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87条与85条
『壹』 劳动合同法的第87条双倍赔偿和第85条100%加付赔偿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1、你可能实际混淆了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中87条的赔偿是补偿的专2倍这是一个概念。属85(4)的说法和87内涵完全一致,赔偿金和87条的赔偿是一致的。不存在重复理解和执行的问题。是并列的概念。可择其中条件好的运用。如果运用85(4),赔偿金可以是1.5-2万,运用87条,赔偿金是2万
『贰』 被公司辞退,公司应如何赔偿
第一部分:浅析(劳动关系解除)VS(劳动关系终止)
注:本文所指的劳动关系包含事实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关系。另,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中,大部分条款所表述的“劳动合同解除”亦合理扩张解释为“包含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在内的劳动关系解除”。
一、劳动关系终止:是指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的法定事由出现,导致的劳动合同关系期满终止及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依法终止。
二、劳动关系解除:是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主观态度及行为引发的劳动关系结束。劳动关系解除根据引发解除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协商一致解除。此情况下又分为①劳动者提出且用人单位同意的协商一致解除。②用人单位提出且劳动者同意的协商一致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除。包含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非试用期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提前通知解除、②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为前提的)的即时解除及强制解除。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包含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待通知金)的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的解除、②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过错或试用期内不合格或被追究刑责的情况下的解除、③第四十一条依法裁员的解除。
『叁』 新劳动法第47条,第85条,第87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肆』 侵权责任法第85条和87条的区别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解析:这两条的共同点是都是高空坠物对他人造成了人身侵害。两条根本的区别是第八十五条有明确造成侵害的责任人, 第八十七条是没有明确造成侵害的责任人。
『伍』 劳动合同法的第87条双倍赔偿和第85条100%加付赔偿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抄的第87条双倍赔偿和第85条50%至100%加付赔偿金,只有在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并且逾期不支付的,才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注意此处的“逾期不支付”这一前提要件,以及“加付赔偿金”。所以,在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第85条第4项所规定的赔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按期支付了双倍的赔偿金之后,则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赔偿。
『陆』 侵权责任法85条87条怎么区分适用不懂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法条上看,第八十五条针对的是致人损害的物体(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而第八十七条中致人损害的物体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的情况,只能推定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使用人)。据此,您提出的问题1中只要能确认晾衣杆是潘金莲的,责任主体明确,直接适用85条就可以了。至于你提到的问题2,潘金莲在阳台上摆弄晾衣杆消遣,不小心脱落致西门庆受伤,她是有过错的,因为既然在不小心时会伤人,说明该行为具有危险性,潘金莲从事该行为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并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即便没有故意,在主观上也存在过失,按照一般侵权理论也需要承担责任。最后,即使潘金莲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只要由于她的行为致西门庆受伤,而西门庆也没有过错,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潘金莲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