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赔偿
① 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有什么区别呀
1、主体不同。行政赔偿是国家向公民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形成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问的法律关系;而民事赔偿责任是公民个人向公民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形成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2、原因不同。行政赔偿的原因是行政侵权行为,而民事赔偿的原因是民事侵权行为。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国家权力的作用;而民事侵权行为既没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方面的限制,也没有“行使职权过程中”这一限制。
3、范围不同。民事赔偿的范围大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原因行为、损害的范围由国家赔偿法作了限制,国家并不对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对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所有损害都要赔偿,而只赔偿行政侵权行为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害。
4、归责原则不同。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而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多种多样,有的国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公务过错责任原则,有的国家实行违法原则。
5、程序不同。解决民事赔偿纠纷的程序是仲裁、民事诉讼;而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程序是行政处理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6、依据不同。行政赔偿是公法上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公法法律规范;而民事赔偿是私法上的法律责任,其依据是民法通则等私法法律规范。
(1)行政侵权赔偿扩展阅读:
民法通则第121条也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规定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确立了国家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国家赔偿都是按照民事赔偿的标准和程序处理的。因此,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行政赔偿性质上是一种救济手段,目的主要是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法行政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害得到弥补;行政追偿的主要目的是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行政赔偿的行政机关、其他行政组织或者它们所属的行政人员通过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方式予以惩戒,而不是试图通过行政追偿来弥补国家行政赔偿费用的损失。
行政赔偿的对象是受以违法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行政追偿的对象则是符合法律条件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
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其他行政组织以及国家行政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行政追偿的前提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超出法定范围和标准给付赔偿。
行政赔偿发生在行政侵权行为违法并切实造成损害之后,而行政追偿则发生在行政赔偿义务和机关履行完结行政赔偿义务之后,行政赔偿是行政追偿的先决条件。
行政赔偿可适用(在排除主动赔偿的情况下)司法程序,而行政追偿只能按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处理;行政赔偿可由赔偿义务机关报主动或依受害人的请求而进行,而行政追偿则依照自上而下的“责令”程序进行。
② 行政公务员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完全承担赔偿责任吗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需要国家赔偿。
(1)行政侵权赔偿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
行政侵权赔偿产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的事实行为,即只有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的事实行为才能引起行政侵权赔偿,如果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不会引起行政侵权赔偿,只能产生行政补偿的问题。如果不是在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例如民事侵权行为,也不会引起行政侵权赔偿。
(2)行政侵权赔偿的请求人是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侵权赔偿的请求人是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对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论是否属于行政相对人,只要其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的侵害,就可以请求赔偿。当然遭受侵害的权益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合法权益,违法权益即使遭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不能请求行政赔偿。应该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的侵害必须是现实的、已经确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不能引起行政侵权赔偿。
(3)行政侵权赔偿的义务机关是造成行政侵害的行政机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侵权赔偿的义务机关为造成侵害的行政机关。而行政侵权赔偿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国家,因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上代表国家,其实施的行政职权行为是代表国家实施的,无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其法律后果都归于国家,国家行政侵权赔偿的责任主体主要表现时赔偿费用从国库支出。
(4)行政侵权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是支付赔偿金。
行政侵权赔偿的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消除影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方式为辅。
③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构成行政侵来权赔偿责任具备以源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才能申请行政赔偿。
2.必须有造成损害的事实。若没有造成损害的事实,赔偿则无从谈起。
3.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损害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说因为行政行为的原因,才造成了损害的事实结果。
4.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确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错误)。
④ 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不具备条件则不赔偿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行政侵内权赔偿责任具备以下四容个条件:
1.必须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才能申请行政赔偿。
2.必须有造成损害的事实。若没有造成损害的事实,赔偿则无从谈起。
3.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损害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说因为行政行为的原因,才造成了损害的事实结果。
4.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确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错误)。
⑤ 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的赔偿程序与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赔偿程序的比较
具体行政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版行政事实权行为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还包括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如暴力的侵权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1)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还包括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如暴力的侵权行为。
(2)法律效果要件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非法律行为,无论是否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都不影响行政事实行为的存在。
(3)主观方面的要件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意志的外在表现。行政事实行为也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意志,但意志并不是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事实行为也没有具体的形式要求。
⑥ 国家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必须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版行使行政职权时有权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⑦ 行政侵权赔偿 定义
(1)行政侵权赔偿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
行政侵权赔偿产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的事实行为,即只有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的事实行为才能引起行政侵权赔偿,如果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不会引起行政侵权赔偿,只能产生行政补偿的问题。如果不是在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例如民事侵权行为,也不会引起行政侵权赔偿。
(2)行政侵权赔偿的请求人是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侵权赔偿的请求人是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对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论是否属于行政相对人,只要其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的侵害,就可以请求赔偿。当然遭受侵害的权益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合法权益,违法权益即使遭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不能请求行政赔偿。应该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的侵害必须是现实的、已经确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不能引起行政侵权赔偿。
(3)行政侵权赔偿的义务机关是造成行政侵害的行政机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侵权赔偿的义务机关为造成侵害的行政机关。而行政侵权赔偿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国家,因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上代表国家,其实施的行政职权行为是代表国家实施的,无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其法律后果都归于国家,国家行政侵权赔偿的责任主体主要表现时赔偿费用从国库支出。
(4)行政侵权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是支付赔偿金。
行政侵权赔偿的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消除影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方式为辅。
⑧ 国家行政机关侵权可以请求赔偿吗,国家机关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⑨ 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中如何确定所栽树木的直接经济损失
1、“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如何界定?是以成本价8元/株为直接经济损失还是以现在的市场价(内容80元/株)为直接经济损失?”:以市场价为准。
2、但是不是一方说市场价是多少就可以的,应当经过评估机构、或者是林业部门的评估,也可以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来评估。
补充:我不了解“树的直接损失的界定有法律依据”,期待后来人。
⑩ 行政违法侵权国家赔偿
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支付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内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容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的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