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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事件

发布时间: 2021-01-16 01:11:55

『壹』 文中回顾了很多过去的事件,有必要么为什么

著名医史学家亨利·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师和病员,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的多方面关系。从行为学上来说,无论是“医”还是“患”,其出发点都只有一个——让病人康复起来。这本该是一对互相协作、目标统一的“利益共同体”,也是最应该互相信任的两个群体,为何却表现出了势如水火的对立?医患关系僵局如何破冰,仅靠内心的自觉去重建信任够不够?

一、上海新华医院医生被刺事件

新华医院医生被刺事件发生后,上海市卫生局最初将该事件定性为“极为恶劣的严重伤害无辜医务人员的事件”。随着案情的进一步披露,人们开始质疑其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在媒体的再三追问下,上海市公安局针对公众及医务人员的质疑发出了三个“明确答复”,答复内容与上海市卫生局最初发布的新闻通稿内容有很大出入。
如果患方采取非正常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医院通常的做法是报警,以保障医院的正常秩序和医务人员的安全,而无论事情的起因和原由是什么,医患双方基本的人身安全应该得到保障,在***在场的情况下仍然出现伤害事件,实在让人费解。公安回复公众质疑时表示,出***“没有采取非常激烈的强制措施”是“有原因”的。那么“有原因”是否可以成为伤人的合法理由?而“没有医闹,那些人都是家属”是否就意味着家属无论采取何种非法手段都不能称之为“医闹”?

医务人员的3个质疑:

案发头两天医院已报警,案发*********医院,为何还是发生这样的伤人事件?是否有“职业医闹”参与?20多个家属参与,为什么只抓了6个人?

上海公安的三个“明确答复”:

第一,没有医闹,那些人都是家属。
第二,警方接到报警之后,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在了解情况之后,并没有采取非常激烈的强制措施,是因为我们发现这里面是有原因的。一开始我们起到的作用也只能劝阻、调解。家属不是“无缘无故”地去闹,他们也是老百姓,我们得考虑双方的立场,人性化执法。
第三,到底造成什么样的伤害结果?最简单的,可以去看我们的验伤记录。根本没有像外界传的那样严重。
公安局新闻办一位警官说:“可能我这话说得不太客气,新华医院应该从自身找原因。为什么家属会做这么极端的事情?如果你真的是一个白衣天使的话,别人感谢你都来不及,为什么会这样做呢?家属有他极端的情绪在里面,做这个事情不太理性,但是,这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呢?”他透露:“……我不知道新华医院有没有介绍过,为什么这些家属会闹。是因为新华医院单方停药停了两天,因为患方钱不够。”

带着这些问题,《医师报》采访了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就这三个答复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究。

任何情况下不能伤害医务人员

《医师报》:“医闹”特指一种行为还是一类人?参与闹事的家属可不可以称为“医闹”?
邓利强:目前对“医闹”的定义仍有争议,但普遍理解认为,“医闹”是指发生医疗纠纷后,不采取正常的途径进行合法维权,在医院用各种手段闹事就叫“医闹”。而如果有人以此为生,挑拨医患关系就称之为“职业医闹”。在答复中,认为参与闹事的人是家属,而非“医闹”的说法是混淆了概念。

无论是不是“医闹”,也无论是家属还是社会人员,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造成人员伤害。

警***作为造成“眼皮下”的暴力

《医师报》:医疗纠纷发生时,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利介入?虽然是以“医疗纠纷”为前提,但因此发生暴力事件,公安机关是否有责任制止?
邓利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有合法的途径和渠道主张权利。医疗纠纷的原因可以通过鉴定等方式,得出合法且有证据效力的结论,用合法的方式主张权利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不采取合法的途径本身并不应该给予同情,而对非法行为的纵容是“医闹”愈演愈烈的原因之一。
答复中,警方表示“他们也是老百姓,我们得考虑双方的立场,人性化执法。”但问题是家属进行“医闹”本身已经属于非法行为,作为掌握公权力的司法机构,出现了危害公共秩序和威胁人身安全的事件后,理应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放任伤害事件的发生。如果伤害事件与警方的不作为或措施不到位有关联,则应该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的责任。
事件中,医院在伤害事件发生前两天***警,***出警后发生伤害事件本身性质就非常严重,更不能以医务人员受伤害的程度轻作为没有尽到职***托词***察的职责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事件发生前报警***事发*****察在场的情况下,仍有人被伤害,这本身就说明了事件的严重性。对此警方不应反思吗?

认识错误是警方失职的根本原因

《医师报》:暴力事件中,“有原因”及一方受伤害的轻重是否可以作为“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医院暴力事件中,警方应担负哪些职责?

