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合同
① 怎么做一份采购合同
如何起草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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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现在公司让我起草一份采购合同,主要是关于皮,料,和五金方面的.由于特别急,所以希望朋友帮帮忙,我在这里谢谢大家了.产品国内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品名 色号 规格 总数量 单价 备注
产品编号 花纹
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货时间
交货数量
注1: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注2:本合同为双方买卖产品的总合同,具体每次购货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订货传真,甲方根据乙方的传真再回传真对具体的销货标的物品名(按甲方的编码)、数量、交提货时间予以确认,但:(1)来往传真中的未及事项,均以本合同为准;(2)每次交易的来往传真,均应定期(即每 天一次)将传真原件集中盖章后在两日内用专递寄给对方;(3)每次交易的数量及总值有 %的增减,具体由甲方决定,且此不视为违约。
第二条 质量标准:从下列标准中选取(选取的在括号中打√):国家或部委或企业 标准( );甲方产品标准( );以双方共同封样的样品为标准( )。
第三条 甲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1、乙方提货的,若有产品外观、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双方约定标准,或有缺件情况,乙方应当场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处理意见;
2、甲方代运的,货物到达乙方处后,若有产品外观、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双方约定标准,或有缺件情况,乙方应在收货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处理意见;
3、若由于运输中途出现损坏货物现象, 乙方应在收货之日起两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处理意见;
4、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甲方经查属实,应对有质量问题产品负责包换、包退。如买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第四条 交(提)货方式:乙方自提 ; 交(提)货地点:甲方仓库。
第五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产品检验标准按本合同第二条选取的标准检验;
2、检验方法:抽查,按总数量的 %抽查;
3、时间及地点:乙方提货的,在提货时当场检验;甲方代运的,在货物到达地当场当时检验。
第六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
第七条 若采取先提货后付款的供货方式,则本合同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得到授权的乙方股东签署。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签字
股东对未能按期支付的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为所欠货款本息、违约金和追欠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 额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的滞纳金。
2.甲方所交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型号、规格,材质等质量标准时,需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更换合格的产品,并负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超过约定的交货期限,按逾期交货处理。如乙方同意降级利用,双方协商按质论价。
3.甲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约定,由甲方负责更换。
4.经甲方同意,乙方中途退货,应向甲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 1%~5%,专用定作产品幅度为 %~ %)。
5.乙方自提的,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提货,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约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额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滞纳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代管费。
6.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付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约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7.乙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拒绝收货,应承担甲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8.签约双方单方解约时,视同违约,违约一方应按合同的总价的50%向另一方偿付违约金并赔偿实际损失;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交货地法院处理。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2.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承担: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注:本合同附甲方各类产品的编码表,乙方在订货及确认传真中注意对比和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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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具有审核政府采购合同的职能职责
(一)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虽然该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但财政部门是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政府采购对象(即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的全面监管。
