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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1-17 15:11:13

1. 装修纠纷,业主遭遇漫天要价,合同定仲裁调解,此装修公司相关仲裁案例甚多,皆胜诉……仲裁后可以上诉吗

一、既然约定了通过仲裁解决双方纠纷,要向不走仲裁程序是比较难的,除非你能够证明你们双方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除外。
根据《仲裁法》的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18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20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因此,你若能够证明有关仲裁的约定是无效的,你们就可以提出仲裁协议无效,而不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二、仲裁后一般是不可以起诉的。当然仲裁裁决被撤销的除外。
根据《仲裁法》第9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被撤销的情形及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59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第60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61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同时在裁决后你还可以申请不予执行。
第62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63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64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果对方存在欺诈的情形,理论上是不能够用《消费者保护法》,而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是若有其他特殊情形也不一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要想仲裁的胜诉的几率大一些,当然就是收集保存好相关的证据。现在的仲裁还算是比较公平公正的。如果认为请律师对你的权益的维护更为有利的话,建议你还是请个律师。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2. 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好呢

起诉,案例如下:

3. 装修材料纠纷案例如何降低到0

我国《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在理解和适用上列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方面,承包商应注意把握下列要点:

(1)怎样理解“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含两重含义:

第一重含义,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这里的合同也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补充合同约定以及施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

第二重含义,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的规范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特性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的综合要求的总和。建设工程质量事关国计民生,不仅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因此,国家势必要通过法律,对建筑工程质量施行强制性干预。我国《建筑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要求。”因此,对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该等约定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所谓“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是指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则以强制性标准为准。

(2)关于工程质量鉴定——怎样确认“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很多都涉及到工程质量。当承发包双方围绕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质量责任如何划分发生激烈对抗时,最终的裁决只能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作出。但是由于工程质量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委托鉴定机构对有关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结论,然后据此作出裁决。因此,对许多诉讼案件,鉴定结论成了控辩双方胜负的焦点。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对司法鉴定作出可供遵循的诉讼程序保障,重复鉴定、多个鉴定结论相互矛盾、各级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一些鉴定结论不公平导致判决不公,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十分强烈。主要体现在:

第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等鉴定主体不规范,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法定鉴定的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鉴定的主体资格、鉴定机构超越本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鉴定人员在两个以上的鉴定机构兼职等等。

第二,鉴定的程序不规范,表现为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送交鉴定的材料应当质证而未质证;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合议庭没有主持开庭请鉴定人出庭答疑,鉴定结论上签章或签字的鉴定单位或者人员并不参予鉴定活动,等等。

第三,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不足。主要是指:鉴定适用的方法或者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鉴定存在重大漏项、鉴定适用的标准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等等。

因此,对广大承包商来说,为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当涉及司法鉴定时,在操作实务上应注意:

①若自己认定需要鉴定才能说明问题,一定要在法定的举证期限或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超过期限,后果自负;

②对鉴定结论,应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即审查:鉴定报告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是否有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盖章签字);提起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如对方提交鉴定申请是否超过举证期限);鉴定机构或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结论依据的证据和构料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等等。

③若认为鉴定结论不公,应及时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应该重新鉴定的理由。

(3)承包商对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综合我国民法、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承包商因其自身的过错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

首先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还应承担如下责任:

①对工程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达到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标准,相关的费用亦由其自行承担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承包人因种种原因拒绝无偿修理、返工或者重建。发生此种情况时,如果发包人诉诸法院,请求判令施工人履行上述义务,也因法院审理案件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这样会导致发包人因为建设工程不能及时投入使用,无法及时收回投资而损失惨重,即使发包人胜诉,也得不偿失。为此,《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拒绝无偿处理或返工、改建的,发包人可以自己修理或者请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应该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也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②承包人实施返修、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工程逾期的违约责任。

③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发生重大质量缺陷,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危,如果能够通过加固等确保建筑物安全的,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不能修复造成建筑物无法使用的,由承包人赔偿因承包人的过程导致发包人的投资损失。

④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⑤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其他人身和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装修纠纷案例: 怎样解决这则装潢纠纷。

我国《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在理解和适用上列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方面,承包商应注意把握下列要点:

(1)怎样理解“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含两重含义:

第一重含义,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这里的合同也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补充合同约定以及施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

第二重含义,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的规范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特性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的综合要求的总和。建设工程质量事关国计民生,不仅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因此,国家势必要通过法律,对建筑工程质量施行强制性干预。我国《建筑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要求。”因此,对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该等约定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所谓“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是指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则以强制性标准为准。

(2)关于工程质量鉴定——怎样确认“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很多都涉及到工程质量。当承发包双方围绕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质量责任如何划分发生激烈对抗时,最终的裁决只能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作出。但是由于工程质量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委托鉴定机构对有关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结论,然后据此作出裁决。因此,对许多诉讼案件,鉴定结论成了控辩双方胜负的焦点。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对司法鉴定作出可供遵循的诉讼程序保障,重复鉴定、多个鉴定结论相互矛盾、各级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一些鉴定结论不公平导致判决不公,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十分强烈。主要体现在:

第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等鉴定主体不规范,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法定鉴定的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鉴定的主体资格、鉴定机构超越本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鉴定人员在两个以上的鉴定机构兼职等等。

第二,鉴定的程序不规范,表现为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送交鉴定的材料应当质证而未质证;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合议庭没有主持开庭请鉴定人出庭答疑,鉴定结论上签章或签字的鉴定单位或者人员并不参予鉴定活动,等等。

第三,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不足。主要是指:鉴定适用的方法或者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鉴定存在重大漏项、鉴定适用的标准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等等。

因此,对广大承包商来说,为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当涉及司法鉴定时,在操作实务上应注意:

①若自己认定需要鉴定才能说明问题,一定要在法定的举证期限或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超过期限,后果自负;

②对鉴定结论,应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即审查:鉴定报告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是否有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盖章签字);提起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如对方提交鉴定申请是否超过举证期限);鉴定机构或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结论依据的证据和构料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等等。

③若认为鉴定结论不公,应及时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应该重新鉴定的理由。

(3)承包商对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综合我国民法、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承包商因其自身的过错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

首先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还应承担如下责任:

①对工程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达到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标准,相关的费用亦由其自行承担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承包人因种种原因拒绝无偿修理、返工或者重建。发生此种情况时,如果发包人诉诸法院,请求判令施工人履行上述义务,也因法院审理案件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这样会导致发包人因为建设工程不能及时投入使用,无法及时收回投资而损失惨重,即使发包人胜诉,也得不偿失。为此,《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拒绝无偿处理或返工、改建的,发包人可以自己修理或者请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应该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也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②承包人实施返修、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工程逾期的违约责任。

③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发生重大质量缺陷,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危,如果能够通过加固等确保建筑物安全的,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不能修复造成建筑物无法使用的,由承包人赔偿因承包人的过程导致发包人的投资损失。

④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⑤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其他人身和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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