邓利强:正如答复中所说“新华医院应该从自身找原因”,事实上,任何医疗纠纷的发生,院方都应该找原因,以杜绝类似的医疗纠纷发生。但作为一个司法机构,阻止暴力事件的发生,查找暴力事件的原因是其应尽的职责。答复中,如果“为什么这些家属会闹,是因为新华医院单方停药停了两天,因为钱不够”是警方“人性化执法”的理由,那么是不是说只要是有原因、有理由的暴力就应该被允许?显然这个逻辑不可能成立。这样的不当言论是对医生尊严的损害,也是对公权力职责的极大讽刺。
2007年,公安部、卫生部就提出了平安医院的建设,2009年又进一步强化,而效果如何?在建设平安医院的浪潮中仍然出现了新华医院这样的伤害事件。警方如果仍以“家属不是‘无缘无故’地去闹”的思路认识问题,平安医院又谈何“平安”。公安出警后,如果有强有力的作为,就会打击“医闹”的气焰,维护法律的秩序和尊严。而消极作为,恰恰会助长“医闹”的气焰。
医患关系紧张的态势持续了很长时间,经过平安医院建设,及《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的实施,在各方综合作用下,各地分别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医疗纠纷的解决和暴力事件的解决还是有契机的。但制度的明朗仍有待执行的严谨来试验,正如谚语“徒法不足以自行”所说,法律无法自己执行,执行法律的人必须履行职责,才能让法律得以实施。这才应是公权力机关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忠实于职责的体现,同时也是对医患双方利益的恰当平衡。

二、“八毛门”事件以道歉收场 医患言和

事件回顾:

在龙岗开牙医诊所的陈先生最近喜得贵子,可是儿子降生以后,发现肚子有点鼓,深圳市儿童医院给孩子拍了十几张X光片后,要求给降生仅6天的新生儿做一场大手术。手术费用可能超过10万。然而学医的陈先生隐约觉得有蹊跷,他拒绝了手术,并带孩子到广州治疗,结果仅用8毛钱的药治好了孩子的病。9月5日,陈先生一家来到深圳市儿童医院讨说法。

媒体跟进:

2011年9月5日 下午,深圳新闻网记者和深圳电视台公共频道记者前往儿童医院采访了报料的陈先生和儿童医院医务科刘医生。当晚18:49分深圳新闻网首次报道了“医院要动十几万元的手术 最终8毛钱治愈”一文,引起广泛关注。

9月5日 深圳电视台公共频道18点新闻报道“8毛钱的病要动10万的“刀””。

9月7日 傍晚,深圳市儿童医院召开了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了医院调查的结果。深圳新闻网22:37记者发稿“深圳市儿童医院:本院诊断正确拒绝赔偿”。

9月12日 晶报报道“婴儿腹胀再次入院洗肠”。

9月15日 晶报报道“深圳儿童医院发邀请"八毛门患儿"家长不买账”。

10月20日 晶报报道“八毛钱治愈患儿”在武汉接受手术,患儿在武汉同济医院小儿外科被证实患先天性巨结肠。

10月28日 深圳新闻网头条报道患者父亲向深圳儿童医院道歉。

10月31日 深圳新闻网公开信:八毛门,我们的错和爱。

各方评论:

“八毛门”里的真相焦虑和纠结

■ 热点透视

“新生儿小强(化名)遭遇腹胀,深圳儿童医院建议做10万元的手术,而广州儿童医院的医生李成昌仅用8毛钱的药治好了孩子的病。”小强的父亲陈先生5日赶到深圳市儿童医院讨说法,向深圳儿童医院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频发的现状,向来为舆论瞩目;医院里的怨气苦情,当然也是老百姓目光关注的焦点。事件中“10万元与0.8元”的巨大反差,无疑是极具戏剧性的情节,于是将积蓄已久的情绪点燃。而“波子哥”(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在网络上的昵称)的微博介入,则使得局势进一步地变化。

在廖新波就此事发表的博客文章《如何将10万:08的真相告诉大家》里,他坦承最初的判断是“就媒体报道而推论,这是一件技术误诊的事件”,但后来随着他关注的事态发展,想法又发生了转变,他认为“后来蒙在事实真相上伪装纸一层层地剥开,让真相显露在大家的眼前”。

那么,真相究竟是什么?廖新波只是“提醒有关部门抓紧调查。把事实真相告诉媒体。”由此公众就将疑团抛给了正处风口浪尖的院方。深圳儿童医院表示,经过医院专家组调查,陈先生意见严重歪曲事实,对于小强的病情处置完全符合规范,他们不会赔偿,欢迎舆论以及卫生监管部门来监督。如此针锋相对的态度,反映事件仍在真相掘进与官方撇清的拉锯中纠结。对这桩全国热议的重大事件,公众自然期待新公布的事实能给出一个相对更可以接受的交代。

