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侵权
软件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如果担心侵权专的话,可根据你属自己的软件流程中的技术关键词在专利检索网站进行检索,就和网络搜索差不多的,可以看看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专利技术。
软件著作权就麻烦一些,去软件登记中心可以查询,不过每查一次都是要付费的,而且很难得到满意的结果。
『贰』 技术咨询是否涉及侵权
人家愿意提供给你,一般不涉及,但如果你把人家提供给你的技术资料卖了,那就涉及了。
『叁』 我在国内申请了专利,国外有人用了我的技术是侵权吗
你在国内申请了专利,国外有人用了你的技术不是侵权。
因为中国专利的仅仅保护大陆范围,你想要在国外也受到保护,需要到该国专门申请专利。也就是说,你需要申请国内的专利,同时申请其他国家,例如美国、日本、加拿大、欧盟等国的专利,不然国外是不保护的。这样的专利也叫国际专利,可以申请PCT或者PPH。
『肆』 浅谈在先的专利技术的侵权问题
浅谈在先的专利技术的侵权问题,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下面小编为大家浅谈在先的专利技术的侵权问题。浅谈在先的专利技术的侵权问题浅谈在先的专利技术的侵权问题首先,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其次,在先制造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取的。再次,先使用人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所谓必要准备,是指已经完成了产品图纸设计和工艺文件,已准备好专用设备和模具,或者完成了样品试制等项准备工作。最后,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即先用权人为自身发展的需要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实施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的产业领域内自己继续实施。在专利申请日以后以合理的方式,如增加生产线、增设分厂等,扩大生产规模的,仍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的实施。
『伍』 员工离职后把技术给别人申请专利算侵权吗该员工不在发明人中
如果该技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即符合商业秘密的三要件而不仅仅是本单位自己声称为商业秘密,且原来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上对知识产权有明确的约定,有可能算侵权。
如果该技术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或是在该商业秘密上的拓展(即超出了原商业秘密限定的范畴),就不能简单地算侵权。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约定。
这样的情况,如果打官司,时间和钱都不少花。
『陆』 如何判断专利技术侵权
专利不保护原理。
专利保护的是一种利用自然规律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包括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及制造工艺方法的保护。
原理是一种自然规律,你可以申请利用该自然规律所制造的新产品或其新方法。
『柒』 专利提前公开别人利用技术算侵权吗
不算侵权,因为此时专利申请并未进行实质审查,更谈不上授权。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公布后即进入公众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查阅该专利文件,而其授权则是从公告之日起算,因此为保护专利申请人的权利在发明专利公布与公告这一期间,设置了一个临时保护期。
专利法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综上所述,专利(严格来讲应是专利申请)提前公布后只能与使用人协商支付使用费,不能诉其侵权,若专利授权后其仍在使用,则可以侵权起诉。
『捌』 关于企业技术侵权
著作权问题。
你是受雇于原来的公司为原公司开发的,因此事实上你已自动转让了你的著作权。
相关法律——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单位被视为作者时,可以成为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享有作者权利,承担作者义务。
所以你是不能拿来自己用的。
建议对原系统做点大的修改再用,现在什么系统不是仿来仿去的,真要完全限死了那浏览器就只能用IE,QQ也得改成MSN。
『玖』 使用现有技术是否构成侵权
您好,
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分解必要技术特征后,下一步是分解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但有时,没有必要将该项工作做完。
当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相比,缺少一个或数个具体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管其他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相同,即能得出被告不侵权的结论。因为被控侵权产品缺少
一个或数个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其外延更大,就没有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如果其他必要技术特征不同,那就不构成侵权了。
二、被告产品使用的技术与现有技术相同。
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被告已在公开制造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已为公众所知。在原告的专利授权后,被告继续制造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使用 的是现有技术。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新颖性和创造性是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的。现有技术即在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
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所有技术内容。专利申请人不得将现有技术申请为专利,即使已被侵权,因其没有新颖性而随时可能被宣
告无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按其权利归属的不同可分为三部分:(一)公知公用技术,又称自由公知技术,是指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独占。公知公用技术包括已过保护期的专利、经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的专利等等。(二)原告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专利权。他人 的专利,只要是在原告的专利申请日前公开了申请的,也构成现有技术。(三)原告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处于临时保护期的发明专利申请。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他 人可以使用处于临时保护期的发明专利申请技术,但在该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使用人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不管是以上哪类现有技术,它们都有以
下共同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被告认为自己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而原告的专利的保护范围与现有技术完全相同时,被告有两种途径可选择:
(一)直接以使用现有技术抗辨;(二)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第一种途径是在承认原告享有专利权的前提下,使用现有技术抗辨,以求得出不侵犯原告
诉讼的结论。而第二种途径是为了让原告丧失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权利,此时,原告可能连做一个合格原告的资格都没有了,更不要说在侵权诉讼中胜诉。显然,第二
种途径对被告来说是更为彻底。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须在侵权诉讼的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提出, 否则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而发明专利及经专利复审委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即使是在答辩期内提出,法院也可以不中止审理。另一方 面,即使法院中止审理,侵权诉讼的被告(同时也包括原告)还有一条漫长的路要走,费时费力。因此,有些专利侵权案件的被告选择了第一条途径,虽然不能动摇 原告的专利权,但同样能达到胜诉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被告认为其享有先用权,这是不妥的。我国专利法第62条第3项规定是关于先用权的
规定。产生先用权的行为并没有使后来申请专利的技术为公众所知,这是先用权的技术与现有技术的重大区别。对于被告来说,使用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也许比享有
先用权更有利。因此享有先用权,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而使用现有技术却无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