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效力
❶ 当事人可否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担保合同能否独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这是法律界人士所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尤其是独立担保,即使担保人声明:担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按照现行的担保法理通说,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国内贸易中还未承认独立担保的有效性,担保合同应当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只有在对外贸易中,以及中国政府在世界银行等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业务中的担保,才能承认其独立性,其他类型的担保,均不能够独立存在。所以,如当事人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约定,是无效的。
❷ 担保合同到期后两年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合同其实是属于一种对责任财产的补充,为了就是能够促使债务人履行自己的债务,从而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到侵犯。担保合同在债务债权当中是相对独立的,同时也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民事合同。在担保合同当中对担保期限是有所约定的,下面小编要介绍的内容就是担保合同到期后两年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一、担保合同到期后两年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证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
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
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
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
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依照《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该条所列财产抵押的必须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之日即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登记机关不是法定机关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抵押人以第42条规定所列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签订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质,分为签订当即生效和签订并经抵押物登记才生效两种情况。但《担保法》第 43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而,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安全,《贷款通则》规定,抵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
(三)质押的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6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方式也主要有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设立质押条款两种方式。但两者不仅在客体即担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办理抵押物登记,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或者是办理质押权利的登记。
综上所述,担保合同到期后两年的这个问题按照我国的担保法来处理,一般是担保时间到期了以后六个月之内可以追究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如果在此期间债权人并没有因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候产生了相关矛盾跟纠纷,其实保证人在保证合同当中约定的期限到期了以后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
❸ 借款合同担保人为独立保证不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仍承担连带责任。请问这条款真的有效力吗
这条担保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当然无效。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如果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就是无效的。
即使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❹ 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合同,未通知保证人的情况下,保证合同效力的问题
本人理解两者并不矛盾。首先,所谓变更主合同,应理解为合同变更时在担保人不版知情的情况下,涉权及了担保人的利益(有可能对担保人的利益造成伤害),这时担保人才不再承担责任。举例,如果债权人、债务人把偿还债务的形式改变了,由现金偿还改变为转账偿还或由a账户转到b账户等,那么,这一改变只要没有造成担保人的利益损害,这种合同的更改,担保人就需要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如果甲乙双方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了偿还时间,对违约者加重了违约责任等,这一变更有可能对担保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变更后的合同,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再具体一点说,如果原协议规定3个月内要求债务人把钱还清,而当事双方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把还款时间变更为5个月,那么,只要原合同规定的3个月偿还时间一过,担保人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反之,如果未经担保人同意,把还款时间提前了,担保人的担保时间仍然是原来的时间,提前还款的约定,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不能理解为,只要甲乙双方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了合同,你就免除了原担保责任,能免的只是变更后的责任,原来的担保责任还是有效的。仅供参考。
❺ 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吗
从担保法一般规定,若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无效,那为担保合同又约定的担保合同应该无效。专由于商业经济中当事属人双方出于各自利益考虑,若一方提出担保的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由次产生的又一担保合同有效就要看约定的内容和标的了。若都双方同意且对诚信进行约束,那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担保合同也是可以有效的,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❻ 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就视为有效。但如果保证人发现贷款用途发生变化,他可以申请撤销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