就事论事的话,所涉及的院方处置和诊疗环节上是否妥当的问题,需要专业而有公信力的判断。而对此类纠纷的调查主体构成和方式,却往往摆脱不了“自家人关起门来调查”的质疑。专业判断和公众知情之间的鸿沟怎样填平,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跳出事件本身,这不仅是简单的医患话题,背后传递出异常丰富的信息。公众对其背后若隐若现(或者说到目前为止尚不明朗)的“过度医疗”疑点充满忧虑,进而将一些表述当成唯一可以抓得住的事实抒发感慨,加之医患沟通长期以来不畅乃至处于情绪对立状态,多种因素的复杂作用才最终导引出医院方面动辄得咎的尴尬。而“八毛门究竟是医术问题还是医德问题”这类言论,其实也正是这种焦虑的出气口。

另一方面,事实向来都是滚动而出,“真相”(或最接近真相的信息)的发掘总需要一个过程。就目前的事态进展而言,也许不少人相信“广州八毛搞掂”等表述过于武断,而通过更全面的信息发掘和参照相关的新闻报道,或许会改写他们对这一个案的观感:具体事件当中,医患强弱关系并非一边倒,因而也不再主题鲜明地构成对院方的控诉。

公众情绪的缓解和回归理性思考,医疗机构负面形象的改善,都有赖于更及时到位的调查介入、信息发布;而媒体挖掘追逐的热点题材,为什么中间甚至必需具有一些夸张煽情的因素?这一类话题,很有可能成为后续思考的新角度。(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林哲)

“八毛门”医患言和,还缺媒体道歉

备受媒体关注的深圳“八毛门”事件,近来以让媒体难堪的方式关上了大门。新生儿生病,家长带患儿到深圳儿童医院就医,医生诊断称需花数万元做手术,家长拒绝后将孩子转到另一家医院,声称花八毛钱就治好了病。医院一时成为众矢之的。可不久后孩子病情再恶化,家长将孩子带到武汉的医院,诊断结果与深圳儿童医院完全一致,处置方法也基本相同。家长因此向此前受到舆论冲击的医院公开道歉。

虽经过波折,可结局看起来还算不错:孩子在及时接受手术后已恢复健康,家长真诚道歉了,医院也接受了,称“理解家长爱子心切和当时的焦急心情”——冲突化解、医患握手言和的场景很是动人,可由此事件折射出的医患间的极不信任,以及在先前的冲突中撕开的医患裂痕,不是这种隔空的谅解可以弥合的。医患握手,媒体无法回避在此前报道中扮演的难堪角色:无疑,在这起医患冲突中,媒体带有偏见的报道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家长陈刚在公开道歉中说:因为自己对专业知识的无知和一时冲动,使得深圳儿童医院受到社会舆论的冲击——确实如此,问题首先出在家长的“无知”和“冲动”上,对事实的无知描述,误导了媒体,使媒体先入为主地将这一事件当成了“医院以高收费盘剥患者”的典型。

可是,在这件事上,媒体无法将自己假扮成一个无辜的受害者、受骗者。患者因无知和冲动,错怪了医院,可作为媒体,应该是医患间中立的第三方,一个客观的记录者和公正的旁观者,在医患发生冲突时站在不偏不倚的公允立场,用扎实的调查而不是想象的新闻去报道冲突双方的声音,而不能被某一方牵着鼻子走,先入为主地选择站在某一方利益的立场上。问题就在这里,在这起冲突中,不少媒体基本是被声称“八毛钱治好10万元病”的陈刚牵着鼻子走的,缺乏专业的报道和独立的判断:本能地相信他是一个受害者,而医院是乱诊断乱收费,轻易被“八毛钱治好10万元病”这个爆炸性的、对新闻人极具诱惑力的不实信息所俘虏,带着“抨击医疗乱象”的狂热,完成了一次对医院的“施暴”。

如果对患者夸张的描述保持一点儿警惕,多听听医院的声音,就孩子的病情多采访相关专家,多听听专业人士的判断,新闻就不至于如此被操纵了。可“八毛钱治好10万元病”的冲突是那么诱人,那么符合报道者对“医疗乱象”的想像,那么适合做大新闻,于是,急于消费公众情绪的报道者便在患者的一面之词下失去了客观的理性。