(二)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政治和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组织程序而制定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及具体措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三)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政府采购信息的及时公开和真实、详细,是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因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汇总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随部门预算一起进行,由采购人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进行编制,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有汇总预算的职责。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五)受理采购人采购实施计划的报备
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时,要将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以便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六)审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式的变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活动前或实施采购活动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法定的采购方式。对此,我国规定的是报批制,其审批权限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关于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权问题,《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七)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内容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必须推行标准化合同文本。其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八)受理采购人的合同报备
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我国实行的是备案制。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九)依法处理投诉与行政复议
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购设计了多重救济制度,有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而投诉和行政复议由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条例》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在依法处理投诉或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视情况决定采购活动是否暂停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是监管的具体形式。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十一)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我国实行的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十二)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对专家的使用进行监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工作分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已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均明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给予处罚,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支付资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罚款。处罚对象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
(十四)审核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的权重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③ 为什么要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简称“集采”,采购行业常用的专业术语,那么物资设备为什么要进行集中采购呢?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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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什么是集中采购
第一层含义:为了降低分散采购的选择风险和时间成本,除了一般“甲供”材料设备由项目部(项目公司)采购外,对于某些大型机电设备等由公司本部负责集中采购。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集中采购。
第二层含义:就是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集中采购。
无论是由项目部(项目公司)的采购,还是公司本部负责的集中采购,房地产企业通常采取的做法是“一标一招”:在采购供应计划(如果有的话)下,按照采购招标规程(如果有的话),几乎每一项采购都要走一遍编制标书→邀请→考察、洽谈→开标、评标→签订合同的程序。
这种做法的弊端有:
(1)容易受外来因素的干扰,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公司上级领导推荐;
(2)内部人员分别推荐不同的单位,初选和评标时往往议而不决,工作效率低,会产生或增加内部矛盾;
(3)如果采购流程的任何一个环节不能按期完成的话,都会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采购,进而影响工期、施工单位索赔等;
(4)采购主管部门往往诱致性的推荐投标单位,致使更优秀的单位被瞒报。所谓“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集中采购”就是:在《采购供应计划》、《合约规划》下,在某一个时间段内(如利用相对闲暇的时间),公司集中人员完成今后某一阶段(如半年、一年)的所有采购工作,与供方单位签订合同,并约定好供应的时间、价格等。这就是第二层含义的集中采购。
[编辑本段]集中采购的“集中”功能
集中采购的“集中”功能就必须要集中地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要体现在财政预算的安排上
