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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告谁

发布时间: 2021-01-17 05:05:19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被告是谁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由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由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因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案件列被告,应该是法定代理人,如果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则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该是被告。从理论上讲,这样的认识是正确的。 在司法实务中,却出现了理论与实务相矛盾的状况,在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作法:一、列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告;二、列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被告;三、列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尤以第一种作法最为盛行,连最高法院公告公布的一些案例都是这样做的,我们法院去年以前也都是这样判的。直到今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民事审判工作座谈后,现在才改为第二种作法,直接列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被告。 第一种作法,列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告,主要是基于“谁侵权谁负责”的传统侵权理论,但这种作法在判决时判决监护人——案件的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不是案件当事人却成了赔偿义务人,这种判决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脚,因为法定代理人它只是案件的诉讼参加人,而不是案件的当事人。 第三种作法,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及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主要是借鉴国外大陆法的规定和台湾民法的作法,认为行为人与责任人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校园伤害案件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一文种就持此种观点。《台湾民法》第187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前项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责任。”这种作法主要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所以不能盲目采用。台湾民法以行为人有无识别能力为标准区分法定代理人的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以行为人有无财产为标准区分法定代理人责任。只有当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时,才可以与法定代理人列为共同被告。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如何列被告?其根本就是要正确把握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 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也叫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他的父母和监护人等法定代理人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的性质是替代责任。替代责任责任人相脱离,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责任人,而不是致害人。赔偿权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只能向责任人提出,责任人才是合格的当事人,而不能直接向致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在我国的确立,有其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因为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家族制度根深蒂固,家长作为一家之主,支配一个家庭所有成员的利益,也支配一个家庭的全部财产。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与其他个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家长也自然承担一切责任,尤其是赔偿责任。其中未成年家属和精神病家属致人损害,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就成了我国法定代理人替代责任的最早渊源。《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规定建立了我国的法定代理人替代赔偿责任制度。 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的特点是: 一、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以此与为物件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相区别。 二、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法定代理人的替代责任基于过错而产生,以此与无过错责任相区别,就行为人而言,因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不能或不能完全判断行为的后果,因而无法或者不能判断其主观状态是否有过失。法定代理人替代责任的过错,表现在法定代理人的身上,主要是疏于监督、管护的责任,是不作为的形式。然而法定代理人可以证明自己尽了监护责任而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三、行为人有无财产对替代责任的成立有重要作用。法定代理人替代责任的承担,受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有无财产的制约。行为人自己有财产的,先应当从其自己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补偿性的连带责任,至于行为人的财产;可以是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所得财产。行为人没有财产的,由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对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的分析,可以知道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应列法定代理人为被告,只有在行为人有财产时,才列行为人于法定代理人为共同被告。希望通过本文,尽早纠正过去的一些错误做法。

2. 法律问题:我能否告侵权急啊!

1认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有侵权的行为
二、对方有过错专
三、因该侵权造成属损害
四、该侵权行为与造成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法院的举证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3。因此,你要起诉对方侵权的话,你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是故意不提供或故意遗失的,才造成你的损失,而要证明对方有过失很难,很多是主观上的表现为故意而行为的。
4,你不如依法院判决书向银行重新申请房贷。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谁为被告

他为被告,不过要列明他的监护人。

4. 是否为侵权行为谁为被告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可起诉出租人为被告。

5. 被侵权了怎么维权

主要是看你们的情况,基本上就是我建议走法院程序。
商标如果被他人侵权了,可以通过行政方法来维权即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商标侵权的具体诉讼流程是怎样的呢?

一、基本流程:起诉---立案---答辩---证据交换---开庭审理---裁决,详见下文分析:

1、起诉:向管辖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商标侵权原则上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及查封扣押地。

2、立案: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将给予立案并会通知当事人7日内或者当场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正式立案。

3、答辩:案件受理后法院5日内会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4、证据交换:在正式开庭可进行证据交换,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如果当事人认为证据可能被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也可申请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法院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将会在受理后48小时内作出立即执行保全措施书面裁定。需要提醒的是,若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会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5、开庭审理:在法院的组织下,原被告双方根据侵权证据就侵权事实、侵权损失进行举证、辩论,法院最后根据庭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裁决。

6、裁决:合议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合议庭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判决不服的,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主要证据准备包括如下:

1、身份证据:主要包括原被告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材料等。

2、权利证据:主要包括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备案材料、商标权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材料等。

3、侵权证据:主要包括涉嫌侵权的商品实物、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发票、公证了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公证书、侵权公司的网站材料等。

4、赔偿证据:主要包括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的账本,相关发票、票据、合同等材料以及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材料(如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

5、其他:具体个案的其他证据。

6.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现实问题

朱某和秦某在酒吧里因为一点琐事发生肢体冲突,朱某将秦某打伤,对于赔偿的数额,双方没有达成一致,警方告知秦某可以向朱某提出民事诉讼。经查,朱某不是本地人,在当地的居住时间还不满一年。秦某准备向法院起诉,但具体该去哪一个法院,是要到朱某老家起诉,还是在本地起诉,秦某没了方向。那么,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朱某虽然不是本地人,经常居住地也不在当地,但由于朱某打伤秦某是侵权行为,因此秦某可以直接到酒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权的,应该告谁

现实困惑

某区公安分局委托该区的治安联防队行使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江某抓获了有行窃嫌疑的刘某,因刘某拒不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江某用木棍将刘某殴打致伤。后刘某以某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某区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刘某的做法是否正确?法院是否应予受理?律师点评

刘某的做法是正确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委托机关是被告。一个机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有两个关键因素:权和名,即该行政主体要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予的独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职权,或者有权以其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一个行政行为发生后,当事人起诉,先要找到这个行为是以谁的名义作出的,如果这个主体有独立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自然可以成为被告。

本案中,该区公安分局委托该区的治安联防队行使治安管理权,治安联防队队员抓获刘某,因其不讲真实姓名而对其进行殴打,可见治安联防队是得到该区的公安分局的委托才作出行政行为的,因此名义上的主体是区公安分局,所以区公安分局自然是本案的被告。故刘某的做法是正确的,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特别提醒

对于某些行政行为,当事人要很好地判断该行政行为背后是否存在主体委托,如果存在委托的情况,那么基于行政主体权和名的要求,被委托者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委托者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8. 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侵权,被告应当是谁

《侵权责任法》第抄九条
教唆、袭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该是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9. 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侵权,被告应当是谁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内担连带责容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该是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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