在类似的冲突中,很多媒体人所以先入为主地选择站到患者一方去抨击医院,可能因为有一天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患者,而不会成为医生。“八毛门”正是带着这种偏见找新闻的产物——正因为我们某一天都要进医院,都要将自己托付给医生,更须呵护这种医患关系,而不是放纵这种“我们都是患者”的多数人暴力。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伦理,在医生眼里,只有病人,然后是治病救人;而新闻专业主义要求,记者做报道时也不能陷入身份的迷思中,作为一个报道者,眼中只应有事实和真相。

“八毛门”的始作俑者陈刚道歉了,我觉得,那些在此一事件中被牵着鼻子走的、对医院造成伤害的媒体和媒体人也应该站出来道歉——为自己的无知、鲁莽、偏见、肤浅、浮躁、对舆论的误导、对医院的伤害说声对不起。修复紧张的医患关系,离不开负责任的媒体。( 来源:《 中国青年报 》 作者:曹林)

“八毛门”:完美的句号和留下的问号

10月28日,“八毛门”患儿在武汉康复出院。当事人家长陈刚也发表了书面道歉信,承认深圳儿童医院此前诊断正确,向儿童医院医生护士说“对不起,请原谅”。(10月 29日《广州日报》)

“八毛门”一波三折。在经历令人眼花缭乱的变化之后,最后峰回路转,患儿家长用自己的道歉信为此事件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同时其余音缭绕出一个个问号。

何谓完美的句号?

道歉信终于还深圳医院了一个清白。回想“八毛门”事件的发展变化,最可能产生五味杂陈之感的大概是被置于曝光台上经历一一次次口诛笔伐的深圳儿童医院了吧?三人成虎、众口铄金,本来对患儿的诊断没有任何问题的深圳儿童医院,突然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陷入了百口莫辩的窘境。现在好了,当初的诊断被得到了验证,而患儿家长的道歉,更导致风歇雨停,云开日出。

道歉信在给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代的同时,也向社会展示了患儿家长自己的良知。回忆“八毛门”事件的发端,以患儿家长缺乏事实依据的揣测始,继而经媒体的添油加醋、推波助澜开始发酵,又通过社会的关注和诸多见风是雨、七嘴八舌的议论而形成高潮。但事情的真相毕竟是不以人们的猜测和议论为转移的,随着患儿病情和治疗情况的后续发展变化一步步印证了深圳儿童医院的诊断,“八毛门”患儿家属终于用道歉信的方式向社会和当事医院做出了一个负责任的交代。而“对不起,请原谅”这短短6个字,更向社会展示了一个现代社会公民应有的道德勇气和良知。尽管当初的无端猜测给当事医院的声誉和医务人员的心灵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但最后毕竟回归理性。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八毛门”留下的问号何在?

首先,为何仅凭一个误解事实真相的患者家长的嘴巴就能误导媒体,并进而搅动天下舆论?作为个案,“八毛门”固然以令许多人意外的方式完美落幕,但却不该由此终止对其背后深层原因的探究。而显而易见的是,在弥漫在医患之间的信任危机得不到根本克服的情况下,“八毛门”关闭了,难保不会有这样那样的“五毛门”“六毛门”悄然开启。

其次,回顾事件的演变过程,尽管深圳儿童医院真理在手,但在一个时间内却处在令人尴尬的失语状态,即使说话,也在瞬间被淹没在网民口水的汪洋大海之中。可以想象,时至今日,如果患者家长回避事实顾左右而言它,是不是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那么,在类似医疗事件中,医疗机构如何与包括患者和媒体在内的有关各方实行良性互动,如何运用手中的话语权向社会揭示事情真相,是一个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

另外,患儿家长的道歉信为社会提供的最大警示是什么?传媒的望文生义,受众的围观猜测,使诸多一般性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升温为真相被曲解的社会热点事件,并进而造成不良后果,而事情的结局呢?根本就没有任何赢家!在信息爆炸的当今时期,相关部门在满足社会知情权方面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公民如何在各类信息的刺激中保持自己的理性判断?这都是无法不正视的问题。如果社会舆论只能靠事件中矛盾的一方甚至一个人的良知才能引导到一个正确的方向,如果事情的真相只能靠一个人的道德勇气才能大白于天下,社会舆论健康导向机制的建立又从何谈起?社会安定的基础又何其脆弱?!(人民网-观点频道王秀华)

央视网评:“8毛门”原来只是我们希望的“真相”

“8毛门”近日波澜又起。9月14日《南方日报》报道,中秋节陈先生带孩子前往广州复诊,孩子情况也比较严重。消息很快在网络发酵,网友很快印证了患儿现住在广州儿童医院新生儿外科54床。

