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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侵权

发布时间: 2021-01-17 12:18:53

⑴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大量篇幅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相关情况下所应承担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一,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连带责任。
其二,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以下两种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一)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二)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二)所述情况,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需承担的连带责任究竟是等同该实际侵权人责任还是只对于收到著作权人警告之后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根据《侵权责任法》36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不再对于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只对在其接到通知后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其三,不作为的相应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⑵ 侵权方网站服务器在国外,怎么办

肖像权是属于自然人独有的权利,可以在当地的机构做完国家的相关公证文件,以成员国名义对对方提出相对应的侵权行为,最后建议找个比较靠谱的机构,别因为我的这句话被人家带你误入歧途。

⑶ 遇到服务商标侵权案件,该如何定性处罚呢

一、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与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它一旦被服务企业所注册,该企业也就拥有了对该服务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的保护。二、如何取得服务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相比有很大不同。服务商标是区别不同服务来源的标志。服务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是通过服务场所的招牌、宣传广告等使公众知晓,达到误导的目的。因此,在取证时应先通过拍照、摄像等手段保留证据,以免证据灭失。三、如何计算服务商标侵权案件的非法经营额。在实践中,确定服务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缺乏明确的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的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对于侵犯服务商标的行为如何确定非法经营额,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方商标侵权的行为,你要及时解决,你可以委托我替你处理,以维护贵校的合法权益。

⑷ 请问如何确定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链接应承担的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对此条规定有以下理解:第一,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进入“避风港”,除非权利人向其发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通知;第二,搜索引擎对搜索内容的合法性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和控制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有主动注意所搜索、链接内容合法性的义务。
一、“避风港”原则适用的条件
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需符合两个条件: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或者对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侵权不明知或者应知。因此,权利人发出通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但并非唯一条件;即使权利人没有通知,但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录音制品侵权而仍然提供搜索、链接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应是对“避风港”原则较为准确的理解。
二、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判断
关于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判断。从民法来说,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要看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不良后果是否能够和应当预见,要以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预见范围为基础,又要区别通常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等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陈锦川)

⑸ 如何定性查处服务商标侵权案件

你问的问题很宽泛,简单来说就是首先,关于商标侵权的定性,应该分两个阶段来看:合同期和非合同期。 合同期是不侵权的,因为你有代理合同。如果能证明注销的公司是对方的分公司,那么是合理授权,当然不侵权。如果不能证明注销的公司是对方的分公司,那么结合代理合同,你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即使被判侵权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非合同期你已经知道没有授权还在卖,绝对构成侵权。不过你可以以你积极与对方公司联系代理事宜的事实来答辩,以期法院能根据实际情况减轻你的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商标侵权的赔偿。 赔偿的时间最多只能从起诉之日起向前计算2年。如果代理期间不侵权的话,时间上还没有2年,只是非合同期的一年多时间。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赔偿的额度,商标法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⑹ 网络服务者侵权,被服务的单位承担责任吗

《侵权责任法》36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回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答权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是:为网络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技术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发布、查询、使用相关资源的各种服务的主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分为网络接入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平台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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