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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

发布时间: 2021-01-16 14:31:34

『壹』 工程项目合同有哪些类型

工程合同的类型:

1、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价

固定总价就是按商定的总价承包工程。它的特点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明确承包内容和计算包价,并一笔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单位一般不得要求变更包价。这种方式对建设单位比较简便,因此为一般建设单位所欢迎。

2、按量计价合同的合同价

按量计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为计算包价的依据。通常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专业估算师(造价工程师或测量师)提出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

例如挖土若干立方米,填土夯实若干立方米,混凝土若干立方米,墙面抹灰若干平方米等等,由承包商填报单价,再算出总造价。因为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商只要经过复核并填上适当的单价就能得出总造价,承担风险较小;发包单位也只要审核单价是否合理即可,对双方都方便。

目前国际上采用这种承包方式的较多。在我国,作为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改革方向,已开始推行。

3、单价合同的合同价

在没有施工详图就需开工,或虽有施工图而对工程的某些条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况下,既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又要避免凭运气而使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采用单价合同是比较适宜的。在实践中,这种承包方式可细分为3种:

(1)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

即由建设单位开列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和计量单位,例如挖土方每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米、钢结构每吨等等,多由承包单位逐项填报单价;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先提出单价,再由承包单位认可或提出修订的意见后作为正式报价,经双方磋商确定承包单价,然后签订合同,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此单价结算工程价款。

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即须开工的紧急工程。

(2)按最终产品单价承包

就是按每一平方米住宅、每一平方米道路等最终产品的单价承包。其报价方式与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相同。这种承包方式通常适用于采用标准设计的住宅,中、小学校舍和通用厂房等工程。

但考虑到基础工程因条件不同而造价变化较大,我国按每一平方米单价承包某些房屋建筑工程时,一般仅指±0标高以上部分,基础工程则以按量计价承包或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单价可按预算定额或加调价系数一次包死,也可商定允许随工资和材料价格指数的变化而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按总价投标和决标,按单价结算工程价款

这种承包方式适用于设计已达到一定的深度,能据以估算出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近似值,但由于某些情况不完全清楚,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较大变化的工程。

例如在铁路或水电建设中的隧洞开挖,就可能因反常的地质条件而使土石方数量产生较大的变化。为了使承发包双方都能避免由此而来的风险,承包单位可以按估算的工程量和一定的单价提出总报价,建设单位也以总价和单价为评标、决标的主要依据,并签订单价承包合同。随后,双方即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与合同单价结算工程价款。

4、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合同价

这种承包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按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以及各项独立费,但不包括承包企业的总管理费和应缴税金),加上商定的总管理费和利润,来确定工程总造价。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开工前对工程内容尚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例如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遭受地震、战火等灾害破坏后需修复的工程。

  • 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 对于施工合同文件来说主要有九个资料需要进行准备,具体来说有施工合同协议书,这个协议书主要是经过双方对工程有关问题的洽商,还包括变更的书面协议,同时还有相关的变更文件,这些都可以看成施工合同的组织部分。

    除此以外,还有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施工标准、施工规范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文件,还要在施工合同上配有相应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工程预算书等重要资料。

    对于以上所说的各种合同文件,可以起到互相解释互相说明的作用,如果当合同文件会出现不同的问题时,可以按照相应的顺序进行解释,从上面的顺序来进行优先选择顺序进行解释。

    如果合同文件出现不同,或是模糊不清的问题时,或是说有难以理解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合同存在争议的问题来进行解决,并在不违反法律或是行政法规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经过一定的协商进行修改或是变更施工合同,对于修改或是变更过的协议与文件,其效力应该高于其它合同文件,签署在后的文件高于签署在前的文件。

    然而,招标文件夹可说是最高的文件,如果不响应招标文件就可能是一种作废的标书,因此,与招标文件不相符的合同可以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相应的约定。

    『贰』 工程竣工后,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完工,审计的时候要求出具,一份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完工的材料或者证明。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

