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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合同

发布时间: 2021-01-15 08:09:45

Ⅰ 什么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概念是:

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方式中比较特殊的一种。

2、现实事例

在生产经验过程中需要融资,比如融资100万购买原材料,但是没法从银行贷到款,怎么办呢?还找融资租赁公司。将公司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贷款,此时设备依然由我使用,但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我依然以租金的形式返还本息。这叫“融资性售后回租赁”。

(1)售后回租合同扩展阅读:

融资性售后回租模式的争议

典型的融资租赁模式是直租,此时存在三方主体,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但是,当融资租赁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主体同一之时,就出现了售后回租的情形。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其融资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交易方式。

售后回租是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资租赁形式。但在我国的融资租赁实践中,售后回租业务却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对部分租赁公司而言,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甚至超过了80%。

售后回租合同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属于抵押贷款,而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在此前提下,认定此类合同无效。这将给融资租赁行业经营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债权的回收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由于在售后回租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原本属于承租人,出卖人与承租人归于一体,与传统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当事人存在一定区别,在表现形式上与抵押借款类似。抵押借款与售后回租的共性在于,均有两方当事人,物的存在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

融资性售后回租在我国的法律中相关的规定是较少的,因为这个概念是近些年才出现的。不可否认的是,融资性售后回租有一定的优势存在,但是不可避免每一种新兴事物的背后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从事这方面经营或者是签订类似性质的合同时一定要谨慎。

Ⅱ 售后回租合同能用来开银行承兑汇票么

出租人的,因为出租人购买了设备租给承租人,只是因为售后回租的设备出卖方是承租人。但是并不影响设备所有权归属,期末,所有的费用付清后,设备所有权转至承租方所有。

Ⅲ 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签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如何计算销售额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价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Ⅳ 什么是售后回租开展售后回租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售后回租是指物件的实际所有权人将物件售让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通过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按约定的条件,以按期交付租金的方式使用该物件,直到还完租金重新取得该物件的所有权。售后回租实际上是购买和租赁的一体化。 售后回租有4个显著的特点: (1)租赁物件是必不可少的形式要件。租赁公司首先要对租赁物件的存在的合法性和原所有权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然后签订租赁物件的《售后回租合同》,取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2)《售后回租合同》实际上是《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合同)一体化的结果; (3)回租行为对租赁物件的实际占有和实际使用不发生影响; (4)回租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承租人的自有资金或流动资金不足。 为什么说售后回租值得大力提倡?这要从售后回租的实质来分析。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的产权交易,标的物是固定资产,出租人从承租人处购得物件,取得该物件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后,通过《售后回租合同》又将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出租人只保留处分权,而且只是一种受限制的处分权;第一,出租人的任何处分不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第二,按照售后回租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应在租金全部回收后,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回租类似于抵押贷款(从法律上讲,回租和抵押贷款不能混为一谈,回租中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属于债权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的所有权属于债务人),售后回租的实质只是一种资金融通。 直接融资租赁和回租,都是一种间接融资行为。所不同的是前者是增加新的固定资产,而后者是使存量资产变现,即所谓盘活存量资产。在当前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中,盘活存量资产和实现资产重组远比扩大资产规模重要的多。因此,应大力提倡和推荐售后回租方式,使其更加规范化,在法律上应更加明确,政策上应有配套措施。

Ⅳ 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从价回计税答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印花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Ⅵ 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印花税按什么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融资性售后回租免征印花税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回局发布《关于融答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明确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
通知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发布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通知自印发日(12月24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此通知规定执行。

Ⅶ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应按照什么征税其销售额是什么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Ⅷ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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