孩子的病情到底出现了什么情况,目前媒体还没有进一步确认。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陈先生之所以强调带孩子去广州“主要是学习洗肠”而非“孩子病情加重”,是因为此前他对媒体称“用8毛钱治好10万元病”。在这一事件中,孩子成了陈先生和医院博弈的一粒“棋子”。

“用8毛钱治好10万元病”,这一事件被媒体传播引起网民围观时,围观的背后弥漫着的是对医院不信任的社会情绪。在医院逐利、医生收入普遍与科室收入挂钩、医患纠纷不断的现实背景下,用8毛钱治好10万元的病,这一事件恰好能印证医院的“无良”。然而从目前来看,“8毛钱治好10万元病”并非“真相”,而只是一个符合公众期待的“真相”罢了。当孩子病情加重进而复诊的消息传播开来时,公众对此前陈先生的“坚持”的做法,实在是五味杂陈。但无论如何,孩子的健康是第一位的,无论是陈先生还是围观者的公众,都不应该以牺牲孩子健康隐瞒孩子病情为代价,以此来“印证”我们所希望看到的“真相”。

由于“8毛钱治愈”事件的传播,已有相似病情的新生儿家长在医生建议做手术时选择拒绝,因为很多家长相信了“8毛钱治愈10万元的病”,所以他们更加不再相信医生。但如今看来,“8毛钱治愈”只是陈先生的一面之辞,而且陈先生的孩子确实又复诊住院,这说明“8毛钱治愈”只是我们的“幻想”。在医患关系紧张的现实背景里,一些医生确实会做出“不道德”的事情,但在生死关头,我们是不是还是应该相信医生,相信专业判断,而不要轻易做出所谓的道德判断耽误病情?

我们当然不应该用道德判断去评价患儿家长们为了维护正义而耽误孩子的病情,家长们的拒绝中凝聚着他们对医院不信任,而这种不信任从哪里来?无非是因为医院长期以来的“不道德”所结下的恶果。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说,“医德归医德,科学归科学”,我们并不能因为医德的沦落而完全不相信医生对病情专业的判断。

当“8毛钱治愈10万元病”的消息传播时,它加剧了患者与医生信任链条的断裂,后果是更多患儿家长开始抗拒医生的建议。而当我们发现“8毛钱治愈”只是一厢情愿的“幻想”,陈先生的孩子不得不继续入院复诊时,现实中这不幸的一棒似乎又在一定程度上又弥合了患者与医生不信任的链条。当更多家长看到陈先生目前的遭遇后,他们或许不再像最初那般抗拒医生的收入建议,他们可能会更倾向于医生的专业意见。

然而,无论如何这都不能算是医生的胜利。撕裂患者与医生间信任链条断裂的是医德的沦丧与医院过分逐利的欲望,那么若想修复这条信任链条,唯有从修复医德重塑医院公益性入手。我们并不能指望靠类似陈先生这样的“判断失误”来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从这个角度来看,“8毛钱治愈10万元病”只是我们所希望的“真相”这一案例,也有着一定的标本价值。(

『贰』 医患纠纷典型案例评析的目录

第一章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例1何玉国诉某医院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案例2蒋某诉嘉兴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医院误诊引发的继续治疗费用应否赔偿
案例3林某某诉深圳市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医疗单位延误诊断的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4汤亚辉诉达川地区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是否可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患者权益
案例5刘亚芳因输血传染丙肝医疗纠纷案
——在输血医疗纠纷中可否适用产品侵权责任
案例6毛某与无证游医吴某医疗损害纠纷案
——无证游医由于过错造成患者损害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案例7孙某某诉某市计生指导站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应如何适用法律确定损害赔偿
案例8刘某某诉李某某及天津市某医院将硝酸银当麻醉剂滴入耳内造成鼓膜和面部灼伤赔偿案
——退休医生的非职务行为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案例9张某诉南京某医院医疗广告欺诈案
——医院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患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10王某诉江某医疗损害赔偿案
——医生使用私配药物须担“双责”
第二章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与归责原则
第三章医院耒尽注意义务的医疗纠纷
第四章未构成医疗事故的责任
第五章医疗纠纷中的鉴定问题
第六章医疗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七章医疗纠纷中侵权行为的认定
第八章人身损害赔偿
第九章美容引起的医疗纠纷
第十章医疗合同引发的医疗纠纷
第十一章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
第十二章医疗纠纷中的刑事责任

