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纠纷
1. 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编制属于国土资源局吗
对,属于国土资源部门。
根据北京市编办《关于整合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北京市国土局为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北京市、区县相关部门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交由市国土局承担。不动产的管理职责仍由原相关部门承担。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后,改由北京市国土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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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土地确权意味着什么
土地确权意味着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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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的必要性:
1、由于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均是责任承包制,客观上淡化了对空间信息的管理需求。加之法律的缺位,农村资产权属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明确,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流转、征地占用等行为,使政府掌握的权属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
种种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承包地地籍管理混乱的现状:
(1)没有一个清晰的登记农村土地的账目,和一个有效的、图账对应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政府无法清楚的掌握农用地的空间信息;
(2)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不少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造成权属信息不明确;
(3)农村居民对其土地的产权没有证书依据。
2、为夯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基,需要理顺农村现有产权关系。只有在理清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的财产权利界限的基础上,才能构建起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盘活农村生产要素,解放农村生产力。
因此,对农村土地与房产的大规模确权登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
3. 政府对地界纠纷下了决定书,还需重新地籍调查办土地证吗
如果原来颁发的土地证的四至界限和面积与处理决定书一致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土地证;如果不相符的,则需要持政府的处理决定书到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办理。
4. 地籍处是不是地籍管理处他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是谁啊譬如海口市美兰区的土地纠纷需要地籍处出面处理,
地籍处就是地籍管理处,主要负责土地权属调查,确权登记,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和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局内设的一个业务处(科)室。
5. 地籍调查范围和土地二次调查202的范围有冲突吗
正常来说是没有的,就看做的成果是否合格了
6. 农村土地确权证申报错误可以更改吗
可以更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由权利人申请并由村民小组代表指界并签名盖章后予以确权及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后属国有土地,不应再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如果发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错误,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一是由权利人持权利证书主动向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二是登记部门依职权对该登记事项予以纠正,并注销该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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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政策解读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
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为加快部署工作,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
与此同时,对推进工作急需的政策措施,抓紧研究、论证,争取早日形成《意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
有助于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
也是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从而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土地流转先确权征地须按证补偿。
答:对于这种情况,《通知》要求强化证书应用,明确规定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
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
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
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
7.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综合组织协调、重大课题调研和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宣传工作;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负责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负责财政拨付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国土资源专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二)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
编制实施国土、土地利用等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担与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查、审核工作和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技术审查和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土地规划审核;承担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拟订有关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面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和计划;承担耕地补充方案审核、新增耕地监督检查、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年度考核等工作。
(三)土地利用管理科
拟订节约集约用地和建设用地供应、流转等政策并监督指导实施;指导回收和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拟订地价政策;监督管理土地市场秩序;指导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定与公布;承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四)地籍管理科(市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
负责地籍管理工作;承担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和变更调查工作;负责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及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五)测绘管理科
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市场;编制全市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基础测绘;调处测绘纠纷;指导监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六)矿产资源管理科
编制实施矿产资源综合规划;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承担采矿权审批、矿山储量动态、重要矿区和特定矿种保护性开采、采矿权市场的监管工作;负责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协助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地质资料的汇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工作。
(七)地质勘查与环境保护科
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地质勘查等综合规划;监督管理探矿权市场及对地质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调处重大地质勘查纠纷;指导地质勘查行业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饮用天然矿泉水注册登记和年审工作。
(八)人事科(与监察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工青妇和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承担国土、地矿、测绘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评工作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纪检工作;负责对本局党组任命的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抓好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九)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审核局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国土资源听证;承担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组织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
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行政执法监察和信访工作;承担违反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和办理信访案件;负责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和国土资源所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