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仲裁的程序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合同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一、首先是协商解决,这是解决合同争议最重要的方法。协商不成根据合同约定解决,如果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如果仲裁裁决有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可向法院起诉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撤销后可向法院起诉解决合同争议。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
二、诉讼步骤如下:
1、有约定合法管辖地的,按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约定的,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则为营业执照),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
2、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符合受理条件的,会让原告缴纳诉讼费用。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㈡ 合同中约定或仲裁或起诉,有效吗
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和诉讼的,发生争议时,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或起诉的,仲裁条款无效。但是如果一方申请仲裁,被申请方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合同仲裁的程序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指出: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㈢ 合同违约仲裁诉讼程序
如果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专定:仲裁属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㈣ 审理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并未规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限,但各省市地方仲裁规回则一答般会有裁决期限的规定,上海规定的最短审限为4个月。
《民事诉讼法》也未有特殊规定。
因此,如果是诉讼,参照一审普通程序审限最短为6个月,简易程序最短为3个月。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六十二条 审理期限
仲裁庭应在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仲裁期限的,由仲裁庭报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㈤ 没有工程施工合同走经济仲裁需要什么程序
仲裁程序分为受理、组庭、开庭、裁决四个阶段。1、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2、组庭阶段3、开庭审理阶段。
在民商事活动中往往都要与合同打交道。签订了合同后,在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中都有可能产生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同样有出现纠纷的可能。但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不是唯一的,靠仲裁来解决就是其中一种方式。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流程是什么呢?
一、审查证明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仲裁主体资格、资质的证据
(一)主体资格
1、当事人应提交登记资料: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2、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主体资质
1、如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2、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施工资质证书、进津施工许可证明。
(三)特殊适格当事人
1、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2、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3、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以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突破了合同当事人相对性原则)。
二、审查证明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及合同相对人的证据
(一)当事人应当提供
1、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
2、实际施工人应提供施工资料、已付款结算凭据等。
3、建设工程属挂靠施工工程的,施工人应提供与被挂靠方签订的合同。
(二)审查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项目(内容)
①当事人应提供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证明文件,主要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②依法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提供招标备案证明、中标通知书。
③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证明。
2、合同的范围(形式)
①除主合同外,补充合同,合同附件应提供齐全。
②订立了“阴阳”合同的,提供全部合同文本。
③具有总包、联建合同关系的,要提供总包合同、分包合同,以及联合施工承包合同。
④双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及修改内容不一致的,要提供全部合同文本原件。
⑤与合同争议有关的技术图纸、洽商纪录、会议纪要、设计和工程变更签证、信函等。
三、审查履行或完成合同的证据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施工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的签收证明)。
2、工程结算书及预算书(或施工人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结算报告的签收证明)。
3、工程量发生变化的签证单、图纸。
4、工程未验收亦未结算的,当事人应提供工程已投入实际使用的相应证据。
5、当前工程形象进度或施工节点。
6、工程已停、缓建的,停、缓建的具体时间。
7、有必要进行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
四、合同效力审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绝对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经竣工或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工程的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视为有效及不作无效处理的合同
1、施工或仲裁审理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
2、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合同属有效合同。
3、肢解分包不一律按无效处理。
4、订立“阴阳”合同的,以“阳”合同即备案合同为确认工程价款的依据。
五、审查损失计算依据
1、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注意约定利息过高或过低的依照合同法可以进行调整)
2、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合同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应予支持,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不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保护。
六、工程价款纠纷
1、以双方合意为首要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量。
2、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定额计价为辅确认工程价款。
3、发包人逾期28天不答复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按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款。
4、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中标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根据备案中标合同确定工程款。
5、双方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的,从其约定。
6、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7、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8、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
1、主体方面一般限于与工程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之间,不包括提供技术服务的工程监理和买卖合同的供应商。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导致分包人权利受损时,实务中可以酌情考虑分包人代为行使优先受偿权。
2、客体方面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款形式优先受偿权,包括承包人独立完成的、参与完成的或约定完成的工程,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发包人的其他建设工程款。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及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均不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受偿范围和期限,仅包括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利息、停窝工损失、违约金等均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限制
①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对该商品房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②数个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平等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分时间先后。
③承包人能否在保全财产未被处置之前主张提前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尚存争议。
八、质量纠纷
(一)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1、不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2、未按照工程设计施工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了不合格的产品造成的质量问题。
3、在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保修的工程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
(二)发包人的质量责任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发包人指定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3、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造成的施工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
4、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的部分工程质量问题,推定由发包人承担。
九、工程司法鉴定
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或造价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申请鉴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5、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
但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十、合同的解除
(一)发包人的解除权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5、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1)承包方将其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2)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
(3)承包方将主体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4)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5)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
(6)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的解除权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标准,又不予更换的;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经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注意,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提前通知对方,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权力消灭。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由该合同中事先约定好的仲裁委员会来进行相关仲裁。而法院对纠纷进行裁判则是发生在合同没有约定某一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之时。即便诉诸仲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过程也是比较繁琐且复杂的。仲裁的有效推进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领域知识作为基础的。
㈥ 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纠纷是否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纠纷,必须到仲裁委员会仲裁,不能去法院诉讼。
《最专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㈦ 什么是合同纠纷的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合同纠纷的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合同争议的仲裁是各国商贸活动中通行的惯例。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一般仅限于在经济、贸易、海事、运输和劳动中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因人身关系和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财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则不能通过仲裁解决,而且依法应当由政府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就一国范围内的经济贸易仲裁来说,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
民间仲裁。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发生经济纠纷地,由双方选择约定的仲裁人或数人进行仲裁。仲裁人的仲裁决定,对当事人来说,同法院的判决有同等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予遵守,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方可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决定,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团体仲裁。即当事人的双方约定,对于现在或者将来发生的一定经济纠纷,由社会团体内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种仲裁裁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行政机关仲裁,即对国家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由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一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不由司法机关进行审判。
合同仲裁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合同仲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方法,体现了仲裁的“意思自治”性质,即合同纠纷发生后,是否通过仲裁解决,完全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决定,不得实行强制。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双方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则不能进行仲裁。另外,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以及需要仲裁的事项,也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在仲裁协议中自主选择决定。
②合同纠纷仲裁中,第三者的裁断具有约束力,能够最终解决争议。虽然合同纠纷的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提交的,但是仲裁裁决一经作出,法律即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合同纠纷经济仲裁作出裁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则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③合同纠纷的仲裁,方便、简单、及时、低廉。我国合同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仲裁机构作出的一次性裁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都必须履行,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起诉。因为,既然当事人自主、自愿协议选择仲裁来解决合同纠纷,就意味着当事人对于仲裁机构和裁决的信任,就应当服从并积极履行仲裁裁决。仲裁也可以简化诉讼活动的一系列复杂程序和阶段,例如起诉、受理、调查取证、调解、开庭审理、当事人的双方进行辩论及提起上诉等程序上的规定,这些往往是要花费数月或更长的时间,加重当事人的负担。合同纠纷仲裁的收费也比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