『叁』 有哪些医患纠纷让人感到很心酸

现在社会的医患关系十分紧张,经常有病人杀害医生的新闻出现。有些案例让人看了之后感到十分心酸。

家属以回家凑钱为理由,回老家了。患者手术很成功,但由于是癌症晚期,只延长了几个月的寿命。病人家属认为,人都死了还交什么医疗费。朋友的父亲无奈只能带着一家三口上门要钱。*到了病人的家里,确实很穷。家里有一位老人很将道理,他把家里唯一值钱的东西——一头老黄牛牵了过来,说,医生,家里就只有这一样值钱的东西了,您牵走吧。朋友的父亲叹了口气,什么都没有带走。

而那一万元的医疗费就从朋友父亲的工资里扣,当时他每月的工资不到一百元。实际上在这个故事里谁都没有错。同学的父亲可谓是医者仁心,而那家人确实是太穷了,实在是没有办法交上这一万块钱才出此下策。

还是希望随着我们国家的发展壮大,这样的事情越来越少吧。

『肆』 见过医院科室使用医生一键报警系统,防止医患纠纷事故,哪位可以提供解决方案,只找厂家合作经销商勿扰

多嘴猫突发事件紧急报警呼叫系统是一套紧急报警系统,能够在突发情况下发出紧急信号,版及时通知安保人员权,能够实现医院内部的安全报警,紧急呼叫,有效避免医闹、医患纠纷等情况带来的纠纷和伤害,保护医护人员、就医病人的人身安全。此套系统的应用获得了多家医院的认可和好评,卫生部领导还专程前往安装本系统的福建省人民医院考察多嘴猫系统。

『伍』 福建南平医患冲突事件的家属索赔

据南平市政府2009年7月1日给福建省政府的《关于处置“6·21”医患纠纷情况的报告》中内称,杨俊斌入住南平容市第一医院泌尿外科,医生告知了患者家属术后风险,家属也签了字。手术顺利,但患者突发变症,抢救无效于21日死亡。死者家属拒不移尸,扣留泌尿外科主任胡言雨和医师王波,提出高额赔偿要求。 21日,死者家属将4名医务人员滞留在死者病房内。家属和院方大打出手,均有人受伤。后经多方做工作,死者家属与医院达成初步协议。23日,医院的80余名医务人员聚集到市政府门口集体上访,要求“严惩凶手,打击医闹”。当晚7时,上访人群散去。

『陆』 面试:1,如何对待医患纠纷2,如何看待现在很多医生跳槽事件!

1.回答如下:
医患之间存有问题,医患关系紧张不应成为医务人员不良行医行为、社会公众与患者不良就医行为的理由。患者对医务人员表示信任的接近一半,而医务人员认为医患之间相互信任的更低。抛开一些技术上的客观因素,本调查结果证实,医患关系并未到非常紧张的状况,相反是社会公众及医务人员在认识上有所夸大,特别是医务人员对医患相互信任的比例较低显示出这一点。
另外,医务人员包括医学生对医患关系表示出了比患者群体更多的恐慌和担心。这种心态会影响到他们对待患者的态度和处理方式,有可能引发新的医患纠纷,加剧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

2.回答如下:
针对医生频频跳槽的现象,我认为要全面看待这个问题。“首先,医生跳槽甚至改行都不算新鲜,当年孙中山、鲁迅也都是从医生改行的”。现在医生跳槽有一个新动向,就是越来越多的人因对大环境不满意而跳槽。我认为,医疗行业需要精英,需要创造一个能留住人才的环境。医生转行短期内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医疗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医生跳槽有利于人才的合理分配。在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医院,每个科室的人才梯队往往呈“金字塔型”,住院医生位于金字塔底层,人数较多,而教授位于塔顶,只有一个。而我国很多大型综合医院是“倒金字塔”,教授一大堆,年轻医生很难出头。因此,他们跳槽到其他医院,有益于医疗人才的合理配置。对病人来说,不必挤到大医院排队,就能享受到高质量服务,无疑也是件好事。我更认同这个看法。

『柒』 医疗纠纷案例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务人员具有明显的过错,如果医患双方协商不成,建议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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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如何建立医疗纠纷事件纠纷办责任人向院领导报告制度