    『叁』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了规范建设装饰工程市场行为,维护承包双方权益,现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和乙种本(GF-96-0206)两个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适用于大、中小型工程的界定,建筑工程造价为界定依据,由各地区、各部门具体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和乙本的印刷和发放施行,各地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审查和监督工作,施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GF-96-0205)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甲种本) 第一部分 合同条件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 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合同:是指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件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0.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 14.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5.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6.工期:协调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法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7.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23.工程量清单:发包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时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时明细清单。 24.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5.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自己灾害等。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条款; 2. 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纪要、协议;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 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35条约定的办理解决。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关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中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第四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施工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来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政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委托监理。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职责。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非经甲方两间,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了公正的处理。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新生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一有异议时,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执行。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纲用,一并计入合同价款内;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4.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申请报批手续;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7.向乙方有偿提供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和设施。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第九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的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遵守政府的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和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协调条款内约定。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甲方证得乙方同意交以书面形式通知之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1.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承担; 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五条 工程样板。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的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师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调解,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了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能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第十九条 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查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与调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协议条款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及范围。乙方在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天数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对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应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约定风险系数,同时双方约定乙方在固定价格内承担风险范围。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能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甲方代表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价款,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支付。甲方在计量结果签字后超过7天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协议需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从计量结果签字后第8天起计算的应付工程价款利息。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四条 材料样品样本。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提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第二十五条 甲方提供材料。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和提出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 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和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第二十六条 乙方供应材料。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二十七条 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映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变更设计。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立即停止施工。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第二十九条 乙方变更设计。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分享。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除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第三十一条 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的价格,可以此作为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后7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有关工期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有异议,按第35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第三十三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并将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14天内不办理结算,从15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 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 2011-9-25 下午 06:37:28

    『肆』 合同补充协议承包人计算的已完工程量是根据合同要求监理确认的全部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量无清单监理怎么审

    无清单表示无需监理审核,工程量原则上也不予确认

    『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验收的规定

    你想说什么呢?是想问问怎么写验收吗?其它标准合同文本时都有,也很公正,以下作为参考:
    (摘自标准合同文本)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陆』 工程承包商(包工头)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后增减工程该怎么计算

    图纸设计量和实际完成量肯定存在差异。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得要明确计量原则(最好是写成回按答实际完成量计,但不超过设计量)。如果你合同签的是按施工图设计工程量验工计价,那么我认为即使他实际完成得少。。按合同约定。。你是必须要按设计量给计价的。当然,如果少太多,你也可以要求他签补充协议。
    或者如果包工队没有什么背景,你就按实际发生量给他计,他也拿你没办法。因为他会想着要和你们长期合作。
    总之充分利用“甲方”拥有的特权,主动权永远掌握在你的手里。

    『柒』 包工程怎么签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条件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0.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
    14.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5.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6.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7.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23.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24.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5.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
    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35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第四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的义务。

    第六条 委托监理。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
    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
    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合同价款内;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4.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7.向乙方有偿提供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和设施。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2〗
    5.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他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承担;
    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五条 工程样板。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调解,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 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与调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协议条款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及范围。乙方在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天数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对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应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约定风险系数,同时双方约定乙方在固定价格内承担的风险范围。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三条工程款支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价款,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支付。甲方在计量结果签字后超过7天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协议需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从计量结果签字后第8天起计算的应付工程价款利息。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四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五条 甲方提供材料。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 乙方供应材料。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七条 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捌』 我两年前做了一个桩基工程,合同规定工程完工后开挖验收合格后再付工程,我按着合同要求把工程做完了,可

    像这种情况一般是“开挖验收合格”默指一年期限,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验收可适当延期,但故意不予施工验收的,可起诉可仲裁,先行支付除质保金以外以其他资金,起诉时可附加垫付利息。

