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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发布时间: 2021-01-16 05:41:50

⑴ 已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

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可以解除。

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合同解除的对象必须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其次,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同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用解除合同的方式来终止该类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即使附有生效条件所约定的义务。

比如报批义务,相对于主合同义务同样具有独立性,可以适用预期违约的法理,赋予合同解除权;再者,从市场交易的经济效率角度出发,若因恶意相对人,使合同长期处于未生效状态,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行使合同解除权是最直接和有效的保护途径。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合同成立但不生效扩展阅读:

效力

1、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该条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学者认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2、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115条和合同法第97条均规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不同观点。其一认为,无过错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害均可请求赔偿,既包括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也包括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害赔偿;

其二认为,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具体分析,在许多情况下,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选择了其一便足以使当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没有必要同时采取两种方式,例如协议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⑵ 合同成立就一定生效吗合同不成立就一定无效吗

你好,合同成立不一定生效,比如有的合同附生效条件,成立时就未必生效。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是两个概念,没有交集,合同不成立谈不上有效或无效的问题。

⑶ 请问,合同成立,但是没有生效,违约人需要付违约责任吗

<p>你的问题与举例矛盾,不好判断;</p><p>按照标题讲的:合同成立,但是没有生效,就不存回在违约问题,也就谈答不上违约人的承担违约责任问题;</p><p>举例是:合同成立并且生效,到期b并没有付钱给a,b属于违约,应当负违约责任。
</p>

⑷ 无效合同、合同无效与合同不生效之间的区别

无效合同:就是指自签订时就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专同而言的。
凡不符合法律属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论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为法律上的当然无效,即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即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是一种合同的法律状态,指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合同不生效:也是一种合同的法律状态,是指合同成立但仍然没有生效。主要包括两个情形:1.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在条件成就、期限届满前合同未生效。2.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在合同签订后,批准前,合同未生效。

⑸ 无效合同、合同无效与合同不生效之间的区别

无效合同:就是指自签订时就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回
凡不符合法律规答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论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为法律上的当然无效,即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即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是一种合同的法律状态,指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合同不生效:也是一种合同的法律状态,是指合同成立但仍然没有生效。主要包括两个情形:1.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在条件成就、期限届满前合同未生效。2.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在合同签订后,批准前,合同未生效。

⑹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可否按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于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为合同效力,故合同效力产生的前提回不是合同成立答,而是合同生效。但是,合同一旦成立,即使还未生效,也对当事人产生一般法律约束力,该约束力的内容
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8条、《民法通则》第57条),问题是:当事人若违反该一般约束力而产生的责任应该如何定性?首先应该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成立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过失,因该过失而承担的责任,其性质上是一种法定之债。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违反合同成立后一般约束力的行为而产生的责任是违约责任呢?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产生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由此可见,似乎也不应将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违反一般约束力的行为而致的责任视为违约责任。
回到你所提的问题上,违约责任始于合同生效。但合同成立后也可能产生责任,这种责任性质几何,尚需见此贴的后来者回答之。

⑺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具备法律效力吗谢谢!

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它不具备生效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一方无法请求对方履行。但它已经成立,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保护的内容就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只具有所谓的“形式拘束力”。在未生效合同所欠缺的生效要件得以完备后,未生效合同将成为生效合同,获得“实质拘束力”,当所欠缺的生效要件确定无法补齐时,未生效合同终成为无效合同。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开始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属合同法的不同范畴,属于不同的制度。
《合同法》未对期待权之保护予直接规定,但《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这一规定,以条件拟制成就或不成就的间接方式对相对人的期待权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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