财政部门对相同的采购项目应尽量集中在一个月里进行统筹安排,避免多次重复安排相同项目的采购而产生降低工作效率、丧失采购效益等弊端。任何政府采购项目,最终都要由财政部门负责付款结账,对此,财政部门何时能安排采购预算资金就成了决定采购工作何时才能得以开始和实施的重要前提,因为,一旦财政部门安排了采购资金,相应的采购人就会随时去实施采购,因此,要充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地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对采购人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就必须要从源头上给予“通盘的、宏观上的”考虑,具体来说,要将各个预算单位想要采购的相同或功能相近的项目,或是可以连环配套采购的项目,要尽量统一调度或筹集资金进行一次性的安排,否则,每个月都安排几个相同项目的采购,不但浪费了时间、精力,还无法得到规模采购的效益。如在实际工作中,就有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由于不会科学地调度和合理地安排财政预算资金,从而造成每个月都安排几个预算单位去采购几台微机或其他办公耗材等,这就明显地失去了科学性和合理性,人为地增加了工作量。因此,集中采购的集中功能,首先就是要体现在财政部门的预算安排上,要有相对集中的科学性。
2.要体现在采购项目的委托上
采购人对其有关采购项目的采购,应集中在一次进行委托,不得人为拆分,多次采购。对采购人来说,有些采购项目是批量的,或是有“关联”的,或是可相互“配套”的整体项目,如学校里的“电教”项目,既有“网络工程”项目,也有电视、电脑等物资采购项目,对此,就“电教”项目而言,其本身就是一个整体采购项目,无需再拆分或细化成“工程”项目与“商品采购”项目分别去委托采购;同样,对原来就是一个整批的采购项目,更不可从量上进行化整为零,分次采购,如将10台电脑,分几次采购等等,否则,这些行为就明显会影响到政府采购的效果。因此,对财政预算已经安排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要不折不扣地实施集中采购,不得化整为零,不得私自采购。
3.要体现在采购项目的具体操作上
集中采购机构对相同或功能相近的受托采购项目,应尽量集中在一次进行采购,以减少采购次数,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对集中采购机构来说,不但委托的采购人众多,而且采购项目又纷繁复杂,委托时间也有早有迟等等,如果集中采购机构采取“随时委托、随时采购”的方式,势必会发生多次、重复采购相同项目的问题,进而出现了重复劳动,增大了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如果集中采购机构能采取“定期、汇总”的采购方式,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进行归类,或按功能进行相互衔接、配套,每类项目每个月只集中采购一次,这样,就会人为地做大批次采购规模,既可以减少了工作量,又能获得更大的规模采购效益。
4.要体现在采购项目的调试和验收上
集中采购机构应统一组织技术专家、采购人等进行集中验收把关,以节约人力、财力等。由于集中采购机构一批购进的采购项目涉及到多个采购人的委托,对此,如果要求采购人各自自己去找专家验收,势必会增大困难,也会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等,而如果由集中采购机构能够出面组织一个专家验收小组,将整批采购项目一次性验收完毕后,再交付采购人,就会减少诸多采购人的验收工作量,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人力等,同时,集中验收也会增强对验收人员的监督,更便于对采购项目的质量把关。
[编辑本段]集中采购的模式选择
为实现集团采购业务集中管控的业务需求,集中采购包括以下几种典型模式的应用:集中定价、分开采购;集中订货、分开收货付款;集中订货、分开收货、集中付款;集中采购后调拨等运作模式。采用哪种模式,取决于集团对下属公司的股权控制、税收、物料特性、进出口业绩统计等因素,一个集团内可能同时存在几种集中采购模式。
1.集中订货、分开收货、集中付款模式
集团总部或采购公司负责管理供应商及制定采购价格等采购政策,并且负责采购订货工作。分子机构提出采购申请,前者进行汇总、调整,并根据调整结果下达采购订单,发收货通知单给分子机构;分子机构根据收货通知单或采购订单进行收货及入库;前者汇集后者的入库单进行与外部供应商货款结算,并根据各分子机构的入库单与分子机构分别进行内部结算。
2.集中采购后调拨模式
集团总部或采购公司负责管理供应商及制定采购价格等采购政策,并且负责采购订货工作。分子机构提出采购申请,前者进行汇总、调整,并根据调整结果下达采购订单,前者完成后续的收货、入库、外部货款结算处理。之后,根据各分子机构的采购申请,前者启动内部调拨流程,制订调拨订单并作调拨出库,后者根据调拨订单作入库处理,两者最后作内部结算处理。
[编辑本段]集中采购的优点
1、集中的数量优势
2、避免复制
3、更低的运输成本
4、减少企业内部的各部门及单位的竞争和冲突
5、形成供应基地
药品集中采购
药品集中采购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医院药品采购管理模式,突出了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在医院药品采购管理过程中的应用,强制规范药品采购、销售、配送的分开管理,体现了买方市场主导下买方与卖方利益的均衡化,体现医院药品采购管理逐步实现社会化的趋势。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包括招标与议价两种方式。其中招标采购根据有无品牌限制分为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
⑤ 什么是协议采购
协议采购是为了减少通用项目的重复招标,方便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通用项目采购通过一次统一的公开招标择优定品牌、定价格(优惠比例)、定服务、定期限和定协议供货商,并以签订协议的形式加以确定。在协议约定的时期内,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协议范围内的货物或服务时,应向中标的协议供应商购买。
拓展资料:
1、采购实体:
通过谈判确定向成员开放的采购实体。根据gpa和谈判情况看,这些采购实体都是省级以上行使公共职能的机构。其中,中央和省级的采购实体基本上都是政府机构(含事业单位),其他采购实体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2、采购对象:
采购实体确定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开放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具体的开放项目同样要通过谈判确定。主要做法是设置门槛价,门槛价以上的项目才对成员开放。政府级次和采购对象不同,门槛价也不一样。门槛价不是协议本身的规定,而是通过谈判确定。目前,gpa成员的门槛价基本统一,中央政府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为13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省级政府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为20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其他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为40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
3、采购方式:
采购实体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式很多,为此协议规定,只要是采购实体以合同形式获得货物、服务、工程的行为,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无论是否有购买选择权,是否先租后买。具体采购方式都包括购买、租赁、出租、租购等方式。
⑥ 总公司集中采购后,分配给各地市公司 ,要写份合同,怎么写
采购时直接以总公司的名义与对方签署合同,但在合同条款中要约定“运输到各地市公司”并在包装上写上各地市公司的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