    『玖』 林业工程合同如何写

    承包造林工程合同书

    甲方:百色市泽润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乙方承包甲方竹子项目的造林工程,本着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造林地点、面积及其内容:
    乙方承包甲方 县 镇(乡) 村的约 亩(具体地点、面积、四至范围见附图)竹子项目的造林工程。
    承包主要内容为:1、砍杂草、杂木、开防火带炼山、清山;2、挖明坑、放基肥回土;3、苗木管理、定植及补植;4、扩塘松土;5、喷除草剂;6、林木追肥;
    整个造林工程项目的所有权属归甲方,乙方仅有承包造林施工权。乙方必须严格按本合同要求去施工,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承包工作完成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三、乙方必须按下列技术规程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造林工序:
    1、砍杂草灌木:要求将造林地上的杂草、灌木和藤类全部砍除,伐根不能超过20cm,以便将伐倒物晒干后能彻底地炼山。铲除火带炼山,开防火带要求宽15米以上,危险地带要加到20米以上至安全为止,防火带内的杂草灌木枝条及其落叶必须刮干净至实泥为准。带内的杂草灌木枝条要拖散开,堆积高度不得超越1.5米以上,带外严禁堆积杂草灌木,特别是转弯和陡峭的地方不能堆高。炼山前必须经甲方检查合格,并准备足够人员和配备足够灭火设备,然后由甲方选择适宜的天气负责指挥炼山,炼山后烧不净的杂草灌木要归堆到安全的地方,在甲方检查监督指挥下集中烧干净。
    2、挖明坑:沿等高线挖长形坑,株行距4×4米,以坑与坑之间的直线距离为准;坑深40cm(以坑底中心至坑面的水平中线距离为准,若在施工中坑底遇石头,无法达到深度要求时,坑面宽要达到60×60cm),坑底上口长、宽均50cm。挖坑时心土、表土要分开,心土放在坑的下方,表土放在坑的上方以备用作回坑。挖坑工作要求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全部完成。
    3、放基肥回坑:挖坑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如时间允许要求风化一段时间再回坑。按规定用量施放专用复合基肥,回坑前将基肥撒在坑底与表土拌均后回填坑上方的泥土,以免定植时苗木根系接触肥科造成伤根而死苗,回坑时要求全部回表土,表土要打碎(泥团直径要求小于3cm),除去藤杂,树根和石块,回土以填满并稍高于坑面为宜,要求坑面外高内低,成碟状以利于积水。施肥用量筒量取肥料,确保肥料施放均匀和足量。
    4、苗木运输、管理、定植及补植:
    ①、苗木运到工地后乙方马上负责卸苗平整摆放,苗杯(袋)要挨贴着放,不能留空隙,周围用适当的泥土来堆围,并及时淋水,气温高时要适当遮阳,未能及时载植的要进行不定期的淋水,保证苗木的根泥不干。苗木不能摆放存郁闭度≥0.6的大树底下,以免苗木得不到足够光照而生长变弱。苗木上山定植前要淋透水,认真搬运到造林地,切忌有意松动袋内宿土变成裸根苗搬运。
    ②、定植:要求在下雨后,坑内泥土湿透的情况下进行造林定植,栽植时,小心并全部拆掉营养袋放在坑边以备检查,将载苗穴挖够栽苗需要的空间,苗木栽在坑中部位置,放直,覆土比原苗根高3-5cm左右,用力踩踏,然后盖一层松土,坑面呈盘子状,即苗中央高,四周底,外围更高利于积水。
    ③、补植:造林定植后50天内要马上检查成活率情况,根据天气情况完成漏坑和死苗的补植,以后要不定期检查成活率并及时趁着雨天进行补植,以补早补了的原则保证季节造林成功,当年造林成活率要求达到100%。
    该工序要求在 年 月 日前全部完成,最迟不能超过 年 月 日。
    5、扩塘松土:以植株为中心,半径≥50cm的范围内松土,深度≥15cm。该工序要求在 年 月 日前全部完成,最迟不能超过 年 月 日。
    6、除草:(1)化学除草 乙方用化学除草剂进行处理,产生药费由甲方承担,但因此而造成的如环境污染等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要求杂草死亡率≥95%,苗木损害率为零。(2)人工除草 砍除杂草杂灌,杂草留存高度不超过30cm,杂灌伐桩高度不超过20cm,除草率≥95%。该工序要求在 年 月 日前全部完成,最迟不能超过 年 月 日。
    7、林木追肥:施肥处必须离幼树体30cm的左右两边,先挖施肥坑后施肥,坑的规格为长宽深30×20×15cm,施放时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定量施放,施肥后先用少量土与肥料拌匀再完全盖土,肥料不能露出地面。该工序要求在 年 月 日前全部完成,最迟不能超过 年 月 日。
    8、造林工序的增减由甲方安排,双方协商补充,没有施工的工序相应扣减费用,增加工序的相应增加费用
    以上每项工序的施工完成时间按照各项工序规定的时间要求去完成。在施工过程中,视客观情况和照顾工作的连续,甲方与乙方可以通过协商进行调整。如因甲方缺肥、缺苗不能按期供应肥苗而影响到乙方施工进度的。则根据实际延长时间来推延完成期限。
    四、造林完成的保证要求:
    1、为保证有足够人员施工,乙方必须在签订合同3日内上足 个民工开工,逾期不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另行
    安排他人承包。
    2、苗木由甲方负责按46株/亩供给,但栽植前乙方要把好苗木数量和质量关,如乙方无故超额用苗,由乙方按5元/株进行经济赔偿,从工程款中扣除。
    3、乙方对每道工序的施工必须严格按合同的技术规程去完成,乙方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时应马上纠正,验收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应在最短的时间内返工至合格为止,否则甲方不予结算工款。
    4、乙方没有足够的劳动力,造成造林工程进度明显拖延的,甲方有权另行安排民工去完成和减除乙方未完成的承包造林面积,而另行安排民工去完成所需费用超过原价款的,超过部分的费用从乙方预留工序价款中扣除。
    5、甲方负责把肥料运到工地能通车的地方,从工地储肥处运到山上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卸车并负责管理,凡是有肥料被盗、偷卖肥料及在施工中乱丢和浪费肥料发生的,甲方根据损失按价5倍处罚乙方。其他由甲方提供的工具或材料如药物、药桶、药瓶等,有损失的由乙方按价赔偿。
    6、炼山时,若因乙方守护疏忽,不听指挥或是炼山结束现场守火不到位造成跑火,并且在跑火之后不能及时发现并扑救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7、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完成每道工序的完成期限,除客观原因外,超期10天以上,按200元/天计扣工程价款,每道工序完成后3天内,由乙方申请甲方验收,甲方接到乙方书面申请后,按本合同技术规程要求于15天内完成验收工作,逾期不验收的视为乙方此道工序合格。甲方验收该工序质量合格率达不到100%的,甲方以书面形式限期乙方一次性返工,逾期不返工或返工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绝再验,并拒付该道工序的价款款。
    8、乙方必须按承包范围完成所有造林面积,经乙方报验收完成工序后,如发现能造林的面积(连片石块地、水冲沟、坟墓和不能处理原有地上物的除外)乙方不去施工利用而造成林地浪费的,甲方责成乙方补工,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补工。
    五、承包造林工程单价(单位:元/亩)
    序号
    工序
    单价
    说明
    1
    炼山、清理林地
    50
    按合同的工序要求施工,不用砍杂部分,扣除 50 元/亩。
    2
    挖坑
    40
    按合同的工序要求施工。
    3
    放基肥、回坑
    30
    含卸车、管护、扛肥上山等各费用。
    4
    定植、补植
    30
    定植后50天内全面检查补植,已含卸苗、管护、扛苗上山各种费用。
    5
    扩坑松土

