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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原则有

发布时间: 2021-01-17 02:44:48

①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停水停电

没有权利。供水供电企业与业主(用水人、用电人)之间存在供水、供电合同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在供水、供电合同中,用水用电人有要求供水供电的权利,而供水供电公司相应地享有收取水费电费的权利,如果用水用电人不履行交纳水费电费的义务,则供水供电公司可以拒绝履行供水供电的义务,即供水供电公司此时有停水停电的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1)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原则有扩展阅读

基于小区公共利益保护的考虑,物业公司亦不得因业主欠费而擅自停水、断电或停止小区公共服务。物业服务合同与供水供电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涉及不同的合同当事人,小区业主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是供水公司和电力供应公司。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用水用电人有义务交纳水费和电费,供水、供电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供水、供电。也就是说,用水用电人有要求供水、供电的权利,而供水、供电公司相应的享有收取水费电费的权利。根据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行使的原则,如果用水用电人不履行交纳水费电费的义务,则供水供电公司可以拒绝履行供水供电的义务,即供水供电公司此时有停水停电的权利。可见,享有停水停电权利的权利人是供水公司和电力供应公司而非物业管理企业。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况下,赋予物业管理企业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一约定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权利。在合同法上,这属于涉他合同条款,这种条款必须经过第三人即供水供电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效的。

由于供水供电义务所对应的是交纳水费电费义务,即使供水供电公司授权物业管理企业代替其收取水费电费并可以停水停电作为收取费用的手段,物业管理企业也不能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服务费用,因为供水供电不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其从供水供电公司得到授权的范围是有限制的。

参考资料 网络 物业管理

② 租赁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

根据《合同法》规定,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2)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原则有扩展阅读: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③ 当劳动权益受侵犯时可以寻求哪些法律保护

当劳动权益受侵犯时可以寻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原则有扩展阅读: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④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这些权利都与哪些法律有关

一、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1、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2、 人民与公民的区别
3、 公民权利的保障:物质保障
制度保障
法律保障:立法保障、司法保障
同学之间难免会有一些矛盾或是磨擦,怎么使问题解决维护自己的权利呢,有的人用侮辱谩骂的方式,有的人甚至冲动用武力的方式解决(以暴制暴)。请评判这种行为。
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与公民的区别,公民基本权利的涵义,我国的权利保障体制,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如何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
能力目标:正确认识自己的主人翁地位的能力,分辨公民和人民的能力,认清公民可以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能力,提高正确行使权利的能力,自觉遵纪守法,学会寻求法律保护。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增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感情和我们是中国公民的自豪感。
在行使权利时,不能我行我素,要重视他人的权利,要维护国家、社会、集体的权利,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陈锡文提出新农村建设当然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我在材料里写了五个方面,资料大家都有,我就点一下题目:1.由于目前我国农业基础还比较薄弱,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特别是从粮食角度来看,虽然我们现在的粮食产量这几年有比较明显的恢复,去年的粮食总产量达到了4.84亿吨,和2003年相比,大概增加了5000多万吨,增幅是比较明显的。但即使是这样,还比我们历史上最高的年分1998年低了2800多万吨,同时4.84亿吨的产量对于国内的需求来说还不能满足,还要继续增加进口。因此为了保证中国的农业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首先还要进一步加强农业,搞好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的科技进步,转变农业的增长方式,逐步建设中国的现代农业,这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应松年:行政强制在实践当中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公民不履行法定义务,没有行政强制手段不利于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的管理。但从另一方面看,行政强制如果运用不当,就很容易伤害公民的权利。所以,法律要非常仔细、审慎地考虑,使得每一个条款都能够和实际的情况联系起来。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是行政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按照法治政府的原则,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要由法定机关实施并力求将公民的损失降到最小。所以它所规范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涉及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以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等问题

⑤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它构成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国家经济主权表现在国家对其全部财富和资源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以及对经济活动的支配权等。

在内容上,该原则包括国家对其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权,以及国家有权决定对境内的外国资产实施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以平等的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谋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于不顾。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一个典型范例。

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指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国家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并消除穷国与富国的差距,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

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该原则首先强调的是承认和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发达国家的繁荣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是联系在一起的。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共同发展,就应加强各国间在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合作,当然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合作,也包括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

(5)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原则有扩展阅读:

就国际经济法中所包含的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处在殖民地、附属国地位的众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没有立法权,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权。

二战结束后数十年来,被压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义斗争陆续胜利,众多新主权国家相继兴起,逐渐形成了第三世界,开始有了独立的国内立法权。尽管在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差异,但它们有着共同屈辱历史,共同斗争经历,共同现实处境,因而有关彻底改变这种现状的共同愿望和强烈要求,并且正在从事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共同斗争。

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这种要求和平共处的努力,当然会遇到来自发达国家的各种阻力和障碍。因此,在当代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更新发展的全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保护既得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争取平等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矛盾和斗争。这乃是当代世界“南北矛盾”斗争的主要内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来“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四个方面,以下各节,分别予以阐述。

参考资料:网络-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⑥ 诚信原则要求我们怎么做

C

做人要知行合一,首先在答应别人事情以前,要思考清楚,做这个事情是不专是正属确的,自己是不是能够做到,是不是自己力所能及的;同样的,一个人要是表面说的很好听,任何事情都随便承诺,这种人是最容易失信的,一般是不讲信用的。

(6)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原则有扩展阅读

直接规定

1、《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民法总则》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⑦ 辞职后公司要求交出个人留存的《劳动合同》然后给开一份离职证明,这样的行为违法吗

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辞职后劳动合同个人的那份公司没有权利收回。

《劳动合同法》未规定公司需要收回属于劳动者个人的那一份劳动合同,部分地区办理失业保险金时,工作人员会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强制收回,劳动者可以反馈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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