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的书
『壹』 与侵权责任法有关的书籍有哪些谢谢!
您好!
许多法学家都曾就侵权责任法著书立作,无法一一列举。
举例:《侵回权责任法学》,方答新军,北京大学出版社;《侵权责任法学》,汪渊智,法律出版社等。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贰』 作者出版的书被另一出版社侵权,作者可以单独起诉这家侵权的出版社吗
第一、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也就是私权,著作权权利人有权决定向是否追究侵权人,有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属侵权人的,著作权利人有权决定或者根据便是否利决定追究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权利人。
第二、如果是出版社的汇编或者编辑行为侵害著作权的,或者出版社侵害了特有版式的,则著作权人只起诉出版社也是正确的。
『叁』 用一个现成的书籍做一个课程 涉嫌侵权吗啊
您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行为,符合以下行为的不属于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肆』 出版图书侵权,出版社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来《最高人民法院〈关源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因此,在出版社相关侵权判决中,出版社一般都只承担停止侵权或者返还所得利润的责任。
『伍』 如若看到侵权的书籍该怎么办
该去跟作家道歉,要是不道歉就去公安局自首
『陆』 盗版书籍侵权的案例
盗版书籍的危害
一个人是否遵守法律,按法律办事,与他生活的环境有很大的关系。生活在实事求是,勤勤恳恳环境里的的孩子,必定遵守法律,如果环境相反,孩子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每到赶集的时候,集市上就会有许许多多的人,简直就是人山人海。我最爱去的摊子就是卖书的地方,那里的书物美价廉。杂志,漫画书,名著,作文书,……是应有尽有。一次,妈妈给了我二十元钱,让我买书。我来到摊前一看,哇!《铁道游击队》,这不正是书上“课外书屋”的推荐吗?我拿起这本书爱不释手,正想好好的看一看,可是我发现,“道”写成了“到”,这让人怎么看哪?!分明就是盗版书,这种书不是不允许卖吗?我把这些疑问告诉了书摊的老板,老板并没有赞同我的说法,倒是怒气冲冲的说:“哪里来得小孩?要买书就快买,不买的话一边呆着去!别妨碍我做生意!”可惜妈妈不在身边,不然我就要和他评理。刚要离开时,我发现旁边站着一个比我大不了多少的男孩,他拿着另一个书摊的书看的津津有味,我心想:哼!这边的老板太可恶了,大不了去那边看。我大步迈向另一个书摊,定睛一看,这里的书都是什么呀!有《坏蛋是怎样炼成的》《风流少侠》《外国十大名妓》,这里不全是思想不健康的书吗?这种书怎么也有人卖!我望着那个男孩捧着的书,好奇心促使我弯腰去看书名。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居然是《艳女传奇》。
那天,我什么书也没有买,因为一串串的问号总在我脑中回荡。这些书摊老板真可恶,卖什么书不能挣钱?非要卖一些对社会没有用处的盗版书呢?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这些书危害着我们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盗版书看得太多会使青少年经常写错别字,同时对青少年的思想有很多不良影响,如果青少年沉迷于这些书,很有可能会走上犯罪的道路,那样会毁了一生的。
大家快行动起来吧!打击盗版书籍,为了能让青少年有一个好的成长环境,拿起法律武器打击违法行为,为青少年创建一个良好的环境!