    按合同工序要求施工
    6
    (人工、化学
    除草

    按合同工序要求施工
    7
    追肥

    按合同工序要求施工
    合计

    注:价款包含各种保险金

    六、为保证造林项目工程能顺利完成,乙方有下列条件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甲方按乙方已完成工作的数量或质量办理结算,给付乙方已完成部份的价款70%。并优先扣赔乙方其他各项违约金等,余30%作为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承揽工程的保证金,乙方不能完成承包工程的,保证金不得返还。
    1、乙方在签合同之日起5日内或施工过程中连续10天内未落实 人以上到工地施工或将合同转包给他人,不到现场管理施工的。
    2、乙方没有能力领导和保障有足够的劳动力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包的造林工程任务,造成造林工程进度跟不上而明显被动和拖延的。
    3、乙方有严重克扣甚至骗取民工工款行为,致使承包工地的工作无法进行的。
    4、乙方造林工序,经甲方重复验收质量合格率仍然达不到95%的。
    5、乙方有犯罪嫌疑并受刑事处罚的。
    七、验收办法及面积确定:
    1、每道造林工序完成后,甲方根据本合同的各项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时乙方一起参加,甲方对验收结果有最终裁决权。成活率验收于定植补植完成后 15 天内进行,成活率达100%的为合格,如验收成活率达到90-94%时,成活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甲方按5元/亩扣乙方价款,如成活率<90%,乙方要继续补植至成活率≥95%为止。因不可抗拒的大面积严重自然灾害和虫害所造成成活率无法达标的,灾害受害率达30%以上的,由甲方负责提供苗木及增加补植等费用,由乙方负责施工。
    2、验收勾图计算面积时,根据划片施工完成情况,对照甲方的经营林班地形图,以甲方经过GPS测量的面积数为准,如遇光缆电线、水冲沟、裸露石块等确定不能造林的面积,要从造林承揽面积中扣除出来。
    八、造林价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1、甲方根据乙方的完成工序并验收合格适当支付民工生活费,但最多不能超过乙方完成工序工作量价款70%。余留30%价款在全部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结清。
    2、乙方按合同技术规程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全部完成造林任务的,经甲方在全部工序完成验收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造林价款。
    九、其他双方约定:
    1、乙方组织民工进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乙方应为民工购买各种劳保用品及各项保险(含意外伤亡、疾病等保险),发生一切伤亡、疾病、意外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
    2、如土地纠纷引起的误工,2天以上的,误工期间民工伙食费由甲方负责,每天每人以10元计算。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共七页,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解决。

    甲方: 乙方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一)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造林面积、地点、四至范围图

    『拾』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合同。工期要求是在接到开工令后45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桩基施工

    监理这块没打点好,一般做工程的如果全都按监理的去做,那还不如不做,做工程要领悟偷工减料四个字,监理关系打通了,你上面这个事就不是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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