房屋在交付使用后,有的的房屋出现渗水、脱皮等质量问题时,这对于新房业主来说往往难以接受。这类问题往往不能得到开发商及时解决时,一气之下,要求退房。
(四) 物业小区管理混乱。
开发商出售房屋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要先委托好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但在实践中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实际上是一家人,物业公司人员的从业资格大多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前期物业管理质量普遍较差,导致业主不满意而提出退房。
(五)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
此类一般出现在期房中。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周期较长,期间又较多地受各方面因素尤其是资金的影响,开发商往往迟延交房。而当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后迟迟不能入住时,很容易提出退房。
(六) 房产证迟迟办不出;
房产证的办理期限是开发商无法控制的,因为这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即使在开发商手继齐全的情况下购房人积极配合,因政府主管部门的原因不能及时办出房产证的情况也大量存在,还有一些开发商本身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初始登记,使办理产权证的条件不具备,甚至有的购房者购买房屋产权问题导致落户不成,这样关系到购房者切身利益的产权证迟迟办不出来,导致购房者退房。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㈦ 租了一间房 需要退房发生纠纷
你好,最好协商。
1.本来你俩都没按协议办。你可以超过合同期限为由与房东协内商。
2.今年受疫情影响双方都难容。但是相对于房东来说他还好一点,应该体谅租客。
3.双方自己协商不了可以去居委会调解。
互相理解,只是建议还望自己思量!
㈧ 小产权房退房纠纷(请律师解答)
因为小产权房不能作为商品房出售,开发商的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专定,可属以要求退房,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若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办理。
参照法律:
《最高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