『柒』 重名书是否存在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仅限于作品本身,而未明确版包括作品的权名称。只要内容不同、封面没有雷同,也很难判断侵权与否。书名通常比较简短,很难体现一种独创性,除非同名书籍的实际内容存在侵权纠纷,否则并不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因此,重复书名并不一定算侵权,要看书的实际内容。放心。
『捌』 电子书侵犯版权应该怎么办
近两年来,著作权案件的数量增长势头迅猛,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著作侵权纠纷案件占绝大部分。那么当电子书侵犯版权应该怎么办?今天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电子书侵犯版权应该怎么办按照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为应当适用全部赔偿或者全面赔偿的原则,也就是所谓的填平原则,即应由侵权人全额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权利人的损失计算;2、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3、以正常许可费为参照计算;4、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定额赔偿标准。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评估、鉴定等方法也可以用于赔偿计算。但具体到个案,权利人的损失该如何计算,在审判实务中往往存在争议。因此,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遂成为著作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面对科学技术的新发展,著作权领域中出现了涉及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互联网等与信息技术有关的新类型侵权案件,有关著作侵权的赔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著作权受到侵犯,应如何确定赔偿额?权利人之剑:计算方法的选取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11月6日关于商标侵权赔偿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被侵权人对按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计算赔偿有选择权。因此,我国学术界和审判人员一般认为,在著作权诉讼中,适用顺序上应当优先考虑权利人受损和侵权人获利这两种计算方法,并应当赋予权利人以选择权;只有在损失和获利都不能查明,也无正常使用费可作为参照时,法院才可以基于当事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选择适用定额赔偿方法。还有学者认为,在权利人受损和侵权人获利均可查明的情况下,如果获利部分大于受损部分,该大于部分也可以考虑作为案件的赔偿。但应注意,在获利与损失不一致时,权利人只能进行选择,而不能同时提出要求。这样,才能在程序上保证当事人有针对性地行使答辩权,在实体上体现全部赔偿原则,而不会不合理地增加侵权人的责任。权利人实际损失怎么算一、财产损失。权利人实际损失的分类和范围,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部分。一般而言,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权利人的损失,包括权利人现有财产可得利益的丧失。至于间接损失应否赔偿以及哪些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问题,目前理论界尚存在不同意见,且争议较大,各地法院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中做法也不尽相同。权利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以及进行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材料印制费、交通住宿费、审计费等均属于间接损失,应予赔偿。对于律师费问题,多数法官则认为是否判决侵权人承担权利人的律师费应当视具体案情确定,但是无论按照何种赔偿方法进行计算,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等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接合理的律师费均应当单独计算赔偿。二、精神损失。财产损失应予赔偿,代表们对此没有异议,争议较多的是精神损失应否赔偿以及如何计算的问题。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虽然著作权法没有明文规定赔偿精神损失,因侵权行为客观上会损害着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从民法通则第120条的立法精神出发,应当考虑给予精神负失赔偿。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适用精神损失赔偿时。应当严格限于著作人身权特别是歪曲篡改作品和侵犯作者署名权等行为。对于精神损失的计算,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考虑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确定赔偿数额。三、可得利益的减少或者丧失的计算。这一部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①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支付的合理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②权利人因合同变更、终止所遭受的可得利润、许可费、稿酬等的减少或者丧失;③因侵权产品挤占市场而减少合法商品销售数量的营业利润。该损失可以按照合法商品的利润率乘以其减少销售的商品数量或者乘以侵权人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来计算;④因侵权行为及侵权商品败坏权利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减少的合法商品销售数量的利润,该损失可以按合法产品的利润率乘以其减少销售的商品数量计利润率计算。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在以侵权人获利计算赔偿时,一定要注意把握侵权行为与获利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判决赔偿的应当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对因其他因素形成的利润应当从侵权人整体获利中予以剔除。在现行会计制度规则下,利润的概念涉及营业利润、产品的销售利润和净利润。营业利润为产品销售利润减去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利润。销售利润为产品销售收入减去相应的销售成本(包括制作成本和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后的利润。净利润为营业利润减去所得税后的利润。由于一般情况下销售利润远远大于营业利润,因此在侵权案件中,以哪一种利润来计算赔偿,涉及当事人利益重大,需要对此进行明确。一般主张以产品销售利润为依据的计算赔偿,认为这样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制止侵权;如果产品销售利润过高,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减少,但以不低于营业利润为限。对于一般性的侵权行为以营业利润计算较为妥当合理,对当事人比较公平,也符合侵权人获利的实际。但是,对于以假冒为业的假造、贩假行为,可以按侵权商品的产品销售利润计算。在按照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时,赔偿总额为利润加合理的侵权调查、处理费。关于利润率的计算。在侵权产品数量可以查清但其利润率难以确定或者侵权人所提供的侵权产品利润率明显低于合法商品的利润率时,可以参照合法商品的利润率计算。但也有人对此表示不同意见,认为只有在侵权商品利润率无法查清时才能参照合法商品利润率,在侵权产品利润率可以查清只是过低时,如果也参照合法商品利润率计算赔偿,就变成了惩罚性赔偿,并不公平。
『玖』 我书籍作品被侵权
侵害了署名权和出版权,您可以起诉侵权图书的出版社及作者,也可以向版权局投诉。具体可以委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