武胜县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医卫生〔2001〕216号)、《广安市医患纠纷预防及处置暂行法》、中共武胜县委公室、武胜县人民政府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武委发〔2007〕1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第二条医患纠纷是指患者或者其亲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之间围绕医疗服务而产生的争议。第二章医患纠纷的分级条三条医患纠纷分为三级:重大医患纠纷(Ⅰ级),较大医患纠纷(Ⅱ级)、一般医患纠纷(Ⅲ级)。Ⅰ级;因医患纠纷,患方停尸闹事,冲击医疗机构,殴打医护人员,或聚众闹事(100人以上),严重影响医疗机构、党政机关或其他企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Ⅱ级:医患双方分歧较大,患方不愿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聚集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闹事,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秩序的。Ⅲ级:医患双方发生分歧,医患双方不自愿达成协议需通过第三方协商同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处理。第三章医患纠纷的报告第四条发生Ⅲ级医患纠纷后,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的主管医生、护士应立即报告本院院长,院长立即报告县卫生局;村卫生站和乡镇个体医疗机构立即报告当地乡镇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院长立即报告卫生局(值班电话:6211248);民营医院和县城个体医疗机构立即报告县卫生局。第五条发生Ⅱ级医患纠纷,除执行Ⅲ级医患纠纷报告程序外,由医疗机构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派出所,由卫生局报告武胜县医患纠纷处置应急领导小组下副组长,同时报告县处突(设在县维稳,值班电话;6211414),告知患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第六条发生Ⅰ级医患纠纷,除执行Ⅱ级医患纠纷报告程序外,由武胜县医患纠纷处置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县委主要领导,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第四章处置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处置机构武胜县医患纠纷处置应急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县委分管政法、宣传的常委,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县维稳、县委县政府信访、县民政局、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县司法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公室,由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公室主任,卫生局局长任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第八条职责(一)县处置领导小组:发布医患纠纷等级,组织、领导、指挥全县Ⅱ级以上医患纠纷事件的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切实维护稳定,确保党政机关和医疗机关和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二)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对诊断、检查、治疗等医疗环节进行客观、公平的评价,初步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是否有过失行为,并对患方讲解相关医学知识,消除患方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误解;督促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医疗文书和相关的医疗用品、药品;实施对医疗过程和医疗行为的调查;积极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协商;对患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及时委托市医学会按程序鉴定;对患方同意尸体解剖的,立即协调法定尸检部门完成尸体解剖;及时组织人员对事件的真实情况、处置情况及下步工作建议形成局面材料,以便及时进行新闻发布。(三)县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医患纠纷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持事故警戒范围内的治安秩序;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公秩序,及时疏散围观群众;对冲击医疗机构、殴打医护人员的行为按级别、规模进行控制,全力予以制止;对拒绝劝阻、停尸闹事、妨碍公务、破坏医疗机构财物和聚众闹事甚至打、砸、抢等依法果断采取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四)县民政部门:发生Ⅱ级以上医患纠纷,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按照上级指令,立即赶赴现场将医患纠纷中的尸体及时转移至县殡仪馆存放,需要尸检的提供尸检场所,并按有关规定对尸体及时进行火化。(五)县司法部门:接到发生Ⅱ级及以上医患纠纷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宣传法律法规及政策,为患方提供法律帮助。(六)县人口和计生部门:积极主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所发生的医患纠纷。(七)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上级指令后,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对病历资料、药品、器械封存控制,备齐文书,履行相关事项(医患纠纷处理程序、尸检有关规定、尸体火化有关规定等)的书面告知职责,及时向上级和相关单位汇报,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查处。(八)事发地乡镇政府;接到医患纠纷报告或上级指令后,立即组织男力量到达现场,积极做好患方思想工作,稳定患方情绪,说服、劝诫、疏散围观群众,积极做好协调工作,防止事态扩大。(九)县信访部门:负责对信访、上访患者及其亲属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告知并引导其按法定程序处理医患纠纷,不得无理取闹。(十)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医患纠纷处理进行监督,对不服从上级指令和指派,推诿卸责,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事态扩大的单位和责任人按责任人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十一)县政府新闻公室: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统一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纠纷的新闻报道。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采访安排,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管理,避免出现不实的报道。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武胜县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应急方案备用。第五章医患纠纷的处置第九条Ⅰ级医患纠纷处置成立现场医疗纠纷处置指挥组,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分管政法、宣传的常委,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县委县政府信访、县委维稳、县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监察局、宣传部相关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现场秩序维护小组、强制带离小组、现场取证小组、医疗技术指导小组、疏导劝解小组、法制宣传小组、医疗救治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善后处理小组、信息处理小组、单位内部保卫小组,在事件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分工进行处置。