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转让合同
① 煤矿买卖居间合同怎么起草
居间合同 甲方(委托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居间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 省 项目(以下称 煤矿转让买卖 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主管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该项目主管单位签订煤矿转让买卖 项目的专项转让买卖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主管单位未签订书面的转让买卖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合同条件、项目清单总价、项目量子目单价、主管单位买卖经济利益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并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质复印文件,业主提供的各种生产资料,必须完全能够成为甲方与主管单位所签订转让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否则视为乙方没有完成委托事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并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乙方应保证该煤矿买卖项目真实可靠、各种手续齐全,并能够正常开采。否则,视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执行。 5、乙方在甲方与主管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如果能够达成煤矿转让买卖合同,乙方负责协调好双方关系。6、乙方领取本合同报酬时,须向甲方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主管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主管单位所签订的专业转让买卖合同。甲方因履行转让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按未按时支付金额的1%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乙方促成甲方煤矿转让买卖的同时,应一个星期内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总价的 50%,支付以转账方式 1、本项目居间费用是该煤矿转让买卖合同生效,费用包干价壹佰万元人民币。 2、居间成功后,在甲方正常的一个星期内,应向乙方支付40%;煤矿转让买卖生效后一个星期应支付剩余的60%。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居间费用的承担 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或甲方同意承担 差 等 费用)。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如果甲方没有按时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如果甲方没有按合同履行造成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追债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七、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完成居间任务,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地: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② 非法转让乱秩序,依法处罚理应当——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非法转让探矿权案是怎样
2009年6月下旬,云南省红河州国土资源局矿管分局勘查科在正常业务办理工作中发现,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与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转让探矿权,遂将有关材料转执法支队进一步调查。据查,2008年3月21日,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甲方)与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将自己的汉泥扒煤矿探矿权(有效期为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10月30日)和其中已普查的成果转给乙方持有,乙方负责对甲方前期投入、成果等费用给予人民币100万元的补偿。另外,在甲方进行前期投入的过程中,与施工方马丽发生的山地工程施工费用人民币50万元由乙方全部负责支付,甲方原与马丽签订的协议自行终止。甲方负责将本协议约定的矿权变更为乙方持有。签订协议后,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给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人民币80万元,并在上述探矿权区域内投资400余万元探矿,开展实际勘查工作。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将汉泥扒煤矿探矿权转让给丙方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正在三方欲将汉泥扒煤矿探矿权再转让给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时,由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及时发现,以上协议未履行。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定: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将汉泥扒煤矿探矿权转让给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的行为,不作非法转让论。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与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探矿权转让审批,先行私下签订转让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探矿权主体发生实际转移,构成非法转让探矿权的违法行为。
对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非法转让探矿权的行为,红河州国土资源局鉴于转让协议中涉及的100万元补偿费,主要是槽探、硐探、地质填图、测量、化验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外50万元,是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委托马丽负责部分探矿工程而应该支付的工程款,没有非法转让的违法所得。据此并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讳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分析】本案是一起非法转让探矿权案件。
本案涉及矿业权的两次转让:一是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将取得的探矿权擅自转让给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二是其后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与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三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协议,约定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将汉泥扒煤矿探矿权转让给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由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及时发现,该协议未履行。
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并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认定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将探矿权非法转让给石屏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成立。鉴于转让协议中涉及的100万元补偿费,主要是槽探、硐探、地质填图、测量、化验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外50万元,是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委托马丽负责部分探矿工程而应该支付的工程款,没有非法转让的违法所得。据此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定性、处罚都是非常正确的。而对上述矿业权再次转让蒙自县芷村石灰窑煤矿有限公司的事实未予认定,是因为仅仅签订了转让协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及时,尚未实际履行和实施。因此,从事实情况看,尚未形成非法转让探矿权的事实,对此未进行行政处罚,是符合实际的。
③ 获得国土部土地批复(协议转让)后如何办理使用证,项目为煤矿建设用地,履行哪些手续、流程。
去问属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一般接下来就签协议、给钱,然后就可以办出来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