1、现场秩序维护小组。由县公安局长任组长,接到指令后,带领30—50名民警在5—15分钟内赶至现场,控制和维护现场和周边秩序。事发乡镇党委、村(居)委会主要领导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协助配合公安维护秩序。2、强制带离小组。由县委维稳主任任组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在接到指令后,带领20名以上民警在10分钟内将冲击医疗机构、殴打、起哄、纠缠医务人员的人员强制带离现场。3、现场取证小组。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任组长,带领4名以上民警,对策划、煽动、冲击、殴打的闹事者进行调查取证。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安排4名以上工作人员协助做好证据的收集保全工作。4、医疗技术指导小组。由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组织5名以上县级技术专家收集医疗处置的相关资料,初步判断有无医疗缺陷,并参与医疗救护指导。5、疏导劝解小组。由县司法局局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信访主任任副组长,司法局、县委县政府信访各2名工作人员,相关乡镇党委主要领导和村(居)委员会主任、支部书记等人员为成员,负责做好患方的思想工作,为患方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阻止患方出现过激行为。6、法制宣传小组。由县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公安、广电、司法、卫生、宣传部等分管政工的负责人为成员,现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发布公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宣传报道。县公安局网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积极引导网上舆论。7、医疗救治小组。由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县医院、中医院院长为成员,两个医院分别安排5名以上医务人员,各落实一辆救护车,在现场指定地点待命,负责现场抢护工作。8、后勤保障小组。由县政府主任任组长,负责现场处置的一切后勤保障工作。9、善后处理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相关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将尸体及时转移到殡仪馆存放,需要尸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尸解,按规定程序将尸体进行火化,做好患方及其家属的情绪疏导和安抚工作。10、信息处理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卫生的副主任任组长,公安分管国安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国安大队大队长为成员,负责收集现场处置各小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现场处置指挥组组长报告。11、单位内部保卫小组。由县卫生局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所涉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所涉全体职工和保安人员负责维护本单位内部秩序,确保财产、人身安全。第十条Ⅱ级医患纠纷的处置成立现场外置指挥现场,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委分管政法、宣传及政府分管卫生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宣传部、民政局、事发地及相关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现场维稳保护小组、现场取证小组、医疗技术指导小组、疏导调解小组、法制宣传小组、善后处理小组、医疗救治小组、信息处理小组、单位内部秩序保卫小组,在事件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分工进行处置。1、现场维稳保护小组。由县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分管治安的副局长亲自带领民警10—30人,在5—15分钟内赶至事发地维护现场秩序,及时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和人员救治场所,制止各种违法破坏活动;制止患者家属起哄、纠缠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妨碍公务、无理取闹、怂恿患者家属和围观群众闹事者强制带离现场。协助民政部门和医院将尸体移至指定地点。相关乡镇政府、村(居)委会配合。2、现场取证小组。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队长任组长,带领民警2人,负责对策划、煽动、闹事者进行调查取证。卫生监督执法大队2人,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证据的收集、保全工作。3、医疗技术指导小组。由县卫生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组织3名以上技术专家,收集医疗处置相关信息资料,初步判断无医疗缺陷。4、疏导调解小组。由县司法局局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信访主任任副组长,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会同相关乡镇政府分管政法领导和村(居)委员会主任、村支部书记等人员负责做好患方的思想工作,为患方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帮助,防止患方发生过激行为。5、法制宣传小组。由县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县广电、司法、卫生、宣传分管领导为成员,现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宣传报道。县公安局网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管理,积极引导网上舆论。6、善后处理小组。由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相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将尸体及时转移到殡仪馆存放,压根尸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尸解,并按规定程序将尸体进行火化,并做好患方及其家属的情绪疏导和安抚工作。7、医疗救治小组。由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县医院安排5名以上医务人员,落实一辆救护车,在指定地点待命,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抢救工作。8、信息处理小组。由县政府公室分管文卫的领导任组长,公安局国安大队大队长为成员,负责收集现场处置小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现场处置指挥组组长报告。9、单位内部秩序保卫小组。由所涉及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单位保卫科(股)和保安、单位职工20人负责维护本单位内部秩序和单位人身财产安全。第十二条Ⅲ级医疗纠纷的处置成立医疗纠纷现场工作组,由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卫生局医政中医股、卫生监督执法大队负责人为成员,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按以下职责做好纠纷处置工作,并及时报送信息。1、现场调查组。由县卫生局监督执法大队队长任组长,带领2名卫生监督执法大队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对病历资料、相关药品、器械封存控制,发出医患纠纷处理程序,尸检程序、尸体火化规定等书面告知书,查处医疗违法违规行为。2、医疗技术指导组。由县卫生分管局长任组长,在县属医疗保健单位抽调3名以上技术专家,初步判断有无医疗缺陷,向患方详细讲解有关医学知识。3、疏导调解小组。由县卫生局局长牵头,卫生局医政中医股2名工作人员参加,组织召开医患双方代表会议,宣传处理医患纠纷的原则和法,为患者提供政策咨询,协助尸检、医学鉴定以及调解等工作,及时报送处置信息。4、现场秩序维护组。由所涉纠纷问题单位分管安保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单位保卫科(股)负责人为成员,组织保卫干部和保安维护本单位秩序和财产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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